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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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八条由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的绿化养护项目,应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招标工作由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和管理范围自行组织。

  城市绿化养护项目工程量较小的,可将几个项目合并后进行公开招标。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参加城市绿化养护投标的企业,应具有3级以上城市绿化养护资质,并在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城市绿化养护需要。

  第十条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与中标的养护单位依法签订养护合同,养护期一般为2年。

  第十一条养护单位和认养人应严格按照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进行养护管理,保证城市绿化养护质量。

  第十二条因园林树木倾倒危及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时,养护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保障行人及城市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养护单位和认养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树木花草病虫害的调查与监测,认真做好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工作。

  第十四条在重大公共活动和重要接待活动期间,养护单位应按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在重点区域和路段摆放景观盆花。

  第十五条养护单位应将季度完成养护工作量及下季度养护计划报送相关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并建立完整的养护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破挖、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有关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对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破挖工程,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养护单位,做好相关修复工作,保障城市绿化景观效果。

  第十七条城市绿化养护经费按市政府划定的管理范围,由市和各区财政分别承担。

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城市绿化养护等级及相关定额标准,核定城市绿化养护经费。

  第十八条城市主干道的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工作,由市建委会同财政、城管执法和各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其他区域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考核工作,由所属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考核小组应依据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及养护合同,对城市主干道绿化实行季度百分制考核。

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由考核小组每季度末组织实施,满分为60分;

日常巡查由相关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满分为40分。

  第二十条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将养护期内养护单位的季度考核得分,作为拨付养护经费的依据。

90分以上的,全额拨付养护经费;

90分以下的,每降低1分,扣减养护经费的2%。

  第二十一条对季度考核得分低于75分,或连续2个季度低于80分的养护单位,相关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解除与其签订的养护合同,并取消其下一年度城市绿化养护投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因养护单位不履行养护职责,造成绿地损毁,树木花草大面积死亡的,相关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终止与其签订的养护合同,并依据《威海市城市绿化办法》对其进行处罚;

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养护单位虚报、谎报养护工程量的,一经查出,扣罚季度全部养护经费,并取消年度评优及下年度养护投标资格。

  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市建委要组织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年终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

对成绩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养护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起申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对其申诉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行为的,依据《威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9〕34号

信息来源:

威海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09-5-13阅读:

129次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城市园林绿化上档升级,进一步提高城市生态化建设水平,现就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指导思想是: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提升品位”的原则,注重大规模、大色块、高起点、高档次,着力在扩面、提质、强管、精养上求突破,积极推进城市绿化规模化、生态化、园林化,确保当年见成效、两年再提升、三年大变样。

任务目标是:

到2011年,市区新建改造园林绿地3000万平方米,完成绿化总投资25亿元,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7.5%,绿地率达到42.5%,分别比2008年提高1.13和1.08个百分点。

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财政用于园林绿化的投资不少于3亿元。

2009年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要以迎接建国60周年、第十一届全运会和第五届中国威海国际人居节为契机,本着“有路就有树、有树就有荫”和“树成景、花成带、绿成片”的思路,重点对市区道路、公园、节点、街心绿地等进行改造,年内完成绿化投资2.1亿元,新建改造绿地面积800公顷,确保城市绿量明显增多、档次明显提高、亮点更加突出。

今后3年每年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改造一批景观效果差、使用功能低的现有绿地,完善一批富有地方特色的林荫景观道路、公园绿地、滨河水系绿带和居住区与单位附属绿地,建设一批街心绿地广场和园林绿化小品,全面提升园林绿化景观质量和覆盖面。

在园林绿化工作中,要坚持以山体为背景,以海岸为纽带,以公园作衬托,通过路网绿带连接覆盖市区,形成城乡一体的绿化空间布局;

通过公园、广场、道路、庭院、社区全方位的城市园林绿化,实现城区园林化、郊区森林化、道路林荫化、庭院花园化。

二、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作用

(一)进一步调整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要按照“科学性、系统性、原创性、前瞻性”的原则,统筹考虑中心城区上档升级与开发区、工业新区等的开发建设,科学制定各类城市绿地的发展指标,合理安排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建设和市域大环境绿化的空间布局,进一步调整完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

要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的规划思想和设计理念,积极探索城市绿化规划方面的先进技术和适用方法,增强绿地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要于2009年底前编制完成。

(二)组织编制重点区域保护性专项规划。

加快组织编制市区海岸线、山体、河道、湿地等重点区域的保护性专项规划,合理划定“核心区”与外围“缓冲区”,有针对性地提出生态保护和空间管制措施,对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田耕地、林地、湿地、山体、岛屿、水域等进行科学整合,妥善处理保护与建设、绿化与开发、生态与产业的关系,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编制实施三年绿化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要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工作思路,立即组织编制威海市区3年绿化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分清轻重缓急,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资金投入、完成时限、责任分工等事项。

对公共绿地、景观通道、城市出入口等重点绿化工程,要认真选择规划设计单位,确保建成精品工程。

对跨区域重点绿化项目,要严格采用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苗木规格、统一技术规范、统一检查验收、分别负责施工和后续管理模式,确保一次投入、一次成型、一次见效。

三、工作重点

要充分利用得天独厚的自然优势和良好的基础条件,立足滨海城市特色,突出山、海、路、园、河、村六个重点,迅速掀起美化城市、绿化家园的热潮,从绿量、色彩、档次、品位等方面

实现城市园林绿化向更高层次提升。

(一)推进城市道路绿化上档升级。

要按照管辖区域和责任分工,对各主次干道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本着“增总量、扩规模、创精品”的原则,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该补栽的立即补栽,该改造的立即改造,该提升档次的立即提升档次。

中心城区要按照“建精品、造园林”的要求,以市区“两纵两横”主干道为重点,引进一批色彩丰富的树种和花卉,及时补栽一批高大乔木,进一步丰富季相变化,增加绿化层次,提升绿化品位。

对已建成道路,要进一步完善绿地植物配植和栽植结构,使街道绿地成为错落有致、疏密相间、搭配自然、季相丰富的林荫大道。

对新建道路,要留出绿化空间,主次干道两侧绿化带原则上不得少于30米。

文登市、环翠区、高区、经区和建设、公路等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对机场路、环山路、疏港路、青威高速路(温泉至工业新区段)等连接线的道路绿化进行改造提升,突出有宽度、有密度、有厚度、有层次的特点,多栽落叶树和季相花木,形成品相丰富、规模较大的绿化长廊。

以上重点道路绿化工程,要确保于200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

(二)抓好公园绿地改造建设。

本着近期效果与远期景观、重点景观与普遍绿化相结合的原则,对已建的公园广场、街旁绿地、游园、休闲园等实施全覆盖、立体式、多网络绿化,补栽一批遮荫大树,全面增绿量、上精品、提档次。

对城区、城郊结合部、村镇等空白地段或有碍观瞻的区域,要采取造园增绿、拆违建绿、拆墙透绿、见缝插绿、垂直挂绿等多种形式,建成一批各具特色的绿地公园。

在公园改造建设中,既要考虑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又要突出地方特色;

既要适当栽植一些见效快、绿化效果好的树种、花草,又要搞好廊道、雕塑、灯饰、管线等相关设施的配套,形成内涵丰富、功能完善的绿色休闲场所。

公园建设和改造任务要确保2年内完成。

(三)加快山体园林绿化建设。

一是围绕城区山体建设城市公园。

坚持园林艺术与城市文化的有机融合,高标准改造环翠楼公园;

充分利用塔山的山体绿化,尽快启动塔山公园改造工程,为市民提供方便、舒适的休闲活动场所。

二是围绕城郊山体建设郊野公园。

按照生态优先、方便市民的原则,根据区域人口集聚分布情况,围绕古陌岭、烟墩山、大顶山等山体,建设郊野休闲公园,增设一批体育健身、休闲娱乐设施,满足市民游园观景、休闲锻炼等需求。

三是围绕城外山体建设森林公园。

对里口山、麻子山、磨尔山、棉花山、摩天岭等山体进行全面保护,严禁毁林、开山采石等活动。

对废弃石窝子、裸露岩石等进行整治,加大种植密度,增加绿化总量,丰富绿化色彩,再建设一批国家、省、市级森林公园。

以上项目,由规划部门负责抓紧完成市区山体保护规划,由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公园项目,由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分头负责组织实施山体保护、采石场治理、郊野公园和森林公园等项目,力争用2-3年时间取得明显成效。

(四)打造滨海园林绿化精品。

着眼滨海特色和园林特色,对市区滨海公园进行总体策划,进一步突出主题性、功能性、差异化特点。

要科学划定海岸线保护区域,实施蓝线管制,开发利

用岸线资源,保持海岸线的连续性、开放性、生态性。

结合金线顶区域改造,抓好金线顶公园的园林景观建设,打造国际性海滨旅游度假基地。

加快九龙湾公园、西海岸公园、张村北海公园、初村北海公园建设,形成我市旅游产业和群众休闲的新亮点。

(五)加强河道绿地系统建设和生态保护工作。

对已改造的河道,要进行绿化上档升级;

对尚未改造的河道,要本着“治污、蓄水、行洪、增绿、造景”的原则,结合湿地保护、公园建设,确定河道建筑控制线,划定安全防护绿线,拆除在规划洪水线以下的各种阻水物体,原则上主要河道两侧绿线不得少于30米、控制线不得少于100米。

要加快对五渚河、温泉河、逍遥河、石家河、初村河、羊亭河、草庙子河等河流绿地系统和生态保护的规划建设,2009年9月底前完成规划设计方案编制,2010年要全面开工,争取3年内建设一批沿河生态绿色走廊。

(六)努力建设绿色和谐社区。

要结合城中村改造和农村居住工程,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城乡社区绿地、公园、广场,全面提高社区绿化档次。

要鼓励单位和市民搞好庭院绿化、阳台绿化、墙体绿化、室内绿化。

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庭院绿化创建活动,按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标准改造一批单位庭院和居住小区。

建设、规划、园林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从规划编制、工程设计、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凡绿地率不足、建设标准不达标的新建居住小区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四、工作措施

(一)层层落实责任。

实行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各市区政府、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管委是城市绿化的第一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是辖区城市绿化的直接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有关单位是“门前三包”、庭院绿化的责任主体,凡未完成园林绿化任务、考核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当年不能参加评先评优,所在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搞好协调,把各项目标任务分解量化,落实到责任单位,切实履行好绿化管理职责。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及时解决绿化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监督考核。

建立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考核机制,强化公园、道路、广场、绿地、游园的管理,制定检查评分标准,定期组织对市区城市绿化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比、现场观摩,检查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

要把城市绿化绩效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并实行奖励政策,市级财政每年拿出500万元专项资金,对中心城区绿化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三)加强精细化管理。

要进一步确立城市绿化“三分建设、七分管理”的理念,坚持建设、管养并举,更加注重管理,积极推行绿地养护标准化、精细化,量化管理标准,细化工作规范,确保绿化管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加快推进城市绿化建设管养的“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进程,抓好城区绿化维护的招标管理,进一步落实专业建设管理队伍,加大技术投入力度,实现绿化建设管养市场主体多元化。

要严把绿化项目建设、管养质量关,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提高绿地管理的整体水平。

(四)加大绿化投入。

各级财政要对城市绿化给予重点倾斜,确保重点绿化工程和绿化养护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充分发挥我市投融资中心的职能作用,通过部门联动和市场化运作,建立项目融资、土地储备、以地生财、滚动发展的良性运作机制。

积极推行城市绿地“认养”与“冠名”,积极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建城市绿化项目、苗圃和花卉基地。

(五)坚持依法管绿。

严格执行工程项目“绿色图章”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绿化工程要与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做到绿化方案有评审、施工有监管、竣工有备案。

对因区位、地形等特殊原因导致绿化达不到标准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破坏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新的经营性开发建设。

对乱砍、乱伐、毁坏、侵占绿地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限期恢复绿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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