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平等权和政治权模拟法庭案例范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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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
审判员:
徐飞,王燕,依法组成合议庭,王晓丽担任本案书记员。
(敲法槌)现在开庭。
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
原告,你的?
原告:
王楠
年龄?
24岁
民族?
汉族
籍贯?
原 告:
省市
住址?
市盐湖区解放路20号
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原告代理人:
(宣读)
被告?
被告:
市人事局
法定代表人?
铁
住所地?
被 告:
市人民路11号
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被告代理人:
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提起上诉的权利
6、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承办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
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以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原告,是否听清楚?
听清楚了
被告,是否听清楚?
法庭调查阶段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双方当事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进行述,提供证据应客观、真实,如有伪证,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宣读起诉状
原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
下面由被告宣读答辩状
宣读答辩状
被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
通过以上述,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1、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体检标准是否应与职位相符;
3、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
原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
同意
是否还有补充
被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
下面进入举证阶段,首先由被告方举证,在此期间,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被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被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
被告,就你行政决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出示证据。
向法庭出示第一份证据,由省人事厅、卫生厅共同制定的《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一份,用于证明市人事局招录国家公务员工作是严格依据这一规性文件做出的。
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向法庭出示第二份证据,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原告的体检结论一份,用于证明其2003年8月20日的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请法庭准许证人市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晶出庭作证。
传证人晶到庭
证人,你的?
证人:
晶
工作单位?
市第一人民医院
市幸福小区51号
晶,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对所知事实如实述,如有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签字)
证人,请你把原告在你院做体检的情况描述一下
我看了她前面几项检查都合格,接下来我给她做了肝功能检测,也正常,我又给她做了乙肝五项检测,她的一四五项呈阳性。
被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有。
可以询问
证人,你可记得,原告在你院进行乙型肝炎五项检测是什么时候?
2003年8月20日
检测结果是什么?
在乙型肝炎五项检测中第一四五项呈阳性,即医学上所称的小三阳
你能否解释一下什么是小三阳?
所谓小三阳就是指乙肝五项检测中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呈阳性,它的病毒复制较慢,有传染性。
你院综合原告的各项体检结果做出的体检结论是什么?
不合格
这结论是根据什么做出的?
是依据《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我院的体检结果做出的。
询问完毕。
原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
副主任医师
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
证 人:
10年
2003年8月20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做的体检结论是什么?
体检不合格
作为医疗机构,你们有什么资格做出这种不合格的结论呢?
我院是依据市人事局的委托和相关的标准作出的。
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证人晶,你可以退庭了
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在此期间,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原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
原告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有.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一份证据我当事人于2003年5月30日市人事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单各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在此次公务员招录考试中综合成绩排名第一。
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
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二份证据《省人事厅行政复议决定书》行复字(第03023号)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对市人事局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过行政复议。
被告,是否收到过该行政复议决定书?
收到过。
没有异议。
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有.请法庭允许出示第三份证据省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波出具的我当事人于2003年9月10日在该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的检测结果为“一五阳”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
有请法庭允许证人省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波出庭作证,用以证明我当事人于2003年9月10日在该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为“一五阳”。
传证人波到庭。
波
省人民医院
省人民医院家属楼15楼807室
波,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对所知事实如实述,如有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传染病科主任医师。
16年
2003年9月10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作的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的结果是什么?
乙型肝炎五项检测中,表面抗原和核心抗体呈阳性,也就是“一五阳”,肝功正常,B超检查正常,没有肝炎症状及体征。
一五阳与小三阳有什么区别?
小三阳是乙肝五项检测中一,四,五项呈阳性,即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呈阳性,而一五阳是表面抗原,核心抗体呈阳性。
小三阳的传染性很小,而一五阳确切的说不具有传染性。
这么说,一五阳是不具有任何传染性的,对吗?
是的。
不具有传染性。
证人,你与原告以前是否认识?
不认识。
你是否记得原告是何时到你院做何种检测的?
她是2003年9月10日去我院所做的乙型肝炎五项检测,即通常所说的两对半检测。
你确定在你院检测的人就是本案的原告王楠吗?
是的,我确定就是她
你怎么会记得这么清楚?
因为那天早上下了雨,我比平时去的晚了些,而且那天就她一个人在那等候检查,我们在检查之前聊了几句,所以记得清楚。
好,我的询问完毕。
证人波,你可以退庭了
请法庭允许出示第五份证据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所做的研究报告一份用以证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具有任何传染性。
有异议!
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研究结果只属外国学术组织的学术观点,不足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
本庭会考虑你的意见。
经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
被告方的证据有:
1、省人事厅,卫生厅共同制定的《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一份
2、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书一份
3、证人晶证言。
原告方的证据有:
1、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单各一份
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
3、省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书一份
4、证人波的证言
5、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研究报告一份。
以上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证明效力本庭予以确认。
法庭辩论阶段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就本案的主要事实、证据以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展开辩论,不在枝节问题上或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上纠缠,辩论应当实事,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不得责骂或进行人身攻击。
首先由原告方发表代理意见
(代理词)
由被告发表代理意见
下面进行自由辩论,原告方先发言。
我们认为,作为医疗机构,医院没有权利对一个人做
出不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的结论,它只能就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做出医学检查,不能做出具有强制性的结论。
我们认为普通医院的确是无权对一个人是否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做出结论,但市第一人民医院是经我当事人江北市人事局根据《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所指定的对报考公务员的考生进行体检的综合性医院,其是有权对考生做出体检结论的。
经检查,我当事人为“一五阳”,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
《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中非常明确地列出了属于“乙肝两对半检查不合格”的七种情况,包括大小三阳在,其中并不包括一五阳的情况,被告对此如何解释?
请原告律师明确,我当事人市人事局是行政机关,而非医疗机构。
我当事人只根据指定医院做出的体检结论做出行政行为,不考虑其他因素。
但是被告市人事局并没有提出哪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哪一条款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六款和《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第十六条第五款中都明确规定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身体健康这一条件。
原告律师能否指出哪部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属于身体健康,能够担任国家公务员?
我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
我当事人报考的是市委办公室经济管理职位,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除外情况,而《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违反了上述规定,不具有参照性。
《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是省人事厅,卫生厅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所制定的,是省依法对录用国家公务员时所适用的,其充分考虑到国家公务员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及社会公共利益,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做出必要的限制,这与《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并不冲突,属合法有效的规性文件,其效力应得到承认。
我们认为身体健康的含义,就是必须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只要医学证明其身体条件能够保证履行职责就可以录用。
因此,非健康因素不应该成为我当事人被拒绝录用的理由,就录用公务员来说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这种条件超出了工作性质的需要,就会构成歧视。
市人事局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严重侵犯了我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对原告律师所提出的身体健康的含义,我们认为纯属个人观点,毫无依据。
因为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也只原则性要求公务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未做出具体规定。
其次,原告方将不录取乙肝患者为公务员视为乙肝歧视侵犯其平等权利,这种观点本身就存在问题。
首先,宪法上规定的平等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宪法上确保的是机会均等的权利,要获得相应职位还得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和资格要求。
我当事人市人事局作为组织招考机关并没有限制原告参加公务员考试和进行体检,而是严格按照《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做出“不予录用”的决定,这并不构成对原告的歧视和侵犯其平等权。
根据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研究中心的报告表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医学上已经被视为健康的人,如果不是歧视为什么要拒录乙肝患者为公务员呢?
公民通过担任公务员的职务,参与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使《宪法》上的政治权利,被告的拒录行为,不是连宪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剥夺了吗?
我们认为首先那是美国的研究结果,我国医疗权威组织未曾公布这样的结论,我当事人依据的是我省的规性文件和指定医院做出的体检结论,而不是国外某个学术机构的学术观点。
其次,我当事人的行政行为并不存在剥夺原告政治权利的情况,刚才我方在代理词中已经阐述了平等权的含义,报考公务员参与国家管理仅是公民实现其政治权利的途径之一,且考虑到公务员接触人员多,围广等情况,对录取国家公务员提出较高要求也是必要的,这是我当事人市人事局人事选择权的体现。
原告,有无新的观点?
被告,有无新的观点?
原告,还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告,还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告方作最后述
审判长,审判员:
如果说被告依据初检结论“小三阳”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我认为是可以谅解的。
但是,被告在复检医院出具“一五阳”即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体检结论之后,依然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是对我的恶意歧视!
恳请法庭维护全中国1.2亿多乙肝患者的平等就业权和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管理的宪法权利。
依法做出公正判决,判决被告的行政决定。
还法律,法规的本来面目!
被告方作最后述
我局招录公务员工作历来贯彻的是在法律围“任人为贤”的方针,原告王楠的确是一个非常优秀的人才,但面对其“不合格”,的体检结论,为了正确使用法律、法规,为了更好的实现政府职能,已达到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目的。
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本局不得不依法对原告王楠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请求法院给与依法判决。
经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争议集中于被告的行政决定是否合法,并从三个方面展开辩驳:
(一)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二)体检标准是否应与职位相符(三)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
原告方认为:
《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与国家规定不符,其笔试,面试成绩合格,体检标准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应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被告不予录用的行为属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利和政治权利
被告方认为:
《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是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制定的,原告的体检结论不合格,根据《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不应录用,其行为属合法的行政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利和政治权利
下面合议庭进行合议,待合议后,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
休庭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书记员处查阅庭审笔录,并签名。
如有遗漏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休庭!
(敲法槌)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法庭宣判阶段
休庭结束,现在复庭。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本案经合议庭认真评议,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是非责任已经明确,下面进行宣判(宣读判决书)
(宣读完毕)原告,是否上诉?
不上诉
被告,是否上诉?
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