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科工作制度汇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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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科工作制度汇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在院长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医院规章制度,做好医院各项人事管理工作。

2、根据医院编制规定,按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根据岗位性质,制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组织协调各部门员工调配,确保医疗和各项业务工作正常进行。

3、按时完成各种人事报表统计、劳动工资等报表,分析统计数据,及时向领导反馈信息,建立积累各种原始统计资料。

4、负责各类人员进出管理工作;

负责员工聘任及聘后管理工作。

5、负责员工考核、考勤、奖惩、工资、社会保险、用工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管理工作。

6、负责员工人事档案及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办理员工退休、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发放等工作。

8、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不谋私利,遵守保密制度,严守机密,工作谨慎。

二、员工招聘制度

(一)招聘编制内人员

1、各部门、科室每年年底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下年度增人计划,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科,经院领导讨论确定全院下年度增人计划。

2、根据全院下年度增人计划,按照省、市颁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程序办理人员招聘;

符合调动条件的人员按调动程序办理。

(二)招聘编制外人员

1、各部门、科室因工作需要招聘编制外人员,应先提出用人申请,送主管部门、人事科审核,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招聘。

2、人事科按用人部门要求视情况在医院内外发布招聘公告、审核应聘人员的条件,核实符合条件人员的各类证件原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执业证、计划生育证明、身份证等)、收取复印件,并与聘用部门一起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报院领导审批后由人事科通知受聘者办理报到手续。

三、员工岗前培训制度

1、新毕业参加工作的员工,必须接受上岗前培训。

2、岗前培训由人事科组织,医务科、护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培训工作。

3、岗前培训主要内容:

法律法规教育、政治思想教育、卫生方针及政策教育、医德规范教育、工作制度和劳动纪律教育、医院情况介绍等。

4、岗前培训结束,受培训人员必须写出书面小结,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㈠调入

 

1、调入者必须符合本院员工聘用条件。

2、调入者必须符合人事调动或员工调动的条件。

3、申请调入者必须向人事科提交其本人有关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计划生育证明、身份证(所有证件均应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备案)及学习、工作履历等,由人事科根据条件和要求,会同有关科室,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向调出方协商借阅档案。

符合拟进入条件的,由进入科室的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业务考试或考核,合格者体检后报院长决定是否调入。

如为引进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必须具备相关条件,提请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需档案重建者,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

㈡调出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主管职能部门同意,院领导批准,由人事科负责办理手续。

调出人员在未接到正式调离通知前仍应坚持原岗位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

㈢院内调动

员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各种原因调整岗位,如为本部门内部调整工作岗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具体安排,报人事科备案;

如为其他科室之间调整工作岗位的,由院办公会议决定,人事科具体操作。

六、专业技术年度考核、聘任制度制度

1、年度考核是员工晋升、聘任、奖惩、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应参加年度考核。

2、年度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3、医院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领导、人事科、办公室、工会、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科等负责人组成,人事科为考核小组常设机构。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决定员工考核等次并报院办公会议最终确认。

4、年度考核的分类、内容和程序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年度考核结果将存入个人档案。

6、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聘任工作实行考、评、聘分开。

7、申聘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省、总公司规定的专业资格考试或评审,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

8、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由本单位自行制定;

高级职称资格由本院学术委员会审理材料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评审认定,中级、初级职称资格由本院评审认定。

9、人事科具体承办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报名、职务申聘等工作。

10、医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理申聘人资格、提出聘任意见后,人事科将聘任意见提交院领导办公会,办公会根据本院专业技术职数等情况决定是否聘任。

11、医院每年组织一次专业技术职务申聘工作,申聘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聘材料提交到人事科,如未能完整提供有效证件和材料的,不予受理。

七、干部管理、任免制度

(一)医院选拔中层干部必须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原则,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依法办事,对干部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察,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择优选拔。

(二)提拔干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进行。

1、医院中层干部的聘任:

由党办、人事科组织考察小组考察后提出使用意见,提交院党委讨论决定;

党务干部由党委聘任,行政管理干部由院长聘任。

2、任免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人,须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后,由院党委讨论同意,方能办理任免手续。

(三)医院中层干部一律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三年。

聘任期满后,由党办、人事科根据工作需要及个人表现等情况,提出意见,经院党委讨论、院办公会议讨论后,办理有关新聘、续聘、解聘等事项。

(四)实行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凡经考察或民主评议不能胜任本员工作的干部,进行调整或降格(级)使用,以至解聘。

八、人才管理制度

1、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制定医院优秀人才管理办法,每年评选一次医院优秀科技人才。

2、评选为医院优秀科技人才者,管理周期为2年;

单位、个人按管理办法中的管理内容做好各项工作。

3、医院优秀科技人才管理领导小组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由院长任组长,医院领导、办公室、人事、医务科、护理部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人事科负责。

九、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转正定级考核制度

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新参加工作见习期满后,必须进行考核定级,考核内容及方法由医院各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2、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期满后于下一年度进行考核定级。

3、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分别于半年后和三个月后进行考核定级。

十、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院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医院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签订劳动合同

1、凡本院在编劳动合同员工及非在编员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盖章签字后医院与员工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约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劳动合同履行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2、劳动合同的变更:

医院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和员工各执一份。

(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1、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2、解除劳动关系: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提前告知:

医院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员工本人;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

如劳动者提前离院的,医院将自劳动者离院之日起停止支付乙方所有工资等待遇。

(2)医院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医院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3)医院应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备案登记。

十一、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1、医院在编员工均应建立人事档案,并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执行,人事科工作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由党办管理,其余均由医院人事科统一管理。

2、新调入员工,一律由人事科通知其本人填写干部履历表一份存档。

3、员工每年的年度考核、晋升、学历变动、工资变动、奖励、处分等材料均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4、人事档案查管理原则:

(1)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

(2)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人员,必须是党员干部;

非党领导干部和非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因工作确需了解干部情况时,需经党委负责人同意由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3)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注意保密,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或泄露人事档案内容。

5、人事档案的转送、查借阅手续:

(1)凡查阅人事档案,查阅单位必须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不得凭调查介绍信和行政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2)查阅本单位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是本单位管理干部的部门。

查阅时也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和查阅登记。

(3)本人要求复印自己档案中的资料,须经人事科科长审核同意,并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经主管人事档案的领导批准方可复印。

(4)调出员工的档案要及时转有关单位,并索取回执。

(5)调入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及时向调出单位催要,并登记编号归入档案室。

十二、考勤制度

1、每位员工必须认真执行上下班工作时间制度;

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旷工等均属违反制度行为。

2、人事科负责监督各部门考勤制度的实施。

3、各部门设考勤员一名,具体负责本部门员工考勤登记,员工每日出勤情况由考勤员统一在考勤表登记;

各部门考勤员每月26日前及时将本部门上月考勤情况(考勤薄)交人事科。

4、员工休假,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请假手续。

5、法定节假日及各种假期范围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一)员工请假休假由本人填写用假申请表,经所在科室、主管院长审批,人事科负责办理。

无薪事假须经院长审批。

(二)员工利用公休、法定节假日离开本地,须经人事科备案、主管领导审批。

(三)各种休假规定及给假范围

1、婚假

员工不论在本地区或利用探亲假回家结婚时,均可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享受晚婚假30天,也可与探亲假合并使用,晚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后一个月内使用。

2、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公婆、配偶或子女)死亡时,不论在本地区或利用探亲假回家料理丧事时,可给予3天的丧假。

需要员工到外地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3、无薪事假

严格限制无薪事假,加强对无薪事假的审批管理,确有特殊情况者,由院长签字审批可给假14天。

员工在被拘留、因打架斗殴致伤休息或因违纪停职期间均为无薪事假。

4、女员工产假、哺乳假和计划生育假

根据《劳动法》和《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女员工晚育(晚婚后生育或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应享受产假105天。

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增加50天。

并给男方护理假15—20天。

女员工怀孕流产的,对怀孕不满4个月可享受15—30天产假;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享受产假42天;

7个月以上的享受产假90天。

在规定的产假之外,女员工执行产前休假2个月。

5、病假

员工因病每月断续休息的,月出勤不满十一个工作日,其前后病休合并计算,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开始发劳保工资,计算医疗期。

病假在六个月内的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工龄满八年发本人岗位工资70%;

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发本人岗位工资63%;

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发本人岗位工资56%;

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发本人岗位工资49%;

工龄不满二年发本人岗位工资42%。

员工探亲或事假外出期间,无论急性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必须持有病假证明,病历、正规药费单据、有关医学检查结果,经领导审批后,可按病假处理。

6、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休假时间:

医院执行国务院2007年12月颁布的《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即: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分段安排的不跨年度,集中安排的如当年假期未休完,可以延长至次年1月底。

年休假休假期间,工资按100%计发,月业绩工资按本科室规定计发,不影响年终绩效工资发放。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B、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又发生上述情形的,冲抵次年年休假。

年休假可以与其他假期合并使用。

十四、离、退休员工管理制度

1、员工达到法定退休时间由人事科办理退休等手续。

2、人事科每月负责离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请领、发放。

3、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时调整养老金待遇。

4、按照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定期对厂外退休职工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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