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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责任单位提出考核意见。

及时做好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5.11发生事故的班组负责提供事故发生的第一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6.0程序

6.1事故调查

6.1.1一般生产事故及障碍、异常发生后,由当班值长立即组织处理。

6.1.2值长处理事故的同时,立即电话汇报安全专工、生产副总。

6.1.3原因易查明的,发生事故时间在白班及夜班时,由安全专工于班后组织发生事故值有关人员、检修班长、、车间主任或副主任,生产部主任、生产副总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6.1.4原因易查明的,发生事故时间在中班时,由安全专工于次日晨9点-11点组织发生事故值有关人员、检修班长、、车间主任或副主任,生产部主任、生产副总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6.1.5原因不易查明的突发事故,由安全专工组织发生事故值有关人员、检修班长、车间主任,生产部主任、生产副总、总工程师进行现场分析,解决问题。

6.1.6原因不易查明的频发性事故和未查明的突发事故,由总工程师次日联系组织外部技术人员进行因素分析,制定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生产部专工、安全专工、车间主任和副主任,生产部主任、生产副总参加。

6.2事故调查内容详见本标准附录A《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

6.3事故分析

6.3.1安全专工主持一般生产事故及以下的分析会。

生产副总主持重大事故分析会。

6.3.2分析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当值(班)人员各自写出事故发生时自己所处的状态、执行的操作等原始情况交生产副总和安全专工。

6.3.3安全专工负责向大家陈述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再次要求当事人确认。

6.3.4参与事故分析的事故值有关人员、检修班长、、车间主任或副主任,生产部主任、生产副总都要发表自己的认定意见。

6.3.5事故分析应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事故认定细则为准则。

6.3.6事故分析应由参与分析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生产部技术主任、生产副总共同分析得出事故原因,并制定出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6.4事故认定

6.4.1由安全专工根据事故分析原因,依据本标准附录B《事故认定细则》做出事故结论。

6.4.2报生产副总认可后,于事故分析完毕4小时内下发考核通报。

6.5重大事故

6.5.1重大事故发生2小时内,由生产副总组织事故值(班)有关人员、检修班长、安全专工、车间主任,生产部主任、总工程师进行分析定性,总主任亲自参加。

6.5.2分析过程与一般生产事故相同。

6.5.3由生产副总根据事故分析原因,依据事故认定细则做出事故结论。

6.5.4报总主任认可后,于事故分析完毕24小时内下发考核通报。

6.5.5如需对外联系上报,安全专工依据总主任指示执行。

6.6事故原因不清确实无法分清责任、无法对事故进行定性的,经生产副总或总工程师审查确认后,只下发事故通报不进行考核。

待设备解体查明原因恢复后,再补发考核。

6.7事故记录仪、原始记录,因故不能正确提供象征事故的保护、设备动作情况或未投入,同时考核该设备所属部门。

6.8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7.0考核

7.1重大事故

7.1.1出现一次重大事故扣除事故发生单位全年年终奖。

直接责任部门处以人均200元的罚款。

7.1.2公司总经理负管理责任处以1500元以上罚款。

7.1.3副总、总工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并根据事故性质确定是否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7.1.4生产部主任、副主任、安全专工、相关专业专工根据管理责任大小分别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根据事故性质确定是否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7.1.5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责任值值长就地免职,并罚款1000元。

7.1.6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外,还应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1.7中断全公司安全长周期纪录。

7.2一般生产事故

7.2.1生产副总、总工分别处以300-500元罚款。

7.2.2生产部主任、副主任、安全专工、相关专业专工根据管理责任大小分别处以100-200元罚款。

7.2.3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责任值值长并分别罚款300元,根据事故性质确定是否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7.2.4直接责任人除给予500-1000元罚款外,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7.2.5责任单位出现一般生产事故一次,对责任部门罚款2000元。

7.2.6中断全公司安全长周期纪录。

7.3一类障碍

7.3.1一类障碍一次扣除责任部门500元。

7.3.2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7.3.3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7.3.4联责生产部主任及相关专业专工50元。

7.3.5联责考核安全专工30元。

7.4二类障碍

7.4.1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7.4.2直接责任人罚款50元。

7.4.3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20元。

7.5异常

7.5.1责任班组罚款30元。

7.5.2责任人罚款30元。

7.6恶性未遂事故

7.6.1责任班组罚款50元。

7.6.2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

7.7一般未遂事故

7.7.1责任班组罚款20元。

7.7.2直接责任人罚款20元。

附录A:

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

1.0事故、障碍、异常调查的主要内容:

1.1事故或障碍、异常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1.2事故发生、发展、扩大的处理过程及结果。

1.3仪表、自动装置、保护、的记录动作情况。

1.4设备损坏情况。

1.5规程制度本身及其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6管理和培训中存在的问题或违章。

1.7检修、设计、制造、安装质量等方面的问题或违章。

1.8有关人员是否有违章违纪情况(包括指挥、作业过程中的行为)。

2.0人身伤亡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

2.1受伤者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工龄、性别、工种、文化程度、技术等级、技术水平、工作部门及受到的安全教育情况。

2.2工作内容、开始时间,中断时间,许可情况,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

许可情况包括两票办理执行情况,工作票签发人、许可人、负责人执行情况。

操作票发令人、监护人、操作人执行情况等。

2.3有关人员的动作或位置、设备工具、环境条件。

2.4受伤者和肇事者出事前身体状况及精神状态。

2.5劳动合同情况。

2.6安全防护措施及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

2.7受害者的受伤部位及伤残等级。

2.8从反违章的角度调查是否存在装置性、作业性、管理性、指挥性违章。

附录B

事故认定标准

1.0公司根据性质和影响不同,将事故分为:

1.1重大事故

1.2一般生产事故

1.3I类障碍

1.4II类障碍

1.5异常

1.6恶性未遂

1.7一般未遂

2.0重大事故认定标准:

2.1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1人及以上,终身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或一次轻伤达5人以上。

2.2由于人员责任造成一次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

2.3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及主变压器等主设备损毁不能修复,或修复时间超过30天,费用超过50万元。

2.4由于设备或系统严重损坏,造成全公司停产达72小时以上。

3.0一般生产事故认定标准:

3.1厂用变压器、电抗器、发电机、励磁机及6kV高压电机等主要辅机因维护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5万元。

3.2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接地线合隔离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等恶性误操作,不论是否造成损失均考核为一般生产事故。

3.3发电机组和35kV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没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供热)或备用。

3.4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运条件而停止运行。

3.5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运、停运命令。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

3.6由于设备或系统故障,被迫停止运行,对外停止供热超过8小时。

3.7由于运行人员监视失误、误判断、误操作等造成运行锅炉、汽轮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不论是否造成损失均考核为一般生产事故。

3.8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安全阀动作压力的3%未动作,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保护未动作,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3.9发生炉膛爆炸,造成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预热器)管子。

3.10压力容器或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3.11人员过失造成生产设备、厂区设施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以上。

3.12由于人员责任造成全公司非计划性全系统停运达4小时以上。

3.13重伤1人,有残疾、不丧失劳动能力,治疗休息30天内可恢复正常工作。

3.14其他经公司认定为一般生产事故者。

4.0一类障碍认定标准:

4.1轻伤1人,治疗休息15天内可恢复正常工作的。

4.2人员过失造成一次火灾直接损失超过5000元。

4.36kV供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4.4发电机组、35kV—6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4.510kW及以上低压电机烧毁,仪器损坏、设备设施损坏修复费用超过1万元。

4.6因设备异常或操作不当造成被迫降低出力,每天影响少发电量5万千瓦时以上。

4.7人员误操作、误碰,造成厂用35kV、6kV母线失压,或造成厂用电中断。

4.835kV—6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4.9由于操作不当或误操作,造成供热机组停运,影响用汽单位正常生产达1小时。

4.10由于调整不当或不及时,造成汽轮机凝结器安全膜板爆破。

4.11其他经公司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5.0二类障碍认定标准:

5.1由于操作不当或误操作,造成供热机组被迫降低出力,影响供汽质量达30分钟以上。

5.2电缆沟、控制电缆层、油库着火,但未造成后果者,其它生产场所起火,造成经济损失达3000元以上者。

5.36kV及以上开关的操作机构或远方操作装置失灵,在短时间不能恢复,影响机组正常启停时间,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

5.46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异常运行、被迫停运或停止备用。

5.5发电机定子温度、主变上层油温超过规程规定的最高允许值。

5.6电抗器、消弧线圈、电容器组发生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5.7主要热工保护在运行中被迫退出系统,且未构成一类障碍者。

如:

轴向位移、汽轮机超速、润滑油压低、凝汽器真空低、推力及工作轴承温度高、汽包满水报警、主汽压力高(低)报警、主汽温度高(低)报警。

5.8备用电源自投失灵、误操作、保护误动造成400V厂用电母线失压或运行中的高压电机跳闸,未构成一类障碍。

5.9400V及以下电力设备误拉合刀闸。

5.10生产调度电话机故障,全部停用时间超过15分钟,影响调度事故处理。

5.11主要电气、热工监视仪表失灵或停用12小时以上。

5.12一台机组DCS失去电源,影响主要表计的监视,持续时间超过30分钟。

5.13低压开关故障越级跳厂变。

5.14发供电主辅设备、公用系统因故障或人员责任损坏,修复费用达到3万元及以上。

5.15发供电主要辅助设备异常停运或停止备用。

5.16发电厂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时间超过24小时。

5.17电除尘器有一个电场电压比额定值降低达20%以上,8小时内不能恢复。

或有两个电场停用2小时不能恢复。

5.18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未能恢复正常。

5.19高压开关、刀闸停送电操作拉合失灵,不能正常合分(包括远方、就地和手动、电动)。

5.20小电流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5.21发电机变压器出现非全相运行。

5.226kV断路器、PT、CT、避雷器、厂用变压器故障。

5.236kV及以上设备接头或刀闸严重发热,需申请停电处理。

5.246kV及以上母线产生电压谐振。

5.25电气防误闭锁装置失灵,三日内未修复。

5.26继电保护、热控保护自动装置及计算机监控装置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5.26.1发供电设备计算机控制装置(热工自动装置)死机或失灵。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因故退出运行。

5.26.2机、炉、电热控保护等误动或误投、停。

5.26.3主要热工自动装置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5.26.4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失灵或定期试验不能自投。

5.26.5机炉动力联锁装置失灵。

3#机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

5.26.6中央信号系统紊乱不能发出正确信号。

5.26.7错投、停电气设备保护。

5.26.8母线PT二次失压。

5.27锅炉汽水分离器检修不良,造成汽水品质不合格。

5.28锅炉主蒸汽温度超过445℃运行15分钟以上。

5.29锅炉、压力容器、供热系统安全阀拒动或检查时发现锈蚀卡死,未造成事故。

5.30锅炉就地水位计两只同时失灵,1小时内能修复。

5.31过热蒸汽品质不合格时间超过4小时。

5.32锅炉布袋除尘器、电除尘器因故被迫停运,2小时内不能恢复。

5.33锅炉运渣拖拉机因故停运,影响锅炉正常放渣。

5.34因责任事故使锅炉压火2小时以内。

5.35输煤设备发生损坏,停运达4小时,且未危及安全生产导致一类障碍。

5.36燃料皮带撕裂、损坏长度超过2米。

5.37煤泥系统停运24小时未能恢复运行的。

5.38由于设备故障跑油、跑树脂、跑酸碱造成经济损失达500元及以上者。

5.39由于设备异常被迫降低出力,每天少发电量3万千瓦时。

5.40由于生产车辆、贵重仪器、仪表、电脑、工具、设备等损坏,修复费用达2000元至5000元之间。

5.41汽轮机真空由-0.087MPa以上下降达-0.06MPa及以下尚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者。

5.42除氧器水位低于或高于报警值,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者。

5.43汽轮机调速系统失灵,使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额定出力的±

5%。

时间超过6小时。

5.44汽机主汽门、调速汽门等定期试验有卡涩现象,4小时内不能消除。

5.45部分厂房、设备被淹、被冻未影响正常生产。

5.46运行中主要辅助设备停运或失去备用,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

5.47机组启动过程中,主辅设备不符合启动条件,或机组停运过程中,主辅设备不符合停运条件,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

5.48辅机发生故障影响出力未构成一类障碍。

5.49记录或送出错误化验报告,引起不良后果。

5.50各种油类、油脂串入蒸汽系统、生活用汽系统造成污染。

5.51机组开、停因调整不当,引起主要控制指标,如汽压、汽温升降速率、上下缸温差、汽包壁温差、胀差等超过规程规定。

5.52汽机打闸停机,抽汽逆止门拒动。

5.53汽机高加泄漏或全部高加停用。

旁路不能正常工作。

水源管线泄漏停运。

5.54水处理设备(含凝结水处理)故障停用。

5.55蒸汽、炉水、给水、凝结水等品质不合格,8小时内未能恢复。

5.56透平油、绝缘油、抗磨液压油、主要设备的润滑油等油质不合格,72小时内未达到标准。

5.57发生化学药品污染事件,对人身健康造成轻微影响的。

5.58锅炉正常运行中因调整不当发生返料中止,未造成其他后果。

5.59气力输灰系统出现故障影响除尘器正常运行,1小时内恢复正常。

5.60锅炉运行中任意一台除尘器故障被迫停用,2小时内未能投入运行。

5.61关键备用设备(如:

凝结泵、给水泵、循环泵、反渗透、给煤机等)达不到正常备用24小时内未能恢复的。

5.62其他情况被本公司认定为二类障碍的。

6.0异常情况认定标准:

6.1主设备发生缺陷或异常情况,但不需要紧急停止运行。

6.2在运行、备用中的一般辅助设备发生损坏停止运行或备用,但不影响主设备运行,而且可在24小时内修复者。

6.3循环泵房排污泵故障8小时以内不能修复。

6.4误启停辅助设备,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6.5自动调整装置、联锁装置、信号装置的联锁开关,未按规定投运或投错者。

6.6备用设备不符合备用条件,或系统不及时恢复,不及时送电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6.7检修后的设备验收时或交付运行后发现装配不正确或接线错误,保护整定值错误或整定值未经标准校验而按刻度调整者。

6.8工作不慎、考虑不周造成汽水、油、喷浇到设备上,影响运行或备用需处理者。

6.9二类障碍条例以下的生产场所发生火警。

生产场所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0元以上。

6.10主要辅助设备轴承温度达规程规定最高值或一般辅机轴承烧坏者。

6.11各种主要参数超过规定限额,在规定的抄表或巡回检查中未及时发现,但尚未造成设备损坏者。

6.12按运行方式要求,应投入或退出的备用电源自投装置,一般热工联锁装置,未经批准擅自退出或投入运行者。

6.13水银及其他易挥发毒性药品因人员过失,溅落在工作场所。

6.14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造成短路、接地、失电。

6.15厂用低压系统不符合并列条件进行并列,且未造成其它后果者。

6.16变压器分接头调错。

400V公用变压器故障。

400V母线产生电压谐振。

6.17直流系统出现接地信号4小时内未消除者。

6.18一般保护或自动装置、信号装置、开关或保护压板未按规定投入或停用者。

6.19高压设备刀闸、闭锁装置或销子操作后不在规定位置。

6.20因监视不严,调整不当引起设备出现过负荷信号,未引起其它后果者。

6.21发错信号未及时更改者。

6.22主要电气仪表失灵或停用超过4小时者。

6.23电流互感器二次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短路,接地未构成二类障碍及以上者。

6.24更换发电机碳刷造成短路、接地或换错型号。

6.25辅助设备开关合闸、分闸失灵者。

6.26电气接头因检修质量问题,造成发热达85℃以上,未构成其他后果者。

6.27锅炉正常运行时水位超过±

100mm,未造成其他后果。

6.28轴承缺油、加错油,维护不当造成轴承温度升高,超过规定值,未影响主设备正常运行者。

6.29锅炉定期排污完毕,一次门或二次门忘关或关闭不严密。

6.30电除尘有三分之一电场电压比额定值降低达20%以上,4小时不能恢复。

6.31因输煤皮带跑偏,造成尾轮拉坏及皮带严重翻卷。

6.32轴封送汽或供热管道冷态送汽时,造成水冲击管道振动未导致后果者。

6.33汽轮机启动中由于控制不当,造成汽缸上下缸温差超过规定未导致其他后果者。

6.34正常运行中排汽温度突升10℃以上,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6.35因操作不当使润滑油温、发电机风温超过规定值。

6.36汽轮机空载时,监盘操作时疏忽,引起保护动作者。

6.37高、低压加热器满水,温度比正常低15℃或需打开危急疏水门放水,未造成其他后果者。

6.38凝汽器满水,未造成其它后果者。

6.39误发危险信号,未及时更改者。

6.40除氧器含氧量超过标准15μg/升,2小时未恢复正常。

6.41铁块、木块、石块、煤饼或其他杂物卡涩给煤机或下煤管影响锅炉正常运行。

6.42皮带积煤冒煤造成电机过载,热继电器动作皮带停运。

6.43电磁除铁器应投入运行未投者。

或因故障停用超过8小时。

6.44输煤皮带纵向划坏工作面1米或撕破0.2米以上0.5米以下。

6.45主要热工仪表或自动装置失灵(包括接线错误、管道问题),停用时间超过4小时。

6.46主要热工仪表或自动装置失灵,引起设备不正常运行(若可挽救,运行未及时处理)或运行不能处理,未及时通知检修消缺,应统计运行人员异常。

6.47电动门限位开关装错,不起限位作用,且未损坏设备者。

6.48热工保护压板投退错误未造成其它后果者。

6.49透平油、绝缘油、抗磨液压油、设备润滑油等油质有异常,定期分析未发现,未向领导汇报,未提出措施者。

6.50水处理时错再生或误操作发生跑酸、跑碱、跑树脂,经济损失达200元以上未造成其他后果者。

6.51送出不合格的补给水,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6.52汽水质量出现下列情况一者。

6.52.1给水PH值不合格,时间超过2小时,但不超过4小时。

6.52.2炉水品质不合格,时间超过2小时,但不超过8小时。

6.52.3给水溶解氧不合格,时间超过2小时,但不超过8小时。

6.52.4凝结水硬度、导电度(或含钠量)不合格,时间超过1小时,但不超过4小时。

6.52.5过热蒸汽质量不合格,时间超过1小时,但不超过4小时。

6.52.6主要化学监督仪表(如PH表、导电度表)失灵,停用超过8小时,但不超过24小时。

6.52.7主要化学监督控制项目漏抄,漏分析不超过8小时。

如炉水:

PH值、磷酸根。

给水:

硬度、溶解氧、PH值;

凝水:

硬度、导电度。

阳床出水:

酸度、钠、硬度。

阴床出水:

导电度、二氧化硅。

6.53仪器、仪表、工具、设备等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

6.54配错、加错标准试样或样丢失、打翻、无法再取造成分析错误或少分析。

6.55酸、碱、油废液等未达到排放标准对外排放的。

6.56再生废水及有关汽水等工作介质未达到排放标准对外排放的。

6.57储、运、使用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跑酸、跑碱、跑树脂、跑油,影响工作环境的。

6.58酸、碱、油废液等污染物随意倾倒,影响工作环境的,明知故犯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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