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外观主义.docx
《商事外观主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事外观主义.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商事外观主义
商事外观主义要义分析
文章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事活动也日益频繁,以规范商事交易为目的的商法为了使商事交易延续下去,就必须对交易的安全性进行规定。
而在诸多对交易安全保护的制度中,外观主义是尤为重要的一项制度。
本文从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需要入手,引入外观主义的概念,简要的论述了外观主义之由来、法律构成之要件及存在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并简要阐述外观主义在我国商法中的体现,以及外观主义在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方面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
外观主义概念法律构成要件存在可能性外观主义体现及意义
商事外观主义之由来及概念
商事外观主义之由来
现代商事交易尤其重视效率,交易速度对于现代商事交易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商法在追求交易效益价值的同时必然保护营利,这其实就是保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为了实现交易的快捷,各国商法在商事交易的时效上,大都采取短期时效主义;在交易的形态与客体上,则主要采取定型主义。
但如果商事交易缺乏安全性,那么交易的快捷将变得没有任何意义。
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
在以交易和流通为特征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风险时刻存在,如果没有交易的安全作保障,势必会妨碍商事交易的良性运行。
因此,要保证商事交易的迅捷和商事活动的可持续发展,商法就必须对交易安全进行保护。
各国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主要采取公示主义、强制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和外观主义等手段。
而外观主义在保护交易安全方面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外观主义最早是德国的莫瑞茨在其1906年的《民法上外部要件事实的信赖》一文中首次提出的理论。
德国学者赫尔伯特和亚柯比把莫瑞尔提出的外观主义所蕴含的以法律关系的外部表现形式为标准,维护第三人对于公示的外观之合理信赖之利益,以保护交易安全的思想运用到票据法中,提出了商法中的外观主义。
外观主义与合同法中的表示主义、民法中的表见代理相似,都是保护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对交易相对人利益的维护,从而以免使得商事交易主体产生不安全感,破坏交易秩序的稳定性。
商事外观主义之概念
商事外观主义,也称作外观法理、权利外观或者外观责任,指以交易行为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来确定商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德国、法国学者称之为“外观法理”、英美法中称为“禁反言”。
商事外观主义是解释和制定若干制度的法理基础,比如占有、取得实效、表见代理及权利时效等。
在商法领域,外观主义则具有更加广泛的应用。
商事外观主义虽然理论上产生于民法领域,但在本质上是商法领域维持、强化交易安全的根本思想。
商事外观主义是商法五大原则之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的具体表现,与其他原则相比,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在保护交易相对第三人的利益面前,商事外观主义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商事外观主义之法律构成
商事外观主义在商事交易活动中的特殊作用,导致外观主义需特殊的法律构成要件。
商事外观主义以商人的合理行为为模式,在本人的可归责性之要求上较民法更加宽松,因此在商事领域适用性更强。
外观事实之存在
外观事实的特征是由于特定外观事实的存在,使得相对人相信该事实状态的真实性并作出一定的行为而导致外观主义的适用。
因此,外观事实的存在是外观主义得以适用的前提。
简而概之,外观事实是指为主体所能感知的一种事实状态。
这种事实状态往往能够表彰一定的主体资格、权利或者意思表示的存在。
倒如,占有往往和动产所有权结合起来;授权委托书往往意味着代理权的存在。
除此之外,社会性、法制性、外观事实与法律关系之间的必然性关系也是外观主义的本质特征。
第一.外观事实具有客观性。
外观事实本身是一种客观真实的存在.而不是一种主观臆想,这种客观性也是外观之所以产生法律效力的根基所在。
外观的客观现实性必须是一般人都能够依赖感觉器官清晰感受和明确认知的。
某些外观事实可以通过单一事实就能够体现,例如票据记载是票据行为的外观,股票和出资证明书是股东的外观、公司设立证书是公司成立的外观;某些外观则是通过系列事实结合共同传递特定信息,例如尚未收回的委托授权书、表见代理人以被代理入名义从事的行为是表见代理的外观事实。
这些外观事实是基于原先一定的实施基础而作出某些行为,使得交易相对人相信交易之安全和合理性。
第二。
外观事实具有社会性和法制性。
外观事实是一种社会关系事实,外观的存在不依附主体认识的差异而有不同,即一般第三人对该外观认识具有一致性,因而外观主义事实具有社会性。
外观事实还应具有法律性,它能够反映一定的法律关系。
第三,外观事实具有虚假性。
外观事实虽然是客观事实,但却并不一定真实反映法律真实。
当外观事实所表现出来的引人误解的信息致使相对人产生信植并据以从事相应的行为时,法律就必须对这样的现象进行恰当的处理。
第四,外观事实与特定的法律状态之问具有盏然性的联系。
相对人也正是基于这种常态联系而对外观事实产生信赖,外观主义适用的场合恰恰是外观事实与特定的法律关系事实上不具有联系。
相对人的合理信赖
信赖的法律内涵毫无疑问本质上是主体的一种内心状态。
表现为两种方面:
内心信赖和外在信赖。
内在信赖是人的精神世界的一种状态.在外观主义的场合表现为信赖人对外观的存在以及外观所表彰的法律状态确信不疑。
内在信赖是信赖的主观方面。
但如果信赖仅仅停留在主观状态不会导致外观主义的适用,必须存在外在信赖。
外在信赖是指在内在信赖导引下信赖方的特定行为。
基于这种内在和外在的信赖关系,而表现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行为,可能导致投资受益,也可能导致投资受损,不管哪一种后果,都是基于信赖的外观事实所引发的行为后果,同时,这种内在与外在的信赖关系需存在因果关系。
即意思表示无需是单独诱因。
其二,合理性的判断。
这是一个相对客观的衡量标准,称之为理性人标准。
该标准以一个社会所认可的智力正常、接受普通教育、符合通常道德准则的人的行为为判断尺度.符合该尺度的即是合理的信赖,反之则不具有合理性。
在商事外观主义中.理性人的模型应当是商人,即如果商人在一般情形下对该外观能够产生信赖,则该信赖具有合理性。
另外,如果通过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就能够避免这种信簇的产生,则信赖的合理性就要受到质疑,但是,如果调查的成本过高,这种信赖也是合理的。
但是,基于以上的信赖并不必然引发外观主义之适用。
应加注意,信赖方对于信赖的产生应当无过失,如果信赖方尽到交易上应有的注意义务,就能够避免误信的发生,则不得适用外观主义。
此处信赖方的注意义务,应当依据其在交易中的身份分别对待。
如果信赖方是商人,则其必须尽到谨慎而精细的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信赖方属于非商入,只需尽到善良家父的注意义务即可。
须外观事实与真实事实不一致
观主义适用所指之外观事实与真实事实的不一致是指表意人所表现出来的权利外观或意思外观不符合事实的真实状态。
外观主义实际上是在外观事实与真实事实不一致时,以外观事实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允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效力的规则,如果外观事实与真实事实完全一致,依正统法律以一致的事实内容决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内容及法律关系的效力,不存在外观主义适用的问题。
本人的可归责性
对善意无过失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予以保护固然是外观主义适用的原理,但真实法律关系的原始利益享有者为何承担不利后果,这是外观主义可归责性的合理问题。
归责性的判断基准根据法律秩序的一般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归责事由。
法律上的可归责性,实际上是一种风险分配机制。
风险分配原则及认定原则再次不作具体论述。
商事外观主义之法律构成要件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关联作用,分析适用时应注意各个要件不同的判断标准,而不能概括的同一视之。
外观主义存在之现实可能性
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制度越来越完善,商品交易成为市场活动的主要推动力,商事活动也更加活跃。
为了促进商事交易的发展,必须维护交易的安全。
西方国家进入商事社会和商事交易的空前发展,为外观主义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尤其是在20世纪初的德国,生产力空前加强的时候,商事交易也随追加强。
这是外观主义产生的可能性。
外观主义的产生同时具有一定的现实性。
依据意思主义而行事的主观解释力求探明行为人行为时的内心真意,希望达到客观真实。
但内心世界是我们所不能直接观察到的,人的思想是一种心理状态,内心和行为并非必然有因果关系,依据结果也往往很难推断出行为人行为时的内心状态。
同时,主观解释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膨胀,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不利于交易的进行。
主管解释必然会导致真实性与客观事实在一定程度上的分离,这不利于商事交易的开展,但是,外观主义可以有效地遏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护当事人交易的自由。
主观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困难,为外观主义的产生提供了现实土壤。
外观主义以交易行为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来确立商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必去探求行为人的内心真意,有利于法官的实务操作,也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保障商事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其二,商事活动利为先,在瞬息万变的商场,谁抓住机遇谁就是最大的赢家,因此,效率往往成为商事主体优先考虑之因素。
但是,在经过商主体一定的风险预测之后,而作出一定的行为,很难让商事相对人快速查明对方的真实意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商事交易缺乏安全保障,就会造成商事交易双方踌躇不定,不利于商事行为的发展。
为了保障安全的商事交易,外观主义应运而生。
外观主义在我国商法中的体现
外观主义在我国商法中的体现,主要体现为票据的文义性和票据连续背书的证明力等方面。
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所创设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完全地、严格地以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得离开票据上的记载文字,以其他事实或因素来解释或确定。
即确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只能严格且仅仅以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该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与事实不符甚至错误。
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
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按照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连续背书的证明力是指持票人所持票据上的背书只要具有连续性,票据法就推定其为正当的票据权利人而享有票据上的一切权利。
我国《票据法》第31条规定: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应当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此外,还有提单的证明力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外观主义。
外观主义不仅仅体现在票据法中,也是民法中众多制度的法理基础,可以说外观主义是传统的常规法之外的矫正法。
因此,外观主义的适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外观主义之意义及存在的问题
商事外观主义之适用,通常会导致依据法律规定本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这必然涉及商事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方。
如,使无效的法律行为具有有效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无代表权、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的行为人为虚伪的意思表示与相对人发生法律关系,依法律的规定,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但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表权、代理权、处分权,而与之实施法律行为的,适用信赖规则,法律行为对本人具有法律效力。
作为合同的义务承担者,第三方如果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依强制力强制执行。
这对义务承担者可能是损害的后果。
但这避免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对于商事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商事外观主义可以有效分配风险,促进交易顺利进行。
在商事活动中,交易风险经过对外观主义的适用,可以将风险分配给商行为者本人,以期保护交易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比如在商事交易中,为了保护出卖人不因买受人不作为而受损失,买受人必须检验所买货物是否有瑕疵,或者是否符合约定或通行质量标准(否则推定为无瑕疵。
此即以买受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来确立商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并将瑕疵情况及时通知出卖人,如果买受人没有履行检验义务,以后货物出现了瑕疵,买受人就会失去基于货物瑕疵而产生的所有权利。
但是,在民事买卖中,买受人不但不需承担验收与检查义务反而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民事交易中的风险往往分配给行为人的相对人。
商事领域将风险分配给商行为者本人,可以有效地消除相对人的顾虑,实现交易效率,也有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
商事外观主义虽然在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但外观主义的适用必然会导致一方当事人权利受损,这就有可能造成外观主义的滥用而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最困难的也是适用范围的厘清。
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尤其注意,外观主义不适用于内部关系,不适用于非善意第三人,不适用于被冒名的名义权利人,不适用于非交易的第三人。
现实中,存在众多被冒名为一定行为之事实,而作为被冒名者,如果单纯的考虑外观主义之适用,则对于普通大众的权益来说始终存在不安因素。
因为,我们无法保证自己合理权益什么时候会受到侵害,也无法保证自己的正常信息一定会保密。
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依据也是外观主义,但外观主义之考量,行为作出人是否是善意存在很大的难度,很难清晰地分辨出行为人所作行为是否是善意,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存在极大的可变化性,这必然导致了大量滥用这一制度损害第三人的行为发生。
因此,商事外观主义之制度的完善对我国现代法制制度的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入,商事外观主义制度建设必将成为法制建设之新内涵。
参考文献:
1.梁慧星:
《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商法总论》,西南政法大学出版社
3.《票据法》第31条规定
4.林诚二:
《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
5.石旭雯:
《商事外观主义的法律构成》
6.王保树:
《商事论文集》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