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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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时间轴线和现场多向开放空间的有机组合,就构成了承载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时空框架。

2.气候气象

气候气象是影响森林火灾案件发生和现场燃烧蔓延态势的充分条件。

因现场可燃物的易燃程度和火的蔓延传播与其含水率有关,含水率降低燃点也会降低,易燃程度随之提高,火的蔓延速度快传播范围广。

受气温、降水、湿度、风力等气象因素的影响,当某地气温高、湿度小、空气干燥、降水少、风力大的高火险时期,只要有火源产生,就可引燃可燃物并快速蔓延发生森林火灾。

反之,即使有火源产生,也不易发生森林火灾。

气候气象是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特殊的构成要素。

3.森林植被

森林植被是指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可燃物,也是火灾所损害破坏的对象。

现场可燃物包括地表上的乔木、灌木、草类、苔藓、蕨类、地衣、枯枝落叶,以及地表下的腐殖质、泥炭等。

这些可燃物的林相、林分、林龄、郁闭度、含水率、载量、分布等不仅会影响森林火灾能否发生,而且还会决定森林火灾的种类、损失、火势蔓延趋势及强度。

因此,森林植被也是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的构成要素之一。

4.地形地貌

地形地貌是指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山形地势,也就是火烧迹地的地形地貌。

因日照、气温、降雨、贮水、地形风等诸多因素,不同的坡向、坡位、坡度、海拔高度、山脊、山谷、平地、高地、湿地、河流、湖泊等地形地貌会直接影响森林植被的分布,同时也会形成不同的小气候。

由此直接影响可燃物的易燃程度,制约林火的蔓延传播速度和方向。

5.现场火源

现场火源是形成森林火灾的必要条件,也是确定起火原因和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

根据燃烧原理,火源、助燃物和可燃物三者缺一不可。

当气象和植被均具备高火险条件时,只要有火源产生就可能形成森林火灾。

不同种类火源的产生也有各自的规律和条件,每一种火源都与现场特定时空发生的自然现象、有关人员活动有内在的联系。

6.痕迹物证

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痕迹物证是现场信息的载体,也是确定火源种类和起火原因、认定行为人及评估损失的重要证据。

如现场中燃烧、雷击、电线短路、电磁、爆炸、整体分离、手印、足迹、工具、枪弹、动物蹄迹、生产生活设施、机械、木材、药材、山特产品、猎具、衣物、食品、包装袋、器皿、炭泥、发酵植被物、香烟、火机、微量物质等痕迹物证。

7.人员行为

除自然火源以外,人为火源形成的森林火灾均与有关人员行为密切相关。

由于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不同,森林火灾的起火原因也各有差异。

无论主观上故意、过失或意外,产生火源的行为都可通过发案时空、感知记忆、现场状态及痕迹物证等直接或间接反映出来。

如行为人的案前准备、进出现场路线、起火部位活动、案后反常等,都是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8.环境变化

由于有关事件的发生或相关人员的行为产生火源引发森林火灾,因此现场也会形成相应的痕迹,物品的增加或减少、产生或灭失、位移或破损等。

同时火场因燃烧、扑救、自然等因素也会形成形态各异的环境变化。

起火前后现场环境的各种变化,是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显著特征。

如盗伐现场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起火前现场留有伐根、工具等痕迹,火场外有运出的木材,起火后燃烧产生烟雾和火光,现场有烧毁烧损的林木等。

以上森林火灾案件现场要素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

时空是现场的存在形式,气候气象、森林植被、地形地貌是森林火灾发生的充分条件,现场火源是必要条件,痕迹物证是现场的基础,人员行为是现场的核心,环境变化是有关事件发生、人员活动、植被燃烧的必然结果。

(三)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特点

根据发案过程和现场构成要素,森林火灾案件现场与其它案件现场相比较,无论是外观整体态势,还是有关人、事、物的内在联系,都具有以下特点:

1.现场暴露性

因森林火灾发生在野外,现场属于开放的空间,灾前产生火源的事件或人员活动情况一般是显而易见的。

起火后植被的燃烧也会发光、形成烟雾和声响,蔓延燃烧痕迹明显稳定不易消失。

如:

雷击痕迹及闪电雷声,起火部位的生产生活设施、人员活动迹象,燃烧蔓延痕迹方向、烧毁烧损林木,放火因果利害关系等在现场都有一定的暴露。

2.现场破坏性

可燃物的燃烧是现场被破坏的主要原因,植被燃烧越彻底现场破坏越严重,加之野外空旷、天气变化、人为扑救等原因使森林火灾案件现场更加复杂。

由于燃烧使现场可燃烧物化为灰烬,产生的高温使大部分痕迹物证灭失;

自然界的日照、降水、刮风等对现场原始状态的破坏;

扑救山火打隔离带或“用火攻火”;

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等。

3.时空追溯性

森林火灾案件现场时空的追溯性,是从确定火源产生时间和地点的角度,以查明火源种类和起火原因为目的逆向思维。

在此暂不考虑森林火灾燃烧多长时间,现场范围有多大,只要依据森林火灾的燃烧时间轴线反向追溯至火源产生时间,依据现场可燃物蔓延扩展规律圈缩追溯到最初起火部位,高效准确地查明火源产生的时空,就可确定这一特定时空与火源有关联的人、事、物。

4.勘查前瞻性

森林火灾发生后,现场勘查人员第一时间很难到达中心现场,即使到达现场也不能进入未熄灭的火场进行勘查,火被扑灭或自然熄灭现场已遭到严重的破坏。

临时勘查外围现场也不可能掌握灾前现场及周边基本情况。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及各地的发案规律,一般是可以预测森林火灾的发生时间和重点区域。

为此,发案前即勘查重点区域环非常境,采集基础资料和动态信息,是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一个重要特点。

5.火源特定性

根据火源产生的规律,不同种类火源的出现时间、地点和引燃起火过程也各有差异。

每一种火源都与现场特定时空发生的自然现象、有关人员活动有内在的联系。

自然火源的产生要具备雷击、炭泥自燃等条件,人为火源的产生与有关人员某种生产、生活活动密切相关。

虽然森林火灾的火源种类较多,但每起案件现场火源都与特定的人、特定的事、特定的火源有直接的关系,很少出现几种火源引发一起森林火灾的现象。

6.火因关联性

火源是引发森林火灾的必要条件和直接原因,每一起森林火灾的起火原因都与产生火源的人、事、物具有关联性。

自然火源的起火原因,要符合自燃条件或客观现象,只有具备产生自燃火源的条件才能引发森林火灾。

人为火源的起火原因,由于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产生火源的行为,现场中就会遗留有痕迹物证,也会通过现场环境的变化,反映出不同的动机和目的。

因此也可确定是放火、失火和意外起火。

起火原因的关联性,是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显著特点。

二、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

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是指森林公安机关的侦查、技术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和调查访问等方法,对与森林火灾案件有关的时空、人、事、物等进行实地勘验检查和调查访问的一种侦查活动。

现场勘查是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的起点和基础,是获取火源种类、起火原因、火灾损失、破案线索和诉讼证据等重要途径。

在高火险的特殊时期,一旦发生森林火警,森林公安机关就应按照《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工作预案》及时进行现场勘查。

在一时无法判断是否成灾或性质不定的情况下,也应参照《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公安部颁发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程序在第一时间即开展现场勘查工作。

(一)现场勘查的目的

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的目的,就是查明火源种类及起火原因,获取破案线索和诉讼证据,为确定森林火灾案件的性质、划定侦察方向和范围、锁定嫌疑人等提供依据。

实践证明,凡是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成功的案例,就能及时提供有价值现场信息,为及时准确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提供保障。

相反,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工作不利,未及时提供有价值现场信息,致使起火原因不清,案件性质无法确定,形成久拖不决的悬案。

(二)现场勘查的任务

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工作量大环境复杂,勘查难度大时间紧迫。

为保证现场勘查工作顺利进行,勘查人员要明确现场勘查的任务。

1.查明起火时间。

火源产生时间、阴燃时间、发现最初起火时间、火场燃烧时间及方向和速度;

2.查明起火地点。

具体行政地名、施业区、林班、小班、地理坐标、森防林火监测系统发现最早起火位置、几处起火点及先后顺序;

3.查明最初起火区域当时气象。

风向、风力、气温、湿度、雷电、降水、森林火险等级等;

4.勘验查明最初起火现场痕迹物证与火场内外人、事、物的内在联系;

5.勘验查明最初起火区域灾前状况:

地形地貌、植被林相、地理资源、自然村屯、人员活动、生产生活设施、火源种类等情况;

6.对现场进行临场讨论,分析、实验、复原、重建现场,明确火灾性质、确定火源种类和起火原因、划定侦查范围和方向、推断行为人个人特点及具备条件;

7.配合有关部门勘测查明灾后火场范围、火烧迹地内有林面积、林分比例、烧毁烧伤林木等,为评估森林火灾损失提供依据;

8.按法定程序勘验检查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现场,对伤者进行伤情检查,对尸体进行死因等检验;

9.按规定完成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实验报告等。

为出具《森林火灾起火原因认定书》、《技术鉴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等提供客观依据。

(三)现场勘查的内容

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的主要内容,就是现场访问和实地勘验检查。

具体内容包括:

现场保护、组织指挥、现场勘验、现场访问、勘查记录、紧急措施、现场实验、现场复原、临场讨论、现场处理等。

1.现场保护

森林公安机关接到森林火警后,依照事先制定工作预案迅速就近派员赶赴初发火情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紧急处置,做好勘查前的现场状况记录和现场保护工作。

最初到达现场的森林公安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和保护重点,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同时记录好到达时间、进出现场人员、火场原始状态和发生变化等。

先期执行现场保护的森林公安人员,除处置紧急突发事件外,不得进入中心现场或触动现场上有关痕迹物品。

对可能受自然或人为因素破坏的痕迹物品,要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防止遭到破坏。

重点保护范围应当确定与起火原因有关的区域,起火位置未确定的或多处起火的现场要扩大保护范围。

现场保护中要注意观察周围的火势情况、防止死灰复燃“回头火”。

有时组织扑灭正在燃烧火的行为也应视为保护森林火灾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2.现场勘查组织与指挥

为了保证现场勘查工作高效有序,顺利完成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任务,现场勘查工作应当统一指挥,周密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1)各地森林公安机关要组建一支专业的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队伍,特聘一批有关部门火因调查专家,提供现场勘查的组织保证。

同时对指挥员、侦查员、技术员的职责分工要明确,高火险时期关注火情动态,掌握辖区基本情况。

发生火情立即启动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工作预案,按规定程序迅速开展各项工作。

(2)为了保障现场勘查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开展工作,随时通报有关信息,应当装备精良的交通、通讯工具,配备适用野外记录现场、勘验勘测专用器材、火灾前基础资料、野外活动用品等。

指挥员要始终与现场勘查人员保持信息畅通,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3)现场勘查人员要强化高火险时期森林火警无大小意识,只要有火情发生,现场勘查指挥员就应立即组织勘查人员进行调查访问和实地勘验检查,全程采集信息,力争第一时间获取最初起火时间、地点、火源种类、起火原因、行为人等有关情况,同时按规定做好记录。

(4)现场勘查指挥员要随时掌握现场勘查工作进展,抓住战机采取紧急措施,必要时组织临场讨论、现场实验、现场复原重建等。

协调前线森防指、森林调查、森林联防等各部门工作,沟通各方信息。

及时发现场勘查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时调整工作布署。

(5)现场勘查指挥员应由精通公安业务和具有组织指挥能力的森林公安机关刑侦部门领导担任。

案情重大现场复杂的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由案发地森林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

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组织指挥。

3.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也就是对森林火灾现场的实地勘验检查。

勘验中根据植被的燃烧痕迹,首先要确定是地表火、树冠火还是地下火,过火范围及火场总体态势。

然后依据不同森林火灾种类特点,结合风向、风力、坡向、坡位、坡度、海拔、植被等对火势趋向的影响,利用逆时溯源的思路分析研究现场急进火或稳进火的蔓延扩展规律,结合现场访问情况和灾前现场基础资料实地圈缩最初起火部位。

在详细勘验最初起火区域中心现场的同时,还要对其周围的林地、道路、河流、田地、村屯、各种设施等外围现场及有关痕迹物品进行勘验检查,从中发现与起火原因有关的人、事、物等线索,提取相关的痕迹物证。

4.勘验记录

在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实地勘验检查中,勘验人员要按分工快速、规范、客观、全面记录现场原貌和勘验检查所见。

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是由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相、现场录像和现场录音组成。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原稿应当与实地勘验检查工作同步完成。

该原稿作为制作规范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依据。

多次勘验检查同一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应当在制作首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后逐次制作补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森林火灾案件现场要绘制反映发案地点、现场环境、进出现场交通路线等现场方位图,和反映痕迹物证分布较为集中的中心现场平面图。

必要时要绘制森林案件现场立体图、剖面图、复原图等。

绘图时可参照辖区行政区域图、林相图、地理信息数据图等。

(3)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照相包括方位照相、概貌照相、重点部位照相和细目照相。

具体方法可选用单向拍照、相向拍照、多向拍照、回转连续拍照、直线连续拍照、测量拍照和航空拍照等方法。

因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特殊性,现场照相时要特别注意参照物和标示牌的运用。

如果需要可以按程序参考采用其它人所抢拍火灾现场照片,并加以注明。

(4)现场录像操作简单、使用方便、图像连续、录像录音同步、纪实性强,可用于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的全过程。

记录现场环境、痕迹物品、现场访问、物证调查等。

现场录像方法和要求可参照现场照相。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等是一套完整的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各部分要互相补充,内容吻合一致。

笔录原稿、现场草图、照相原底、录像、录音等原始资料要按规定妥善存档管理,以备案件证据的溯源。

5.现场访问

现场访问是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及时获得最初起火时间、地点及嫌疑人线索等有效途径。

当森林火灾案件发生后,有的因地处偏远、火场林木正在燃烧、组织救灾抢险等原因,实地勘验检查往往滞后于现场访问工作。

因此,现场访问可以不失时机地对报案人、发现人,当事人、护林员、知情人、目击者等进行调查访问。

同时,通过各种途径还可在第一时间采集到火场前线报告的火点、火线位置及发展态势,卫星林火监测热点坐标,了望塔观测人员和航空巡护观测到火情,火灾前后现场有关情况等关键性信息。

为及时了解掌握火灾前后有关情况和起火原因线索,为即将开展的实地勘验检查提供参考和佐证。

6.紧急措施

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中的紧急措施,是指接到火情报告启动《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工作应急预案》后,在赶赴现场至现场勘查结束前,为了不失时机地获取火源、起火原因、行为人等重要线索和证据,而采取的现场保护、抢险救灾、设卡堵截、搜索追踪、人身检查、扣押物品等应急手段。

采取紧急措施的任务和要求:

(1)迅速赶赴森林火灾案件现场,保护现场重点部位,实施抢险救灾的同时记录现场原始状态;

(2)在外围现场及时布置警力设卡堵截、搜索追踪、审查发现隐藏或尚未逃离的嫌疑人;

(3)在进入现场的沿途和火场附近注意发现可疑人,深入围观群众探听可疑事,随时记录、固定、提取有关痕迹和物品;

(4)工作中注意寻找起火前后知情人和目击者,如发现重大嫌疑人,应立即控制并采取强制措施;

(5)采取紧急措施中出现紧急情况或重要线索,应当立即报告现场指挥员并果断处置。

7.现场实验

为分析研究发案过程、起火原因、嫌疑人有关行为等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关键环节,在与现场相同或相似的条件下,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模拟现场实验,以此明确产生火源时空、阴燃时间、起火过程、蔓延速度、行为人活动时间和范围等。

8.现场复原

经燃烧或自然、人为因素的破坏,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基本失去本来面貌。

现场勘查过程中,依据现场客观反映、火灾前原始资料、痕迹物证、检验鉴定结论、逻辑推理、样地测算等对现场进行复原或重建。

为准确分析现场、明确起火原因、推断发案过程和行为人的活动、森林火灾损失评估等提供依据。

9.临场讨论

在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关键环节或结束前,依据现场访问、实地勘验检查所获取的现场信息和资料,利用多种分析方法,对森林火灾案件的火源产生时空、火源种类、起火原因、发案过程、案件性质、行为人个特点等进行临场讨论和判断推理,为下步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提供客观依据。

10.现场处理

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结束后,指挥员应决定是否保留现场。

对需要保留的现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指定专人妥善保护。

保护现场的时间和范围,应根据不同类型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特点和现场勘查工作的需要因案而定。

一次不能完成现场勘查的,可对现场或者现场一部分延长保护时间。

对不需要保留的现场,应当及时移交有关单位或个人。

(四)现场勘查的基本方法

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环境复杂且情况多变,现场勘查工作非常艰难。

为达到现场勘查的目的,完成各项现场勘查任务,工作中除了按照《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参照其它案件现场常用的勘查方法以外,还要根据各项工作的轻重缓急,充分运用简化程序和超常规方法进行现场勘查。

1.根据目击者提供情况和林火的燃烧蔓延规律,采取逆时间、逆风向、逆火势方法勘查;

2.根据林火监控和防火人员提供信息,采取查热点、阅图片、定坐标方法勘查;

3.根据火源产生时空和掌握案前资料,采取定部位、找火源、查火因方法勘查;

4.根据人、事、物关联性和掌握线索,采取查疑犯、解疑事、验物证方法勘查;

5.根据火灾发生过程和勘查工作任务,采取查案前、勘案初、测灾后方法勘查。

三、现场环境的勘验

现场环境勘验也称宏观勘验。

主要目的就是掌握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总体态势,明确现场诸要素的基本情况。

依据案前现场环境资料和有关动态信息,分清面临工作任务的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进行实地勘验检查。

(一)现场方位

通过实地观察明确现场的地理位置、涉及范围、周围情况。

勘验时要以最初发现起火地点为主体现场,确定具体的方位、坐标、边界线、施业区、林班、小班等。

同时对周边有联系的地点、场所等关联现场也要确定位置、范围及重点。

(二)地形地貌。

实地踏查森林火灾案件现场所涉及范围是高山、丘陵、平地、山坡、山脊、山谷及其组合情况,弄清火场形状与江河、湖泊、湿地、开阔地、石堂、石壁等天然屏障的关系。

明确现场地形地貌往往是研究林火蔓延方向和确定勘验顺序的重要依据。

(三)过火面积。

利用多种方法实地勘测火烧迹地内的有林地面积、非林地面积,及时测算出森林受害面积。

这项现场勘测工作一般是配合林业专业部门来完成。

过火面积是现场环境勘查的一项内容,也是判定森林火灾案件类别和评估森林火灾损失的依据。

(四)火场态势

是指起火后燃烧状态和燃烧蔓延发展趋势。

勘验中要按火场不同时空的总体燃烧方向,明确火头、火尾、火翼、火线等分布及结构关系,确定是从中心向外围蔓延,还是朝某个方向发展,火烧迹地的形状,是连续成片还是不连续分片的,各片之间的相互关系等。

(五)气象情况

气象是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构成要素,也是现场环境勘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利用灾前掌握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结合现场实地勘测,查明发案前后现场的天气情况。

阴晴、气温、湿度、现场主风向和风力、局部地形风状况、是否有雷雨天气等。

(六)植被状况

现场环境中的森林起源、林相、林分、林龄、郁闭度、林下植被等状况,是研究森林火灾燃烧速度、蔓延方向、评估损失的重要因素。

现场勘验中要利用案前资料,参照火场外相同样地,现场实地勘验等确定现场植被的种类、分布、价值等状况。

(七)火灾种类

现场环境勘验中,根据现场植被燃烧状态、火势蔓延速度、植被烧损程度等确定森林火灾是地表火、树冠火还是地下火,是急进火还是稳进火。

如果是两个种类以上的火,要查清组合结构和大致的先后顺序,为研究燃烧过程和火灾损失提供依据。

(八)道路交通

勘验查明现场道路交通网络是现场环境勘验的重要内容。

包括通向火场内外的公路、铁路、水路和支线、岔线、集材道、冻板道、防火道、进山便道等。

查明现场环境中的道路交通网络,不仅为现场勘验工作提供方便和效率,而且还是划定现场勘验范围,确定关联现场、追踪移动火源等提供依据。

(九)物产资源。

一般情况下,人为火源的产生与现场地理资源有着密切的关系。

根据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前瞻性的特点,充分利用发案前掌握现场环境中的物产资源信息,实地勘验查明确定现场环境内可能产生人为火源的区域。

矿产、种植园、伐区、旅游景点,药材、野菜、野果、山茶、木耳、蘑菇等采集地,捕鱼狩猎地等位置及分布。

(十)村屯场点。

是指与起火区域有内在联系的关联现场。

如火场附近的自然村屯、窝棚、地营子、山洞等临时落脚点。

勘验这些场所的分布、位置、距离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发现查明居住滞留人员生产生活迹象,为现场访问划定地域和人员范围、分析判断固定火源位置和移动火源轨迹提供依据。

四、起火区域的勘验

起火区域是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验中的重点,其目的就是确定起火点或尽量缩小起火区域,寻找发现与火源有关联的痕迹物证及现场信息,为确定火源种类,查清起火原因提供线索和证据。

根据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特点和燃烧蔓延规律,一般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勘验:

(一)依据现场时空和火势勘验

因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具有时空追溯性,实地勘验中要充分利用火场燃烧时间的反向轴线,追溯至最初起火区域。

虽然整个火场面积很大,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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