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轨道交通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工作管理指导手册建科修改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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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DG/TJ08-601-2009;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版)》GB50204-200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规程》DG/TJ08-2008-2006;

《防静电工程技术规程》DG/TJ08-83-200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9;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08;

《建筑用轻钢龙骨》GB/T11981-2001;

《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GB/T19766-2005;

《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GB/T18601-2009;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9;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8;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8;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10;

《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及配件》JG3050-1998;

《建筑用砌筑和抹灰干混砂浆》JG/T291-2011;

《预拌砂浆》JG/T230-2007;

《建筑室内用腻子》JG/T298-2010;

《建筑装饰用搪瓷钢板》JG/T234-2008;

《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GB/T19666-2005;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

《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29-200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工程技术规范》GB/T50589-2010

关于上海轨道交通测量工作实施管理办法(试行)2005.10.1执行。

标准采用说明:

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及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与工程有关的其它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及各种规范、标准等技术要求有矛盾的地方,以标准高的为准;

遇到新规范开始执行,则采用新规范,原规范自动失效。

1.2适用范围

本操作手册涵盖的范围是:

二结构施工阶段、装饰装修阶段及建筑电气安装工程分部中的电气照明安装工程子分部,对于玻璃幕墙及出入口地面广场部分本手册未涉及,现场按相关规范执行。

1.3车站装饰装修工程划分

建筑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建筑装饰、装修含二结构)

序号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检验批

1

主体结构

混凝土结构

模板

钢筋

混凝土

现浇结构(结构)

现浇结构(设备基础)

砌体结构

砖砌体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填充墙砌体

2

建筑装饰

装修

地面

水泥混凝土面层

水泥砂浆面层

环氧树脂地面

板块面层基层(找平层)

砖面层(陶瓷锦砖、陶瓷地砖)

大理石面层和花岗岩面层

预置板块面层

(预制混凝土水磨石板块)

料石面层(块石面层)

活动地板面层

抹灰

一般抹灰

门窗

特种门窗安装

金属门窗安装

吊顶

暗龙骨吊顶

明龙骨吊顶

饰面板(转)

饰面板安装

饰面砖黏贴

涂刷

水性涂料涂饰

细部

护栏和护手制作安装

玻璃隔断

出入口加盖及围护、残疾人电梯井

3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

电气照明安装工程

照明工程导管、线槽敷设

照明工程电线穿管、敷设

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

照明灯具安装(普通灯具安装、专用灯具安装)

开关插座安装

配电箱安装

备注:

(1)划分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本表中主体结构分部在装饰装修施工阶段一般指二结构施工,在以后的各章节中均以二结构称之。

2.装饰装修阶段监理管理工作总流程

图纸会审、设计交底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装饰装修施工过程控制

土建与装饰单位实体移交

竣工(预)验收和移交

3.管理节点

3.1关键部位(节点)验收

3.1.1关键部位(节点)设置

关键节点的设定可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由参建各方于开工前商定,通常每一关键节点可包含若干分部分项工程的关键工序。

根据轨道交通装饰装修阶段的特点及其重要程度,一般设置以下几个关键节点:

⑴土建与装饰交接节点

⑵二结构施工完成(粉刷前)验收

⑶墙面、柱面封板前验收

⑷吊顶封板前验收

⑸地面铺贴前验收

⑹设备用房中间交接

⑺参与人防工程验收

⑻竣工(预)验收及移交

节点验收由参建各方参加,其中

(2)、(3)、(4)、(8)需要质监站参加。

关键工序(节点)质量验收记录(见附表3.1.1)

3.1.2关键部位(节点)验收条件

⑴施工单位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规定的要求,完成本次关键节点验收工程的内容,并进行自检自评,形成施工小结。

⑵监理单位应对本次关键节点验收的内容进行检查,形成工程质量评估意见。

⑶建设单位于验收提前按规定时间将验收地点、验收内容以书面申请报告工程受监质监站。

⑷相关的工程资料必须齐全。

3.1.3关键部位(节点)验收程序

⑴关键部位(节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⑵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书面汇报;

⑶现场检查工程实体,进行外观和实测抽查;

⑷对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检查;

⑸验收参与各方对该部位工程质量提出检查意见,对存在的问题立项整改并开具整改通知单;

⑹如无质量问题(或整改消项达到合格),施工、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应按验收部位填写“关键工序(节点)质量验收记录”,签署该部位验收意见。

“关键部位(节点)质量验收记录”、会议纪要,连同整改、消项报告作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的资料备存。

3.1.4验收记录—《关键工序(节点)质量验收记录》,附表3.1.1。

3.1.5轨道交通装饰装修工程系统交接管理内容

轨道交通装修装饰工程系统交接管理内容

名称

分类

部位

备注

土建向装饰交接

渗漏水展开图

站台层

站厅层

出入口

1、2、3…

风室

工程实测实量及重要部位实测成果

净高、净宽、梁底高

离壁沟检查记录

站厅层、出入口

1.检查沟内预留孔数量

2.检查沟内防水工程质量

3.检查沟内坡度

4.附沟内影像资料(照片)

与铺轨接口交接

站台层与轨面标高

轨道中心线与站台板边缘距离

设备及管理用房确认单

放线确认

测量放线成果

确认单位:

各专业使用单位

隐蔽确认(吊顶、墙抹灰前)

各类管线预埋

中间交接(中途接管)

装饰工程基本完工(仅剩最后一道饰面涂料)

拟进驻主要系统专业单位

设备房走廊隐蔽确认

公共区隐蔽确认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气体灭火、通信、信号、机电安装、AFC、屏蔽门、导向标识等

广告、商业用电、AFC等

墙面

广告、商业用电、通信信号等

广告、商业用电等

3.2关键节点监理控制要点

3.2.1土建与装饰装修交接节点

3.2.1.1交接要求

⑴由项目公司组织现场业主代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交接会议。

⑵由土建施工单位介绍土建施工情况,重点介绍与装饰装修有关的界面完成情况,土建施工图内施工内容是否全部完成,过程中的主要变更情况,预留孔洞情况等。

⑶由装饰施工单位就关注的要点向土建施工单位咨询或确认。

⑷工程现场移交:

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共同进行现场实体移交,并形成移交记录,直接落实责任人。

实体移交主要内容:

车站接地桩引出端、站台中心点和水准点的交接和确认。

车站本体净宽、净高、限界的实测实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底板堵漏完成,无渗漏,无积水。

要求干燥一周以上。

土建结构施工排水系统满足设计及功能要求。

废水泵池(车站和区间旁通道内)、站台板下和风道内垃圾清理完毕。

对系统管线穿越人防门上的预留孔道、结构楼梯和预留孔洞口的核对由有关单位确认。

无土建施工阶段临时设施、设备遗留物。

⑸由项目公司明确协调人(责任人)对土建与装饰交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督查。

⑹由装饰监理单位代表项目公司形成会议纪要,并进行各方会签。

⑺装饰监理单位就交接中发现的问题及交接后相继发现的问题签发监理工作联系单,其主送人为装饰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同时抄送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明确的协调人。

⑻项目公司指定协调人及时督促土建监理单位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督促土建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土建监理单位应作好整改后的复查工作并报指定协调人。

⑼需要整改的相关事项已经完成,可以销项,则此节点完成。

⑽由会议纪要、交接单、联系单、通知单、通知单回复及销项记录共同构成此节点的书面资料。

3.2.1.2检查表式

车站实测实量交接单(见附表3.2.1.1~14)。

3.2.1.3交接汇总表(见附表3.2.1.15)及交接销项记录(见附表3.2.1.16)

3.2.2站体内部二次结构施工节点验收:

3.2.2.1验收要求

⑴各墙体放线定位,监理必须进行复核和确认无误。

⑵构造柱、过梁钢筋和拉结筋设置(植筋),应经过监理隐蔽验收才可以封模板浇筑砼。

⑶构造柱、过梁与砌体交界面采用钢丝片,经过监理验收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

⑷各设备用房对应各使用单位,实行交、还钥匙制度,监理督促总包进行管理协调。

3.2.2.2工序检查用表

二结构砖砌墙体监理检查控制表(见附表3.2.2.1)、二结构构造柱、过梁、设备基础监理检查控制表(见附表3.2.2.2)。

3.2.3墙(柱)面、吊顶及地面节点隐蔽验收:

3.2.3.1隐蔽验收要求

地铁车站墙面内、吊顶内、地面下敷设较多各系统专业的设备和管线。

在进行最后一道工序施工前,隐蔽部位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同时要确认各系统单位的工程量已完成。

3.2.3.1.1墙面隐蔽要求

地铁车站工程公共部位的墙面主要采用搪瓷钢板、涂装板、花岗岩饰面板等材料,板后的基层钢架安装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⑴钢架材质规格等符合设计要求。

⑵焊接安装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⑶饰面板与结构墙的间距不得过大,防止占用有效的公共空间。

3.2.3.1.2吊顶面板封板前隐蔽要求

⑴吊顶内吊杆及龙骨架设、照明施工完毕并经过装修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

⑵站厅层装修板封板前,应对立杆骨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注重表面焊接和防腐处理是否合格。

⑶必须强调的是站厅和站台净空要严格控制(地坪装修完成面至吊顶净空高度≥3米)。

⑷吊顶隐蔽前装饰单位做好和安装单位及各系统单位吊顶内工程量完成的确定。

⑸电、给排水、风管安装完毕并经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

3.2.3.1.3地面

⑴地面面层下如敷设有各种管线,在面层施工前要得到有关专业单位的确认,避免造成返工。

⑵地面完成面高度至吊顶的净空要严格控制,并符合设计要求。

3.2.3.2隐蔽表式

上海市轨道交通装饰工程隐蔽确认单(见附表3.2.3.1)、墙(柱)面工程监理检查表(见附表3.2.3.2)、吊顶面板封板节点工程监理检查表(见附表3.2.3.3)、地面工程监理检查表(见附表3.2.3.4)。

3.2.4设备用房中间验收

3.2.4.1中间验收要求

设备用房主体结构完成,进行中间验收,满足要求后由装饰单位移交各系统单位,进行各专业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

3.2.4.2交接表式

上海轨道交通装饰工程设备及管理房中间交接(中途接管)表(见附表3.2.4.1.)。

3.2.5参与人防工程验收

验收要求见《上海轨道交通兼顾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指导手册》。

管线穿越人防工程检查记录表(见附表3.2.5.1)

3.2.6竣工(预)验收及移交

3.2.6.1要求

⑴车站应建成站厅、站台、风井及至少2个不同方向的出入口等设施,并验收合格。

⑵车站内应具有无障碍设施、运营服务标志、公告栏等设施,并符合设计要求。

⑶车站内应具有相应的管理用房和设备用房,并验收合格。

⑷车站相关装修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并验收合格。

3.2.6.2表式

采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G相关表式。

4.装饰装修工程

4.1工程接口界面

车站建筑范围内除轨行区以外的所有公共区、设备管理区、出入口、风井、消防通道、区间旁通道,与各安装专业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气体灭火、商业、广告、通信、信号及轨道等系统专业的接口界面。

4.2工程特点

轨道交通车站装饰装修是一项涉及到多专业接口、多工种交叉作业较复杂的工程,既要解决前道工序----土建工程遗留问题,又要与车站风水电等小系统及通讯、信号等大系统机电安装工程相互协调,接口复杂,协调难度高、有一定的工期要求、质量要求高。

4.3监理工作控制要点(设备房\主体\出入口\公共区)

4.3.1主体结构分部

4.3.1.1混凝土结构子分部

4.3.1.1.1模板工程(混凝土构造柱、过梁)

⑴若有电缆通道等结构板作业,模板支撑(架)要稳固,测量模板表面标高。

⑵涂刷模板隔离剂不得污染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

⑶模板接缝不应漏浆。

⑷模板混凝土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但不得采用影响结构性能或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

⑸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以上项目观察检查。

⑹侧模拆除时的,应保证混凝土表面及棱角不受损伤。

⑺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检查同条件试件试验报告。

检查用表见附表4.3.1。

4.3.1.1.2钢筋工程:

⑴二结构钢筋安装较多涉及到需在原结构混凝土上进行植筋处理。

植筋应控制植筋胶的质量、定位间距、孔径、孔深、吹尘、清孔、钢筋下料做好深度标志、钢筋除锈除污、注胶孔深大于三分之二、钢筋缓慢插入胶液孔边应有少量溢出。

⑵现场植筋拉拔强度检测旁站记录。

⑶钢筋绑扎接头符合规范要求,绑扎搭接接头中钢筋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钢筋的直径,且不小于25mm,箍筋末端应有弯钩、安装时弯钩应交叉设置。

⑷砌体拉接筋应按灰缝设置,间距满足设计要求。

⑸钢筋工序应作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用表见附表4.3.2。

4.3.1.1.3混凝土工程:

⑴商品混凝土进场检查配合比、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和试件留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试件制作监理见证员旁站见证,编号或植入芯片。

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报告。

⑵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

⑶构造柱混凝土浇筑应避免混凝土离散不超过2m高度下料,每层应控制在600mm高度。

⑷应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的12小时内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按采用水泥性能进行7-14天的养护。

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检查用表见附表4.3.3。

4.3.1.1.4现浇结构外观及尺寸:

⑴对混凝土外观质量应全数检查。

外观质量不得有严重缺陷(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表8.1.1检查),对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议单位)认可后处理。

对经处理部位应重新全数检查、验收。

⑵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观察检查符合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检查用表见附表4.3.4。

4.3.1.1.5现浇结构混凝土设备基础外观及尺寸:

⑴预留地脚螺栓孔的中心位置、深度、孔的垂直度符合设备基础设计要求。

预埋地脚螺栓时注意标高、中心距。

⑵预埋活动地脚螺栓锚板应控制标高、中心线位置、锚板平整度。

检查坐标、中心线位置。

⑶对较大面积的锚板应留有浇筑混凝土时的排气孔,避免出现混凝土浇筑不密实及孔洞现象。

⑷外观缺陷处理同4.3.1.1.4。

检查用表见附表4.3.5。

4.3.1.2砌体结构子分部

砌体工程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4.3.1.2.1砖砌体(混水)工程:

⑴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2天浇水湿润,观察湿润程度。

⑵多空粘土砖的使用。

应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2000年10月12日颁发的90号令《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的管理暂行办法》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观察检查。

⑶施工时施砌的增压(养)砖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天。

⑷撑控水平灰缝的饱满度不小于80%,用百格网检查,每检验批不少于5次、每次三块砖、取平均值。

⑸斜槎按规范留置,水平投影长度不小于高度的三分之二为合格;

直槎拉结筋及接槎处理,按规定设置留槎正确,拉结筋数量、直径正确。

注意:

砌体与构造柱相交处应做到砌块先退后进。

检查用表见附表4.3.6。

4.3.1.2.2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工程:

⑴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天。

检查出厂质保书。

⑵砌筑时,在天气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可提前洒水湿润小砌块;

轻骨料小砌块可提前浇水湿润。

小砌块表面有浮水时不得施工。

⑶宜选用专用的小砌块砌筑砂浆。

⑷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的小砌块。

⑸水平灰缝的饱满度不小于90%,按净面积计算用百格网检查。

⑹竖向灰缝不低于80%,竖缝凹槽填满砂浆,不出现瞎缝或透逢,观察检查。

⑺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向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三分之二。

砌体与构造柱相交处应做到砌块先退后进。

检查用表见附表4.3.7。

4.3.1.2.3填充墙砌体工程:

⑴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砌块砌筑时,其产品龄期应超过28天。

⑵加气混凝土砌块应防止雨淋。

⑶填充墙砌体砌筑前块材应提前2天浇水湿润。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时,应向砌筑面适量浇水。

⑷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墙体时,墙底部应砌烧结普通砖或多孔砖,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现浇混凝土坎台等,其高度不宜小于200mm。

⑸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不应与块材混砌。

⑹填充墙砌体留置的拉结钢筋和网片的位置应与块体皮数杆相符合,置于灰缝中。

⑺填充墙砌筑时应错缝搭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长度不应小于砌块长度的三分之一。

⑻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搭砌长度不应小于90mm,竖向通缝不应大于2皮。

检查用表见附表4.3.8。

4.3.2装饰装修分部

轨道交通装饰装修工程分部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有关规定和要求

4.3.2.1地面子分部

4.3.2.1.1水泥混凝土(含细石混凝土)面层工程:

⑴水泥混凝土面层铺设不得留施工缝。

当施工间歇超过允许时间规定时,应对接槎处进行处理。

⑵水泥混凝土采用粗骨料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面层厚度的三分之二,细石混凝土面采用的石子粒径不应大于15mm,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⑶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缝,用小锤轻击检查。

⑷面层表面不应有裂缝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观察检查。

⑸面层表面坡度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返水和积水现象,观察和采用泼水或用坡度尺检查。

⑹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

楼梯踏步的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观察和钢尺检查。

检查用表见附表4.3.9。

4.3.2.1.2水泥砂浆面层工程:

⑴水泥砂浆面层的体积比、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⑵面层与下一层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缝,用小锤轻击检查。

⑶表面坡度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返水和积水现象,观察和采用泼水或用坡度尺检查。

⑷面层表面应洁净,无裂缝、脱皮、麻面起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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