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办法杭州市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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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杭州市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

《理办法杭州市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

法律援助业务档案是法律援助中心履行法律援助职能,为贫困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真实记录。

它体现了援助机构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的归档和管理,根据《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简称业务档案)是指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二条业务档案卷宗材料由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负责整理,法律援助中心(简称中心,下同)统一归档。

第三条中心收到承办律师办结的案件基本材料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按统一要求格式进行归档,材料不齐全的,退回补充。

第四条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具体要求

一、业务档案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二类,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类包括代书、谈判、调解、仲裁代理和其他非诉讼业务。

二、业务档案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三、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简称案件承办人员,下同)承办业务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必须用钢笔书写、签发或打印,要求字体工整、清晰,并一律采用a4纸,原件非a4纸的,应粘贴在a4纸上。

四、业务案卷必须使用与a4纸同样大小的纸张。

第五条业务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

一、案件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开始承办案件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二、案件承办人员应在案件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案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三、对已提交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应将其复印件或副本入卷归档。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质量检查证明、保管处所等记载后归档。

第六条业务档案内归档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侦察阶段:

刑事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

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会见函;

会见笔录;

其他材料(取保候审申请书、控告、申诉申请书等等)。

2、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

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刑事辩护委托书;

会见函;

会见笔录;

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起诉意见书等);

其他(提请调查取证申请书、律师调查材料等)。

3、审判阶段:

刑事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

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刑事辩护委托书;

起诉书(上诉书、抗诉书);

阅卷笔录(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会见被告人会见证明;

会见被告人会见笔录;

律师调查记录(证据材料);

出庭通知书;

出庭笔录;

辩护意见(代理意见、辩护词、代理词);

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上诉书);

其他。

二、民事代理

民事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

民事法律援助公函;

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合同;

起诉状、上诉状或抗诉书,答辩状;

阅卷笔录(材料复印件);

询问当事人谈话笔录;

调查材料(律师自行调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

诉讼保全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证据保全申请、先行给付申请);

出庭通知书;

出庭笔录;

代理词;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三、行政诉讼代理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通知书;

法律援助公函;

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合同;

起诉状、上诉状或抗诉书,答辩状;

阅卷笔录(证据材料复印件);

询问当事人谈话笔录;

律师调查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

出庭通知书;

开庭笔录;

代理词;

行政判决书、裁定书。

四、非诉讼案件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通知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合同;

中心介绍信及相关的其他手续;

询问谈话笔录;

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律师收集调查的材料;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具体办理的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各种非诉讼文书;

第七条终止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案件承办人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立卷归档,卷后应附上终止法律援助的相关依据。

第八条法律援助业务档案装订要求

一、业务档案的装订要求按统一格式,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页号位置打在正面右上角。

卷内目录统一电脑制作。

二、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文书材料,对破损材料要修补、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一并立卷,对字迹难以辨认材料应当附上手抄件,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

需附卷的信封要平放,并保留邮票。

三、装订案卷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

第九条法律援助案卷应在案件办结后十五日内整理立卷装订,交由法律援助中心档案管理员统一归档。

第十条档案保管员接收档案时应当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可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员对归档档案应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加盖“归档”章。

第十二条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分诉讼和非诉讼)、保管期限、年度顺序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

第十三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合并保管的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形成的后卷随前卷保管。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员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

第十五条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原案件承办人因工作需要,可以调阅原承办案件已归档的案卷。

第十七条外单位或当事人要求借阅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的,应出示调卷申请,经主任批准,办理好借阅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凡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业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律不得借阅和查阅。

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需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凡经批准允许查阅的档案,可以摘抄或复印所查阅的内容,但密级档案不在此列。

第二十条对查阅或借出的业务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催还。

返还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中心领导汇报并及时追查。

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人事秘密。

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属于长时期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

凡属于一般时间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

第二十三条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案卷归档后的下一年起算。

第二十四条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参照《法律援助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档案室的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移交登记簿、档案销毁登记簿、档案检索卡片列为永久保管(提供相关蓝本)。

第二十六条对于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由中心主任、档案管理员和律师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

第二十七条经鉴定,对仍有保管价值的案卷,应采取提高保管期限档次的办法延长保管期限。

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连同销毁报告一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经书面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八条为防止遗失和泄密,销毁档案应由两人负责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档案库房应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

室内要保持清洁、整齐、通风。

第三十条档案库房要专用,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严禁在库房內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十一条随卷归档的特种载体档案,应单独存放,防止磁化,并根据保管期限定期复制。

第三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对于破损、虫蛀、鼠咬、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

发现案卷丢失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积极查找。

第三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因岗位变动或调动工作时,应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法律援助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刑事档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危害国家安全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普通刑事犯罪判处十五年以上的案件;

2、反映一定的社会历史情况并有代表性的或有重大影响或对律师业务研究有重大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件;

3、重大涉外案件;

4、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律师有重大不同意见的案件;

5、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

1、危害国家安全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包括判处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免予刑事处分及缓刑)的案件;

2、普通刑事犯罪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案件;

3、一般涉外案件;

4、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给予其他刑事处罚的案件;

2、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二、民事代理档案: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房屋、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等不动产权益纠纷案件;

2、反映一定社会历史情况有代表性的案件;

3、在本地区以上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诉讼标的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案件;

5、较大的涉外案件;

6、对律师业务研究有重大参考价值的案件。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

1、诉讼标的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案件;

2、一般涉外案件;

3、疑难的离婚和离婚涉及子女、财产的案件;

4、赡养、抚养案件中需要长期供养生活费的案件;

5、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6、缺席判决的案件;

7、宣告失踪、死亡的案件;

8、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一般民事案件;

2、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发布部门:

杭州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

xx年04月01日xx年04月01日

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实施日期:

第二篇:

安徽省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安徽省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业务立卷存档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办法(试行)》,结合法律援助业务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应按照本规定由承办人立卷归档。

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业务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在编工作人员、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三条法津援助业务立卷分诉讼、非诉讼和公证事务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非诉讼类包括仲裁代理、咨询代书等。

第四条法律援助业务立卷归档,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进行。

跨年度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归档。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并开始承办法律援助业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业务办理完毕后,及时填写法律援助结案表,连同本规定所列的其他有关卷宗材料立卷。

第六条法律援助中心在编人员的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存档于所在的法津援助中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存档于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公证卷宗由公证处按有关规定立卷存档于公证处。

第七条法律援助业务立卷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法律援助结案表、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材料应按照法律援助诉讼程序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一)刑事辩护卷

1、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或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文件;

2、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3、询问申请人笔录;

4、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呈批表;

5、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函;

6、法律援助合同;

7、委托书;

8、起诉书、上诉书、一审判决书;

9、阅卷笔录;

10、会见被告人笔录;

11、调查材料;

12、出庭通知书;

13、辩护词或代理词;

14、裁定书、判决书;

15、法律援助结案表;

(二)民事代理卷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文件;

2、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3、询问申请人笔录;

4,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呈批表;

5、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函;

6、法律援助合同;

7、委托书;

8、起诉书、答辩状或上诉书,被上诉人答辩状;

9、调查材料;

10、出庭通知书;

11、代理词;

12、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3、法律援助结案表;

(三)非诉讼法律事务卷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文件;

2、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3、询问申请人笔录;

4,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呈批表;

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6、法律援助合同;

7、委托书;

8、律师调查材料;

9、处理具体法律事务形成的法律文书;

10、法律援助结案表.

第八条行政诉讼代理、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公证业务卷依有证立卷的规定排列。

第九条法律援助中心终止委托的法律援助业务,仍应按上述各类卷宗排列顺序立卷。

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法律援助人员对终止委托所作的说明,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十条法律援助业务立卷卷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

两面有字的须两面编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十一条立卷人用碳素或篮黑墨水钢笔(签字笔)填写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及法律援助结案表。

要求字迹工整、内容具体、详尽。

第十二条入卷材料应如实反映办案的全貌,对不规范和不符合存档要求的材料进行加工处理:

1、传真件不得直接入卷,须对其复印后,将复印件入卷;

2、对破损材料须复制修补,修补后的复印件排在原件之后;

3、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须附晰抄件,主要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后附后;

4、对不足16开的纸张须用16开纸张粘贴衬底,反之折叠取齐。

第十三条承办案件日期以法律援助合同签定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证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准。

第十四条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

在线绳活结处须贴上法律援助中心封签。

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姓名章。

每个案卷厚度以不超过二百页为宜。

若过厚可分开装订成二册等。

第十五条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法律援助业务卷宗,均应由法律援助中心列为密卷,在卷宗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业务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业务办结后2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随卷存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资料、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姓名、内容、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一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

河北省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河北省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律师案件档案立卷归档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参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等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案件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立卷归档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法律援助律师案件档案分为诉讼、非诉讼两大类,应当分别立卷。

诉讼类主要指刑事辩护(含刑事代理)、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类主要指仲裁、公证、司法鉴定、申诉以及调解代理等。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的档案文书应当使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印制的统一式样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及立卷卷皮。

第五条法律援助律师办理的案件档案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援助事项的应当合并立卷,但不在同一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合办的法律事项除外。

法律援助律师承办跨

1年度的案件,应在办结年立卷。

第二章案卷材料及排序

第六条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0日内,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装订完毕的卷宗,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改正。

第七条法律援助律师案件档案应当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卷内档案材料应当按照诉讼程序进程或者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的时间顺序排列。

第八条对不能装订入卷的录音带、录像带等实物证据,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在实物证据上注明案由、受援人姓名、录制人、录制时间、档案编号等内容,交本人所在从业机构归档。

第九条诉讼类法律援助案件卷内材料及排序:

(一)刑事卷

1、卷宗目录;

2、受援人身份证明(当事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

3、经济困难证明(当事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

4、受援人提供的有关案件材料(当事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

5、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或者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非人民法院指定);

6、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

7、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告之函;

8、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

9、起诉书(上诉书或者抗诉书)等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

10、阅卷笔录;

11、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12、调查取证材料;

13、一审法院判决书(上诉案件);

14、出庭通知书;

15、庭审笔录;

16、辩护词或者代理词(重大疑难案件应当附集体讨论记录);

17、人民法院裁定书或者判决书;

18、其他案件材料

19、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

20、备考表

以上2至5项材料视情况入卷。

社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援助机构以外人员办案的,2至5项材料一般不装订入卷。

(二)民事代理卷

1、卷宗目录;

2、受援人身份证明;

3、经济困难证明;

4、受援人提供的有关案件材料;

5、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6、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

7、授权委托书;

8、起诉书、上诉书或者答辩状;

9、阅卷笔录;

10、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11、调查取证材料;

12、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等律师文书;

13、一审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上诉案件);

14、出庭通知书;

15、庭审笔录;

16、代理词(重大疑难案件应当附集体讨论记录);

17、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16、其他案件材料

18、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

19、备考表

以上2至5项材料视情况入卷。

社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援助机构以外人员办案的,2至5项材料一般不

4装订入卷。

第十条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卷内材料及排序

1、受援人身份证明;

2、经济困难证明;

3、受援人提供的有关案件材料;

4、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5、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

6、授权委托书;

7、法律援助律师制作的谈话笔录、调查取证笔录等律师文书;

8、案件调解笔录;

9、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说明原因并加盖法律援助律师从业机构的公章;

第十一条行政诉讼代理的案卷参照民事诉讼代理案卷材料排序立卷;仲裁、公证、司法鉴定、申诉以及调解代理案卷参照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案卷材料排序立卷。

第十二条终止(中止)办理的法律援助事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应当依照上述各类业务案卷材料排序订卷,应当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中止)的书面材料或者承办法律援助律师终止(中止)代理原因等材料,以及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批意见收入卷中,顺序列备考表之前。

第三章立卷编目和装订

5第十三条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案件中的证明材料、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等文字材料应当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体应当整齐,字迹应当清晰。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律师案件档案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都有文字的应当两面编页号,页号标注位置为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为左上角。

第十五条卷内材料需要说明的,应当填写在备考表内。

第十六条诉讼类法律援助事项收案日期以与受援人委托书签订日期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案件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委托书约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日期为准;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收案日期、结案日期,以与受援人委托书约定的终止代理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律师案件材料装订前应当进行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原件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打印件或者手抄件,有外文材料的还应当将中文翻译材料附后。

卷面统一使用a4纸,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应当用a4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按卷面大小折叠或者裁剪整齐。

入卷的信封(保留邮票)等其他折叠材料应当展开,案件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剔除干净。

第十八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法律援助律师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在档案

6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第十九条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居中均匀打三孔钉牢,卷宗装订完毕,应当在线绳活结处贴上设区市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公章。

第四章归档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装订完毕的结案卷宗,除典型案例留存备查外,其余退回承办人员所在的从业机构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冀法援[xx]1号《河北省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

重庆市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重庆市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的补充规定

(试行)

一、侦查阶段法律援助通知辩护案件归档含以下材料:

(一)通知辩护公函;

(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原件);

(三)委托代理/辩护协议;

(四)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复印件;

(五)会见笔录;

(六)律师收集的证据材料;

(七)集体讨论记录;

(八)辩护意见;

(九)起诉意见书或撤销案件决定书;

(十)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报告表(原件);

(十一)需要入卷归档的其他材料。

其中

(六)、

(七)项材料为可选择项,如无相关材料,无需归档。

二、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通知辩护案件归档含以下材料:

(一)通知辩护公函;

(二)起诉意见书;

(三)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原件);

(四)委托代理/辩护协议;

(五)会见笔录;

(六)阅卷笔录及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七)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或证据材料;

(八)集体讨论记录;

(九)辩护意见;

(十)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

(十一)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报告表(原件);

(十二)需要入卷归档的其他材料。

其中

(七)、

(八)项材料为可选择项,如无相关材料,无需归档。

三、人民法院通知强制医疗代理的案件按刑事类案件归档。

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公函应作为案卷必备材料入卷归档。

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转交的法律援助申请按《重庆市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

五、

六、八条规定归档。

五、集团案件按一案一号编号,可根据归档材料情况合并装卷,不同案号但材料相同的,在合并装卷时只归档保存一份。

第五篇:

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指派办法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指派办法》的通知

(杭司[xx]35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

现将《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指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

二○○四年四月一日

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指派办法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特制定本办法:

一、法律援助案件案源

1、当事人申请;

2、人大、政府指定;

3、法院指定;

4、其他。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1、属法律援助服务事项,具体有:

(1)刑事案件;

(2)离婚、继承;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

(4)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5)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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