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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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上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注册执业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设计要求)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立面设计,按照《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和《玻璃幕墙光热性能》的要求,经综合技术经济分析及安全性分析,对玻璃幕墙部位进行专项设计,选择符合规定的型式、构造和材料,防止玻璃幕墙坠落以及对周边光环境产生影响。

 第八条(结构安全性论证)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并在安装施工前组织玻璃幕墙方面的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玻璃幕墙安全性进行全面论证,论证结果作为玻璃幕墙施工和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和专家论证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除应当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当审查是否满足《玻璃幕墙光热性能》的要求.

变更建筑玻璃幕墙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条(材料要求)玻璃幕墙建筑材料应当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和《玻璃幕墙光热性能》的有关规定,且应当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必须经强制性认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玻璃幕墙建筑材料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未经认证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施工要求) 建筑玻璃幕墙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玻璃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建筑玻璃幕墙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纳入总承包管理。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监理要求)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建筑玻璃幕墙专项监理细则,对玻璃幕墙工程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

监理单位应当出具建筑玻璃幕墙专项监理报告.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验收要求)建筑玻璃幕墙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完备的验收资料。

建设单位的建筑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应包含设计依据文件、计算书、设计变更、工程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隐蔽工程记录、竣工图、质量验收记录和《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第十四条(使用维护说明书)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建设单位不是该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应将《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移交给建筑物的所有人.

《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当载明玻璃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合理设计使用年限、日常使用、维护、检修要求,易损部位结构及易损零部件更换方式,施工单位保修责任,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修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建筑玻璃幕墙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不少于三年,外墙面防渗漏保修期不低于五年.

建筑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时,施工单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建筑玻璃幕墙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时,应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一年后应当再进行一次检查和调整。

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

第三章 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

第十六条(安全责任主体)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承担。

建筑物的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安全责任人;

没有代管人的,建筑物的使用人是安全责任人。

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建筑物的所有人将玻璃幕墙管理工作职责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或安全维护合同中明确约定玻璃幕墙维护和检查的具体的内容、方式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接受委托作为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责任人的,建筑物的所有人负连带责任。

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上添加其他构件的,该构件的添加人应当承担安全维护责任。

第十七条(安全维护责任)安全责任人应保证玻璃幕墙正常使用及安全可靠,并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办法以及《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安全维护合同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玻璃幕墙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及日常维修、更换改造等工作.在实施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工作措施时,应在行人易于注意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二)设置玻璃幕墙日常巡查专责人员,并在建筑物的显著位置标识玻璃幕墙日常维护专责人员联系电话、安全隐患投诉举报电话。

日常维护专责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三)建立建筑玻璃幕墙的日常管理档案,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以及日常养护、维修更换、应急抢险等资料.

(四)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有效开展应急抢修排险工作,并对因建筑玻璃幕墙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五)保证用于日常管理和履行安全维护责任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六)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持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情况年度备案申请表、上一年度开展的玻璃幕墙检查、安全性鉴定、更换改造、应急处置等资料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安全维护费用)建筑玻璃幕墙保修期满后的安全性鉴定、维修、更换改造等相关支出,可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有玻璃幕墙建筑物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日常巡查)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安排玻璃幕墙日常维护专责人员对玻璃幕墙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隐患报告、跟进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定期检查)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建筑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

(一)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安全责任人应当配合原施工单位对玻璃幕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此后每五年应自行组织一次检查.

(二)对采用结构粘接装配的玻璃幕墙工程,竣工满十年的,应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连性能的抽样检查;

此后每三年进行一次检查。

(三)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保修期满后每三年检查一次。

(四)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定期检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

 第二十一条(专项检查)遭受冰雹、台风、雷击、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后,安全责任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应当及时对可能受损建筑的玻璃幕墙进行全面检查,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第二十二条(安全性鉴定)建筑玻璃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建筑玻璃幕墙检测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等现象的;

(二)遭受台风、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的;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目标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的,且每年鉴定一次;

(五)幕墙使用期满十年的,应在使用期满十年后的半年内及以后的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能鉴定;

(六)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情形.

鉴定单位开展安全性鉴定,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鉴定结果,并依法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日常维护保养)安全责任人应加强对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日常维修保养,正确进行玻璃幕墙室内、外表面的清洗,不得随意拆卸玻璃幕墙上的材料,不得添加影响玻璃幕墙安全性能的其他构件、增加玻璃幕墙的附加荷载,确保玻璃幕墙各构件正常、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维修更换)经过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群众反映等途径,发现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隐患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解除围蔽等安全防护措施。

对于经维修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安全责任人可以直接进行更换,也可经相应资质的检测或鉴定机构对建筑玻璃幕墙进行相关性能检测或者安全性鉴定后,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具备建筑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改造。

玻璃幕墙更换改造如涉及外立面颜色等的改变,应当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应急抢修排险)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安全责任人应对危险部位进行抢修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排除险情,并将安全隐患状况和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属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险情排除之前,应在危险可能涉及的区域进行警示、围蔽处理。

 第二十六条(技术资料)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维修更换、应急抢险的相关单位应当在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维修更换、应急抢险的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给安全责任人。

第四章建筑玻璃幕墙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总体要求)玻璃幕墙的采用要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周边环境以及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等因素,按照建筑安全、环保和节能等要求,合理控制玻璃幕墙的类型、形状和面积。

第二十八条(规划控制)

在下列区域或位置,禁止设置玻璃幕墙:

(一)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业类)等生态保护区保护范围;

(二)本市划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物;

(三)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二层以上部位;

(四)住宅建筑周边100米范围内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

(五)建筑物与中小学校的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毗邻一侧的二层以上部位;

(六)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建筑外立面;

(七)珠江景观带(白鹅潭至江湾大桥)、琶洲互联网创新集聚区.

国土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者出让土地合同时,应当明确提出上述禁止设置玻璃幕墙的范围及具体要求。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以及选用玻璃幕墙与周边环境、建筑风格不协调的,国土规划部门不予通过规划审批。

城市标志性工程和位于城市重要地区因城市景观特殊要求需设置建筑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者专家评审,其立面设计方案根据研究或者评审结果确定。

第二十九条(特殊地段的设置要求)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不得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棚等防护设施。

第三十条(质量监督)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玻璃幕墙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全市玻璃幕墙建筑信息化管理,建立全市玻璃幕墙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维护、更新。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玻璃幕墙建筑建设、检查、维护等的信息化工作,对辖区内建筑玻璃幕墙的建设和维护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抽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共同参加监督检查,并对以下范围内建筑的玻璃幕墙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一)位于学校、车站、客运码头、广场、机场、剧院及商业街等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发生幕墙玻璃自爆、坠落频率较高或者投诉较多的;

(三)经过安全性鉴定认为需要更换改造的。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将检查结果在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通报.

经批准在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上添加其他构件的,由批准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公共安全管理)发现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但安全责任人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的,建筑物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紧急抢修排险,并采取围闭、安全隔离等必要的强制措施,直至安全隐患消除.由此产生的费用,可以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尚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以及不能从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费用,由共有该建筑物的全部所有人按照各自所有的物业专有部分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费用。

受委托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安全性鉴定的相关单位发现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告知安全责任人,并督促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措施,安全责任人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的,相关单位应当在采取力所能及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物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紧急抢修排险,并采取围闭、安全隔离等必要的强制措施,直至安全隐患消除。

由此产生的费用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未建立和未报送技术资料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建筑玻璃幕墙安全责任人未办理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情况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相关单位未按规定将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维修更换、应急抢险等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给安全责任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安全责任人违反安全使用维护规定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

(一)项至(五)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安全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维护责任,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日常维护保养、组织维修更换和应急抢修排险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行政措施)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检测、物业管理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应条款,尚未达到行政处罚程度的,可采取约谈等行政管理措施,并记录不规范行为.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法律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年 月日施行。

关于《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草案)》

的起草说明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15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由市住建委起草,市法制办负责审核。

经征求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自20世纪80年代起,玻璃幕墙因美观、自重轻、采光好、工业化程度高等特点,在商场、写字楼、酒店、机场、车站等大型和高层建筑的外装饰上得到广泛应用。

通过前期摸查,初步统计我市约482栋既有建筑使用玻璃幕墙,玻璃幕墙总面积约为550万平方米。

2014年11月22日,我市太古汇发生玻璃幕墙碎裂坠落事故,十多辆汽车被坠落的玻璃砸中,该事件令玻璃幕墙的安全隐患问题受到广泛关注.

玻璃幕墙的安全隐患主要有:

一是部分玻璃幕墙已进入老化阶段。

我市玻璃幕墙建筑中有78栋是2000年以前建成的,尤其是位于白云区的“中唱大厦"

始建于1986年。

从玻璃幕墙的结构性材料和粘结材料的平均寿命来看,部分早期的产品已经老化。

二是早期玻璃幕墙工程技术、材料存在一定缺陷;

三是我市属于台风多发地区,当玻璃幕墙存在玻璃破损、硅酮胶老化开裂等情况时,在大风的外力作用下,容易发生坠落事故。

四是对玻璃幕墙的安全防护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维护责任的界定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五是我市在用地规划阶段,未充分考虑到城市景观、周边环境、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人员流动性等因素,并未对玻璃幕墙设置的区域实施严格的规划控制。

因此,有必要制定《办法》,对玻璃幕墙的建设和安全使用维护,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有效保障公共安全.

二、《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和立法依据

《办法(草案)》共6章37条,主要包含总则、建筑玻璃幕墙建设要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办法(草案)》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参考了住建部、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借鉴了上海、杭州、深圳、厦门、福建等地在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工作方面的经验.

三、《办法(草案)》的核心问题

(一)关于安全管理责任和部门管理职责的界定。

根据我市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在减少行政审批的背景下,《办法》按照“属地管理、突出责任、强化监管”的总体思路,结合我市实际管理制度和玻璃幕墙建设、使用情况,分段制定了相应管理制度,明确了职责。

一是明确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玻璃幕墙建筑的建设全过程实行监管,通过明确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责任主体,以最大可能地确保建设质量安全。

《办法》不仅规定建设单位是玻璃幕墙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玻璃幕墙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见第六条),并组织安全性论证(见第七条),也强化了参建各方责任(第八、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同时突出了保修责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是明确了既有建筑所有权人的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六条)。

借鉴实际工作经验,建筑物多人共有时,基于建筑物所有权人往往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其他的专业机构负责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的实际,《办法(草案)》要求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明确建筑物所有权人的连带责任。

同时为了确保消除安全隐患,还要求安全责任人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日常维护保养、维修更换、应急抢修排险等安全维护责任,不留责任真空(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

三是明确部门管理职责。

《办法(草案)》对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作了规定。

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玻璃幕墙的监督管理部门,规划行政部门负责玻璃幕墙的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建筑幕墙使用范围(第四条)。

(二)关于玻璃幕墙的维护费用问题。

2012年开始,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或产权初始登记前必须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从根本上杜绝了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欠交、拖交维修资金的现象,确保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目前,我市物业维修基金的缴存标准是根据2007年广州市建安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计算,分为高层(有电梯)为105元/㎡,多层(无电梯)为77元/㎡两类。

因玻璃幕墙维修的专业性较强、费用较高等客观特性(据测算玻璃幕墙建设成本平均占到整个建设项目建安成本的20%),为避免因玻璃幕墙维修导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比例过大甚至额度不足的情况出现,因此《办法》授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玻璃幕墙建筑的建安造价确定具有针对性的缴存标准(第十八条)。

(三)关于玻璃幕墙的安全监管。

一是规划控制。

从源头上控制玻璃幕墙,设置禁设范围以及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者出让土地时的职责(第二十八条).二是质量监督和不定期检查。

新建玻璃幕墙工程的建设行为纳入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范围(第三十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建筑玻璃幕墙监督抽查,对于建筑玻璃幕墙的全寿命周期进行监督,并对重点范围实施安全监察,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隐患(第三十一条)。

(四)关于保证玻璃幕墙安全使用的措施。

一是强化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安全性鉴定,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二是突出维修责任和应急抢修排险,强调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维修、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排除险情;

对经维修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检测和维修(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三是注重玻璃幕墙选型,要求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采用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设置应急击碎装置并予以标识。

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第二十九条)。

(五)关于建立玻璃幕墙信息管理系统.推进玻璃幕墙信息系统建设(第三十一条),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在信息平台上明确精准记录建筑玻璃幕墙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维修单位、产权归属、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等信息,全面掌握建筑玻璃幕墙从建设到后期维护管理的一体化信息,根据信息记录建立玻璃幕墙预警和预报机制。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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