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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是作为中国继农

村改革成功以后的城市改革、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一项重

要措施出台,它标志着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全面展开。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

税条例(草案)枠和枟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枠,同时,完善了集体

企业所得税制度,建立了私营企业所得税制度。

为了适应个体经

济的发展和调节个人收入,开征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

人收入调节税。

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大趋势,所得

税制度的改革也体现了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

则。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枟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枠,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

统一;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

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制定了枟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枠,完成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

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是改革开放初期

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的需要。

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必要的,截至

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畅4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919亿

美元。

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

的21畅12%。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时代要求

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和修订。

现行内、外资企

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级次不同,外资税法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内

资税法是国务院制定的条例;

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使企业平均实

际税负远低于法定名义税率,削弱了法定税率的意义;

优惠政策目标

过多且存在相互交叉,影响了政策效力的发挥;

条款内容过于原则,大

量政策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削弱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严肃性

和刚性。

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的许多重要税收政策,也需要及时补

充到法律中。

近年来,国际税制改革也十分频繁,为了适应经济全球

化的要求,许多新的税收政策内容也亟需补充到税法当中去。

形势的

变化,需要对税制进行相应的调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分解适用指南

为有效解决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有必要尽快统一内

资、外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

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

收法制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

新,是体现“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配套措施,是

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也是社会各界的普

遍共识和呼声。

目前,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时期,企业的整体效益近年来有较

大提高,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

借鉴国际税制改革经验,

在这样的形势下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都

比较强,是改革的有利时机。

三、本次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是:

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

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

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企业所得税改革遵循了以下原则:

1畅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

负差异较大的问题。

2畅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

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畅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

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

4畅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

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

瞻性。

5畅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5 

效地组织财政收入。

6畅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

纳成本。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法体现了“四个

统一”:

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统一并适当降低企

业所得税税率;

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需要特别说

明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枠(以

下称新税法)后,国务院将根据新税法制定实施条例,对有关规定做进

一步细化,并与新税法同时实施。

新税法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公平竞争是市

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客观要求。

新税法将使各类企业在同一税

收制度平台上开展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转变生产方式和提高经济运行

能力,着力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创新和研发以及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新税法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在国内资金比

较充足、外贸出口稳步增长的情况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调整

优惠政策,可以积极引导外资投资方向,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国民经济

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新税法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

20世纪80年代以

来,国际上展开了以“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税收中性、严格征管”为主

要特征的税制改革。

进入新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

纷纷推出了新的减税计划,从而形成了新一轮的世界性税制改革。

次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不仅顺应时代潮流,而且将进一步增强我

国税法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新税法还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区

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实现“五个统筹”与科学发展。

在区域优惠转为产

业优惠的大原则下,新法将更好地促进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协调发

展,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

升级。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分解适用指南

四、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过程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枟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枠,

明确提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其后的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枠、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枠、枟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

干问题的决定枠都一再提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从2004年3月召开

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后,共有541位全国人大代表提

出16项议案,要求将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

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共同起草了企业所

得税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工委、预算工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分别召开了有关部门、企业、专家参加的座

谈会,直接听取了意见。

2006年,又再次征求了32个中央单位的意

见。

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过程中协调了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价值

追求和利益主张,使各方利益的代表充分表达和展示了权利主张,从

而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协调。

在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

议通过了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枠,并于9月28日,将

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12月29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将草案提

请2007年3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务院提请会议审议

的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枠得到了与会各界代表的普

遍高度评价和热烈赞同。

3月16日,以赞成2826票,反对37票,弃权

22票的高票,表决通过了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枠,从而成为

中国企业所得税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里程碑。

§

第1条 纳税义务人§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纳税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

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学理注解 

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

确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

因此,本

法取消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

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

织,与现行其它税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为避免重复征税,同时规定个

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原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 

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枠(1993年12月13日 国务

①本书学理注解中分别将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枠、枟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枠,简称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分解适用指南

院令第137号)

第二条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

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枠(1994年2月4日

财法字[1994]第3号)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

(一)项至(五)项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

上述各类企业。

条例第二条(六)项所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

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等组织。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

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

报表;

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关联规定 

枟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枠(1993年9月4日 国税发

[1993]87号)

二、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继续依照适用

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三、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共同作为发起

人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25%,应依照“暂行规定”缴纳各项税收;

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达到

9 

或超过公司总股份的25%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可依照适用于外商投

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枟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枠(1997年1月14日 国税发[1997]8

号)

[摘要]:

……

一、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

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

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

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

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

三、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

重新办理工

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枟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

行规定枠(1997年4月28日 国税发[1997]71号)

……

一、合并的税务处理

……合并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

二、分立的税务处理

……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

立后的企业承继。

三、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股权重组,是其股东的投资或交易行为,属于企业股权结构的重

组,不影响企业的存续性;

企业不须经清算程序;

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在股权

重组后继续有效。

四、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

……企业转让、受让资产,不影响转让、受让双方企业的存续性。

(更多内容:

见第五条【应纳税所得额】)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分解适用指南

枟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枠(1998年4月27日 

国税发[1998]62号)

二、铁路运输多经企业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其与铁路运输企业是投资关

系,是不同的纳税单位,因此,应严格区分、界定多种经营企业与铁路运输企业的

收入和成本费用,不得违反规定转移收入,由运输企业负担的成本费用,不得从多

种经营企业的应税收入中扣除。

对纳入铁路工效挂钩范围的多种经营企业,其工

效挂钩指标,应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铁路有关部门层层分解到企业,未经分解落

实的,一律按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枟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枠(1998年6月24日 国税发

[1998]97号)

一、企业合并、兼并的税务处理

(一)纳税人的处理

1畅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枟条例枠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

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

被吸

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

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2畅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

新设企业为纳税人。

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二、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

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

分立前企

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枟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枠(1998年8月19日 国税发[1998]134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是指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

第四条 电力集团公司、省级电力公司所属为供发电提供服务的企业,包括

工业制造、修理、修造、运输、物资供应企业以及其他非电力企业,以实行独立经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枟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枠(国税

发[2006]62号)此文件第一条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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