51签定业主公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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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签定业主公约Word格式.docx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住宅物业

总建筑面积(m2):

55936.74平方米

第三条 业主的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3、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4、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5、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6、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7、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8、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对本物业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9、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根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及时组织或者联系维修责任人维修养护;

10、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业主的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下列应履行的义务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如因业主违反本公约而导致自身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免责。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以下公共场所管理规定:

(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大堂、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不得在本物业任何公共场所晾晒衣物(本物业的固定晾晒处除外);

(3)、不得在本物业任何公共场所放置或储存任何废物箱、垃圾桶、家私、机器、货物或其他物品;

(4)、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5)、不得私自使用公共场所作任何商业或私人用途;

(6)、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7)、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配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8)、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

不得聚众喧闹;

(9)、业主在公共场所开展户外活动,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规定;

(10)、不得在物业内垃圾站、垃圾箱(桶)地方掏拾垃圾;

(11)、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12)、不得使用本物业公用水、电用做私人用途。

(13)、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制度或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业主义务。

2、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以下装修管理规定:

(1)、业主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将住宅用作商业、经营、工厂、仓库、办公等用途;

(2)、业主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应遵守建设部《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惠州市相关的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3)、在工程开工前,向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清楚物业管理企业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缴纳相应费用,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4)、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企业依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5)、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6)、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不得自行安装阳台防盗网;

(7)、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8)、装修垃圾袋装,并按物业管理处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堆放;

(9)、未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不得在天台、露台等地方搭建花架、雨棚等建筑物、构筑物;

(10)、安装遮阳蓬、雨蓬须经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到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11)、未经物业管理企业许可,所有阳台、平台不得以任何方式封闭,护栏不得更改(含颜色、材料、增加门扇);

(12)、本物业所有防盗门、防盗窗花和拉闸门(安装于门窗内侧),需按管理处指定款式安装;

(13)、安装空调应当将空调机室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或有物业公司相关人员统一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

(14)、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15)、空调机室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再使用;

(16)、未经物业公司许可,业主或租户不得随意悬挂招牌。

悬挂招牌应符合当地政府规定,不影响本物业整体形象,不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3、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行为:

(1)、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报;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管理处联系;

(3)、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4)、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处理;

(5)、楼层防火门业主不可私自加锁;

(6)、业主不得在公共部位搭建或安装、放置任何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7)、业主应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勿外出;

4、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业主应遵守本物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2)、机动车辆凭证进出,进出停车场出入口时勿尾随;

(3)、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停放地点;

(4)、业主下车应锁好车门,关闭车窗,车辆出入凭证随身携带,勿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

(5)、业主不得在本物业内修理、清洗车辆,车辆漏油造成地面污迹应自行清理;

(6)、业主不得在物业内试车,练车;

(7)、在物业内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8)、机动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9)、业主应按照停车场收费标准交纳停车费;

(10)、业主应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1)、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

(12)、业主不得在物业停车场车位上长期停放极度破残,以至影响本物业环境和容貌的车辆;

(13)、物业内车辆应严格遵守交通标识的要求行驶;

(14)、非机动车辆自行锁好,在物业内固定停放处停放,不得乱停乱放,长期不使用的应及时处理。

5、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的环境卫生管理行为:

(1)、遵守本市市容及环境卫生规定;

(2)、业主应注意保持本物业的环境卫生,不得扔烟头、纸屑,严禁随地大小便;

(3)、不得在本物业内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4)、业主应将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地点;

(5)、业主应对易坠落的物品妥善保管,严禁高空抛物;

(6)、不得破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

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7)、业主不得在公共场所种植花草树木,搭花架;

(8)、业主不得违反政府规定或在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9)、业主在本物业饲养动物须遵守以下规定:

A、饲养人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B、业主在遛狗时,应以绳束之,佩戴口罩,及时清洁宠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

C、业主饲养动物,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5户以上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

(11)、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应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墙面的,需恢复原样;

(12)、业主不得利用门窗、玻璃窗等地方张贴广告,进行宣传,不

得在玻璃窗上张贴报纸,有碍观瞻;

(13)、商铺业主不得超线经营,越线摆卖。

6、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定:

(1)、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同意。

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

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

(2)、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对上述灾害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管理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

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或业委会委员或2位以上到场业主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业主要予以配合;

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5)、同一栋(单元)上下层业主由于管道渗、漏、堵引发的纠纷,应由业主自行解决。

(6)、公共下水道堵塞时候,业主应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维修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7、业主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8、业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9、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1)、业主必须按规定于每月5日前交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交纳费用,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2)、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10、业主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业主之间的相邻关系

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 违约处理

1、业主未按规定交付有关服务费用的处理:

(1)、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交纳费用,可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0.5‰的滞纳金,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

不得以相邻权、房屋质量问题或其他任何理由为由拒交管理费。

(2)、物业管理费不适用抵销制度,除非双方另行书面协商一致。

2、业主不按时交付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交纳费用超过3个月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布,并且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催缴措施,包括不限于暂停物业管理服务等措施;

3、逾期仍未交纳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业主如违反本公约中第四条中1、2、3、4、5、6项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

拒绝纠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布,或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5、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督促业主改正;

B、不予返还业主的装饰装修履约保证金;

C、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D、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拒绝维修和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并承担相关赔偿损失;

E、对违章装修行为,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责令整改,并视情况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七条 附则

1、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将租赁合同、承租人或借用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联络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2、业主出租物业或允许他人使用时,须将本公约内容告知使用人,并要求其遵守,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3、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将本公约内容告知受让人。

并应将转让情况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4、本物业全体业主均须自觉遵守本公约,业主由于不遵守《业主公约》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责任自负。

5、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

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6、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7、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惠州市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

8、业主的权利或义务,依其性质可为或应为使用人享有或负担的,本公约对该使用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公约的签字人担保该物业的受让人或其他使用人或上述的第三人接受本公约的约束。

9、本业主公约,自2008年 月 日起生效。

第八条 承诺书

本人为深圳市宇宏物业公元盛世(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业主、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1、确认已详细阅读宇宏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商)制定的“公元盛世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简称“本临时公约”);

2、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3、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5、本人保证下面所列明的电话号码等都真实有效,且保证所列明的地址即构成法律文书之真实有效的送达地。

如物业管理企业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文书至本人送达地址的,以投油之日起第三日视为受送达,且本人已清楚、准确地知晓送达文书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本人电话号码、送达地址等如有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管理企业,未经通知的,视为未变更。

送达地址变更未即使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的,或本人或者本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导致书面未能被本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业主签名

楼栋号

房号

联系电话:

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日期年月日

《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存留联

《业主临时公约》管理处备案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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