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演员聘用合同与个人签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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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演员聘用合同与个人签约

未成年演员聘用合同

甲方(制片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演员):

        艺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监护人:

  与乙方关系: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本合同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乙方参演甲方的影视作品、甲方支付乙方报酬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定义

1.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1.1.相关合同主体

1.1.1.出品方:

根据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在现在或将来对影视作品摄制项目进行投资、享有完整著作权,并依法享有该影视作品相关商业收益的法人或社会组织。

1.1.2.出品人:

出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各出品方共同指定的该方负责人。

1.1.3.制片方:

经由各出品方共同指定的、拥有该影视作品筹备、融资、拍摄、制作、剪辑、宣传、发行工作等各个阶段中行政、财务、生产的管理权及有关该影视作品全部事项、艺术创作的最终决定权的责任主体。

1.1.4.制片人:

制片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制片方指定的该方负责人。

1.1.5.剧组:

为完成影视作品的具体拍摄制作工作而临时成立的工作团队,统一管理影视作品项目在拍摄制作阶段的所有事宜,一般由导演部门、摄影部门、美术部门、制作部门组成。

1.1.6.制片主任:

由制片人雇佣的、在影视作品拍摄制作过程中代表制片人在剧组中行使各项行政管理权利的人。

1.1.7.导演:

在制片人确定的影视作品制作计划和预算范围内,在影视作品创作的各个阶段指导演员和摄制组的活动,并最终将剧本文字内容转化为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图像的人。

1.1.8.演员:

特指签订本合同时或参演本合同约定的影视作品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演员。

1.1.9.演员助理:

演员幕后工作、生活的助手。

1.2.相关工作成果

1.2.1.影视作品:

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1.2.2.文学剧本:

由编剧为该影视作品摄制需要而编定的包含一系列角色语言(对话、独白、旁白等)、场景画面描述、镜头画面描述等内容的文字作品。

1.3.相关时间节点

1.3.1.进组日:

演员到达剧组指定的工作地点报到并正式进驻剧组的日期。

1.3.2.开机之日:

影视作品的主创人员(制片人、编剧、导演、监制、主演、摄像师)已全部签署聘用合同,且已完成影视作品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摄制备案公示,并正式开始连续实质性拍摄的日期。

1.3.3.杀青之日:

演员在影视作品中的主要拍摄工作(不包括因影视作品的后期制作及后期制作过程中可能需要补充拍摄的少量内容)已经全部完成的日期。

1.3.4.关机之日:

影视作品所有拍摄、补充拍摄工作均已全部完成的日期。

第二部分 影视作品相关信息

2.影视作品基本信息

2.1.本合同拟拍摄制作的影视作品的基本信息如下:

(1)影视作品类型:

院线电影

(2)影视作品名称:

《  》

(3)影视作品预计时长:

共  分钟

(4)影视作品语言版本:

中文普通话并加中文简体字幕和英语字幕

上述拟拍摄制作的影视作品以下简称“影视作品”。

2.2.剧本

2.2.1.影视作品剧本的基本信息如下:

(1)剧本名称:

《  》

(2)编剧:

  

(3)剧本内容概要:

  

(4)创作开始日期:

  年  月  日

   创作完成日期:

  年  月  日(预计)

(5)目前创作进度:

  

2.2.2.甲方承诺:

甲方选任的编剧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能优质地完成剧本创作任务。

2.3.剧组主创人员信息如下:

(1)剧组名称:

  

(2)制片人:

  

(3)导演:

  

(4)制片主任:

  

(5)主要演员:

  

2.4.拍摄进度安排

(1)开机之日:

  年  月  日

(2)杀青之日:

  年  月  日

(3)关机之日:

  年  月  日(预计)

2.4.1.宣发进度安排

(1)许可证上拟载明的出品单位信息:

  

(2)计划发行模式:

  

(3)预计首次发行渠道:

  

(4)预计首次发行时间:

  年  月  日

(5)预计补充发行渠道:

  

2.5.双方确认:

影视作品的名称/剧本/总时长/角色名称的调整、剧情的变化、导演或剧组其他成员的替换等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双方应始终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三部分 乙方工作内容与工作报酬

3.乙方工作内容

3.1.乙方饰演的角色信息

3.1.1.乙方在影视作品中饰演的角色为        ,该角色在剧中的重要性为        。

3.1.2.乙方的具体演出内容以甲方最终确定的剧本、台本以及导演的要求为准。

3.2.乙方的主要工作内容

3.2.1.筹备期:

参加由甲方组织召开的与该影视作品摄制工作有关的所有筹备会、试妆、试戏、排练等前期预备工作。

3.2.2.摄制期:

参加该影视作品拍摄,并出演本合同约定的角色。

参加后期配音、补拍、重拍等与乙方饰演角色有关的各项工作。

拍摄期间,乙方亦应完成甲方交给的影视作品品牌植入表演任务。

3.2.3.宣发期:

参加各项宣传工作,如首映礼、以宣传影视作品为目的的综艺节目录制等。

3.2.3.1.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参加该片的宣传及发行活动。

乙方在该片开机拍摄前、该片拍摄过程中及该片拍摄完成后共参加不少于  次甲方安排的宣传活动。

3.2.4.乙方承诺,在乙方进组之日起至杀青之日的拍摄期间内,乙方应为该影视作品提供专职工作,保证不会同时受聘于除甲方以外的其他剧组或为其他第三方提供专职工作,亦不会从事其他影响甲方影视作品拍摄的工作。

3.3.拍摄周期

乙方拍摄周期: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以下简称“拍摄期限”),共计  天(以下称“预计拍摄天数”)。

4.工作报酬与支付方式

4.1.工作报酬

乙方可获得的工作报酬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2.付款方式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分期付款:

(1)定金: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作报酬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  元)作为担保双方履行本合同的定金。

该定金在结算最后一期款项时转为工作报酬总额。

(2)第一期款:

甲方应于乙方二正式进组拍摄之日(进组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作报酬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  元)。

(3)第二期款:

甲方应于乙方二总拍摄量过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作报酬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第三期款:

甲方应于乙方二的拍摄任务全部完成(杀青)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作报酬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  元)。

(5)第四期款:

甲方应于该影视作品各项拍摄工作全部完成之日(关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作报酬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  元)。

(6)第五期款:

甲方应于该影视作品后期制作完成、通过影视主管机关审查并取得公映或发行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作报酬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3.拍摄延期费用

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拍摄期限长的,应按下列标准增加工作报酬:

拍摄期限比原期限延长超过5天以上的,每增加一天应增加工作报酬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4.乙方同意并确认,本条所列工作报酬为乙方参与演出可得全部收益,且以乙方按要求完成所有拍摄工作为前提。

除约定的工作报酬之外,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加班费、延时工作补偿,且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取其他任何项目、任何形式的报酬或影视作品收益分成,除非本合同或双方另有明确约定。

4.5.指定账户信息

4.5.1.乙方确认,甲方应将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报酬直接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4.5.2.乙方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6.个人所得税

本合同约定的价款金额为税前金额。

付款方有权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7.发票

收款方有义务提供正规发票,并自行承担相关税费。

第四部分 休息休假与相关待遇

5.日常作息与休假制度

5.1.日常作息

5.1.1.为保证乙方身心健康,乙方每日参与拍摄的时间累计不超过8个小时(从离开驻地前往拍摄地之时到拍摄完成离开拍摄地之时止,包含拍摄、转景及赴外景地往返路程等全部时间),且不安排乙方在每日的20:

00至次日7:

00进行拍摄,以确保乙方享有充分的休息时间、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5.1.2.甲方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乙方在单个拍摄日内的拍摄时长,应征得乙方及其监护人的同意,并需考察乙方的身体及精神状况,为乙方准备必要的膳食或营养补充,在双方共同确认适当延长拍摄时长不会给演员造成伤害的情况下,方可延长。

5.1.3.除甲方拍摄通告明确通知乙方应到场的拍摄时间外,其他时间段内乙方可自行安排学习或者休息,但不得离开剧组。

5.2.休假制度

5.2.1.乙方有权在参加所就读学校的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期间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申请休假。

乙方累计享有15天的休假。

休假期间,乙方可离开剧组。

但休假前乙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剧组申请。

5.2.2.乙方的休假时间不计入其拍摄周期。

除约定的休假天数外,乙方在拍摄期间不享有其他休息日、节假日。

5.3.为进行本影视作品前期筹备、后期配音、补拍、宣传等各项事务需要乙方到场参加的,乙方的时间安排参照上述约定执行。

6.其他相关费用

6.1.交通食宿费

6.1.1.甲方负担乙方拍摄期间往返拍摄地的交通费用、食宿费用,标准为:

(1)出行标准:

飞机商务舱,机票套数视往返剧组或拍摄地需要而定。

但是,乙方因个人原因离组而产生的交通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住宿标准:

五星级酒店套房一套或与导演同等级别房间;

(3)用餐标准:

与导演同级别。

6.1.2.甲方负担乙方监护人(一名)在拍摄期间往返拍摄地的交通费用、食宿费用,标准为:

(1)出行标准:

飞机经济舱往返机票,机票套数视乙方往返剧组或拍摄地需要而定;

(2)住宿标准:

与乙方同一酒店标准间;

(3)用餐标准为:

与剧组其他人员同级别。

6.1.3.甲方提供乙方经纪人(一名)来剧组探班一次的往返机票经济舱一套及食宿费用(住宿及餐饮标准与乙方监护人相同)。

6.2.化妆造型费

6.2.1.乙方参加宣传活动期间指定雇佣之发型师及化妆师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2.2.前述发型师及化妆师每个工作日的酬金总额不得高于¥  元,否则,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6.3.除本条上述约定外,乙方因个人原因中途离组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7.相关安全、疾病待遇与保险

7.1.乙方及其随行人员应遵守工作地点及设施的有关安全作业规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否则,若造成事故,相关责任和损失、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2.甲方应为乙方在进行本合同项下影视作品实际拍摄工作期间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甲方为乙方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低于¥  元),对乙方因工作所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按保险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7.3.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且其应符合相关保险中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条件,同时,乙方须遵守甲方指定之保险公司所制定之保险赔偿条例,如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索赔或不能完全依法获得赔偿的,应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7.4.因乙方违反演出场地规定和剧组管理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7.5.乙方发生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一般突发性常规疾病、慢性病等引起的一切医疗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部分 其他拍摄要求

8.甲方主导权及限制

8.1.甲方主导权

8.1.1.乙方理解,影视作品由甲方及甲方安排的制片人、导演、制片主任等主导,乙方应服从上述人员对演出的要求。

8.1.2.乙方有权对剧本及影视作品的拍摄提出合理建议,但甲方及甲方安排的导演对影视作品的内容具有最终决定权。

8.1.3.甲方有权根据影视作品拍摄需要另行聘请第三方为乙方于该影视作品出演之角色进行配音,且于公开发行的影视作品中使用第三方配音版本。

8.2.对甲方的限制

8.2.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会以替身、电脑合成效果等其他手段代乙方进行任何不道德、色情或淫秽表演,或进行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暴力、政治敏感、有损人格、名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内容的表演或行为演出,乙方有权拒绝此类演出。

8.2.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各种高度危及乙方人身安全和体力不及之动作,如根据拍摄需要,甲方应另外聘请专业替身完成该类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

9.演员道德约束

9.1.乙方不会发表任何政治(但不限于涉及中国统一、社会主义制度等)、宗教、种族、性别等相关的敏感性或不适当言论或为类似行为,不会因其言论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与该影视作品无关的工作及/或交易等)而引起任何争议或纠纷致使影视作品相关方或该影视作品(包括该影视作品的制作、宣传、发行、评奖)在声誉、财产等方面招致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或使得该影视作品受到禁制而出现不能于全世界任何地区发行或播映之情形;

9.2.乙方提供的工作能够保证该影视作品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影视作品的审查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从未且不会被列为劣迹艺人),且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不存在任何吸毒或持有毒品、嫖娼、酒驾、逃税、赌博、诈骗、出轨、斗殴或酗酒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伦理道德或公序良俗或受社会谴责之言行,同时乙方保证在该影视作品摄制、宣传、发行及传播期间将恪守职业道德,维护自身形象,不做任何与身份不符或有损甲方形象之事,不做包括前述例举情形在内的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违背伦理道德或公序良俗或受社会谴责之事,且不会出现乙方被行政、刑事、治安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况。

9.3.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及合作期间不会发表对甲方、该影视作品、该影视作品出品方、合作方及其他演职人员等不利的言论。

乙方不得借甲方或该片之名义作任何借贷以导致甲方及该片在名誉上及财务上的损失,否则,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六部分 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

10.著作权

10.1.甲方在全世界范围内绝对永久拥有该影视作品、该影视作品元素及该影视作品衍生产品之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注册权等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0.1.1.光碟、录像带在全球范围内的销售权;

10.1.2.影视作品在全球任何国家或地区配成各种语言的公映权或播放权及发行权;

10.1.3.全球有线、无线电视节目播映权,发行权,录音录像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互联网、手机等新生媒体的发行、播放等权益;

10.1.4.影视作品的的衍生品开发权、主题公园开发权及游戏开发权,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使用、发行及收益的权利;

10.1.5.向政府申请影视作品相关补助、奖励、资助并收取相应款项的权利等。

乙方确认,乙方不享有前述任何权利或利益,不得就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相关方行使上述权利而向甲方及相关主张权利或费用。

10.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与该影视作品的任何片段、图片(包括乙方个人演出内容)以任何形式表演、展览或用于广告、宣传或演出等。

但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该片中有乙方形象的彩色剧照(电子版)5张,用于乙方留存资料,甲方同意乙方将上述剧照用于乙方个人简介、专辑及个人网页的宣传中。

乙方保证,除用于乙方个人宣传及本款约定的目的外,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剧照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剧照进行乙方的个人宣传时不得影响该片的宣传发行,不得给甲方及该片造成负面影响。

10.3.如乙方被邀请担任影视作品主题曲、片尾曲或影视作品中的音乐创作或演唱,则该音乐的全部著作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主张任何权利(署名权除外)。

如双方对此另有约定,则以该约定为准。

11.合理使用

11.1.乙方同意,甲方为该片拍摄、宣传目的有权使用乙方的姓名、剧照、肖像、声音及其个人资料,并无须向乙方支付费用。

甲方使用上述资料时不得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11.2.乙方同意,包含或涉及乙方的肖像、姓名、个人信息等内容的该片海报、预告片、花絮等宣传素材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由甲方享有,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该等宣传素材,乙方保证不会就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11.3.甲方有权开发与该片有关的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玩具、图书、服装等,在该等衍生产品中使用影视作品中乙方出演角色的形象、声音、剧照等。

对此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许可费用或其他费用。

甲方使用上述资料时不得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11.4.影视作品记录拍摄

11.4.1.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在该影视作品的筹备、摄制、宣发以及本人执行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过程以录音录像摄影等形式录制、拍摄本人的静态影像及动态影像。

11.4.2.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有权就前述拍摄、记录的影像剪辑或转录制作成该影视作品的宣传照、剧照、制作特辑、EPK、电影预告片、宣传片、电影音乐短片等音频和视频素材。

12.署名权

12.1.若该影视作品得以拍摄并发行,且乙方履行了本合同下的全部义务,则乙方依法享有在该影视作品及相关宣传资料中的演员署名权。

双方确认,乙方的署名为:

        。

乙方署名的格式、排序、位置及字体大小等事宜由甲方最终决定。

12.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导致影视作品不宜为乙方署名,或因合同解除未采用乙方镜头导致影视作品不能为乙方署名的,乙方予以理解并认可,并的、不得向甲方及相关方主张权利。

13.荣誉权

该影视作品参展、参赛事宜均由甲方确定,若该影视作品获得国内外奖励,则乙方出演该影视作品所获得的演员类个人奖项的奖杯及奖金归乙方所有,其余奖项的奖杯及奖金归甲方或由甲方处置。

14.未成年演员特别保护

14.1.看护与陪护

14.1.1.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从事任何拍摄行为期间,乙方的监护人(一名)必须在现场看护演员。

14.1.2.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进驻剧组期间,除拍摄以外的时间,乙方的监护人(一名)必须全程陪护演员。

14.2.危险性表演:

乙方饰演的角色不得含有按照常识判断可能具有危险性的动作或场景,因拍摄需要必须有相关画面安排的,甲方应设法安排模拟替代物、电脑合成产生相应效果,或直接删除该戏份。

14.3.化妆品使用:

乙方在参与影视作品拍摄过程中,甲方可以适当使用化妆品对其外表、皮肤、头发等进行装扮,但不得有损未成年人身体健康。

14.4.表演状态

拍摄过程中,甲方均应尊重、引导乙方情感的自然流露,在技巧上予以充分指导,不得采取下列或其他任何非常规的、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极端方法促使乙方完成表演:

14.4.1.均不得以打、骂、恐吓、胁迫、体罚等违背“未成年人教育之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强迫乙方完成表演内容。

14.4.2.甲方需要乙方表演悲伤、流泪、哭泣等表现角色消极情绪的内容或其他有较高表演技巧的内容时,甲方应根据行业通行方案或技巧引导乙方完成相关表演的,双方应共同协商具体方案,避免对乙方身心造成根本性伤害。

14.4.3.应及时对乙方进行必要教育和引导,甲方及剧组相关工作人员应耐心给予乙方一定的状态调整期,不应直接对乙方进行责难或出言不逊。

14.5.隐私保护

除为正当合理宣传的需要或经乙方同意外,甲方应保守乙方向甲方披露的个人信息,不得以所知悉的乙方的私人秘密要挟演员从事任何行为。

14.6.受教育权保护

14.6.1.甲方应充分保障乙方接受教育的权利。

在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之外的时间,必须合理安排其参加九年制义务教育学习或其他形式的受教育学习。

14.6.2.乙方充分理解影视作品拍摄的特殊性,认可乙方参与拍摄也是其人生经历成长和接受表演艺术技能教育的一种方式。

乙方承诺,不因乙方履行本合同之义务而主张甲方侵犯了乙方受教育的权利。

14.6.3.乙方可聘请教师在拍摄空档为乙方补课,甲方应为此提供便利并不得阻碍授课。

聘请教师补课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部分 其他约定

15.非劳动关系

本合同之签订与履行,不代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或类似关系,甲方不向乙方承担任何雇主或用人单位性质的责任。

16.陈述与保证

16.1.甲方承诺:

16.1.1.甲方已取得拍摄该影视作品的相关资质。

16.1.2.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16.1.3.甲方将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各期款项。

16.2.乙方承诺:

16.2.1.乙方监护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质与能力。

16.2.2.乙方从未也不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任何第三方达成可能与本合同相冲突相抵触的合同、协议或其他形式的约定。

16.2.3.乙方不得擅自对外进行与该影视作品相关的或有竞争关系的任何商业或投资事宜,不得抵押或转让与该影视作品相关的任何财产、资产和无形权利,不得假借甲方或该影视作品名义做任何借贷行为,不得以甲方、该影视作品演员等名义对外进行与该影视作品无关,或虽与该影视作品有关但未经甲方提前书面认可的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其他任何令该影视作品及/或甲方声誉、财产招致任何损失的行为。

16.2.4.乙方之服务成果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知识产权等)之内容,亦未设定任何权利负担。

16.2.5.乙方永久且无条件放弃其一切依法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向任何地方法院申请强制令或禁止令(包括暂时及非正审命令)以限制影视作品的拍摄及发行的权利。

乙方同意并承诺,在任何甲方违约的情况下,乙方仅有向甲方追讨经济损失赔偿的权利,不得因甲方任何使用向法院申请禁止该影视作品的电影公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的命令。

17.保密

17.1.在甲方对该影视作品公开或播映前,该影视作品的剧本、具体故事内容、摄制画面、配乐及其词曲、摄制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剧组主创人员信息及其变化、摄制资料和摄制进度、与该影视作品摄制相关的各种事实等)均属甲方重大商业秘密,一经泄露即会给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

因此,除甲方为宣传营销需要而将前述部分商业秘密披露或许可乙方披露外,双方均应保守前述商业秘密。

本合同所涉及的各项条款均为商业机密,双方应予保密,未经一方许可,另一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内容向社会公众披露。

17.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影视作品摄制计划、预算成本、融资情况;摄制进度、拍摄情况;该影视作品内容、剧本、对白、人物、演员、造型、服装、场地、场景布置、器材设备租金、剧组演职人员或合作方的工作报酬总额或服务费;宣传发行预算、宣传发行方案及其执行情况等与该影视作品相关的一切信息。

17.3.乙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等信息,以及本合同内容,以下称“保密信息”)予以永久性保密。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8.合同变更与解除

18.1.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18.2.本合同签订后,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18.2.1.影视作品未能获得主管机关相应批准,致使无法正常进行拍摄的。

18.2.2.影视作品投资方投资未能到位,致使无法正常进行拍摄的。

18.2.3.甲方认定乙方不适宜继续饰演该角色的(乙方认可,甲方有权独立判断乙方是否适宜继续饰演该角色);

18.2.4.因乙方疾病、受伤等身体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出演的。

如出现上述解除情形,且影视作品未能正常发行或者发行但未采用乙方镜头,则甲方仍应根据乙方完成的工作量,从应付给乙方的工作报酬中扣除相关报酬金额;若甲方及甲方许可的剧组人员决定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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