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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1004-518X(2011)09-0181-06

  自从教科文组织提出《世界遗产公约》以来,文化遗产经营权问题就引起了文化经济学家的广泛兴趣。

成为文化经济学中的中心话题,顾江在分析发展文化产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时指出:

“在我国五千年文明发展史中,厚重的文化积淀形成了难以估计的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产业的雄厚基础”,并认为“产权制度作为最根本的一项制度,对文化产业发展起决定性的作用”。

[1]

  但关于文化遗产经营权问题的理论研究,总体上是滞后于实际的发展。

从现有的研究文献来看,多数属于现象的分析或者是局部的剖析,严格意义上的理论研究以及系统化、规范化的研究体系至今仍属空白。

几乎所有的文献都在争论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经营问题,而对于文化资源产权制度安排以及如何实现文化遗产的经营权,特别是文化遗产经营权的产权理论解释以及文化遗产经营权的实质内涵,文化遗产资源上市的利弊,文化遗产的经营权的市场化让渡如何带来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的创新,文化遗产经营给周边的农村、社区、社团以及传承人(权利主体)带来了什么福利等根本性问题并没有得到具有理论依据的解释和说明。

但涉及文化遗产“经营权”问题的零星、局部及实践,却为系统的理论分析和研究奠定了基础。

  一、文化遗产经营权的理论解释

  

(一)公共经济学理论解释

  根据文化遗产资源特性来判定。

张晓认为自然文化遗产资源或风景资源由于资源的特殊性,具有长期保护性(本代人或后代人享用)、完整性、真实性(保持原有风貌)要求,很显然,对遗产资源的享用具有社会集体性,更重要的是,遗产资源一般为天然或前人赠与物,具有可供人类享用的外部性,所以,它们应该是公共产品或公共资源。

[2]王云龙提出了文化遗产资源的权利归属为国家所有,进行旅游开发意味着把所有人的公共资源用来满足少数人(私人方面)的需要,这种开发既有公共性的一面,也有私人性的一面,是私人性与公共性统一的准公共品。

[3]马梅认为文化遗产资源是一种特殊的公共资源,它除了具有一般公共物品和公共资源的性质之外,还具有文化价值,当这些文化价值通过旅游、观赏等方式被人们享受时,就形成消费意义上的经济价值,而且文化遗产还具有世界或国家范围内的唯一性、不能重复性、不可再生性,这些特征再次证明文化遗产保护处于绝对优先的地位。

[4]

  根据“俱乐部产品”的拥挤性特征来判定。

准公共品在公共经济学中被概括为“俱乐部产品”(clubgoods),布坎南和其他一些学者对这类产品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著名的“俱乐部经济理论”(economicstheoryofclubs),在他们看来,所有俱乐部成员在消费该俱乐部物品的时候都存在彼此之间的相互影响。

准公共产品的拥挤效应是指对准公共产品的消费或者使用密度达到一定的程度,准公共产品的消费或使用者之间出现的互相干扰、使用效率下降、使用成本上升等现象。

顾江认为对于一个文化遗产的景区,可以通过封闭该景区并向旅游参观者销售门票的方式,对消费者实施进入限制,即不买门票者不得参观和消费。

[1]于是文化遗产景区资源作为一种产品,便有了排他性的特征。

从这个意义上说,为了提高文化遗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应该充分发挥市场和价格机制的作用,尽量减少政府干预。

而另一方面,在景区合理接待容量之内,向一个额外的消费者提供该商品所引起的产品边际成本为零,即临界容量之内,文化遗产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特征。

换句话说,只有当旅游者人数超过临界容量时,对文化遗产的消费才具有竞争性,就会出现“拥挤”问题。

  根据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来判定。

彭德成认为判断一种产品是否为公共产品,主要看其能否同时满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特征。

考虑到非竞争性包含了边际生产成本为零和边际拥挤成本为零两方面含义,实际上是三个条件。

[5]

  按照公共经济学理论可以认为,文化遗产景区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在人们对其观赏消费的活动中,具有非竞争性。

但是,当一个风景名胜区通过设立门票等手段成为旅游景区,对旅游消费者实施进入限制时,在景区内的游客规模没有超出合理容量的情况下,风景名胜区作为一个一个产品便有了消费的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因此,一个依托风景名胜资源或国家文物等公共资源而形成的文化遗产旅游风景名胜区,当其设立门票进行游客管理时,这个旅游风景名胜区便从公共产品转变为准公共品。

对这种准公共品。

可以让市场来经营,但政府需要采取补贴或直接提供的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

  笔者认为,讨论文化遗产经营权问题,必须从文化遗产的资源特性及产品的类别入手。

事实上,文化遗产产品作为准公共产品,本身说明了不排除市场提供的可能。

而正因为可由市场提供,才有必要回答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如何市场化的问题,才有研讨文化遗产经营权市场化问题的意义。

根据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来界定文化遗产产品特性,符合公共经济学基本原理,但必须兼顾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第一”的特殊要求,尤其是宗教文化遗产资源还涉及广大信教群众的感情需求,即使景区因设立门票而成为准公共产品,也不能由市场供给。

所以,将文化遗产产品定义为特殊的准公共产品可能更为准确。

就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利用而言,文化遗产的公共性使得文化遗产产业伴随商品经济的持续发展,催生了影视传播业、旅游业等现代文化产业的蓬勃兴起。

同时,由于文化遗产的消费具有某种程度上的非排他性,意味着开发者的某些价值由于消费者的“搭便车”行为而得不到市场的体现,这便会削弱开发者的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进而使文化遗产的开发完全变为某些利益集团攫取大众利益的途径,最终背离文化遗产开发的初衷,给文化遗产事业带来损害。

所以,文化遗产产业定义为特殊的文化产业也可能更为恰当。

基于文化遗产产品和文化遗产产业的特殊性,需要加强对文化遗产的政府规制。

  

(二)现代产权理论解释

  1.文化遗产公有产权、私有产权界定。

现在文献一般从所有权角度以及法律辨析上提出文化遗产资源产权属于国家所有,或者更明确地提出文化遗产资源公有权存在的必要性。

张晓指出,对于关乎国家和民族长远利益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遗产资源,更关注资源经济收益的私有产权显然是失效的。

对于文化遗产资源应明确其公有产权属性,以保证产权主体追求的政治利益最大化而非经济利益最大化。

公有产权并非意味着无产权论,公有产权同样具有排他性。

[6]焦斌龙认为,文化遗产资源是公共产权与私人产权并存,消费排他性、竞争性和产权的部分交易性的获得都表明文化资源产权已经部分具有私人产权的特征。

[7]

  2.文化遗产资源产权内涵。

在法律上,一般认为产权即为财产所有权,也就是物权,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文化遗产资源所有权归属是从物权角度来确定的,但产权与所有权经济学上的含义有所不同。

文化遗产景区资源产权,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存在三种主要权利,即占有权(资源使用的决定权和排他人所有的权利)、使用权(经营权和风景欣赏权)、管理权(决定怎样使用资源的权利)。

张朝枝等将文化遗产资源的产权分解为经营权和管理权;

[8]胡敏认为,借用股份公司中资本所有权与资本控制权概念,自然与文化遗产资源与企业的结合,实质上是资源所有权与合同约束下资源控制权的分离。

这种控制权进入企业后成为企业拥有的资源经营权,因此,控制权与经营权虽然所包含的权利内容相同,但却出现在不同场合,对应于不同的权利主体,控制权对应的是资源所有者(包括代理人),而经营权则是对应的经营企业,经营权作为一种产权,是“合同”约束下的一组权利,包括开发经营相关的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转让权。

[9]

  3.文化遗产产权属性。

文化遗产资源产权同样具有产权的可分割、可分解、可转让性质。

任何一个领域,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可以相对分离,只要经营权的运用能够切实保护所有者的权益就可以分离。

有一些不能分离是由于管理问题或者实际操作问题,而不是在产权制度上不能分离,门票也是如此。

当然,如果把门票作为所有者是唯一收益,不能分离的理由就基本成立,但问题恰恰在于门票经营不是所有者的唯一收益,所以这种分离不能套用概念。

随着文化资源消费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得到克服,文化资源成为经营性资源和产品,进入交易领域参加市场交易。

交易的本质是产权交易,消费者在支付一定费用的同时获得该产品的产权,销售者在让渡该产品产权的同时获得收益,文化资源参与市场交易本身就表示其产权具备了交易性,但是,由于文化资源和产品消费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克服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并非所有的文化资源和产品的产权都可以交易,作为“特殊的准公共产品”的文化遗产资源和产品所具有的仅仅是拥有部分交易性的产权。

  笔者认为,由于现有的文献对文化遗产产权及所有权、经营权的研讨都是建立在传统的产权理论的基础上,并从法律范畴而非经济学角度出发,不仅无法说清产权的本质属性,而且容易将产权与所有权两个概念混为一谈。

关注“文化遗产经营权”这个命题,就是拟用现代产权理论的基本原理,重新审视文化遗产相关产权的问题,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问题。

  (三)福利经济理论解释

  顾军认为文化遗产是以它所提供的服务,带动“消费链”,进而带动国民经济的,这种带动的最突出表现,就是带动旅游消费。

一般来说,这种“消费链”对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比“生产链”的带动面更广,意义更大。

同时,还指出,在现行的市场架构和政府政策下,如文化遗产资源既没有明确的产权也没有合理的价格,其结果是人们不是通过更有效地利用资源,通过技术革新来增加利益,而是通过过度使用不属于自己的资源把本应由自己支付的成本转嫁给社会和他人,影响到文化遗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0]

  笔者认为,当前,用公共经济学的理论解释文化遗产作为准公共品已经形成了共识,试图用产权经济学理论来解释文化遗产的产权属性仍处于一个较为初级的阶段,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尚未形成较为完整与统一的框架,某些基础概念的界定也需要文化经济学界取得一致认可,而这可能还需要时间,甚至较难获得一致认同,但对某些现象的说明上,它已经展现出了强大的解释能力。

用福利经济学理论分析文化遗产经营权非常的稀少,但社会呼声越来越高,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后。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由于其脆弱性、权属公有(共有)的特点,容易遭到侵权,因此,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要明确什么才能算“知识”、“谁拥有”这些知识、“谁在使用”这些知识、“谁获利”。

  二、文化遗产经营权的实证解释

  与文化遗产经营权的理论解释相比,在实证领域面临的挑战与争议更多。

在对文化遗产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研究当中,一些学者介绍了一些国家在国家公园管理方面的做法与经验,并对我国文化遗产类风景区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建议。

  

(一)文化遗产经营权问题的国际经验

  在对文化遗产经营权问题的研讨中,不少学者通过对国外国家公园管理模式的研究分析,提出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经营应借鉴国家公园的管理办法,并对现行的文化遗产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建议。

  1.法律体系完备。

张晓研究了国外国家公园管理政策和管理体制。

美国国家公园管理政策首先明确,国会是执行保护国家公园、娱乐及文化政策的主体。

关于所有权的条款规定:

国会对国家公园等资源拥有绝对权威的处置权,并负责制定面向隶属各州和全国的公园资产的适宜法律法规。

至于国家公园系统的管理主要包括:

公园系统的规划、土地管理、自然资源管理、文化资源管理、荒野保护和管理、启智与教育、公园利用、公园设施以及特许承租管理。

费宝仓从比较中美国家重点风景区资源管理体制分析,除立法全面以外,美国国家公园管理立法层次较高,国会不仅有针对国家公园特许整体的立法,还分别针对各个国家公园的保护与管理进行立法,立法的详细程度已经到了操作层次,使有效保护和利用国家重要自然与历史性资源有了“物质基础”。

[11]

  2.分区分类分级管理,集中控制与分级控制有序结合。

杨锐认为分区的方法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保护和管理手段,并且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利用。

至于分类,许多国家也开始尝试将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分类标准用于本国的资源保护与实践管理。

美国国家公园体系中,把379处国家公园单位分成20个类型,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法规与标准。

[12](P373)分级手段也是各国加强资源保护与管理的常见手法之一,在美国就有国家公园和州立公园(StateParke)之分,不过国家公园与州立公园联系很弱,但州立公园起到了减轻国家公园旅游发展的压力的作用。

至于集中控与分级控制,不同国家有不同国家的做法,它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与行政体制依赖很大,因此没有广泛认同的经验可以学习。

  3.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者角色定位明确。

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是世界各国管理国家重要自然与历史性旅游资源普遍使用的方式。

费宝仓介绍了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国家公园的管理办法。

澳大利亚的6个国家公园由环境与遗产部管理;

新西兰的国家公园由包括国家公园在内的自然与历史遗产保护部负责;

韩国的国家公园由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国家公园管理局隶属韩国环境部。

  4.非常重视规划决策。

科学规划是美国国家公园中资源得以利用与保护的一个关键,特别是美国独立权威的规划机构——国家公园下设的丹佛规划中心,负责全国的国家公园的规划与设计,保证了规划的高水平和科学性。

  国外国家公园管理与经营对我国文化遗产的经营有许多启示和借鉴,主要有:

(1)国家要统一协调,解决条块分割的行业管理的胡乱状态。

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如设立国家遗产管理局。

在立法上确立管理机构的同时,明确规定管理机构的管理使命及其管理的责任,建议由最高立法机关确立立法。

(2)加强立法。

立法必须坚持务实的原则;

应明确资源的权利归属;

立法不能成为部门权利划分的契约,要确保立法公平;

立法要体现代际公平,必须以法律约束制止短期行为,合理利用资源;

应明确禁止以破坏资源为代价的谋利行为。

(3)成立国务院领导下的专家咨询组织,加强对遗产资源保护的科技力量。

(4)要让全社会关心关注国家遗产,在区域内开展教育活动。

  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中,国际经验可以借鉴,但更重要的是如何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找到适合我国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以及妥善解决保护与开发矛盾的科学和理性的途径,以“扬弃”的态度对从国外国家公园管理中找到的经验加以借鉴。

其中,加强立法,严格规划,建立强有力的协调机制,分离文化遗产景区内不同项目,并对经营项目以特许经营权招标出让的办法引进私营部门介入以缓解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等,均是进一步完善现有体制机制所应着重考虑的。

  

(二)关于文化遗产资源利用模式

  张晓等对北京市世界遗产地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和考察,他们提出了要重视旅游产品的深度开发和深度旅游服务,逐步替代遗产地和国家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为主要、最直接收入的局面;

利用世界遗产和风景区资源的整体优势,加大景点间资源的联合开发和综合利用,通过旅游线路的设计,将北京市自然风光、生物多样性、文化遗址、宗教寺庙、民俗文化和风景区周边农村社区的农家院、农家饭、采摘、垂钓等串联成为各具特色的不同路线,制定本地、外地、外国游客的不同需求和口味,设计不同的产品供给,延长游客的整体停留时间。

杨雪对“丽江模式”进行了考察,所谓“丽江模式”,即政府投入巨资,通过建章立制,使积极的保护与旅游开发有机结合。

其行动计划的实施包括建立机构、制定遗产保护资金管理机制和在核心区鼓励传统文化的开展。

[13]“丽江模式”是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卫组织在丽江亚太地区文化遗产管理第五届年会上,将联合国教科文卫组织实施的“文化遗产管理与旅游业管理者之间的合作模式”项目定名为“丽江模式”。

“丽江模式”是联合国公认的、世界文化遗产地有效经营开发的典范,该模式将保护丽江古城文化景观与文化遗产旅游业的经营开发协调发展。

通过对丽江古城的保护与适当经营,其旅游业给当地文化遗产区内及附近的老百姓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效应,丰富了丽江百姓的生活。

更重要的是,世界文化遗产大研古城及附近的束河、白沙的个性依旧保持着。

丽江古城的古老的传统工艺和纳西族的智慧仍旧完好地保存下来。

丽江人正是因为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才建立了文化遗产旅游业的基础,反过来,通过旅游业的发展为文化遗产的进一步保护与管理提供资金保障。

  笔者认为,从确保文化遗产的公益性角度考虑,门票专营权不应作为文化遗产经营权的一部分进行市场化转让。

文化遗产产品价值不全由门票反映,也就是说门票并非文化遗产产品的价格。

私营企业获取门票专营权,对其进行垄断性经营将导致门票价格上调,从而会阻断一部分低收入人群的进入,文化遗产的公益性得不到保证。

“丽江模式”展示的是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的文化遗产资源的典范,门票没有形成文化遗产经营权的一部分,而是充分挖掘本地的文化遗产资源开发给游客带来精神愉悦的文化产品。

  (三)关于文化遗产景区经营企业上市

  郑易生等对“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峨眉山旅游企业股票上市情况进行调查,他们认为上市募集资金不是免费的午餐,上市公司面临内部亏损企业负担,外部股东分红压力,不得不在短平快盈利性开发风景区方向寻找出路,这已构成对风景区资源保护的直接威胁,也同时构成对股东利益的潜在威胁。

对于其他尚未上市的文化遗产风景区,不宜上马,用国家资源的安全做实验,特别是许多地方的管理水平远远不如峨眉山风景区(峨眉山风景区的管理工作是全国一流的),一旦盲目上市,很可能产生难以挽回的损失。

  笔者认为,文化遗产股票上市作为文化遗产经营权市场化的一种特殊形式,对文化遗产风景区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创新有重大的影响。

无论赞成也好,反对也罢,实践中都必须面对现有的既成事实。

理性的态度应是如何按照《公司法》以及文化遗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现有的已上市公司进行规范,促使其按照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完善治理模式。

同时,由于文化遗产资源价值评估方法及有偿使用制度尚未建立,在证券市场尚不规范的情况下,本着“保护优先”原则,不宜扩大范围上市。

对已经上市但对文化遗产保护不力的,应下市重组,将文化遗产资源剥离出来。

  (四)关于文化遗产资源产权制度的构建

  黄少安认为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存在“公地悲剧”现象,文化遗产资源的所有者是一国的全体公民,但每个公民都无法对资源单独处置,由政府作为全体国民的代理人,在公用产权中充当了真正的产权主体,但在信息不完全、有限理性、监督弱化的现实中,政府就不得不放弃部分资源的公有权,从而形成“产权真空”,因此最终所有权实际上是没有任何实质经济意义的、虚拟的所有权,所有者缺位,使原来的公有产权制度实际上已演化为“无主产权制度”。

[14]顾军分析了《千手观音》之争主要是产权无主引发的,他认为文化遗产的“无主权制度”,就是指没有一个人(组织)拥有文化遗产资源开发的产权或能对其实施控制,一方面,没有人有权利(或激励)阻止他人的经营使用,另一方面,没有人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以维持其可持续利用,由此而引发一种常见的经济学现象——“公地悲剧”,也就是我们现在所面临的文化遗产资源过度利用和环境严重污染的局面。

汤自军以湖南湘西为例,他考察了武陵源、凤凰城等,随着旅游的不断发展,遗产产权制度的变迁成为一种必然,与其消极等待变迁,不如积极主动引导变迁。

“遗产产权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政府作为国家所有权代表,行使遗产规制权;

遗产经营权交由市场”的产权安排是目前我国遗产开发保护可持续发展的产权制度安排。

[15]通过构造多种机制使我国现有的遗产产权制度向这种实效的产权制度变迁将对我国自然文化遗产开发保护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文化遗产资源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某种意义上讲,只是纯理论意义上的,现实中必须面临的一个难题是:

如何解决“无主产权制度”?

对国有文化遗产资源而言,国务院是全民的最初代理人,但由于国务院不自己行使具体的经营管理,其对资源的管理是通过行政管理制度层层委托给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最终很大一部分权利实际落入了旅游经营者手中;

集体所有的文化遗产资源的权利也是通过集体程序委托给了集体代理人组成的企业或其他企业。

两者的权利分配过程是相同的,只是由于资源归属不同、分配链的不同,复杂性各异。

代理人的存在,使得这种物权意义上的责权定义,更多的只是一种归属标志。

最终所有者对资源的所有权(剩余控制权)是相对的,不完全的,其中的部分剩余控制权在代理过程中已转移到了不同的环节之中。

从某种程度上说,文化遗产资源的旅游开发潜力促进了对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但在产权不明的情况下,各个利益相关群体就会对文化遗产资源实行竞争性控制和竞争性利用,再加上有效监督机制的缺失,自然容易导致对文化遗产的非有效利用和短期过度利用,不断激化文化遗产旅游发展和文化遗产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

因此,构建文化遗产资源管理和利用机制的核心环节在于明晰文化遗产资源产权和形成多边共同治理机制。

同时,在构建我国文化遗产资源的产权制度还有考虑我国文化遗产呈现多类型、多层次、多样化管理体制的复杂情况。

  (五)关于文化遗产与当地农村社区发展的关系

  钱薏红调研了世界文化遗产八达岭长城周边的农村,认为当地农户直接参与遗产资源保护工作并从中受益,当地的农村集体收入也增加了。

郑易生考察了美国国家公园与地方经济发展关系,国家公园区域对社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具有极大意义。

可以说,对于那些在传统工业的后工业经济转化过程中失去优势,或那些从未有什么经济优势的地方,国家公园可能成为地区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部分。

  笔者认为,一个民族国家创造的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人类智慧和劳动的结晶,都是创造力和想象力的体现。

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居民,不仅是文化遗产的依附者,也是文化遗产经营利益的分享者,更是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尤其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他们是重要的传承人。

一方面,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给当地居民带来了更多的就业和致富的机会;

另一方面,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也离不开当地居民的配合与支持。

因此,当地居民的权益在文化遗产治理结构中是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

作为文化遗产治理结构的利益相关者,其利益主要通过其就业需求得到满足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技艺、技能得到传承以及对文化遗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得到重视或采纳等来体现。

另外,对涉及文化遗产经营的重大项目特别是文化遗产景区的规划和重大开发经营项目应实行社会公示制。

对劳动用工、项目承担和社会化服务方面应充分照顾当地居民利益,这将有利于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顾江.文化产业经济学[M].南京:

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张晓.加强规制——中国自然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管理与利用[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3]王云龙.依托自然文化遗产发展旅游业的资源配置问题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4,

(2).

  [4]马梅.公共产品悖论——国家旅游产品市场分析[J].旅游学刊,2003,(4).

  [5]彭德成.中国景区治理模式[M].北京:

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

  [6]张晓.国外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管理和经营评述[J].中国园林,1999,(5).

  [7]焦斌龙.文化资源的产权属性演变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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