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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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分析、处置、整改不到位的行为;
是否存在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行为;
8.其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要求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月不少于1次,由城区卫计局组织抽查,每次抽查医疗机构不少于5家;
并督促各医疗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有计划、记录、考核,检查覆盖率100%;
2.专项检查:
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针对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重点工作,结合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由城区卫计局组织抽查医疗机构不少于10家。
3.全面检查:
每年开展1次,由城区卫计局组织检查,城区监管的医疗机构检查不少于1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单位内部监督管理:
由各单位管理责任人对单位医疗质量与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
(二)专项检查:
由城区卫计局组织对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照年度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抽查,排查医疗安全隐患,提升医疗质量,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专项检查。
(三)全面检查:
由城区卫计局组织对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实施计划,对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下达年度目标管理任务。
(二)调查了解各单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单位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医务人员停止违法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医疗质量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城区卫计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停止,并制作监督检查意见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查处。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关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或作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医保定点和等级评审等依据。
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属医疗卫生单位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卫生计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情况。
3.加强卫生计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卫生计生行业安全管理行为,排查并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
每月不少于1次,由城区卫计局组织抽查和各单位自查,加强各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100%。
2.专项督查:
每季不少于1次,由城区卫计局组织,监督覆盖率100%。
每年组织1次,由城区卫计局组织,有关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管理。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由各单位管理责任人员对单位内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
(二)开展重点督查:
督查各单位安全生产日常巡查、责任落实等情况,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够到位,隐患较多、较大的单位实行重点督查,结合重大节日,开展专项督查。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年度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一)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每季度召开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年初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办从业人员培训班等方式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单位及个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四)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五)全年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一)城区卫计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重点工作等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城区卫计局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必要时邀请城区安监局、消防大队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单位,责令写出专题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处置情况、发生原因、整改措施)报城区卫计局,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各单位综合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依据。
职权名称:
卫生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单位的事项监管
获得卫生专项资金补助(包括部门项目专项补助资金、政府性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项目单位。
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项目日常运行情况。
具体包括:
1、项目执行情况。
需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
质量、建设投资、建设期限等是否按下达的计划(合同)建设;
不需建设项目,项目是否按规定的管理要求实施,项目的实施进度是否符合要求。
2、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项目资金实际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
3、项目管理及变更情况。
需建设项目,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以及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按实际资金使用情况及财政调整预算要求,开展项目预算资金调整。
1、日常巡查:
单个项目单位巡查次数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
3、全面检查:
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80%。
(一)业务线监管。
局属职能单位(科室)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类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按照业务管理要求保质保量开展业务活动。
(二)财务线监管。
局财务科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开展情况、进展情况、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对项目单位提供的台账资料进行审核,并按项目实际完成情况核拨资金。
(一)例行检查。
由局属职能单位(科室)结合日常技术指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绩效评价。
对部门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措施:
区财政局、城区卫计局等部门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在自评基础上每年进行绩效抽评。
对政府性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检查措施:
1.区财政局和城区卫计局对具体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2.区财政局和城区卫计局对专项资金支出的整体绩效评价和执行清算。
3.区财政局对上一年度的政府性项目资金、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绩效抽查。
4.出具绩效抽查报告和整改意见,并反馈给城区卫计局及项目执行单位。
(一)职能单位(科室)制定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方案;
(二)职能单位(科室)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项目单位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相关项目检查监督事项;
(四)监督检查人员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对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指导意见书,交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签字。
(一)发现被检查单位(人)没有按项目计划文件、项目建设协议书或具体项目管理要求开展项目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发现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后,项目单位没有专款专用或移作它用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三)发现项目单位因某种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而中止任务,查实后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批准的实施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是否存在冒用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情况;
2、是否存在延期可致的变更、撤销或注销的情况。
乡镇街道每月对已批准的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对象进行随访,抽查面不少于80%,如发现延期或违法情况的,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撤销处理。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面不少于20%。
(一)乡镇(街道)开展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批准后监督检查;
(二)城区卫计局开展检查,从医疗机构入手,开展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是否符合要求;
(三)城区卫计局对受理的和行政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
开展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乡镇(街道)每月对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批准人员进行随访,发现违法规定情况及时上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城区卫计局开展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监督检查,检查人员须凭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相应的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相对人存在的欺骗、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进行注销处理。
(二)发现相对人超过期限未实施的,依法撤销许可。
(三)发现医院机构违反规定,由城区卫计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四)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事项,纳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发现违规审批的,实施考核扣分和责任追究。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等类别事项监管)
为加强我城区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等政府专项资金的监管,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如下制度:
符合领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金的家庭、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扶助金是否发放到位;
2、扶助对象是否存在不符合扶助条件的情况。
1、定期检查:
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100%,主要检查资金发放到位情况。
2、全面核查:
每年组织1次,核查面100%,主要检查扶助对象条件变化情况。
(一)上门核查:
由乡镇街道于每年1-2月份上门调查国家奖扶人员,调查结果上报城区卫生计生局。
(二)信息核查:
城区卫生计生局3月份对当年新增的国家奖扶对象进行核查。
(三)对于每季度的奖扶、救助人员,若有举报,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及措施
(一)做好核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名单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乡镇街道派工作人员以电话或上门形式对每一位奖励扶助对象和特别扶助对象进行核实,确认资金是否发放到位,并将核查的情况报城区卫生计生局;
(三)城区卫生计生局对上报及核查信息进行汇总,对符合条件人员及时录入国家平台,对不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统计,将结果反馈至乡镇;
(四)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工作人员将不符条件的核实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有死亡情况的,立即终止其奖扶金或特扶金的发放资格;
(二)发现扶助对象通过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扶助金的,立即终止发放资格,已发放的追回;
(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发放工作,纳入乡镇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检查中发现有差错的进行考核扣分。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
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等。
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对于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辖区职责范围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
柳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辖区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乡(镇)级医疗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
(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制度落实和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柳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许可证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全面检查:
由柳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由柳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力量,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卫计委报告。
(三)日常监督检查:
以辖区各乡镇、街道为主,在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
(一)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卫计委。
(四)通报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
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卫计委。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
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的监管
柳州市柳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主要包括: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等。
计划生育药具包括:
口服避孕药、注射用避孕药、皮下埋殖剂、外用避孕药、避孕套、宫内节育器等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
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监管,对于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提高人口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柳州市柳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协作单位及其人员。
(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资质及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及业务范围依法开展情况;
(四)打击“两非”行为制度建设情况;
(五)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落实禁止“两非”相关制度情况;
(六)“两非”行为案件的查处情况,包括打击非法行医中涉及“两非”的案件查处情况。
(七)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存放管理、使用情况和产生的不良反应或并发症。
柳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负责辖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对柳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协作单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进行检查。
柳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管工作,依法依规对计划生育技术协助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对履行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服务协议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对不履行服务协议内容的按照协议罚则处理。
由柳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协作单位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针对重大隐患问题、技术服务专项、上级交办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报告,或由城区卫生计生局组织力量查处。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
以柳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为主,迪欧柳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协作单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检查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柳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柳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自行或按照检查方案,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药具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1、根据工作方案,柳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安排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2、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测或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处理。
检查工作完成后,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
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卫生计生委。
(一)对不履行服务协议内容的按照协议罚则处理。
(二)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三)发现单位和个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较重或严重的,除责令改正外并依法予以查处。
(四)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