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食品安全案件查处流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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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食品安全案件查处流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一)畜收业产品案件的查处

1、当发生在动物养殖环节,动物污染、使用违禁药物和使用不合格饲料等影响肉食品质量安全案件时:

由市农业局负责,市商贸胆务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查清染疫动物及产品的来源、去向,收缴、销毁问题动物及产品、饲料。

2、商贸服务业局要加强定飞屠宰厂(点)的监管,发现牲畜私宰窝点,由市商贸服务业局负责,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市容局、市公安局配合,组织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依法取缔非法屠宰点,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3、市质监局要加强对肉制品加工企业使用的原材料采购的监督检查。

当发现肉制品加工企业使用私宰肉、病害肉及其肉质品、非法入境肉类产品的不法行为,市质监局负责,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商贫服务业局、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依法严厉打击。

并收缴、销殷使用不合格肉制品生产的产品。

4、市工商局要严把畜禽肉质量市场准入关,督促市场业主审核入场经营者资格及牲畜产品检验检疫证明,严格凭“两证两章”上市制度。

当流通领域(一超市、商店、农贸市场)发生经营私宰肉、病害肉案件时,由市农业局认定是否是未经检疫、病害肉并出具认定证明,市工商局负责,依法进行查处,并收缴、销毁问题肉制品。

5、便民早市、占道市场及流动摊贩肉制品案件的查处由市市容局负责,市农业局、卫生局、市商贸服务业局配合,依法取缔乱一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经营肉制品的流动摊贩,收缴、销毁未经检疫检验的肉制品。

6、卫生局要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一的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检查,依法查处宾馆、酒楼、餐馆、饮食店和集体食堂等餐饮单位采购、使用私宰肉、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其产品等行为。

(二)种植业产品案件的查处

当发生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大米等种植业产品有质量案件时,由市农业局负责,市商贸服务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福州出一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查处农药残留超标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的来源,打击违乡却戈规使用禁限用及未登记农药生产农产品的行为。

组织开展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等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检,收缴、销毁问题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等初级农产品。

当发生大米、小麦等粮食类、食用油等粮食类产品案件时,由市粮食局负责查处,市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配合,严厉打击在大米、小麦、食用油中掺非食用物的行为,收缴、销毁不合格产品。

(三)水产品案件的查处

当发生水产品案件时,由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市工商局、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查处问题水产品的来源;

属于本地的水产品,以水产养殖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水产品生产企业和水产苗种生产企业等单位为重点,开展渔药、饲料等投入品检测,严厉打击水产育苗、养殖过程中违法违规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及其它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水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生鲜超市水产品的监督抽检,市工商局依据市海洋与渔业局质量检测结果对水产品销售企业及批发市场销售者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当出现进口水产品质量问题时,由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查处,海洋与渔业局、工商局配合,收缴、销毁不合格产品。

(四)饮用水案件的查处

由市建委负责,市房管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配合。

1、当水源地受污染时,市环保局负责,市水利局、市农业局配合,查处污染源头,严厉打击破坏饮用水源地的违法行为,严惩破坏水源的企业和个人,组织水源清污,开展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整治,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2、当二次供水出现污染时,市建设负责,市房管局、市卫生局配合,查清污染源,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对全市供水企业开展安全运行评估,开展城市供水水质检查,组织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

3、当发生瓶(桶)装饮用水质量案件时,由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查清水的来源,属于福州生产的,由市质监局对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进行查处,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提高瓶(桶)装饮用水质量;

流通领域的由市工商局查处;

餐饮业的由卫生局查清水的来源;

收缴、销毁问题水。

(五)加工食品案件的查处

当生产领域出现加工食品案件时,由质监局负责查处,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1、当出现非法生产食品添加剂、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时,市质监局负责,市卫生局、市工商局配合,对非法生产、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进行查处,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开展严厉打击生产加工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建立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违法企业黑名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非法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收缴、销毁问题产品。

2、当加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由质监局负责对生产厂家的查处,工商局负责对经营单位的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厂家和经营商,收缴、销毁问题产品。

3、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发生食品案件时,后厂加工部分实行分类监管,由质量监督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分类负责查处。

一是面包加工店、面制品加工店、糕饼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不包括豆浆店)、肉制品加工店(不包括卤味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后厂加工部分由质监部门负责。

二是超市自制自售熟食部、卤味店、奶茶店、包子店、馒头店、饺子店、豆浆店、鱼丸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加工部分由卫生部门负责。

上述两类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前店部分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4、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等)出现质量问题时,由市粮食局负责,对生产、加工环节,销售单位、企业的查处,市农业局负责对种植环节的查处,市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厂家和经营商,收缴、销毁问题产品。

(六)餐饮业案件的查处

当出现餐饮业案件时,由市卫生局负责,市教育局、市工商局、质监局、市建委、市旅游局、市市容局配合。

1、当餐馆、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游点、小型餐饮单位出食物中毒时,市卫生局立即组织就近医院对患者进行抢救,迅速查清中毒原因,查封有毒、有害物质,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根据通报迅速组织人员在各自监管领域抽查同类产品,市建委、教育局、旅游局配合查处,并做好稳定人心工作。

市建委、教育局、旅游局配合查处,并做好稳定人心工作。

2、当市民投诉餐饮业案件时(使用不合格食用油、滥用添加剂、食品变质等),由市卫生局负责查处,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市容局配合,严厉打击非法使用不合格食用油、滥用添加剂、使用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收缴、销毁不合格食品。

(七)流通领域案件的查处

当发生流通领域(超市、商店、农贸市场等)的食品案件时,由市工商局负责查处,市质监局、市商贸服务业局、市卫生局、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酒类案件由市商贸服务业局查处,市工商局配合;

进口食品案件的查处,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口环节的检验检疫,把把准入关,进入流通环节后,由市工商局查处,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质监局配合;

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收缴、销毁不合格产品。

(八)餐厨废弃物案件的查处

当发生餐厨废弃物案件时(违规收集、运输、处置地沟油、烤鸭油,用餐厨垃圾喂养牲畜等),由市市容局负责查处,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农业局配合,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地沟油、烤鸭油、用餐厨垃圾喂养牲畜都违法行为。

(九)问题乳粉案件的查处

当发生问题乳粉案件时,由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卫生局共同查处。

1、当发生流通领域销售问题乳粉案件时,由市工商局负责查处;

2、当饮料中发现使用添加问题乳粉案件时,由市农业局负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查处;

3、当加工食品中发现问题乳粉时,由市质监局负责查处;

4、当餐饮领域发现问题乳粉时,由市卫生局负责查处。

严厉打击销售问题乳粉、把问题乳粉添加到食品、饲料中的违法行为,收缴、销售问题乳及添加产品。

(十)保健食品案件的查处

当发生保健食品案件时,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配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人体健康的保健食品,收缴、销毁有毒、有害人体健康的保健食品。

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省人民检察院、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规定〉的通知》(闽检会[2004]8号)精神。

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食品安全案件时,要本着有利于对涉嫌仪器安全案件从快查处,从严、从重打击犯罪行为的原则移送。

(一)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后的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移送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材料的同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抄送涉嫌犯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的目录。

(二)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场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如果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三)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四)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但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涉案物品的案件,只移送物品清单。

(五)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虽有犯罪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在七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退回相关案卷材料;

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六)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案件可能涉嫌犯罪、暴力抗法、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生命一安全时。

要求公安机关派员配合,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

发现案件可能涉嫌犯罪时,应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协助行政执法机关控制犯罪嫌疑人,配合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

对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犯罪案件时,提请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民协助。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遇到阻碍执法、拒不执行等情况时,对拒不配合调查或存在逃匿可能的现场加工业主或人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协助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置留涉案人员,保证行政执法顺利进行;

对拒不交待姓名的,调查取证受到影响时,公安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59条第4款规定,对涉案嫌疑人48小时置留。

五、案件反馈、报告、通报、时限

(一)反馈

食品案件的反馈原则上按谁受理谁反馈,谁负责到底;

当职能明确、移交清楚的案件也可由查处单位反馈;

由食安办受理、协调的案件由食安办负责反馈。

(二)报告

案件结案后,单独查处的案件,查处单位应该将案件查处的情况及时书面报市政府、市食安办,由市食安办报省食安办;

联合查处的案件由各查处单位书面报食安办,由食安办汇总综合后报市政府和省食安办。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如有需要应随时报告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

(三)通报

食品安全案件的通报由食安办汇总后报市政府,市政府把关后,由市政府新闻办向媒体通报,再由媒体对外公布;

对重大案件、舆论热点问题对外发布信息,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任何查处单位和个人不得不经允许向媒体公布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和案件结论。

如果要接受媒体现场采访,需经市政府同意,并由查处单位领导指定专人负责。

(四)时限

1、受理时限。

食安委成员单位都要在第一时间内受理食品案件的举报,不得推诿。

2、案件受理后报告的时限。

属重大、敏感问题情况紧急的立即电话报告,一天内书面报告;

一般案件一个月汇总上报一次。

3、案件查处时限。

案情简单的:

接到投诉、举报或发现案件线索后,行政执法机关5天内要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答复,立案的,从立案之日起,60天内结案;

案情复杂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

涉嫌刑事犯罪的按司法机关办案要求时限结案。

不立案的,5天内要向投诉、举报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4、反馈时限。

结案后三天内向举报人反馈。

5、报告时限。

案情简单的,查处单位结案后一天内向市食安办报告,食安办一天内向省食安办和市政府报告;

案情复杂的查处单位结案后三天内市食安办报告,市食安办三天内向省食安办和市政府报告。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对单位的奖励

按照《福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实施。

2、对投诉举报的奖励

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另订

(二)责任追究

1、食品安全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和监管责任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和问责,按照《福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实施。

监管部门立案后,没有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查处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食品安全法》和本规定造成一般后果的,由市政府效能办给予效能告诫;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由纪检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犯罪的交司法部门查处。

2、对出租场所业主的责任追究。

对把房屋、场所出租给“三无”(无工商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企业和个人,从事非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牲畜私宰等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提供房屋、场所的业主进行查处,按案值3倍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一年租金5-10倍的罚款)。

房屋、场所业主发现租用人员所租房屋、场所是用于从事食品非法生产加工、销售、牲畜私宰等违法活动,主动进行举报,并及时终止租赁合同的,免于处罚,并按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3、对物流配送企业的责任追究。

物流配送企业在接收肉制品等食品运输配送业务时,应严格查验三证(即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核查寄送食品实物与填写物品的一致性,有效切断无证腊肉制品等食品的运输链;

对明知是“三无食品”、有毒有害食品还为其运输配送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物流配送企业处运送标的物3-5的罚款。

附:

1福州市食品安全问题联合查处应急小组联系名单

2、食品案件查处流程图

福州市食品安全问题联合查处应急小组联系名单

成员单位

分管领导

电话

联络员

固定电话及手机

16

食品安全案件联合查处流程图

部门职责不明确或交叉的

属于本

部门的

不属于本部门的,由接诉受理部门移交

投诉人举报

市食安办受理

职能部门受理

上报市食安办,由市事安办统一协调、明确负责查处的部门

职能部门立案查处

移送司法

机关的

不移送司

法机关的

单部门查处的,由查处部门负现上报、反馈

多部门联合查处的,由各部门按市食安办要求的时间上报

委各成员单位

市政府

省食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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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办

部门职责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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