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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乱倒垃圾、粪便的;

(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7)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9)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10)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11)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12)建造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13)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四、什么叫城市市容?

  城市市容指城市容貌的整体水平,是城市形象和全民素质的综合反映。

它包括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建筑物立面、市政设施、人文景观和夜景灯光等等管理的整体环境质量和美化程度等。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资料;

  (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张贴、悬挂启事及广告宣传品的行为有什么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地区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张挂、张贴、书写、绘制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批准期限期满及时清除;

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信息栏中。

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法律法规对占道经营有什么规定?

  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地区的道路、广场、海滩、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拒不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

拒不缴交罚款的,可依法将扣押的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拍卖,抵缴罚款。

  八、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九、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法律法规对商业和娱乐活动噪声排放有何规定?

  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推销商品、招揽顾客;

不得在居住区和文教区使用广播喇叭叫买叫卖;

在餐饮、娱乐活动中不得从事噪声超标、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休息的活动。

  十一、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可否自行焚烧处理?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露天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在其他区域露天焚烧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粉尘和恶臭气体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违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建筑工地如何注意文明施工?

  

(1)出入口应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2)车辆进出工地不得夹带沙土,污染路面;

(3)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或者隔离施工,拆除、装卸、运输、清扫等作业应采取密封、喷淋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房屋拆迁法律常识,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特征

  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房屋拆迁作为一种民事活动,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拆迁补偿与拆迁安置两个方面。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的需要,由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对现存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迁移安置和适当补偿的行为,一般简称房屋拆迁。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特征如下:

  1、城市房屋拆迁所拆迁的房屋必须位于城市。

作为拆迁对象的房屋必须位于城市,只有位于城市的房屋,才有可能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其它法规、政策获得补偿、安置。

位于农村的房屋不是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因此不能依据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政策获得补偿安置。

农村的房屋拆迁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2、城市房屋拆迁所拆迁的房屋必须位于城市规划区。

如上所述,城市房屋拆迁所拆迁的房屋必须位于城市,但是,并非所有位于城市的房屋的拆迁都具有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

在此,要注意区分“城市房屋拆迁”和“城市的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仅限于拆迁位于城市规划区的房屋,城市规划区外的房屋不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因此,也不能适用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

由此可见,城市房屋拆迁不仅要求被拆迁的房屋位于城市,而且要求其位于城市规划区,位于城市规划区的房屋才有可能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

  3、城市房屋拆迁所拆迁的房屋必须位于国有土地上。

只有位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才有可能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而且该国有土地必须位于城市规划区。

如果在城市规划区非国有地上,或者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该房屋都不能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

因此,城市房屋拆迁所拆迁的房屋必须是位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论其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何种合法方式取得。

  4、城市房屋拆迁的拆迁人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城市房屋拆迁集中体现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既涉及因国家城市建设需要的公权力的行使,也涉及到人权基础上的私权利的维护。

因此,城市房屋拆迁必须依法规范运行,任何实施拆迁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才能实施拆迁。

否则,未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或者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任何单位的拆迁都是非法拆迁。

非法拆迁活动不受法律保护,非法拆迁必须受到处罚,非法拆迁人必须依法赔偿被拆迁人因非法拆迁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5、拆迁人可以自行拆除房屋,也可以委托他人拆除房屋。

实践中,开发商等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既可以自行拆除房屋,也可以委托他人拆除房屋。

拆迁人委托他人拆除房屋的,依据规定必须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

被委托具体实施拆除活动的单位是拆迁单位,俗称拆迁公司;

其只有具备了房屋拆迁资格,才能接受拆迁人的拆除委托。

  6、城市房屋拆迁的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它法规、规章和政策。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现阶段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基本法规。

其它法规和政策与该法规冲突的,适用该基本法规。

除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国还有一些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共同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使其依法有序运行。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于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做出了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更为具体细致的规定,操作性强,事实上成为各地法院审理房屋拆迁案件时的主要依据或直接依据。

  7、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

任何拆迁势必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作为对被拆迁人所受损失的救济和补偿,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可以补偿,可以安置,也可以同时进行。

基于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所受利益必须大于至少等于所受损失,不能小于所受损失,是拆迁补偿安置的一项基本原则。

补偿、安置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发生争议最集中的环节,被拆迁人的实质利益时常受到侵害。

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程序繁杂,即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经常因为事先没有合法收集充分证据,忽视时效,最终不得不吞下苦果。

因此,被拆迁人一般有必要聘请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介入越早越好。

  法律常识

  问:

根据公务员法,以下人员哪些不具有公务员身份:

a.某街道派出所干警b。

答:

第一题:

cd原答案有误,这种情况在很多复习资料中很常见关于的说明:

按照草案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对下列几类人员宜作以下具体落实:

一是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的同时,根据其职务特点,草案规定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

  答:

有什么问题,可详细说明,以便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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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法律常识

按照草案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对下列几类人员宜作以下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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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法律常识

法律基础学习心得体会在大学3年级的第二个学期,很荣幸地,我有机会学习到法律基捶这门课。

学习这门课后,让我对法律这个熟悉而又陌生的词汇有了深一层的认识和理解。

从这一门课,我学习到了民法、诉讼法等与自身生活相贴近的法律知识,使。

  法律知识竞赛题答案

我不懂谁能教教我!

快!

我很急!

一、选择题请选择一个正确答案填入括号内1.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于b年。

a、1949年b、1954年c、1950年d、1982年2.b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a、刑法b、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a。

  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

1、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自认原则,一方陈述的事实另外一方认可的,当事人可以不用举证;

2、在刑事诉讼中,为了避免冤假错案,被告人认可的事实,仍必须有其他证据证明。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这些法律常识你信息吗?

有些法律法规有规定:

年满14周岁;

年满16周岁;

年满18周岁;

年满20周。

法律主要有三大类,分为;

1,刑法,刑事诉讼法;

2,民商法,民事诉讼法;

3,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

范围较广。

没办法适合大家的要求,也不信息那些是大家所须要信息的。

以我本人主观讲的,不一定大家欢迎的。

案例吗?

本地真人真事的案。

  法律知识

板报法律识,急!

在20__年3月25日20:

40必须拿到!

1、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

多看看案件或者看看有关法律的电视剧可以了解一些。

1最严重的违法行为是2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3在我国,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

1最严重的违法行为我认为是违宪.因为违法,顾名思义就是违反法律的意思.那么法律有国家的、有地方的。

有根本大-法、有暂行法规。

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什么法呢?

那自然就是宪法了。

2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通说认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

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一年后有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是指刑满出狱以后。

如果经过减刑,则在出狱以后第一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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