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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管理情况…………………………………………………………………………………...4

(一)设备监造的流程………………………………………………………………………..4

(二)设备合同管理与协调实施技术方案…………………………………………………...7

(三)设备制造质量控制任务和目标实施技术方案………………………………………...7

四.资源配备情况………………………………………………………………………………….14

(一)组织机构………………………………………………………………………………15

(二)人员配置……………………………………………………………………………….15

(三)设备监理单位机构内各层次岗位职责、权限及人员的任务分工…………………16

(四)办公设备配置…………………………………………………………………………..16

五.关键人员的资格和能力………………………………………………………………………..17

(一)总监资格业绩………………………………………………………………………...17

(二)项目团队(其他人员)资格业绩…………………………………………………...17

六.监理管理工作创新思路和建议………………………………………………………………..18

七.现场协调经验和能力…………………………………………………………………………..19

八.服务承诺………………………………………………………………………………………..21

九.建议………………………………………………………………………………………………22

十.监造大纲…………………………………………………………………………………………23

一.对《国家电网公司220kV及以上变电设备驻厂监造大纲(试行)》的理解

(一)监造依据

1.《国家电网公司220kV及以上变电设备驻厂监造大纲》

2、原电力工业部、机械工业部印发的电办(1995)37号文《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

3、DL/T586-2008《设备监造技术导则》。

4、国家电力公司印发的国电电源[2002]267号文《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

5、GB50319一2000《建设工程监造规范》、GB/T19000idt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

6、用户与制造厂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中的有关商务条款及技术协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来往文件、书信、函电等。

7、经用户与制造厂确认的产品设备图样及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通知书。

8、技术文件和设计图样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以最新版本为准)。

若技术文件与设计图样采用的标准相互不一致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为采用的递推顺序。

9、当设计图样与引用标准不一致时,原则上以标准中的要求为准,但对零部件有特殊要求者除外。

10、我公司质量保证体系中有关设备监造的工作程序和作业指导书。

(二)监造责任

设备监造是指监造单位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进度等进行监督的活动。

监造不减轻供应商的质量责任,不代替物资需求部门/单位对设备的最终质量验收。

监造单位对设备的制造质量承担监造责任,监造责任包括违法/违纪责任、渎职责任、失职责任。

(三)工作范围和内容

范围:

国家电网公司集中招标的220kV及以上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断路器的驻厂监造工作。

内容:

针对具体监造设备由监造组根据设备采购合同、相关技术资料以及监造大纲等文件编制《监造实施细则》,与供应商议定,提交物资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监造内容主要包括:

1审查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提出意见,要求或建议供应商澄清或纠正;

2查验主要生产工序的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规程、检测手段、测量试验设备和有关人员的上岗资格、设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

3查验外购主要原材料、组部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检验报告和外协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质量证明以及供应商提交的进厂检验资料,并与实物相核对;

4在制造现场对主要及关键组部件的制造工艺、工序和制造质量进行检查与确认;

5查验在技术协议中约定的设备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资料和试验报告;

6确认供应商各制造阶段检验、试验的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

7监督设备的装配和整体试验等过程;

8检查设备包装质量和资料清单及装车情况;

9对监造过程中发现制造质量问题的处理:

当发现一般质量问题时,监造组要及时查明情况,向供应商发出工作联系单并上报监造服务机构(或监造单位);

要求供应商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方案,监造组审核后监督供应商实施,直至符合要求;

当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监造组必须向供应商发出工作联系单并上报监造服务机构(或监造单位)和物资管理部门;

按照物资管理部门反馈的意见决定是否停工处理;

要求供应商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监造组审核方案并报物资管理部门确认后,依据确认后的方案监督、跟踪处理结果直至符合要求。

(四)监造目标

监督供应商按照设备采购合同进行生产,保证设备技术性能参数达到技术协议的要求,设备的制造质量责任得到完全的履行,进度满足采购合同要求。

监造工作满足监造服务合同要求。

(五)见证方式

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驻厂监造,分为三种见证方式:

文件见证(R点)、现场见证(W点)、停工待检(H点)。

文件见证(R点):

查阅供应商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原材料、组部件、外购外协件试验报告和入厂验收记录等资料,并与实物相核对。

现场见证(W点):

在现场对产品制造过程中的某些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见证项目应有监造单位对设备的制造、试验、检验等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停工待检(H点):

对重要工序节点、隐蔽工程、关键的试验验收点或不可重复试验验收点,必须有物资需求部门/单位和监造单位参加现场见证。

停工待检点需由监造单位签认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对于现场见证点,监造人员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按时到场进行工作;

对于停工待检点,供应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监造组、物资管理部门。

如因供应商未提前通知而致使监造人员不能如期见证,监造组有权要求重新见证。

二.监造工作目标、监造工作主要内容

严格履行监造合同;

认真执行监造大纲和细则,接受甲方巡视督察;

设备出厂无缺无漏;

提供优质监造服务;

顾客满意度百分之百。

设备监造的主要任务总的概括起来就是“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即:

依据业主与设备制造商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技术协议书以及监造合同,清除制造过程中出现的缺陷和潜在质量隐患,避免出现重大问题,保证设备的出厂质量。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造范围内设备制造质量控制;

2、监造范围内设备生产进度控制;

3、监造范围内设备合同管理与协调;

4、监造范围内设备付款控制;

5、监造范围内信息管理。

(一)目标体系建立情况

(二)对设备制造质量的监督

(三)对设备制造进度的监督

设备生产进度控制的目标是力争使制造厂按合同交货时间和合理顺序交付,预先发现并协调解决影响设备交货期的问题,保证设备交货满足设备安装要求。

根据设备采购合同中设备交货期的要求,监造组应及时审核供应商的生产计

划,掌握设备排产、加工、装配和试验的实际进展情况,督促供应商按合同要求如期履约。

当出现进度偏差或预见可能出现延误时,上报监造服务机构(或监造单位)和物资管理部门。

(四)档案与信息管理措施

设备信息管理的目标是在用户、制造厂、设备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方之间建立有效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将现场监造人员采集到的有关设备质量、进度等信息及时、准确的传递到指定单位或有关个人。

监造信息内容包括:

设备在制造过程中有关质量、进度、设备采购合同执行等方面的情况,以及供应商重要生产、经营动态。

其中信息沟通渠道有:

监造信息网、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短信等;

信息载体有:

项目周报、例会纪要、设备监造工作联系单、专题报告等。

要求做到信息渠道畅通、信息传递及时、信息内容准确。

三.技术管理情况

(一)设备监造的流程

1、用户通过招标确定设备监理单位,双方签订设备监造服务合同,其内容根据招投标文件确定,要包括:

设备监造范围、内容和方式,甲、乙双方的义务、权力和责任,设备监造人员的选定和更换,合同总价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与争议的解决,设备监造的依据和标准,合同的生效、变更及终止等。

2、设备监造服务合同签订生效后,用户向设备监理单位提供与制造厂签订的监造设备供货合同、技术协议及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3、设备监造服务合同签订生效后,用户向制造厂发出《设备监造委托通知书》,将设备单位名称、设备监造工作内容、监造设备名称、规格及型号、数量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厂,作为设备监理单位入驻制造厂开展设备监造工作的证明文件。

4、监造工作的前期准备

(1)设备监造服务合同签订生效后,监理单位建立监造组织机构,向各制造厂选派代表,并向各制造厂发出《设备监造代表函》,同时将驻厂监造人员名单及简历报备给用户。

(2)设备监造服务合同签订生效后,监理单位编写《监造大纲》及《监造实施计划》,作为监造工作开始后的指导思想和操作指南,并通过用户审核后,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用户。

(3)设备监造服务合同签订生效后,用户协同设备监理单位与制造厂签订《设备监造、催交技术协议书》,并协调制造厂对设备监造工作的配合。

5、设备监造工作开始后,设备监造人员要按照监造服务合同及本公司的工作程序及时、客观的反应设备监造、催交的工作情况,做好记录,并按照要求和事先规定的渠道定期向用户有关人员提交书面信息,对于设备制造过程中发现的质量、进度等问题,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及时通知用户并督促和帮助制造厂尽快处理关闭,同时做好记录。

6、设备监造工作完成后,及时做好监造总结,对该设备的生产制造情况作出评价,对设备后续安装、调试工作提出要求和建议,同时对设备监造工作质量做好统计与评估工作,为后续同类型设备监造工作做好经验的积累。

7、设备监造流程图(见下页)

(二)设备合同管理与协调实施技术方案

1、合同执行前期准备

设备监理单位根据供货合同及技术协议,编制并初步确定监造项目内容,当制造厂无法满足某一部分条款时,设备监理单位要要求制造厂出具书面说明。

2、签订设备监造协议

收到用户设备监造、催交委托后,用户协同设备监理单位与制造厂根据监造范围内设备的供货合同及技术协议、制造厂质量保证体系及设备质量的控制与检验方法、加工工序的重要程度等协商确定设备监造项目实施内容,明确设备零部件和工序的见证方式,确定各见证点监造依据的标准。

设备监理单位与制造厂双方(或用户、设备监理单位与制造厂三方)签订设备监造、催交技术协议,明确设备监造、催交工作内容及设备监造工作中相互配合的责任和义务等。

3、合同的实施

(1)当实施监造执行过程中发现所引用的依据和标准与供货合同及技术协议要求的不一致时,要以供货合同及技术协议为准。

(2)制造厂投入加工的主要原材料与供货合同及技术协议不符时,要以供货合同及技术协议为准;

(3)确认制造厂的外购外协件是否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分供方是否与供货合同中指定的分供商范围一致,其提供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的明示要求。

如有出入要求制造厂予以说明并及时通报用户。

(4)如制造厂坚持意见,监造人员向制造厂发监理备忘录,并及时通报用户。

(5)当发生监造设备或部套件被制造厂调换等重大变更情况时,设备监理单位要积极与制造厂交涉,及时向用户通报情况并协助用户进行协调工作。

根据用户与制造厂协商结果调整工作计划。

(6)对所有与监造工作有关的、与供货合同及技术协议不一致的事项,设备监理单位均有义务和责任与有关方协调,并取得最终结果。

(三)设备制造质量控制任务和目标实施技术方案

1、实施前的准备

(1)在设备监造协议签订后,根据《监造工程师派遣计划》及用户要求,向各设备制造单位发出《监造工程师派驻通知》。

(2)由项目副总监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编写《设备监理服务计划》,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用户批准后实施。

2、文件审查

设备监造、催交技术协议签订后,首先要对制造厂的各类文件规范和监造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进行预审,预审内容至少要包括:

制造厂质保体系、质量手册、设计资料、工艺规程和细则、工艺流程、生产技术准备状况、关键工艺保证措施、重点试验大纲、工艺检验标准、分包商的能力和资质状况。

预审后提出以上资料中可能存在的错误和文件之间的矛盾、要求不明确、文件版本过时、与供货合同要求不符等问题,向制造厂提出偏差,(见表2《监造偏差表》)并要求或建议制造厂澄清或纠正,尽早消除根本性的质量隐患。

3、设备质量监造的实施(过程控制)

各设备驻厂监造工程师、巡检工程师应严格按照《设备监理服务计划》履行设备监造职责。

(1)制定设备质量监造实施计划

根据制造厂的实际排产计划,按月编制“设备质量监造实施计划”,其内容包括:

A、质量检查和见证点的名称(零部件、工序)。

B、质量检查和见证的见证方式、内容和应达到的质量标准。

C、质量检查和见证的时间、地点。

D、参加质量检查和见证的监造人员。

E、检查和见证依据。

F、见证前须进行的准备工作。

(2)设备监造的质量控制方式

为驻厂监造:

设备监理单位向设备制造厂派驻监造人员,对监造设备的生产全过程实施驻厂跟踪监造。

质量控制的方式有质保监督、日常巡检、选点见证和检验三种方式。

A、监督:

在设备投产前和设备制造过程中定期对制造厂的质保文件、质量手册及质保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跟踪。

B、选点见证:

有三种方式,即R点(文件见证)、W点(现场见证)、H点(停工待检见证)。

其中:

a、文件见证(R点):

监造人员对制造厂提供的监造设备所用原材料、主要外购元器件及制造过程中的检验、试验等资料进行核对,并签署书面意见。

b、现场见证(W点):

监造人员或用户代表及制造厂人员共同对监造设备的制造、试验、检验等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其结果签署书面意见。

c、停工待检见证(H点):

该检验、试验项目或该道加工工序必须有监造人员和用户代表参加并签署书面意见,不签署意见制造厂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设备监造人员按照设备监造协议的要求,对事先选定的见证点进行检查见证,每次见证完成后,由设备监造人员根据见证结果如实填写《见证情况表》并签署意见。

监造人员要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监造人员有权责令返工或按不合格品处理程序处理,如有必要及时向用户反映。

C、日常巡检:

驻厂监造人员在生产车间检查加工人员执行工艺规程情况、工序质量状况、各种程序文件的贯彻情况、零部件的加工及组装试验状况、不合格品的处置以及油漆、标识、包装和产品发运情况,对发现的质量问题予以处理。

包括:

a、一般巡检:

监造人员在工序间对零部件的加工状况进行了解,包括对工装器具、量具、机床附件的状态和可操作性,降温介质(润滑油/冷却液)的了解,以此督促加工人员加强对加工零部件的责任心。

b、重点巡检:

对监造范围内设备的重要、关键部套件的加工和制造厂在类似产品、同类部套件出现“常见病、多发病”的情况,监造人员予以全过程的跟踪监控。

按工序质量监造计划实施多频次的验证,当发现工序异常时,则要求制造厂根据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必要时可临时停产,直至查明工序原因并予以纠正后再恢复生产。

要求制造厂针对生产加工人员、工装设备、材料、生产工艺及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项予以调整,保证质量问题得以消除。

(3)设计变更管理

监造人员要及时掌握设计变更信息,认证消化、理解设计变更文件,参加设计联络会。

在设备的制造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发生的设计变更,监造人员要督促制造厂按设计变更的程序执行,如发现有不良影响或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明确提出监造意见,必要时提出书面意见向用户反映。

(4)设备监理单位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专业性监理会议和分析会议,以充分发挥设备监理单位协调工作的作用,做到质量目标动态跟踪管理。

(5)监造设备的检验/试验

设备监造人员按照设备监造项目实施表,对设备重要中间性能试验、出厂性能试验进行现场见证,见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对制造厂检验和试验大纲的审查:

在供方进行检验和试验之前,监造人员要审查制造供方的检验和试验大纲,确认其已规定了需要做的检验和试验项目的名称、实施部位、抽样比例、依据和有关要求,并附检验、试验的记录(含报告)的表式。

B、对制造厂检验和试验人员的监督:

监造人员要对制造厂进行检验和试验的人员进行检查,确认其取得必要的资格证书。

C、对制造厂检验和试验设备、专用工器的监督检查:

监造人员要对制造厂所用的检验与试验设备、专用工器进行监督检查,确认供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定频度(周期)制定定期标定计划,并定期进行了标定,确保使用期间在标定的有效期范围之内。

D、检验和试验监督记录的填写:

在监造过程中,监造人员根据有关的检验和试验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进行监督,并及时填写见证记录。

(6)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监造措施

A、在与制造厂签订的设备监造协议中应明确要求制造厂在征得用户和监造方确认后方可将设备供货合同规定以外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应用于监造设备。

B、当制造厂决定在监造设备中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时,应及时通知用户和监造方,同时提供相关文件供业主和监造方确认。

C、监造人员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和标准,对制造厂提供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试验/检验报告、工艺规范、应用业绩等相关文件进行审查,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向业主提出审查意见。

D、监造人员应参加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在制造厂内的相关试验/检验工作。

E、监造人员应监督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过程,确保其按经过确认的工艺规范执行。

(7)监造设备的设备出厂前检验

设备产成后,包装、发运前监造人员要认真检查设备的完成质量,清点数量,检查随运资料的完整性,并将设备发运的时间、数量及时通知用户。

(8)质量问题/缺陷的处理

A、对监造范围内设备在加工、试验过程凡出现任何不符合订货合同和已经确认的技术标准、制造厂技术文件要求的项目均视为质量问题,由此而发生于零部件本体的加工结果均视为缺陷;

可及时纠正、修复后仍不影响和降低性能的,即为一般质量问题/缺陷,否则为重大质量问题/缺陷。

a、当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缺陷后监造人员要及时了解情况,如情况属实,立即向制造厂的相关部门发出“监理通知单”,同时要求制造厂暂停对该零部件的加工、转序、入库,做好标识并隔离以待处理。

b、项目总监有权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在征得用户同意并报设备监理单位后,发出停工令。

c、设备监理单位与用户、制造厂的技术人员共同进行质量问题分析,监造人员要督促制造厂提出修复、纠正方案并报送监造人员审批。

d、当处理方案取得一致意见后,要求制造厂限期予以解决。

监造人员依据处理方案跟踪制造厂的处理过程,对重要工序进行见证,同时督促制造厂切实落实预防措施避免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监造人员将质量问题处理过程以专题报告形式报告用户。

e、处理结果经监造人员检查、验证合格后,由制造厂提出复工申请,项目总监签发复工令。

f、设备监理单位及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或电话)详细、客观地通报用户。

g、当用户、设备监理单位和制造厂在处理方案上意见不统一时,要以用户的意见为主;

如果问题仍不能解决,可邀请国家或行业的专业技术机构予以仲裁。

B、设备监理单位与制造厂签订的设备监造协议中要明确规定制造厂对设备形成过程中产生和处置的所有质量问题均须向监造人员及时通报,监造人员在日常巡检中通过检查零部件实物、查看质量记录、与加工人员、质检人员交谈等方式,全面掌握产品的质量情况。

C、对于制造厂自行发现并已处置的质量缺陷,核查其处理过程和记录,须符合制造厂质量问题处理程序,处理结果不能影响产品的最终质量,否则要求制造厂重新处理,直至符合产品质量要求方能转序。

如果发现制造厂隐瞒质量缺陷,无论其是否已处理合格,均向其发出“监理通知单”。

D、由于生产进度等方面的要求,如果制造厂执行工序间紧急放行时存在未消除的质量缺陷,须要求制造厂提出处理方案,要说明:

a、该质量缺陷的存在不对下道工序的加工质量产生影响及其理由。

b、该质量缺陷的处理时机及其方法。

c、该质量缺陷的处理不会对已完成工序的加工质量产生影响及其理由。

监造人员对处理方案进行评审,并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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