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3 赠品业务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7821600 上传时间:2023-05-09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41.2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k3 赠品业务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k3 赠品业务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k3 赠品业务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k3 赠品业务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k3 赠品业务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k3 赠品业务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6页
k3 赠品业务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6页
k3 赠品业务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6页
k3 赠品业务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6页
k3 赠品业务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6页
k3 赠品业务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6页
k3 赠品业务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6页
k3 赠品业务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6页
k3 赠品业务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6页
k3 赠品业务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6页
k3 赠品业务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6页
亲,该文档总共1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k3 赠品业务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

《k3 赠品业务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k3 赠品业务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k3 赠品业务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扣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就看销售额与折扣额是否开具在同张发票上。

3、实物折扣销售:

对于销售赠品业务,即实物折扣销售,是属于上述1项的视同销售,还是上述2项所批的“折扣方式销售”行为?

我在网上搜索了大量文章,发现不同的专家、学者、税局解释、会计考试网校和网友居然出现了这种观点的对立:

第一种观点是对销售赠品业务,作视同销售行为处理。

如:

何雪韵、王碧珍在《商品促销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写道:

“随货赠送是指在销售方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从经济实质上看类似于成套、捆绑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

有的观点认为,应将随货赠送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即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再次征税,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确认赠品的费用是理所应当的,但是对赠品不计算销项税额则不符合税法的规定。

因为,税法规定销售前的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处理。

如中华会计网校《增值税中几种销售方式应如何确定销售额》一文:

“增值税中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应如何确定销售额?

(2)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中华会计网校《实物折扣的增值税处理》一文:

“法对销售折扣的规定是: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

税法的这一规定,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来考虑的,没有包括实行折扣的情况。

该公司采取的是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这种方式所折扣的服装更符合税法规定的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论该公司的这批服装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是购进的,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该公司采取买十送一、五十以上十送二的折扣销售方法销售的换季服装,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减除折扣赠送买方服装的价款金额。

也就是说,折扣的服装部分,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在实物折扣的销售行为中,折扣额能从销售额中减除吗?

“问:

我公司为某公司饮料代销商,将产品销售各商场,销售规定为,每100箱饮料,赠送5箱,按该比例赠送,每批发货单,会有相应的赠品发货单,注明“赠品”,请问该赠品是否被认定为视同销售,按非赠品的价格缴纳增值税?

还是被认定为商业折扣,直接免交税金?

答: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贵单位这种销售方式中,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贵单位如果只附发货单,不在一张发票上开具,应该不被认为是商业折扣。

需要注意的是,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售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以贵公司对自己生产的饮料按一定的销售额赠送出去,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视同销售行为”,按规定的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种观点是对销售赠品业务,作销售折扣行为处理。

网友大鱼blog《实物折扣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中写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中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上述提到的“折扣方式”就是应该包括现金折扣和实物折扣,但是很多网友对此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折扣方式”仅包括现金折扣,实物折扣需要比照实物捐赠行为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我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从增值税的法理来分析,增值税应该就货物的增值额征税,而现行增值税实行层层抵扣政策,因此要按商品的价值计算销项税额。

而商品的价值是靠价格反应的,更准确点说是靠公平交易的公允价格反映的。

因此,按市场价格销售的商品并附赠的实物行为中包含的两部分商品的理论价值应该为实际从消费者收取的销售款,因此对附赠的实物再视同销售征一遍税就对同一个增值额实施了双重增税。

理论上清楚后,要解决的就是上述文件中“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例外情形了,该例外情形对“现金折扣”和“实物折扣”都是适用的,如果纳税人不能满足“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形式要求,则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纳税人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折扣额、折扣数量、单价等信息;

不是一种商品的,还需要列明名称等信息。

对于实物折扣是否可以适用上述规定,除了法理上的解释之外,其实在税务机关颁布的另外一个文件中也能找到依据,只是这个文件年代比较久远不被大家所注意罢了。

这个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饮料折扣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598号),该文件对实物折扣销售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指导性的规范:

“关于该公司采用数量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的“数量”栏中同时反映购买数量和折扣数量,在“单价”栏中注明统一价格,只是在“金额”栏没有列明折扣金额,是否可按折扣后的金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

对该公司以上述方式销售货物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并且应要求该公司今后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定逐栏填写。

”广大纳税人一定要按照文件的规定,逐栏进行填写相关信息。

中国职业网《赠品的增值税及所得税问题》一文:

“关于实物折扣,广州市国税局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5〕304号)规定:

纳税人与购买方约定购买指定货物或达到约定的购买金额、数量后赠送货物等与直接销售货物行为相关的赠送行为,是纳税人促销经营手段,是销售折扣的一种形式,在销售单据上填列销售和折扣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的,纳税人可按取得的进货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按最终实现的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附带赠送货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直接销售货物行为无关的赠送货物,属于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以上处理办法对非广州的企业同样适用,因为这是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正确理解和解释。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实物折扣坚持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建议采用其他的促销办法避免这种情况。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 

合同的处理:

合同上没有赠送条款,可以列明折扣销售条款,如购买10件,销售价格折扣10%等。

2. 

发票的处理:

按主货物和从货物的价格开具发票,并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Blog《大连国税20090602增值税在线访谈实录》一文:

“网友问:

请问一下,现国税局就实物折扣业务有怎样的规定?

国税局货劳处赵戈答:

对为促销而采取赠品、实物折扣等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视为降价销售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商业企业购进的、搞活动对外赠送的,需要达到一定条件后的商品的进项税是做转出处理呢?

还是视同销售,做销项税处理?

赵戈答:

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增值税作视同销售处理。

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增值税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国税函〔2006〕1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研究,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国税函〔2006〕1279号中,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指出了,销货方“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从而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属于“折扣、折让行为”的一种,故我个人的观点倾向第二种观点,即作销售折扣行为处理。

(二)、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

继续引用网友大鱼blog《实物折扣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观点:

“对于实物折扣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也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就像我上面提到的情况,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颁布实施以前,纳税人处理的方法也存在很大不同,有些纳税人的错误处理导致了其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增加。

其实,实物折扣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也是可以从法理上找到答案的。

企业所得税是按所得征税,在销售商品时赠送实物的行为理论所得为从消费者实际收到销售款的总额,不应该再将所赠商品视同销售重复征一次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其他类型实物折扣销售的处理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此外,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满足“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这一形式上的要求。

三、销售赠品业务的三种类型

依据上述法理及税法规定,具体到企业日常实务,我把销售赠品业务分三种类型,不同的赠送方式,会计和税务处理也存在区别。

1、第一种方式是“附带奖励机会、或作宣传品、纪念品的销售赠品”。

会计实务中货物无论是购入取得还是自制取得,领用时均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

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则按视同销售处理。

附带奖励机会的销售赠品,是指企业为了促销,在销售商品时往往附带提供奖励顾客的机会,顾客凭一定数量的瓶盖、标签、包装纸、附券、车(船、机)票等,可以得到相应赠品、免费交通或购物优待券等,即“有奖销售”。

这类促销活动产生的支付责任,其发生时间与受益人是不确定的,但是它很可能发生是确定无疑的,金额也可以合理估计,因此应确认为企业的一项或有负债。

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要根据销售量和预计回收率等因素估计可能发生的赠品和购物优待券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并相应确认一笔或有负债。

当顾客领取赠品时,一方面减少赠品存货,一方面冲销已入帐的或有负债。

作宣传品、纪念品的销售赠品,是指企业为了促销,把货物作为纪念品、宣传品、样品单独赠送给客户,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与捐赠的无功利性又有所区别,即“销售赠送小礼品”。

2、第二种方式是“同品数量销售折扣”业务,赠品与卖品属同类商品。

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这种销售赠品业务,实际上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买n送n”;

在《玩转K3及专业版的赠品业务》中,我曾在把这种业务表述为“正品之赠”。

如“买十赠一”可视为销售11件产品,虽然单价降低了,但销售收入中已经涵盖了赠品的销售收入。

会计实务中按实收金额记收入和销项税金,按11件结转销售成本;

税法上对赠品也不视同销售处理,但要求发票按11件开具,并注明1件为折扣,

赠品未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红字发票的则不得冲减收入,即赠品要视同销售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3、第三种方式是随货附赠或捆绑销售,赠品与卖品不属同类,这种销售赠品业务,实际上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随货附赠”业务;

如买西服赠衬衣;

买空调赠电磁炉等,这是商家除打折销售外最常用的销售方式。

在《玩转K3及专业版的赠品业务》中,我曾在把这种业务表述为“他品之赠”。

由于属有偿赠送,会计和税法对赠品也不做销售处理,会计上,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作为销售收入或作为销售费用处理,所得税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增值税不加征。

这与第二种方式的广告宣传费略有不同。

但同样要求卖品和赠品同开在一张发票上才行,否则要视同销售征税。

具体到企业实务中,这种方式还可以分“随货随赠”,即买一送一(送他品),和组装销售业务之分;

组装销售,实际上是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商品组合成了一种新的产品、商品,对于组装件商品,金蝶有解决方案,在这里,我不再延伸话题。

企业对随货附赠业务,是进行“组装”表述还是“赠送”表述,实际上主要是基于企业统计及与供应商对账的需要。

四、金蝶对赠品的表述及K\3及专业版的赠品业务的处理

金蝶K\3及专业版的赠品业务的处理,实际上通过虚仓(赠品仓)的出入库控制来实现的。

对此,我在这里不再作赘述,有兴趣的,可查看我原来的Blog文《玩转K3及专业版的赠品业务》“二、金蝶目前的赠品业务处理方式”一节的描述。

到目前为止,金蝶在赠品业务处理上,有改进的是专业版v10.0,不仅在一张单据上可以处理销售正品与赠品业务,而且也不再像专业版V9X那样,不再拘泥于只限于一个虚仓了,而是允许多个实仓与虚仓在同一张单据上。

K\3问题依旧。

当然,即便是这样,在灵活性上,金蝶的赠品业务处理,还是强于用友系列产品。

严格意义上说,金蝶K\3及专业版的,把赠品业务的定义限定在“虚仓(赠品仓)”的处理及表述是有缺限的,金蝶官方的赠品业务处理表述仅限于或只能做到我在《玩转》一文所指的“不进行价值管理的产品和商品”,这种设定逻辑,金蝶主要是基于存货核算考虑。

问题在于:

1、实际业务中,企业用户中关于赠品的表述及操作,实际就是前述的销售赠品业务的定义及销售赠品业务分类为几种情况,相对于此来说,金蝶的“赠品”要狭义得多,在营销上、实施过程中,这种表述及操作距离,会对刚购买产品的用户在此赠品处理功能上的“预期值”产生打击。

2、操作习惯不符合市场主流业务需求。

在《玩转》一文中,我曾指出:

从应用企业角度来说,大多企业特别是商业企业更希望,无能是正品还是赠品,其都在一张出库单、入库单上显示,只有这样,业务的来龙去脉才更清楚,才更便于供需双方的查询、核对等工作的进行。

到目前为止,K\3仍还不能在一单据上处理实仓与虚仓出库,销售赠品出其库业务仍要走关联《虚仓出库单》来处理;

而专业版,虽然有很大改进,也在满足了一定的市场需求,但仍不能在《销售出库单》上单独处理虚仓出库。

3、从企业管理内部控制、审计角度来说,凡是有价值的商品、产品都应该进行价值管理,而不是游离于监控之外。

但在金蝶官方的赠品处理方案中,赠品业务实际上已经被人为被割离在价值管理之外了,这种情况,在“买n送n”的同品数量销售折扣业务中,尤为明显。

五、对《玩转K3及专业版的赠品业务》一些否定与改进

实际上,在现行版本的金蝶K3及专业版产品中处理销售赠品业务,主要是需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赠品是否需要价值管理?

2、赠品的单据处理,是否需要与销售正品在同一张单据上处理?

3、赠品的会计处理问题。

以上这三个问题,我在《玩转》一文中均已经阐述和讨论过,这里不再赘述。

4、赠品的税务问题。

企业对对税收态度、是否有避税需求?

以及不销售赠品业务类型下的单据作业处理方式,都直接对税务问题产生直接的影响。

2007年11月,写《玩转K3及专业版的赠品业务》一文,当时的销售赠品业务的税收问题,我仅在“赠品及赠品业务的管理难点”作了一下探讨,未作过多深入;

而“对金蝶对赠品业务处理能否拓展的一些想法和考虑”和“基于需要进行价值管理的赠品业务的管理需求,对现存版本的改造”两节,也未对销售赠品业务的税务问题进行考虑。

在原来的“现有版本改进方案”中,我是直接通过屏蔽业务类型“赠品”的销售出库单分录来实现的。

坦白的讲,从实务作业习惯来说,我一贯不主张把软件实务单据,特别是将采购、销售发票与税务发票进行等同,因为软件上的“发票”除了结算功能外,还存在太多的企业业务及管控色彩,比如说信用管理、VIP管理、赠品管理、价格管理等等,企业任何一项特殊需求,都可以容破“税务发票”概念的定义。

而站在外部审计及企业税收筹划角度来说,企业的销售作业方式、《销售出库单》、《销售发票》的数据构成及表述(赠品的处理,只是其中的一个节点),又直接对企业业务的真实性、企业信誉及税务问题,产生影响。

5、金蝶K3及专业版软件《销售发票》与金税系统的数据衍接问题,或者说是否需要与航天金税系统进行数据交换?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问题4的延伸。

6、销售赠品业务同金蝶K3及专业版软件“销售价格控制”功能的冲突。

7、金蝶K3及专业版软件的“销售赠品业务”处理的智能化问题。

简言之,在价格管理资料方案(或赠品业务管理方案)中,若是“随货附赠”业务,我们设定了“买空调赠电磁炉”后,能否在《销售出库单》录入“空调”物料分录项之后,自动产生“电磁炉”赠品分录?

若是“买n送1”业务,能否在《销售出库单》录入10个正品数量分录项之后,自动产生随赠的1个赠品分录?

当然,在这里说的只是胡人胡话。

基于如上考虑,对于金蝶K3及专业版软件的销售赠品业务处理,我作了如下设想,以KIS专业版V10.0为例。

第一种方案:

1、在辅助资料中增加“交易类型”,下设“普通交易”和“赠品”两种,设定为用户不可以修改。

2、在《销售出库单》上新增“交易类型”字段,数据来源于基础资料“辅助资料—交易类型”,默认为“普通交易”,此字段用于录入赠品业务业务类型;

同时增加“税控开票金额”字段,此字段用于录入按公允价值比例计算得出销售金额。

3、在《销售发票》上新增“交易类型”字段,数据来源于基础资料“辅助资料—交易类型”,默认为“普通交易”,此字段用于录入赠品业务业务类型;

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解决方案,主要是金蝶K3及专业版软件的销售发票,实际上是支持零金额分录的,当然条件是多分录,且至少有一条分销售金额不为零。

此方案的优点是:

1、基本是沿用软件原有功能,未作大的改动,所有控制项功能节点,均可以有通过软件的自定义功能解决。

2、业务单据上的“销售金额”、“销售单价”等系统字段符合业务真实情况,有利于系统的相关账表查询和分析。

此方案的缺点:

1、与航天金税系统进行数据交换问题。

目前已知的问题是,金蝶的《航天金税接口》并不支持自定义字段,也就是做到导出的销售金额是“公允价值比例计算得出销售金”。

2、“税控开票金额”字段及数据的可靠性缺乏法理支持,在企业外部审计和税务稽核角度来说,能否得到认可?

存在很大的问题。

第二种方案:

1、在辅助资料中增加“交易类型”,下设“普通交易”和“赠品”两种,设定为用户不可以修改。

同时增加“销售对账金额”字段,此字段用于录入同客户销售对账金额;

原单据“销售金额”字段用于录入按公允价值比例计算得出销售金额。

此方案的优缺点恰如与方案一相反,优点是:

2、与航天金税系统进行数据交换问题得到了保证。

2、销售出货与开票,在企业外部审计和税务稽核,都能得到认可。

业务单据上的“销售金额”、“销售单价”等系统字段因是公允价值比例计算得出销售金额、单价,并不一定符合业务实际情况,在相关账表查询和分析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六、销售赠品业务的会计处理

1、方案一:

借:

银行存款1,00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854,700.85(正品及赠品共110SET)

应交增值税145,299.15

主营业务成本880,000

库存商品880,000

其中销售赠品的账表毛利:

收入0元-成本80,000元=-80,000元

2、方案二:

主营业务收入777,000.77(正品100SET)

主营业务收入77,700.08(赠品10SET)

收入77,700.08元-成本80,000元=-2,299.92元

七、其他说明

本文所提到的方法和原理,原则在金蝶K3及专业版系列、版本产品中均适用,具体请根据产品版本制宜。

如果你的企业对于销售赠品业务的税务问题很在意,建议按第二种方案处理;

如果不在意,可以建议按第一种方案处理或本人原《玩转K3及专业版的赠品业务》的方法处理。

鱼和熊掌,呵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