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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UnifiedNationalJudicialExaminationSystemwasfoundedwithinthiscontextintheyear2002,whichlinksthelegalscienceeducation,legalprofessionsselection,trainingandassignmentsystemsinourcountry.Duringthepast7years,theUNJESpromotedthespecializationandhomogeneityofthelegalprofessionsdramatically,whichalsodeeplyimpactedthejudicalpracticeinourcountry.Meanwhile,therealsoexposedsomeproblemsandinsufficientelementswiththepracticeoftheunifiedjudicialexamination,thefunctionandgoalofthejudicialexaminationwillnotbeeffectivelyachievedwithoutthemodificationofthesystem.ThemodificationandreformoftheUNJESincludesnotonlythecontentsandmethodsoftheexaminationitself,butalsotheimprovethequalification.ThearticleanalyzesthepresentUNJESanditsrelatedsystemsinourcountrythroughreviewingthedevelopmenthistoryofthelegalprofessioninourcountry,comparingwiththesuccessfuloverseamodals,andtriestogiveananswer.
Keywords
JudicialExaminationSystem;
Reform;
Improvement
目录
一、我国司法考试制度概述…………………………………………1
二、西方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概述…………………………3
(一)西方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主要内容…………3
(二)西方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评述………………5
三、当前我国司法考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6
(一)司法考试门槛低………………………………………6
(二)司法考试题型与方式不尽科学………………………6
(三)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冲击强烈…………………………7
四、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完善…………………………………7
(一)完善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建议…………………………7
(二)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具体改进方案………………………10
参考文献………………………………………………………………10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实施关系着国家、社会秩序以及社会成员个人的权益,因此对法律执业者有较高的要求。
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精英化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律传统或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使命提出的必然要求。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与法学教育相衔接的,适应法律职业需要并与法律执业部门录用制度相配套的,选拔、培养、任用合格法律执业人员的制度〪我国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从2002年开始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法律职业群体的专业化和同质化,深刻地影响了司法实践。
同时,几年来统一司法考试的实践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对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完善,既包括对考试内容、方式的调整,也包括对与之配套的职业保障、任职交流等方面的发展与改革。
一、我国司法考试制度概述
法律的职业分工和结构的形成及其演变,主要是由社会发展阶段和社会形态决定的。
从世界各国情况看,在广义上,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一般有三种:
应用类,主要是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有的还包括立法人员、仲裁员、公证员;
学术类,主要是指法律教师和法律研究人员;
法律辅助技术类,主要职责是辅助律师、法官和检察官。
就我国的情况看,一般分为四种,即法律辅助事务型、法律执行型、基层法律实务型和法律技术型。
狭义上的法律职业,主要指律师、法官以及检察官。
本文所讲的法律职业是指后者。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法律职业从业资格如何取得,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要求的十分不严格。
“文化大革命”以前,司法队伍不健全,司法官的任职资格和律师资格如何取得几乎没有任何具体的规范。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1995年《法官法》颁布之前,法律关于法官的任职资格,只规定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有资格担任法官。
”在实践中,法院一直沿用从本院内部人员选任法官的办:
书记员干到一定的年限,晋升为助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干了一定年限,晋升为审判员。
1995年颁布实施的《法官法》,对法官任职资格和法官资格的取得,作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
法官资格的取得首先得经过一定的考试形式,通过考试择优提出的人选经过人大的任命最终取得法官资格。
但在实践中,直至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之前,中国的法官资格考试不是面向社会,而是在法院系统内部进行。
与法官、检察官的准入制度相比,我国律师的资格取得情形有所不同。
从1986年起,中国实行了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此开创了新中国法律职业专业资格考试的先河。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资格有考试和考核两种途径,但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已被法律严格限制,取得律师资格人员的主要途径是参加考试。
从1993年起,统考每年举行一次,由司法部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录取。
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推行,在为人们从事律师职业提供公平、公正的途径的同时,也对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对2002年开始实施的统一司法考试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从2002年起,我国开始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
也就是说,从2002年开始,要想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先决条件是必须参加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合格的成绩,可以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对中国法律职业朝着专业化和精英化的方向发展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二、西方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概述
(一)西方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世界上凡法治发达国家对法律职业从业人员无一例外地都建立了一套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
尽管发达国家依其自身的历史与文化传统,形成了各自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但概括而言,大体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种是以法、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为典型的准入方式:
司法考试+职业培训➾法官、检察官、律师,我们称之为统一的准入模式;
另一种是以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为典型的准入方式:
律师资格考试➾律师➾法官、检察官,我们称之为渐进的准入模式。
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资格考试均是法律职业准入的基本方法,但由于各国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及法律传统上的差异,考试形式与内容有所不同,考试制度各具特色。
1.关于考试主体的资格
在美国,作为“对法律的顺利实施和司法的责任负有特殊责任的公民”,律师资格的获得必须具备三方面条件:
学历、资格考试和品行考察。
其考试主体资格限定为:
凡年满18岁至21岁,法学院3年毕业取得法学学位,品行良好的美国公民。
因此,从法学院毕业取得“法学博士”学位是申请美国律师资格的首要条件。
其他自学、函授学习或在律师事务所所受的训练、经历等,都不能取代法学院受教育的学历。
在大陆法系国家,日本是实行的是两次考试制度的国家,并且有笔试、口试、论文笔试多种方式。
日本的司法考试中的第一次考试的主要目的就在于检测报考者的基本素养、基本教育水平,具有大学本科毕业文凭的考生可以免除参加第一次考试。
由于日本基本上普及了大学教育,每年报名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的人数很少,其中通过第一次考试的更是只有几百人。
考试的难度和竞争的激烈使得没有受过法学教育的人几乎不可能考试过关。
2.关于考试内容和方式
美国以州为单位实施的统一律师资格考试。
美国的律师资格考试主要是检验考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对法律的了解和熟悉程度。
考试由各州的最高法院组织,考试科目也由各州的最高法院决定。
大体上,考试内容包括两方面:
法律专业知识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法律专业知识又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全国跨州命题,采取长达一天的多项选择考试的形式;
第二部分各州命题,又是长达一天的涉及本州法律的论文形式的考试。
考试通过且品行调查合格者,由州考试委员会发给律师资格证书。
在日本,律师、法官、检察官实施统一的任职资格考试即司法考试。
考试分为两次考试和一次口试。
第一次考试包括部分文化课和法学知识。
试卷由文部省法学院认定的大学法学院认定的大学法学院命题。
第二次考试由两部分闭卷笔试组成。
考试科目只限定于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5科。
日本的司法考试难度较大,且录取率一直很低(通常控制在3%以下),因而要考取资格,绝大多数人都至少参加了两次以上的考试。
(二)西方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评述
可以看出,两大法系的职业资格考试均对参与主体的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必须经过严格而正规的大学法律专业教育,以接受大学法学教育作为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前提,实现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统一,符合了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尊重了法律职业专业化的发展要求。
总的看来,无论是对考试主体严格的资格限定或是对考试者所须应对的考试的层层关卡的设置,大陆法系的考试制度与程序相对严格甚至苛刻,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加以考察,坚持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确保了参与者首先是合格的法律人才,通过者必然是优秀的法律人才。
英美的律师资格考试由于其考试目标的确定性,并且申请者的应试起点相对较高,因而并未设计过于复杂的程序,考试形式相对单一。
在处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问题上,各国一般是通过报考资格条件的限制和分阶段考试的模式设计来调整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
我国是模仿大陆法系国家建立起来的为塑造法官权威的精英主义考试模式,我们所实行的法律职业制度也基本接近于成文法系国家的一般做法,因此,深入比较大陆成文法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建构更加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更加科学的司法考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三、当前我国司法考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考试门槛低
司法考试制度的起点在于考试的门槛,即什么人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我国对参加考试人员提出的要求是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规定的学历和专业条件。
而《法官法》第九条第六款、《检察官法》第十条第六款、《律师法》第六条的规定均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也就是说,在我国,具有本科以上的学历的人,无论其所学的专业是什么,都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因此很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可以没有经过任何法学教育,这样的人也许能够通过考试,但其法律意识无疑是有欠缺的,更重要的是,在法律考试中难以体现的民主、自由、独立、人权意识就难以具备;
司法是一个非常灵活、变化无穷的话动,没有受过系统法学教育而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众多,由于其法律素养是不可能通过准备一次考试而得到根本提升,这些人进入法律职业队伍可能会导致法律职业队伍整体素质的下降。
(二)司法考试题型与方式不尽科学
考试方式和题型的选择是司法考试技术环节的重要问题,它决定了预期的考试目标能否在试题中体现出来。
从2002年至2008年的七次国家司法考试均采取了书面、闭卷、一次考试的模式,采用的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大类,其中客观题包括单向试卷中,前三张试卷均采用客观题,占总分的75%,最后一张试卷采用主观题,占总分的25%。
我国的司法考试,其应试型特点十分明显。
作为选拔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考试,每年的试题中出现几千个数字等死记硬背的内容,显现出呆板和欠缺科学性的不足。
(三)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冲击强烈
根据统计分析,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司考合格率竟然低于其他专业本科生的合格率,参加过3个月以上所谓司法考试辅导班的考生,合格率竟高达46%,我们不能不认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存在脱节的情况,并对法学教育形成了强烈的冲击。
这一现象的直接后果是教育资源的浪费和闲置。
由于受到就业压力影响,司法考试考什么,学生就学什么,一些学生不接受老师指定的教科书,而捧着司法考试指定教材苦读,为了考试而考试,从而失去或放弃了享受最基本的法学理念教育的过程。
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宗旨、传授司法考试技巧的培训班、甚至专营的司法考试培训的学校的出现,更加剧了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脱节状态。
我国现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模式由于其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的局限性,可以遴选出强于记忆、强于知识的人,却难于选拔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强于分析、思辨、创新能力的人才。
四、我国司法考试及其配套制度的改革完善
(一)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构想
1.提高司法考试报名资格,保障法律执业人才素质
提高司法考试人员的参考资格,才能保证通过司法考试人员的基本素质,从而保证法律职业人才的素质水平。
经考察,大多数国家对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资格限制都较严。
“法有限而情无穷”,只有接受过系统法律教育、具备坚定的法治理想和正确的法治理念的人员,才能最终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才。
靠强记硬背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难有很好的法律素养。
也只有提高国家司法考试的参考资格,才能有效地避免那些临时背诵法律条文过关的人员。
2.适当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储备法律执业人才
在世界各国,司法考试都是相对最难的考试,特别体现在考试的通过率较低。
但要看到,各国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司法体制和环境迥异,对司法和法律服务的现实需求不尽一致。
西方发达的法学教育背景下的低考试通过率,仍然能够培养大比例的法律职业人才。
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法律执业人才与人口的比例相当低,国家对法律职业人才需求大。
法律执业人才的充分储备,不仅有利于选拔优秀的人员进入司法系统如法院、检察院工作,提升国家司法人员整体素质和司法水平,促进司法公正;
而且有利于提高社会法制意识,有助于民主法治水平的提升,对推动国家民主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进一步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但这不能以降低法律职业人才的能力水平为代价,不能通过降低考试难度这样简单的方式来实现,而要综合权衡,特别是要在提高司法考试参考资格的前提下提高通过率,从而对国家司法制度进行系统完善。
3.完善司法考试划线通过标准,补充基层法律人员
我国司法考试是由司法部统一组织,全国统一划线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根据不同的报名条件和分数,将颁发的资格证书分为三种类型。
其中,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的考试合格者,B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的考试合格者,C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考试成绩达到降低分数线的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
而且B、C类的职业范围仍限制在学历放宽或降分地区。
这种方法在解决西部地区司法考试通过率低、司法人才缺失的问题上确有一定功效,但存在效果不明显、形式不平等和类型划分比较复杂等不足。
我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和高等院校,不发达地区偏少。
各地在现实中需要多少人,通过考试后确定的人数应当能够满足这个需要。
对于西藏、青海、甘肃等地通过率极低的情况,应当通过分地区划线的做法来改变。
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可考虑“国家统一考试,分别划线通过”的模式。
4.完善考试的内容和方式,促进司法考试更加科学
目前采取的一次考试的办法不尽科学,无法准确测试出考生的能力;
考试次数以两次甚至三次为适当;
考试方式既要笔试,也要有口试;
在题型上,客观题过多尽管能够提高判卷效率,但在测评考生运用法律的能力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应当大幅度提高主观题的比例。
从我国几年司法考试的实践看,以客观题为主的题型模式无法如实、准确的测试考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但以主观题为主的题型模式又必然增加评卷的成本,因此,从改革的方向看,题型的确定要与考试方式的确定结合起来考虑。
(二)司法考试制度具体改进方案
西方国家的做法中有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如整个司法考试分阶段进行,考试方式既有笔试,也有口试或面试;
题型多样。
我认为我国司法考试在考试方法和题型的具体改进方案是:
1.将司法考试分为两次进行,第一次在每年的3月份,考试时间共计12小时,分两天进行;
第二次在每年的10月份,考试时间共计12小时,亦分两天进行;
2.第一次考试全部为闭卷、笔试、客观题,主要考查应试者基本法律知识和原理的掌握与一般运用能力,面向所有报考者。
只有通过第一次考试者方能参加第二次考试;
3.在近期内,第二次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由客观题和主观题共同组成,两者的比重为30:
70,主观题主要由案例分析题和论文题组成,重点考试应试者对法律的应用能力和从事法律职业的技能;
4.在3-5年之后,第二次考试增加口试,由省级司法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考查其语言表达能力、法律思维能力等;
口试在第二次考试中的比重为20%。
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需要一大批法律职业精英。
在法律职业化的制度建设中,以司法考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是关键,它关系着法律人才的选拔任用,为法律人才的培养指明了方向,也为法律职业训练奠定了基础。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归根结底在于法律职业对优秀人才的选拔和吸引。
我们期待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以及其配套的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促成我国的法律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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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net.org/legaled/publications/compguide2000/cgchart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