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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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址:

邮政编码:

电 

(010)80111267

传 

真:

(010)80119981

联系人:

国家食品加工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

110021

(024)25893265

(024)25898718

王也平、王刚

本着方便企业和自愿原则,企业可将被抽样品送上述任一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企业取得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标准名称和编号见附件2: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手段;

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见附件3: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目录》;

应具备的检验仪器设备见附件4: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

出厂检验要求见附件5: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产品出厂检验要求》。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检验人员;

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申请和受理

4.1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注:

递交申请时应携带原件,以备核查。

4.1.3换证企业提交全部单元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

4.2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表格,按《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说明》(附件6)的要求填写。

申请书封面的“产品类别”一栏应填写“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申请书“附表一”的“产品名称”一栏应填写申证单元和所覆盖的型式类别;

“规格型号”一栏填写型式类别所覆盖的产品实际名称和型号。

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企业应按规定将符合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备案,并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内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济联合体可以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材料内注明;

生产该产品的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

只有以经济联合体名义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内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注:

申请时报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济联合体的相关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分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材料内注明;

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

其产品应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如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及时申请补充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

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在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2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报送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按4.4.1的要求填报《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附件7)。

4.5增加申证单元或型式类别的申请

已获取编号为XK01-302-×

×

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需增加申证单元或型式类别,仍按本章规定的申请受理程序办理。

申请时,除提交4.1.1、4.1.2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证书附件的原件。

对申请增加申证单元的企业,应进行补充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仅增加型式类别的企业,一般只对该型式类别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不进行补充生产条件审查。

对持有尚未到期的编号为XK01-202-×

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申请新增申证单元或型式类别,则按到期换证的要求重新申请,并对全部申证单元和型式类别重新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如原产品抽样检验报告出具不满2年,且其依据标准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则相应的型式类别不再抽样。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其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件8)。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被审查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审查员应持证上岗,审查时可请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代表参加;

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至3人。

5.2现场审查

5.2.1审查部应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生产条件现场审查。

5.2.2由审查部制定审查计划,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提前通知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5.2.3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为每个企业1至1.5个工作日。

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依据《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9)进行,审查内容应覆盖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适用条款,现场做好审查记录。

审查组长应确保审查工作符合审查计划和审查办法的要求。

5.2.5现场审查结束前,审查组向企业通报审查情况。

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如存在不合格项,应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5.2.6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处理。

5.2.7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后,应认真进行整改,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后可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现场审查的同时,按照《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及质量检验规则》(附件10)的规定抽取样品,现场封样并填写抽样记录单(附件11)一式三份。

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符合规定程序以及被抽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6.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交检验机构。

6.3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样品后,应依据《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件2)和《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及质量检验规则》(附件10)规定的标准、项目和方法,在1个月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检验报告由检验机构存档一份,交付被检企业一份,报送审查部一份。

6.4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

6.5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后,应认真进行整改,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后可到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但不再交纳审查费。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15日内通知审查部,及时到企业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交纳检验费。

如产品检验仍不合格,2个月后可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审定与发证

7.1证书采用证书正本加证书附件模式。

正本“产品名称”填写“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每个取证企业授予一份证书正本;

附件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所有申证单元,每一申证单元所覆盖的所有型式类别。

每份证书正本附一份证书附件。

打印证书举例:

证书正本:

企业名称、产品名称: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许可证证书编号

证书附件:

1.商用箱式电烤炉:

电烤箱、分层烘炉(装配型)

2.商用旋转电烤炉:

卧式旋转烤炉

3.商用热风炉:

箱式热风炉

4.……

注:

未注明装配型的产品全部为生产型产品。

7.2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以及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3审查部应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转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每批申报材料应报送合格企业汇总表一份;

每个申证单元报送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抽样单各一份。

其中营业执照为复印件,其余均为原件。

7.4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上报的合格企业汇总表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6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7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8.2申请企业持有《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如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或补充检验和审查方案,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8.4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要变化(如改制、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发生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达到合格要求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后更换证书。

8.5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证书遗失或无法辨认的,应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刊登声明。

企业可持报纸声明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证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补发证书。

8.7获得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在产品铭牌、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为:

XK01-302-×

其中,XK为生产许可证标记;

01为行业编号;

302为产品编号;

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件8),违者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收费办法

9.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审查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

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公告费:

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公告费在企业获证后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审查费和公告费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的规定执行。

9.6产品检验费: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99号文规定,产品检验费为每台样品3650元,由申请企业向检验机构交付。

9.7如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颁布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则自新文件生效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 

附则

10.1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5]27号文批准发布并正式实施。

10.2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自本实施细则发布实施之日起,原质技监局质发[2000]77号文批准的《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附件1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

序号

申证单元

型式类别

1

商用箱式电烤炉

电烤箱、分层烘炉、电焗炉等

2

商用旋转电烤炉

卧式旋转烤炉、立式旋转烤炉等

3

商用热风电烤炉

箱式热风炉、旋转热风炉等

4

商用烧烤炉

羊肉串烤箱、烧烤架、多士炉等

5

商用电炸炉

固定式电炸锅、西式电炸炉、炸薯条机、油水分离炸炉等

6

商用电热铛

电饼铛、电扒炉、滚动烤肠机等

7

商用电平锅

多用烹饪平底锅、爆谷机等

8

商用电炉灶

电灶台、电磁灶等

9

商用电蒸锅

蒸饭箱、蒸汽发生器等

10

商用电煮锅

固定式电煮锅、夹层式煮锅、煮浆锅等

11

商用电开水器

储水式开水器、沸腾式开水器、饮料加热器等

12

工业电烤炉

隧道炉、热风炉、摇篮炉、旋转炉等

附件2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相关标准、

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产品标准

1.1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通用要求标准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GB4706.1-19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GB4706.1-199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

通用要求》

1.2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特殊要求标准

适用申证单元

GB4706.33-200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深油炸锅的特殊要求》

GB4706.34-200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强制对流烤炉、蒸汽炊具和蒸汽对流炉的特殊要求》

商用电蒸锅、商用热风电烤炉

GB4706.35-200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煮锅的特殊要求》

GB4706.36-1997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开水器和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37-200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单双面电热铛的特殊要求》

电用电热铛

GB4706.39-200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烤炉和烤面包炉的特殊要求》

商用旋转电烤炉、商用烧烤炉

GB4706.40-200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多用途电平锅的特殊要求》

GB4706.52-200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炉灶、烤箱、灶和灶单元的特殊要求》

商用箱式电烤炉、商用电炉灶

GB4706系列标准的特殊要求应与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在以上目录中,除GB4706.36-1997应与GB4706.1-1992配合使用外,其余特殊要求均应与GB4706.1-1998配合使用。

1.3工业电烤炉标准

GB10644-89

《电热食品烤炉通用技术条件》

2相关标准

GB/T11918-2001

《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T14048.1-2000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总则》

GB1002-96

《家用和类似用途单相插头插座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

GB1003-1999

《家用和类似用途三相插头插座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

GB10963-1999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断路器》

GB12350-2000 

《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要求》

GB13028-91

《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技术条件》

GB13140.1-1997

《家用和类似用途低压电路用的连接器件第一部分:

GB13539.1-2002

《低压熔断器第1部分:

基本要求》

GB13539.3-92

《非熟练人员使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

GB14048.4-2003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

GB14048.5-2001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5-1部分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

13

GB14536.10-96

《温控敏感控制器的特殊要求》

14

GB14536.1-199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自动控制器第1部分:

15

GB14536.3-96

《电动机热保护器的特殊要求》

16

GB14536.8-96

《定时器和定时开关的特殊要求》

17

GB14711-93

《中小型旋转电机安全通用要求》

18

GB15092.1-2003

《器具开关第1部分:

19

GB15092.2-94

《器具开关第2部分:

软线开关的特殊要求》

20

GB16915.1-2003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第1部分:

21

GB16916.1-2003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第1部分:

一般规则》

22

GB16917.1-2003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BO)第1部分:

23

GB17465.1-1998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器具耦合器 

第一部分:

24

GB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25

GB2099.1-1996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一部分:

26

GB2099.2-1997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部分:

器具插座的特殊要求》

27

GB5013.1-199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电缆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28

GB5013.2-1997

第二部分 

通用橡套软电线》

29

GB5023.1-199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 

30

GB5023.3-199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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