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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情况的调研报告三篇Word下载.docx

据调查,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67×

104Km2,且平均每年还增加水土流失面积1×

104Km2;

荒漠化土地面积约260×

104Km2,并且每年还以2460Km2的速度扩展。

  2.侵占土地和水均衡遭受破坏。

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都不可避免地需要占用一定的面积来修筑道路、固定井架、建立贮煤场及建设必须的生活设施,以保障矿山开采的顺利进行。

据统计,正常情况下每个煤矿井口占地面积大约0.2Km2,甚至更多。

除露天采掘直接破坏大量土地外,采煤排出的矸石、废渣、尾煤也侵占了大量土地。

矿山建设免不了要征用土地、砍伐森林,直接破坏植被、农作物及野生动物栖息地,导致绿地面积缩减。

由于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矿坑需要疏干排水,导致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从而破坏了整个地表水地下水均衡系统,造成大面积疏干漏斗、泉水干枯、水资源逐步枯竭以及河水流断、地表水入渗塌陷坑灌入地下等问题,影响矿山生态环境平衡。

  3.废水、废气、废渣污染。

这是全国矿山普遍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矿山附近地表水体常常作为废水、废渣的排放场地。

由于现在的地方煤矿处于暴利时期,业主多数建有焦化厂生产焦炭,产生的气体全部排放。

炼焦、矸石山自燃、煤层自燃不仅排放大量CO、CO2和H2S气体,而且还有一定量的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危害生命。

  三、我国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现有法律制度

  1.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的概念

  由于土地资源匮乏,长期以来,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一直是以土地利用为主要目的。

20世纪50年代末,称为“复田”、“造地复田”、“垦复”等,2011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对“土地复垦”进行了界定: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显然这个概念主要还是以土地利用为目的生态恢复。

随着人们对土地复垦的认识不断加深,从近年研究和实施工程来看,其目标趋向于更综合性的生态问题,我国矿山恢复的内涵也由单纯强调将毁损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上升到矿山地质环境的生态恢复。

  2.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有的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规定分散在各个层次的法律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等。

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

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明确指出“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尽快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土地复垦条例》也规定了政府、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治理被毁损土地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资金来源。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则

  1.为本、防灾减灾。

所有的地质灾害,直接或间接的对矿山职工和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矿山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矿区免遭矿山开发诱发的各种地质灾害的危害,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2.设防、综合治理。

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方面的综合治理措施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3.效益、分期实施。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应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区别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

同时根据资金情况、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危害大小、轻重缓急,分期、分阶段进行治理。

  4.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

矿山环境治理只有将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才能达到矿山环境治理的最终目标。

各种工程措施只要配置合理,就能根治地质灾害。

但其缺点是投资过大,而生物措施恰好弥补工程措施的缺点,其投资较小,能改善小气候的特点,使其广泛应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中。

  五、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

  1.新建矿山

  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即必须具备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并依法缴存矿山环境治理号恢复保证金。

经审查,若采矿活动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或遭破坏后难以恢复治理,则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

严格实施“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保护和修复责任制。

矿山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大中型新建矿山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机构。

禁止在国家和省、市、县划定的禁止勘查区和禁止开采区内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

  2.扩建矿山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按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

矿山在改、扩建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矿业“三废”排放总量应有效控制并达标排放。

大中型矿山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机构。

  3.生产矿山

  矿山应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

矿业固体废弃物、废水及废气应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

矿山对矿业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积极治理。

矿山生产中必须做到边生产、边恢复(治理)。

对治理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4.闭坑矿山

  严格矿山闭坑报告的审查和报批制度。

矿山应做好矿业固体废弃物、废水的污染整治,并限期做好矿山土地复垦和因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的综合治理,对矿山损毁的土地要因地制宜恢复。

对未达到闭坑要求的采矿权人,不再授予新的采矿权。

  六、结束语

  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要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政策来进行开采。

对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是长期而艰巨的,这项工作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

  关于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情况的调研报告2

  1工程概况

  陂头面铁矿矿区面积0.148k㎡,开采深度:

0~-30m标高,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矿种为铁矿,生产规模为8万吨/年。

1985年阳春县人民政府将矿山划归阳春矿冶开发总公司,1986年10月矿冶开发总公司解体,同年11月由阳春县铁矿公司接收,矿山采用露天开采方式,设计年开采量8万t。

由于经济及开采不规范等原因,2008年12月停采,部分采坑已回填至地面标高,部分采区被水体覆盖。

目前矿区内最深采坑已达-30m标高,矿区内共消耗资源储量:

铁矿石量2113.74kt,伴生铜金属量4794.97t。

  矿山经多年开采,对原有地貌破坏较大,现在矿区在开采范围内并形成了长约50m,高15m,坡角约70°

的挖方边坡。

边坡大部分表层岩石风化比较强烈,残积土厚度较大,土体较松散。

由于切坡的规模不大,边坡主要为第四系坡残积层,岩性为灰黄或浅红色砂质粘性土,局部为砾质粘性土。

局部地段曾经引发过、崩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

  此外,原有矿山的建设和开采活动,已造成的地质环境问题还有矿山占用土地改变利用功能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的改变对地质地貌景观的破坏等。

  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因矿产开采活动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必须采取一定措施对矿山的地质环境问题进行全面的综合治理,全面恢复矿山的地质环境、生态环境与自然环境。

  2矿区地质环境背景

  陂头面铁矿位于阳春市境内,行政隶属岗美镇管辖,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

该区的气候特点是夏长冬短,日变幅大,暴雨多,强度大。

该区年平均气温22℃,最高气温37.2℃,最低气温-1.8℃。

年降雨量为1050.1~3342.31mm,多年平均年降雨量2480mm,日最大降雨量338.1mm(1976年10月23日)。

雨水集中在4~9月份,占全年雨量83.28%。

常年主导风为东北风,最大风速16m/s(2006年4月14日),平均风速2.2m/s。

  矿区出露地层主要为石炭系和泥盆系,其中石炭系岩性主要为含砾石英砂岩、细粒石英砂岩、粉砂岩及砂质页岩所组成,部分经接触变质成为石英角岩或透辉钾长角岩。

泥盆系岩性主要为灰岩,夹有粉砂岩及砂质页岩薄层,尤其上部与帽子峰组接触附近夹层较多,经接触变质成为大理岩、条带状大理岩或矽卡岩,其中砂页岩夹层则变质为角岩。

矿区内的岩浆岩属于燕山二期花岗闪长岩,中粒半自形结构,块状构造。

矿区断裂构造以成矿后北北东向之逆断层为主,走向为北东10°

,倾向南东,倾角约55°

断层为后期石英脉所充填,长1.4km以上,宽1~20m,对矿体有破坏作用。

  根据地下水赋存条件,含水层水理性质和水力特征,矿区地下水含水层可分为:

松散岩类孔隙含水层、砂岩裂隙含水层、花岗岩裂隙含水层、大理岩类岩溶裂隙水、矽卡岩(或角岩)隔水层和风化破碎承压含水带。

大气降水是本区地下水主要来源,受地形和构造线控制,地下水迳流主要沿岩石裂隙及溶隙从西向东,由高地向谷地顺地形运动,在山脚及侵蚀基准面附近地形低洼处以下降泉的形式排泄。

  陂头面矿区主要分布的土壤主要为山坡地红壤。

主要植被类型为常绿季雨林、马尾松林、阔叶混交林以及丘陵常绿灌丛。

主要植物类型有凹叶红豆、密花树、竹节树、变叶榕、桃金娘等。

草本植物主要为芒箕、省藤、黑莎草等,总体上矿区植被覆盖率较高。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部署

  

(1)总体部署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的各项措施贯穿于采矿活动的全过程,是工程措施、生物措施与监测措施合理结合的过程。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边开采边治理,分阶段逐步推进”等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总体部署为:

  ○1先破坏先治理、工程措施、生物措施与监测措施相结合进行治理。

  ○2对地质灾害主要采取工程措施、配合生物措施进行治理,用监测措施进行预防;

  ○3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恢复,采取生物措施、配合工程措施进行治理。

  ○4对土地资源的破坏主要采取土地复垦的方法进行恢复。

  

(2)防治措施

  ○1露天采场边坡失稳:

根据其边坡高度、边坡岩土物理性质特征以及稳定性等情况,加强监测和处理效果的检查,确保边坡的安全。

  ○2废石堆场:

采用工程措施进行废石的转运,同时恢复植被,修复其地形地貌景观;

对其下游区域地下水水质的变化情况,主要采取监测措施进行监控。

  ○3各种运输道路形成的不稳定边坡,以工程措施进行防治;

其地形地貌景观的恢复主要采取生物措施进行治理。

  4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既要统筹兼顾全面部署,又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集中有限资金,采取科学、经济、合理的方法,分轻、重、缓、急地逐步完成。

最终达到地形、植被在视觉和环境上与周围的区域生态融为一体。

  

(1)边坡失稳防治工程

  区内不稳定边坡主要为露天开采形成的台阶边坡,由上部的土质边坡和下部少量的岩质边坡构成。

上部土质边坡比较松散易垮,应以安全合理的坡率放坡、排水和生物措施等为主;

下部岩质边坡的的结构较稳定,应以排水、监测等措施为主。

在开采过程中形成的部分高陡边坡应采取降坡、清理危岩等措施;

对于比较破碎的地段必须进行加固措施处理,根据边坡出现不稳定状态状况,其加固措施可选择采用浆砌块石护坡、格构锚杆(索)、喷锚等措施。

  关于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情况的调研报告3

  开展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具体行动,是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创新之区、品质之城”的必要环节。

为全面了解我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推进情况,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安排,6月中旬以来,我们在分管副主任的带领下,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企业等方式,对我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评价

  近年来,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围绕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按照“四个一”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有序推进,修复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十三五”期间已修复治理46万平方米,新增用地528亩,其中新增建设用地381亩,产出废弃石料资源约1200万吨,非法开采案件逐年下降,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各方职责。

制定了《绍兴市上虞区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并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成立了以副区长为组长,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为成员的项目推进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落实部门工作职责,细化工作内容。

去年以来,又下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推进矿地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9年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分解任务,压实乡镇、街道的属地责任。

  2.围绕目标任务,制定行动计划。

一是确定治理对象。

根据《浙江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下达的目标任务,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我区废弃矿山的类型和治理难易程度,在省定任务21个项目的基础上,增加13个区定治理项目,预测总治理面积105万平方米,新增可利用土地1500亩左右。

二是制定修复方案。

区政府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先的原则,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的意见建议,制定了“一矿一策”的治理方案,为治理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细化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的四个环节细化实施步骤,倒排工作计划,确保2018年开工项目在2019年底完成验收,2019年实施项目顺利开工。

  3.集聚多方力量,开展综合整治。

成立矿山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合力推进综合整治。

遵循“谁用地、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废弃矿山修复资金,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和石料资源费优先用于本项目治理,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矿山治理。

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与土地综合整治、“四边三化”、“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整合政策与项目资金,统筹推进矿山治理。

  4.实施清单管理,加强督查考核。

及时把治理任务列入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任务,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联合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建立“清单管理和销号制度”,做到修复一处、验收一处、销号一处。

  二、存在问题

  我区的矿山资源开发曾经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源保障,但伴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城市化快速推进,矿山开采造成的植被破坏、山体裸露、土地毁损等问题日益显现,已成为影响城市形象的“伤疤”。

近年来,我区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项目推进速度与上级要求还有差距。

三年行动计划时间已经过半,但由于废弃矿山修复政策处理难度较大,牵涉的情况比较复杂,21处省定任务只完成4处,开工10处,待招投标7处,13处区定任务只完工1处,准备开工7处,待招投标5处,且剩余的都是情况较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项目,因此,整治任务还十分艰巨。

  2.现有治理水平与治理现状还有差距。

历史上,由于开采水平较低以及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普遍存在重开发、轻治理,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生态效益的现象,遗留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要生态修复需先消除安全隐患,遵循动态施工原则,按实合理地进行设计、施工变更。

由于工艺比较复杂,现有治理技术水平难以完全满足治理需求,一定程度上延缓了项目的进展速度。

  3.治理资金筹取和需求还有差距。

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资金需求量大,对无法落实修复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治理资金给财政带来了较大压力,责任主体无法确定的65家废弃矿山,需治理坡面面积为122.45公顷,大约需治理资金1.2亿元,而已收取的治理备用金只有779.14万元,缺口较大,一定程度影响了治理进程。

  4.部门管理和现实情况还有差距。

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涉及安全生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牵涉到多个部门的职能,由于职能边界不清晰,往往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给合力推进治理带来了难度。

  三、下步建议

  人口、环境、资源是可持续发展的三大主要问题,就我区而言,矿山生态修复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可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另一方面可综合利用,为发展提供建设用地和建筑材料。

随着“两山”理论的不断深入践行,给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和矿地综合利用水平,提出如下建议:

  1.加大力度,加快治理速度。

一要紧盯目标任务倒排工期。

要紧盯省定三年目标任务,倒排治理对象施工计划,对于已开工还未验收的要抓紧验收,尽早销号,对未开工的项目要加大工作力度,扫清工作障碍,及早开工。

二要加大考核力度促进治理。

要加大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考核力度,提高考核权重,引导属地乡镇街道积极担负起实施主体责任,对治理工作相对滞缓的乡镇街道,要采取必要措施督促治理。

三要抓住问题关键加强监管。

对现有矿山开采要加强监管,杜绝重开采轻治理现象,要提高矿山企业准入门槛,从源头上防治各类问题的发生。

  2.精准施策,统筹推进治理。

积极引导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水资源保护、土壤治理修复、植被恢复等工作,积极探索矿山生态修复模式,利用种子喷播法、客土喷播法、纤维绿化法等多种手段,使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从单纯的植被恢复向新兴替代产业转变。

依据总体规划,选取合适的废弃矿山建设景观绿地、遗址公园,赋予废弃矿山新的活力和文化内涵,增加对城市景观绿地体系的有益补充。

对无法落实修复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治理相关土地开发,采取多种合作方式,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适度发展产业,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新机制,努力实现矿山生态环境安全、和谐、美丽的目标,为我区“创新之区、品质之城”建设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支撑。

  3.积极引导,加强舆论宣传。

大力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防治知识,增强干部、群众、企业主矿山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调动乡镇、村级组织的积极性,把治理与环境改善、发展美丽乡村建设结合起来,要调动矿山业主的积极性,正确处理好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的关系,提高他们保护地质环境的自觉性、主动性;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渠道,广泛宣传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绍兴市上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暂行办法》要求,建议以下两方面工作进行跟踪督查:

  1.对21个省定任务中已开工的10处和待招投标7处,跟踪监督工程进度(责任单位: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属地乡镇街道);

  2.进一步加强源头管控,加强非法采矿打击力度(责任单位:

区自然资源和国土分局、公安分局,属地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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