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珠海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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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珠海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Word格式.docx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和促进科技创新工作.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支持从事创新和创造的经济活动,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支持从事创新和创造的经济活动,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将各部门的职责定位从“支持和促进”修改为“负责"

,更准确表达科技创新是政府各部门协同的工作,更有利于发挥各部门的主体责任和工作主动性。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建立科技进步考核制度,对有关职能部门及下级政府进行考核。

科技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和创新成效等纳入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绩效评价及其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建立科技进步考核制度,对有关职能部门及下级政府进行考核。

科技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和创新成效等纳入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绩效评价及其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建立财政对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财政科技投入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幅度,并逐步提高科技投入的总体水平.

市、区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财政科技投入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五以上,其中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的比例应当达到当年一般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三以上。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建立财政对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财政科技投入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幅度,并逐步提高科技投入的总体水平。

市、区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财政科技投入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五以上,其中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的比例应当达到当年一般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三以上。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进一步整合市财政各类专项科技资金,分项管理,规范、统筹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进一步整合市财政各类专项科技资金,分项管理,规范、统筹使用,建立无偿资助与有偿资助并行、事前支持与事后补助结合、竞争性分配和重点扶持协调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

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投入的方向,以无偿资助降低研发成本和风险,以股权或债券投入的有偿资助撬动研发资金的供给;

以事前资助强化政府引导方向,以事后资助强化市场选择作用;

竞争性经费主要面向创新型企业,稳定支持主要面向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

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健全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

.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

"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绩效评估机制,完善对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的投诉处理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项目评估标准,完善科技项目验收机制。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分类评价、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绩效评估机制,完善对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的投诉处理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项目评估标准,完善科技项目验收机制。

进一步明确绩效评价的方向是“分类评价、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

理由是科技投入应该根据不同的支持对象和支持领域而相应设定不同绩效目标.

《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

第九条市政府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科技型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第九条市政府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科技型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第十条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用于鼓励企业创制新产品的科技研发活动。

第十一条市政府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首购和订购制度。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确定并公布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对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和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采购人应当优先购买。

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

对首次投向市场的市内企业或者科研机构自主创新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和服务,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首先采购。

政府采购的产品和服务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予以订购。

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政府购买实际需求,实施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政策,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

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仅靠税收减免或研发补助等供给方式不一定能有效促进科研成果的市场转化,还应配合运用需求政策工具拉动创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第三条“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政策”的内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

2、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和购买的具体操作细节可根据实际工作调整,建议不需要在条例中明确。

参考:

深圳市在修订科技创新条例时也将相关内容删除。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产品在本市推广、示范和应用。

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为本市自主创新产品提供推广、示范的渠道和途径。

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为本市自主创新产品提供推广、示范的渠道和途径.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水平、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等达到一定要求,市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其项目建设用地,并可给予一定的建设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水平、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等达到一定要求,市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其项目建设用地,并可给予一定的建设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市政府应当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属于本市鼓励发展范围的初创企业。

第十四条市政府应当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属于本市鼓励发展范围的初创企业。

第十五条市政府支持设立科技银行、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组织,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的科技金融服务。

(一)商业银行因受其本身的商业模式、信贷审批制度和风控机制等制约,难以有效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方面。

因此,国家和省均鼓励发展科技银行(或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来增加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供给.

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

2、《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支持设立科技银行、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组织,实行专门的客户准入标准、信贷审批和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市政府对本市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业务给予风险准备金支持.

第十六条市政府对本市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业务给予风险准备金支持.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为科技创新提供风险保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制定支持科技保险发展的措施,为科技创新提供风险保障。

第十六条市政府应当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基础条件的建设,按照科技创新平台为企业实际提供的科技服务质量和数量给予补助。

财政性资金设立或者资助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应当建立科技资源共享机制,促进科技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十七条市政府应当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基础条件的建设,按照科技创新平台为企业实际提供的科技服务质量和数量给予补助。

财政性资金设立或者资助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应当建立科技资源共享机制,促进科技资源的有效利用。

鼓励企业自建研发机构按照市场化的标准向中小微企业开放科研设施。

增加鼓励企业自有科研设施向中小微企业开放的规定.政府财政资金设立的创新平台比较是有限的,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向其他企业开放自有科研设施,可以更有效促进科技资源利用最大化。

第十八条市、区政府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由主要利益相关方代表构成的理事会制度,建立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科研机构人事管理制度和知识参与分配的产权机制。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新型研发机构成功运作的核心,也是区别于传统国有科研机构的主要特征。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十九)深化转制科研院所改革"

相关内容;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政策”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投资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允许其产权按一定比例分割转让,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孵化器建设.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拓展服务领域,整合天使投资、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培训交流等科技服务资源,提高服务质量,实现专业化、社会化、功能化发展。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强区域科技创新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行服务机制,强化创业辅导功能.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四、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进行执业登记,并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发展科技中介服务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创新孵化、成果推广、科技评估等科技中介服务活动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

建立和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社会公共事务和技术服务工作,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第二十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进行执业登记。

市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发展科技中介服务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创新孵化、成果推广、科技评估等科技中介服务活动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

建立和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社会公共事务和技术服务工作,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删除“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34家市级政府部门行政职权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珠府函〔2014〕346号】。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创新联盟、产学研示范基地和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集中优势资源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进行联合攻关.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创新联盟、产学研示范基地和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集中优势资源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进行联合攻关。

第十九条鼓励国家重点高校和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或者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鼓励国家重点高校和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或者实验室。

第二十条推动珠港澳区域科技创新合作,促进珠港澳三地的资金、技术人才和成果等科技要素的流动以及科技研发支撑环境的优化组合。

第二十三条推动珠港澳区域科技创新合作,促进珠港澳三地的资金、技术人才和成果等科技要素的流动以及科技研发支撑环境的优化组合.

第二十四条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十三)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

相关内容。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七、赋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后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达99%.

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者研发团队可自主实施成果转化.

1、国家意见是将现行的比例不低于20%提高到50%,我市提高到70%.

2、为了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赋予科技人员和研发团队在一定条件下可自主实施成果转化。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十四)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十五)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

等相关内容.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八、完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激励机制”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应当实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对港澳和外籍高层次人才在珠海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方面,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

人才是第一资源。

国际化程度较高是珠海科技创新的重要优势,特别是随着横琴新区开发、自贸区建设、港珠澳大桥通车等重大战略的实施,珠海对国际高端人才的吸引力将进一步凸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二十三)实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和(二十四)鼓励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市、区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为科技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建立、完善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吸引科技创新型人才到本市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重点支持企业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对创新科研团队的建设和科研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七条市、区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为科技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建立、完善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吸引科技创新型人才到本市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重点支持企业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对创新科研团队的建设和科研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应当制定科技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为我市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提供周转用房和适当的住房补贴,降低企业引进和使用人才成本.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应当制定科技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为我市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提供周转用房和适当的住房补贴,降低企业引进和使用人才成本。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予以表彰奖励。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市政府设立专利奖,奖励在本市实施自有专利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

市政府设立标准奖,奖励在本市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定相结合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其他鼓励科技创新的奖项。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应当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予以表彰奖励。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市政府设立标准奖,奖励在本市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定相结合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其他鼓励科技创新的奖项。

第二十四条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财政性科技计划项目,结果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可以按相关程序给予项目结题.

第三十条以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精神,对于科研项目的风险给予一定程度的容忍,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财政性科技计划项目,结果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可以按相关程序给予项目结题.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二十八)完善创新驱动导向评价体系"

,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良好环境氛围.

第二十五条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和非法挪用财政科技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五年内不得申请财政科技经费资助.

第三十一条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和非法挪用财政科技经费,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五年内不得申请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市科技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参考《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增加“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促进科技创新职责的,依法追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促进科技创新职责的,依法追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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