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程序文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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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公布令
集团公司依据GB/T24001-1996idtISO14001:
1996环境治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结合实际编制了«
环境治理程序文件»
,并于2001年4月10日开始实施。
通过几个月的运行,发觉文件中的某些规定与标准和实际不相适应。
在内审和治理评审中以及认证中心的第一时期审核,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依照方方面面的意见,文件编写人员对A版文件的适用性进行了评审,对文件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本程序文件对集团公司的环境治理体系要求做了详细的描述,更加符合标准和实际的要求,是集团公司实施环境治理的法规性文件和行为准那么。
现予以正式公布,望全体职员遵照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
在本程序文件中,对与ISO9001:
2000质量治理体系要求相容的要素〔4.2.3文件操纵、4.2.4质量的记录操纵、5.6治理评审、7.4采购、8.2.2内部审核、8.5.2纠正措施与8.5.3预防措施〕,合并编写了相应的程序文件,与之对应的原质量体系文件同时作废,执行本程序文件的规定。
治理者代表:
年月日
编号:
WX/EMS/CX/A/01-2001
编制
审核
批准
时间
要素
4.3.1
修订
第1次
第1页共7页
程序文件名称
环境因素识别与评判程序
1.目的
识别、评判集团公司能够操纵的、以及能够期望对其施加阻碍的环境因素,并确定、更新重要环境因素,以对其进行治理。
2.适用范畴
适用于集团公司的活动、施工过程和服务中,能够操纵和可施加阻碍的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判。
3.职责
3.1治理者代表负责批准重要环境因素。
3.2企管部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本程序。
3.3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由专人负责填写«
环境因素识别调查表»
〔EMS/01-1〕、«
资源、能源消耗识别统计表»
〔EMS/01-2〕,并将结果报送企管部。
3.4企管部负责对各单位识别出来的环境因素进行确认、汇总、登记,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判,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建立«
环境因素台帐»
〔EMS/01-3〕和«
重要环境因素台帐»
〔EMS/01-4〕。
4.操纵程序
4.1环境因素识别的要求与方法
4.1.1在分析和选择活动、过程或服务时应考虑:
a.活动或过程:
原材料、半成品的采购施工生产过程〔包括建临设、基础、结构、装修全过程〕建筑材料的包装设备爱护保养和更新检验分析及检测设施等对环境差不多造成和可能造成的环境阻碍。
b.服务中:
办公区域〔包括施工现场的生活区〕的活动从能源和资源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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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入手。
4.1.2在识别环境因素时应考虑覆盖三种时态、三种状态和六个方面:
a.三种时态是:
过去、现在和今后:
以往遗留的、现有的污染以及活动或服务中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
b.三种状态是:
正常、专门和紧急状态:
正常活动以及可合理预见的情形和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等事故〕所相伴的潜在重大环境阻碍。
c.六个方面是:
向大气的排放、向水体的排放、废弃物治理、土地污染、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使用、当地其他环境问题和社区问题。
4.1.3对环境造成的阻碍要紧有:
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固体废物、能源和资源的消耗、有毒有害化学品使用、臭氧层的破坏、电磁辐射、光热辐射、恶臭及其他因子。
4.1.4环境因素的描述:
污染物+状态,如汽车尾气的排放、噪声的排放、油的泄露、有毒有害气体的挥发等。
4.1.5环境因素的识别方法
a.调查问卷法:
由各单位填写«
〔EMS/01-2〕统一报企管部。
b.现场观看法:
由安全员〔环保员〕会同其他相关人员在活动和服务现场进行识别观看,为问卷调查提供依据。
4.1.6在识别环境因素时,要将本单位的活动、施工过程和服务进行认确实分析,尽量把方方面面的环境因素识别出来。
4.1.7调查表报送企管部后,由企管部设专人对各单位识别出来的环境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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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进行分类、登记、核定,形成集团公司的环境因素台帐,作为环境因素评判的依据。
4.2重要环境因素的评判
4.2.1评判流程
调查分析环境因素的阻碍评判环境因素的阻碍程度确定重要环境因素。
4.2.2评判方法:
采纳定性判定和定量打分相结合的方法。
4.2.2.1定性判定的方法
当遇以下情形时,可直截了当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a.已违法或接近违反法律及强制监测的环境因素;
b.并不违法但当地政府高度关注或强制监测的环境因素:
噪声、扬尘和污水的排放;
c.政府或法律明令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或限期替代使用的物资:
如哈龙物质的使用、石棉瓦的使用;
d.政府或法律有明文规定但无定量指标的环境因素:
废弃物的治理〔建筑施工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危险废弃物〕,能源和资源消耗、危险化学品治理等;
e.专门或紧急状态下估量产生严峻环境阻碍的环境因素:
如火灾、爆炸、危险品泄漏事故〔包括天然气煤气的泄漏〕、突然断水断电、暴雨等。
4.2.2.2定量打分法
用直截了当判定法不能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采纳定量打分法。
此类方法差不多过程是:
将每一评判因子设定等级区间和分值,进行打分评定重要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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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阻碍范畴〔环境阻碍的规模和范畴,以a表示〕:
超出社区、周围社区、
场界内、职员10人以下、操作者本人。
b.阻碍程度〔从其复原程度考虑,以b表示〕:
分严峻〔不可复原〕、一样〔一年之内可复原〕、轻微〔一天至一周之内可复原〕。
c.发生频次〔环境阻碍发生的频率,以c表示〕:
分连续发生、间歇发生、夜间发生、白天发生、偶然发生。
d.排放符合性〔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形,以d表示〕:
分接近标准的95%和达标。
e.相关方关注度〔从对相关方的阻碍、埋怨程度和合理性考虑,以e表示〕:
分严峻〔极度关注〕、中等〔一样关注〕、轻微〔不甚关注〕。
f.资源、能源的消耗〔以f表示〕:
以目标成本降低率的好〔低于目标成本降低率〕、中〔达到目标成本降低率〕、差〔超过目标成本降低率〕划分。
g.可节约程度〔从能否节约入手分析,以g表示〕:
分加强治理可明显见效、改造工艺可明显见效、较难节约。
4.2.3重要环境因素评判基准
执行本程序重要环境因素评分基准的规定〔详见本程序WX/EMS/CX/A/01-2001附表1〕。
4.2.4重要环境因素的确认
a.企管部依照环境爱护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和各单位报送的调查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重要环境因素的评判。
b.单项因子等于5以及a至e项之和≥15分的环境因素为重要环境因素;
单项因子等于5以及f.g两项之和≥7分的环境因素为重要环境因素。
c.在a.b两项完成后,再到现场核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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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重要环境因素评判结果要报送治理者代表批准。
4.3环境因素的更新
4.3.1当办公条件、施工时期发生变化或承接新工程时,由有关单位在两周内,对发生变化的环境因素进行补充识别,填写相应的调查表报送企管部。
企管部按照本程序的4.2.5要求组织确定重要环境因素。
4.3.2为保持信息的有效性,由企管部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评判,如有变化要予以更新。
4.3.3当发生以下情形时,企管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评判和更新:
a.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较大变化时;
b.本单位施工项目和各项活动发生较大变化时;
c.相关方有合理埋怨时;
d.环境方针有变化时。
4.4重要环境因素的更新
平常如有环境因素的更新要于30天内,按照本程序4.2要求,确定该要素是否为重要环境因素。
4.5重要环境因素的治理
4.5.1对普遍存在的重要环境因素的治理,要在环境目标和指标以及环境治理方案或运行操纵中表达,对经济状况、技术条件等缘故临时无法实施的,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打算。
4.5.2对个别单位存在的重要环境因素,要自行制定相应的操纵措施或治理方法,并报企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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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文件
WX/EMSC/A-2001«
环境治理手册»
WX/EMS/CX/A/12-2001«
记录操纵程序»
6.标准表格
EMS/01-1«
EMS/01-2«
EMS/01-3«
EMS/01-4«
EMS/01-5«
环境因素评判表〔一〕»
EMS/01-6«
环境因素评判表〔二〕»
重要环境因素评分基准
WX/EMS/CX/A/01-2001附表1
序
号
适用于污染物及噪声排放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
直截了当判定法:
符合本程序文件中4.2.3.1条款a至e的,可直截了当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定量打分法
阻碍范畴〔a〕
阻碍程度〔b〕
发生频次〔c〕
排放符合性〔d〕
相关方关注度〔e〕
1
1〕超出社区a=5分
1〕严峻:
不可复原b=5分
1〕连续发生d=5分
1〕接近标准95%e=5分
极度关注e=5分
2〕周围社区a=4分
2〕一样:
一年之内可复原b=3分
2〕间歇发生d=4分
2〕守法e=0分
2〕中等:
一样关注e=3分
3〕场界内a=3分
3〕轻微:
一天至一周之内可复原b=1分
3〕夜间发生d=3分
不甚关注e=1分
4〕职员10人以下a=2分
4〕白天发生d=2分
5〕操作者本人a=1分
5〕偶然发生d=1分
每一单项因子等于5以及a至e项之和≥15分的环境因素为重要环境因素。
2
适用于资源、能源消耗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
目标成本降低率〔f〕
1〕超过目标成本降低率f=5分
2〕达到目标成本降低率f=3分
3〕低于目标成本降低率f=0分
可节约程度〔g〕
1〕加强治理后可明显见效g=5分
2〕改造工艺后可明显见效g=3分
3〕较难节约g=1分
每一单项因子等于5以及f.g两项之和≥7分的环境因素为重要环境因素。
WX/EMS/CX/A/02-2001
审核
审定
4.3.2
页次
第1页共2页
法律与其它要求猎取程序
及时猎取、识别、更新适用于集团公司的环境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适用于集团公司环境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猎取、识别和更新。
3.1工程部负责制定并贯彻实施本程序。
3.2各单位负责将收集到的本系统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及时传递到工程部备案。
3.3工程部负责汇总各单位收集到的本系统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将适用于集团公司活动、施工过程及服务的环境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进行确认,形成集团公司的«
环境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
〔EMS/02-1〕。
4.1猎取渠道
4.1.1外部猎取渠道
a.工程部利用打询问或派人领取等方式随时从环保局、市建委等部门猎取最新的环境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b.订阅«
中国环境报»
和«
环境爱护杂志»
或其他的报纸、杂志,由工程部设专人进行收集和记录最新的环境法律、法规信息。
c.每季度登录国家环保总局和北京市环保局的网站猎取最新的环境法律、法规信息。
4.1.2内部猎取渠道
10
各单位将本单位收集到的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填写«
法律法规和
WX/EMS/CX/A/0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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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其它要求猎取与识别程序
其它要求猎取登记表»
〔EMS/02-1〕,及时传递到工程部,具体执行«
信息交流操纵程序»
的传递要求。
4.2确认方式
4.2.1工程部依照建筑行业的特点及集团公司重要环境因素等实际情形,确认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
4.2.2工程部将通过确认后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汇总后,编制«
,并受控发放。
4.2.3当法律、法规和重要环境因素发生变化时,要重新确认法律法规的适用性。
必要时工程部要及时补充或更新«
。
4.3治理方法
4.3.1工程部对猎取和确认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妥善保管。
关于过期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也应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4.3.2工程部结合实际需要,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进行摘录形成文件,并受控发放,作为各单位执法的依据。
4.3.3各单位需查询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文件时,应到工程部借阅或查询,并填写借阅或查询台帐。
WX/EMS/CX/A/06-2001«
EMS/02-1«
EMS/02-2«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猎取登记表»
11
WX/EMS/CX/A/03-2001
核稿
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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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意识和能力操纵程序
明确培训需求,提高全员环境意识,确保其工作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阻碍的岗位人员通过相应培训,并具备胜任其承担工作的能力。
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职员环境治理的培训。
3.1行政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程序。
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打算,监督检查各层次人员环境治理意识和能力培训的落实工作。
3.2行政部、企管部共同组织领导层和环境治理体系内审员的环境意识、能力培训。
3.3企管部负责环境治理培训教材和教师的联系工作。
3.4各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治理层和重要环境因素岗位人员的环境意识和能力的培训。
4.1确定培训需求和打算
4.1.1确定培训需求:
凡其工作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阻碍的所有人员都应通过相应的培训,具体分三个层次。
a.领导层:
集团公司副经理以上领导和各分公司经理;
b.治理层:
各单位治理干部〔包括项目部治理人员〕和环境治理体系内审员;
c.操作层:
施工或工作在重要环境因素岗位的具体操作人员;
12
d.重要环境因素岗位:
防水员、油漆工、筛砂工、抹灰工、电焊工、混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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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搅拌手、混凝土剔凿工、混凝土振捣工、炊事员、架子工、木工、现场清扫洒水员、机械手、钢筋工、管道工、瓦工、司炉工、修理工、材料员、保管员、电工、保洁员、环保员、试验工等。
4.1.2确定培训打算
a.各层次的培训都要在培训前制定打算,报各层次的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b.各单位要填写«
环境治理培训打算表»
〔EMS/03-1〕,报行政部备案;
由行政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培训打算进行汇总,填写«
环境治理培训打算实施汇总表»
〔EMS/03-2〕,为检查落实情形做预备。
4.2明确各层次人员的培训方式和内容
4.2.1培训方式
4.2.1.1领导层的培训
由集团公司最高治理者或治理者代表利用统一组织学习或座谈会形式进行。
4.2.1.2治理层的培训
a.分公司领导层由行政部会同企管部以内部办班的形式进行。
b.项目部治理层由分公司以内部办班的方式进行。
4.2.1.3内审员的培训
由各单位确定内审员名单,经最高治理者批准后,企管部负责组织,以集中办班的方式进行。
4.2.1.4操作层的培训
a.一样职员的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可采取讲课或考核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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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可能产生重大阻碍岗位职员的培训,由各单位组织。
依照重要环境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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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岗位确定并填写«
重要环境因素岗位人员名单»
〔EMS/03-3〕。
可采取讲课、作业指导书交底、现场指导等形式进行,同时进行相应的能力考核。
c.新职员培训,由各项目部以入场教育的形式进行。
d.相关方的培训由各项目部以宣讲方式为主,对物资材料供货方和劳务工程分承包方进行培训。
4.2.2培训内容
4.2.2.1各层次的培训内容〔见WX/EMS/CX/A/03-2001附表1〕
4.2.2.2培训意识要求
通过对各层次人员的培训,使每一有关职能与层次的人员意识到:
a.符合环境方针和符合环境治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b.工作活动中实际或潜在的重大阻碍,以及个人工作的改进可产生的环境效益;
c.在执行环境方针与程序,实现环境治理体系要求〔包括应急预备与响应〕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d.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的潜在后果。
4.2.3培训考核
4.2.3.1对环境治理培训应进行相应的考核。
考核一样采取答卷形式,也可采取口头问答形式对培训成效进行确认,关于没有达到培训要求的人员要进行再次培训。
4.2.3.2依照实际工作情形中的工作成绩与过失,各单位要在培训终止后,对培训成效进行检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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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依照培训打算对各部门、分公司、项目部的培训情形及成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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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并填写«
〔EMS/03-2〕的成效检查情形栏目。
b.各单位要对培训情形和成效进行自查,填写«
4.3培训记录
4.3.1所有培训必须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