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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河南省实行

2017-2020年度河南省实行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省政府对全省18个省辖市、10个省直管县(市)行政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考核组织

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国土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统计局等部门组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各地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同时设置创新奖励及其他加分事项、“一票否决”事项、扣分项。

评分方法及相关要求见附件1、2、3,其中,附件1、附件2、附件3,适用于2017-2020年度考核总体要求。

年度考核技术支撑材料要求中的项目分值及赋分细则,根据年度工作实际及进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4为2017年度考核技术支撑材料要求。

(一)目标完成情况

目标完成情况考核6项指标:

用水总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

(二)制度建设情况

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河长制度,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论证制度,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制度,用水定额、计划用水和节水管理制度,水价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功能区划及相关管理制度,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等9项制度建设情况。

(三)措施落实情况

措施落实情况包括节水优先、水资源保护、监督与管理、基础能力等4类措施落实情况。

(四)其他情况

其他情况包括创新奖励及其他加分事项、“一票否决”事项、扣分项。

四、考核程序

(一)发布考核通知

考核期内每年1-2月份发布年度考核工作通知,明确考核工作的具体安排。

(二)市县级政府自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用于自查报告复核的相关技术资料同时报送水利厅(电子版通过水资源管理系统报送)。

(三)核查和抽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地上报的自查报告和相关的技术资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检验及核算分析。

在资料核查的基础上,考核工作组对各地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

重点抽查内容包括对地市上报的相关技术资料现场核对以及对重点用水户取用水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等进行实地检查。

(四)形成考核报告 

综合自查、核查和重点抽查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年度或期末考核评分和等级建议,形成年度考核报告,经各成员单位审定后,报省政府审定。

五、考核评分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一)年度考核评分

考核得分为目标完成、制度建设、措施落实和其他情况分值之和,其中目标完成情况30分、制度建设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70分,其他情况作为加分事项和“一票否决”事项。

 

(二)考核等级确定

根据年度评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期末考核评分

期末考核总分由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不包括期末年)和期末年考核得分加权,分值保留整数。

其中年度考核平均得分权重占50%,期末年考核得分占50%。

计算公式为:

期末考核总分=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50%+期末年考核得分×50%。

六、考核结果使用

(一)考核结果公告与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奖励与表彰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整改检查

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省水利厅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追究责任

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在考核工作中有瞒报、谎报、漏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

1.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方法

2.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评分办法

3.自查报告编制提纲

4.2017年度复核技术资料要求

 

附件1

 

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方法

    

目标完成情况分值30分,评分内容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3类目标6项指标,其中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的用水总量指标分值为10分,用水效率控制目标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指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指标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分值为10分,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的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和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指标分值为10分。

一、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用水总量控制目标指用水总量指标。

10分。

用水总量指各类用水户取用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水量,包括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人工生态环境补水四类。

当年用水总量折算成平水年用水总量进行考核。

农业用水指农田灌溉用水、林果地灌溉用水、草地灌溉用水和鱼塘补水。

工业用水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

水力发电等河道内用水不计入用水量。

生活用水包括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生活用水,城镇生活用水由居民用水和公共用水(含第三产业及建筑业等用水)组成。

人工生态环境补水包括人为措施供给的城镇环境用水和部分河湖、湿地补水,不包括降水、径流自然满足的水量。

用水总量折算方法:

考核年用水总量等于当年工业、生活、人工生态环境补水等用水量加转换后的农业用水量。

农业用水量转换仅对当年来水较枯或较丰(降水频率不在37.5%~62.5%范围内)的地区进行,即:

在当年来水较枯或较丰的地区,农业用水量采用多年(≥10年)或者最近的3个平水年的农业用水量平均值,其水源构成与该平均值水源构成相同。

如果近期农业用水基本保持稳定或持续下降、以及农业用水量与降水丰枯无明显关系的区域,可不进行转换。

以下用水总量均指折算后的用水总量。

年度用水总量小于等于年度目标值者,得分为10分;大于年度目标值者,不得分。

二、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包括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指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指标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

总分为10分。

(一)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用水总量与国内生产总值(以万元计)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用水总量(立方米)/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其中,国内生产总值按2015年可比价计。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指当年度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的百分比。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达到年度目标值者,得分为3分;低于目标值者,不得分。

(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工业用水量与工业增加值(以万元计)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工业用水量(立方米)/工业增加值(万元)。

其中,工业增加值按2015年可比价计。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指当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的百分比。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达到年度目标值者,得分为3分;低于目标值者,不得分。

(三)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吸收利用的水量与灌溉系统取用的灌溉总水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吸收利用的水量(立方米)/灌溉系统取用的灌溉总水量(立方米)。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年度目标值者,得分为4分;低于目标值者,不得分。

三、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包括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和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指标。

总分10分。

(一)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水质评价达标的水功能区数量与全部参与考核的水功能区数量的比值(单位为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标的水功能区数量/参与考核的水功能区数量)×100%。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年度目标值者,得分为6分;低于目标值者,不得分。

(二)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

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指重要水功能区内主要污染物年入河总量较上年减少量。

选择部分重要水功能区进行核算,主要污染物入河总量较上年度减少的,得分为4分;不减少者,不得分。

 

 

附件2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评分方法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分值70分,评分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措施落实和其他情况,其中制度建设情况分值20分,措施落实情况分值50分,其他情况作为加分事项和一票否决事项。

具体评分标准见下表。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评分表 

内容

(总分)

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分值

制度建设

(20分)

 

1、河长制度

2、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论证制度

3、水资源用途管制、双控制度

4、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制度

5、用水定额、计划用水和节水管理制度

6、水价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7、水功能区划及相关管理制度

8、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

9、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

20分

措施落实

(50分)

节水优先

1、节约用水

2、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

3、管网漏损和公共节水

4、水价改革和水资源费征管

5、非常规水源利用和节水宣传

15分

水资源保护

6、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7、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8、水生态修复和水系连通

10分

监督与

管理

9、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

10、江河水量分配及调度计划执行

11、地下水管理及超采区综合治理

12、水功能区监管

15分

基础能力

13、考核结果纳入政府主要领导考核评价

14、信息系统应用和监控项目建设

15、水资源计量监控和用水统计

16、水资源统一管理、队伍建设

10分

其他

1、创新奖励及其他加分

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等方面创新性工作,及其地方特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者,加1-5分,计入总分。

2、一票否决

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存在报送考核数据资料弄虚作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发生水污染事件应对不力,严重影响供水安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情节严重。

3、扣分项

    1)水资源管理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扣分按比例计入总分,最高不超10分。

    2)涉及水资源管理被省级以上约谈和通报批评的扣3-5分。

 

 

 

 

 

附件3

 

自查报告编制提纲

 

一、概述

概要说明基本市情(县)情、年度水情、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情况和上年度考核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目标完成情况

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制度建设、措施落实情况

概要说明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措施落实情况。

四、创新工作成效

总结体现地方特色的创新工作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五、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分析水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不足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六、自评结果

根据《实施方案》和年度复核技术资料要求及“赋分细则”,提出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自评等级。

 

附件4

 

2017年度复核技术资料要求

 

复核技术资料所需数据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并统筹、核实。

报送的纸质版复核技术资料应与通过水资源管理系统报送的电子版完全一致。

一、目标完成情况

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基础数据按照附表1-附表3完整填报。

其中:

1、用水总量依据《用水总量统计方案(试行)》(办资源〔2014〕57号)统计。

 

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依据《全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技术指导细则》(办农水〔2013〕248号)测算。

3、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依据《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技术方案》(修订稿)(办资源〔2016〕91号)测算。

4、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考核内容为“减排考核水功能区”本年度入河排污口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总量减排量。

“减排考核水功能区”指上一年度评价不达标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和所有排污控制区,各地具体减排考核水功能区名录从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中下载。

 

 

式中,为辖区内“减排考核水功能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量(吨);

为上一年度第i个入河排污口的主要污染物入河量(吨),m为上一年度“减排考核水功能区”内入河排污口个数;

为本年度第i个入河排污口的主要污染物入河量(吨),n为本年度“减排考核水功能区”内入河排污口个数。

主要污染物入河总量根据入河排污口监测结果确定。

2016年度还没有开展监测工作,且没有入河排污口实测数据的,采用《入河排污量统计技术规程》(SL662-2014)“入河污染物量核查方法”中的“计算法”确定。

二、制度建设、措施落实情况

制度建设、措施落实情况按照附表4填报,逐项说明情况(每项说明控制在500字之内,以年度工作为主),并提供支撑材料,列出清单,支撑材料的统计时间可截至自查报告签发之日。

支撑材料包括正式文件、规划、方案、报告、证明等全文或关键内容(封面、扉页、目录页、相关内容或章节、具章页等)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实施执行情况。

 

 

 

 

附表1-1

          市(县)2017年用水总量统计表

单位:

 亿m3

行政区

名称

农业用水量

工业用水量

生活用水量

人工生态环境补水量

用水

总量

(1)

农业灌溉

鱼塘

补水

畜禽

用水

小计

火(核)电

火(核)电

小计

居民生活

第三

产业

建筑业

小计

城镇

环境

河湖

补水

小计

耕地

灌溉

林地

灌溉

园地

灌溉

牧草地

灌溉

城镇

乡村

全市

 

 

 

 

 

 

 

 

 

 

 

 

 

 

 

 

 

 

 

(县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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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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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

              校核:

                审核:

注:

(1)用水总量应与附表1-2的供水总量相等;用水总量及各行业用水量统计中不含海水直接利用量。

(2)应同时填写省辖市所辖各县(市区)级行政区的相关数据(标有“/”的可不填写)。

(3)2017年用水总量或分行业用水量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附补充说明材料,分析说明原因。

   (4)各项指标应说明数据来源、提供单位、计算过程及相关情况说明等,下同。

 

 

 

 

附表1-2

          市(县)2017年供水总量统计表

单位:

 亿m3

行政区名称

地表水源供水量

(1)

地下水源供水量

(2)

其他水源(非常规水源)

供水量(3)

供水

总量(4)

水库

工程

塘坝

和窖池

工程

河湖

引水闸

工程

河湖取水泵站工程

跨省区调水

其他

小计

浅层水

深层

承压水

小计

其中

微咸水

污水处理回用

其他

小计

从外省区

调入水量

从本省区

调出水量

全市

 

 

 

 

 

 

 

 

 

 

 

 

 

 

 

 

其中(县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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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县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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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

              校核:

                审核:

注:

(1)地表水源供水量包括水库工程、塘坝和窖池工程、河湖引水闸工程、河湖取水泵站工程和其他地表水源工程供水量,地表水源供水量小计=水库工程+塘坝和窖池+河湖引水闸工程+河湖取水泵站+从外省区调入水量+从本省区调出水量+其他。

地表水源供水量按供水工程供水对象所在地统计(跨省区调水工程调出水量计在调入省区的供水量中)。

 

(2)地下水源供水量包括浅层水和深层承压水的供水量。

浅层水指与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水力联系、可更新的地下水:

深层承压水是指与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没有直接水力联系且难以接受补给、更新的地下水;微咸水指矿化度介于2g/L-5g/L的地下水。

地下水源供水量小计=浅层水+深层承压水。

 

(3)其他水源供水量包括污水处理回用量和其他非常规水源利用量。

污水处理回用不包括单位内部处理后的重复用水量。

其他非常规水源主要包括雨水利用、矿坑水回用和海水淡化等。

作为工业冷却水及城市环卫用水等的海水直接利用量,不计入总供水量。

 

(4)供水总量应与附表1-1的用水总量相等,并与水利统计中的水利工程供水量相协调。

(5)应同时填写本市所辖各县级行政区的相关数据(标有“/”的可不填写)。

(6)2017年供水总量或分水源供水量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附补充说明材料,分析变化原因。

 

附表1-3

          市(县)2017年经济社会指标统计表

行政区

名称

实际灌溉面积(万亩)

工业总产值

(亿元,当年价)

常住人口(万人)

耕地

林地

园地

牧草地

城镇

乡村

小计

全省

(市、区)

 

 

 

 

 

 

 

 

填表:

              校核:

                审核:

注:

表中数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供。

 

 

附表2-1

         市(县)2017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统计表

用水量

(1)

(亿m3)

国内生产总值(亿元)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m3,按2015年可比价计算)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率(%,按2015年可比价计算)

2015年(当年价)

2017年(当年价)

2017年(按2015年可比价计算)

 

 

 

 

 

 

填表:

              校核:

                审核:

注:

(1)用水量应采用附表1-1中的用水总量小计值。

 

 

附表2-2

         市(县)2017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统计表

 

工业用水量

(1)

(亿m3)

工业增加值(亿元)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m3,按2015年可比价计算)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率(%,按2015年可比价计算)

2015年(当年价)

2017年(当年价)

2017年(按2015年可比价计算)

 

 

 

 

 

 

填表:

              校核:

                审核:

注:

(1)工业用水量应采用附表1-1中的工业用水量小计值。

 

附表2-3

         市(县)2017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统计表

全市(县)多年平均降水量(mm):

                                                             2017年全市(县)平均降水量(mm):

 

灌区规模与类型

(1)

个数

(2)

有效灌溉面积(3)(万亩)

实际灌溉面积(4)(万亩)

灌溉用水量(5)(亿m3)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平均值(6)

大型灌区

 

 

 

 

 

中型灌区

 

 

 

 

 

小型灌区

 

 

 

 

 

纯井灌区

 

 

 

 

 

总   计

 

 

 

 

 

填表:

              校核:

                审核:

注:

(1)灌区规模按照灌区设计灌溉面积划分,大型灌区是指30万亩及以上的灌区,中型灌区是指1万(含)~30万亩的灌区,小型灌区是指小于1万亩的灌区,纯井灌区是指以机井为唯一或主要水源的灌区。

(2)灌区个数是指全市(县)范围内不同规模灌区的总数量。

(3)有效灌溉面积指当年全市(县)范围内各规模灌区的总有效灌溉面积。

(4)实际灌溉面积指当年全市(县)范围内各规模灌区的总实际灌溉面积,应与附表1-3耕地实际灌溉面积相同。

(5)灌溉用水量是指当年全市(县)范围内各规模灌区实际灌溉面积上的毛灌溉水量,应与附表1-1耕地灌溉用水量相同。

(6)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平均值依据《全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技术指导细则》测算。

 

 

附表3-1

         市(县)2017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数据汇总表

(1)

 

水资源

一级区(6)

水功能区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

一级区

二级区

纳入考核

水功能区个数

(1)

断流水功能区个数

(2)

扣除断流以后的

水功能区个数(3)

纳入考核的

达标水功能区个数(4)

水功能区

水质达标率(5)(%)

XX1

保护区

 

 

 

 

 

 

保留区

 

 

 

 

 

 

缓冲区

 

 

 

 

 

 

开发利用区

饮用水源区

 

 

 

 

 

工业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

 

 

 

 

 

渔业用水区

 

 

 

 

 

景观娱乐用水区

 

 

 

 

 

过渡区

 

 

 

 

 

排污控制区

 

 

 

 

 

二级区小计

 

 

 

 

 

水功能区总计

 

 

 

 

 

其中省界缓冲区(7)

 

 

 

 

 

XX2

……

 

 

 

 

 

合计

……

 

 

 

 

 

填表:

              校核:

                审核:

注:

(1)填报范围为所在市、县纳入省考核的水功能区。

(2)指连续断流时间超过(含)6个月的河流型水功能区的个数。

(3)=

(1)-

(2)。

(4)评价项目为高锰酸盐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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