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方案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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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方案文档格式.doc

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重要批示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多级联动、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整治模式,对隐患严重的成片区域实施政府挂牌督办,持续开展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建立健全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强化区域性火灾隐患综合治理,确保三合一场所基本实现住宿与生产、储存部分的有效分隔;

不能实现有效分隔的,采取措施实现人员或生产、储存部分搬离,实现完全分离。

消除区域内沉积已久的火灾隐患,提升地区综合消防安全实力。

三、整治任务

(一)整治对象

三合一场所,即集生产、储存与人员居住为一体的两种用途以上的地上建筑。

人员居住专指人数超过3人(含本数)的居住部分。

整治的范围是在厂房、仓库中设有员工集体宿舍,以及在有人居住的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生产、加工、储存活动,并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

(二)整治标准与内容

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重点整治建筑耐火等级、生产储存经营和人员住宿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违章用火用电、堵塞安全出口、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等隐患。

四、职责分工

(一)区消防大队、乔司街道:

推动区委、区政府把三合一场所集中区域的整治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召开区委常务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听取整治工作情况,研究下一步工作措施。

通过签订责任书等方式,把各乡镇(街道)开展三合一场所区域隐患整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二)乔司街道:

对辖区内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对三合一场所的排查整治工作,并综合分析区域内的产业结构、人口密度、建筑性质等对消防安全的影响,形成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报告,于6月15日前报区消安委办公室。

要根据基层网格化管理的划分,开展基础排查工作。

开展长期动态排查,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出现新增或火灾隐患反弹的三合一场所,掌握区域内三合一场所的动态情况。

(三)各职能部门:

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各自职能依法对三合一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明确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住建局、工商**分局、国土**分局等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实行重大问题的法律文书抄告制度,切实落实各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

1.区安监局做好对无证经营、储存危险品等行为的查处工作;

2.工商**分局做好对无照生产等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

3.区城管与行政执法局做好对违法建筑、违章搭建等行为的查处工作;

4.区公安消防大队要加大对三合一场所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对不符合基本消防安全条件的,要依法采取罚款、临时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等手段,督促房东和业主进行整改。

五、工作措施

(一)政府扶持小场所进园区。

推动区委、区政府开展综合治理,对区域性加工行业的规范引导,建立产业园区,在政策上扶持和鼓励小场所搬入园区,根源上解决三合一。

(二)有效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国土**分局、区住建、工商**分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等部门要采取联合检查、专项抽查和错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开展三合一场所治理联合执法活动。

对于排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根据隐患严重程度执行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立即断电、停产停业整改等措施,对消防安全隐患严重且拒不整改和未完成整改擅自恢复生产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工商查处、行政处罚、临时查封直至行政拘留等强制手段,保证消防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三)落实改造措施。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督促有关单位制订整改方案,并采取关、停、改、搬、防等有效措施,加快进行整改。

按照技术改造为主、人员搬离为辅的整治要求制定改造措施。

针对标准厂房、库房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三合一场所,依法责令业主限期将住宿人员迁出,实现厂、宿分离。

对家庭作坊式三合一场所,采用厂房硬隔离,一户一方案对其进行指导,采取架室外疏散楼梯、配备基本消防设施等措施。

(四)深化网格化管理。

结合新居民管理工作,将管理区片内消防安全排查工作纳入其工作职责,配合排查掌握动态。

根据出租农房中加工小作坊的频繁流动,进行合理的网格划分,落实专人进行巡逻排查,定期上报排查情况。

要明确网格内驻村领导、村领导、街道驻村干部、村监管干部、场所监管员的工作职责,每季度对场所监管员进行考核,设立相应的奖惩制度,确保排查、整治工作的全面落实。

(五)深化长效机制。

通过政策引导、审批监管、园区规划、队伍建设等,从源头上控制三合一场所产生。

要从规划、立项、审批、管理等环节明确各职能部门责任。

推广**区彭埠镇家庭经营加工场所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暨等级化管理实施办法等试点工作经验。

(六)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对典型案件宣传力度,通过致居民公开信、黑板报、农村广播站、宣传版墙、横幅等渠道,营造典型引导、反面教训曝光的舆论氛围。

加大对重点人员宣传力度,组织企业业主、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从业员工三个层次的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印发消防安全知识读本,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区消安委成立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组,由施建华副区长任组长,区公安分局朱惟悟副局长、区府办郭云伟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工商**分局、区安监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整治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大队,区消防大队林震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综合整治工作。

乔司街道要成立综合整治办公室,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综合整治各项具体工作。

(二)落实指导。

综合整治工作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指导,既检查整治工作进程,也检查前阶段排查工作开展情况;

既指导业主开展整改工作,也指导工作人员如何更好开展工作。

(三)从严整治。

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坚决依法整治,绝不手软。

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工作合力,以较为强硬的态势全力推进三合一场所区域性隐患治理工作。

综合整治工作组将组织人员逐家进行验收。

(四)加强信息反馈。

在综合整治期间特别是集中整改阶段,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通报整治工作进程,交流工作经验方法,共同推进整治工作。

在集中整改阶段要边整治、边排查,边整治、边巩固,力争全面,防止反弹。

附件2

**区良渚街道勾庄村出租房

我区良渚街道勾庄村出租房被挂牌为市级区域性火灾隐患,为全面推动该区域出租房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坚决遏制重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下发的《**市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三年规划(2014-2016年)》(杭消安委〔2014〕4号)和《关于印发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方案的通知》(杭消安委〔2014〕5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按照2014年重点整治,2015年综合治理,2016年整体提升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重要批示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集中整治和消除出租房火灾隐患,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完善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力争通过努力,使良渚街道勾庄村出租房基本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出租房产生新的火灾隐患;

进一步落实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出租房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整治对象和内容

整治对象为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不适于出租的公房、私房和车棚(库),属于非法搭建,不得出租的违章建筑。

整治内容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和违章建筑。

(二)整治标准

浙江省公安厅下发的《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浙公通字〔2011〕154号)。

(一)良渚街道:

要积极组织公安派出所、治安巡防队、安全监管站和村(居)委会等基层单位及自治组织,并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专管员、协管员等队伍的作用,对本辖区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要将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出租房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二)各相关部门:

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开展综合整治,严格查处,消除出租房火灾隐患。

1.区公安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居住出租房屋的刑事犯罪和治安违法行为;

2.区公安消防大队和基层派出所对居住出租房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抄告事项并限时回复办理结果,对出租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情况不符合治安、消防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3.区住建(房管)局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对违反出租房租赁和使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4.工商**分局要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对利用出租房从事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经营活动的进行查处;

5.区供电局负责对出租房外部供电线路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积极做好安全用电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内用电安全隐患检查并提出整改指导意见;

6.区安监局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7.区城管与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章搭建的出租房进行整治,依法查处违章搭建。

(一)推动区政府加快实施城市改造。

通过加快城市拆迁和改建,在源头上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提高居住建筑的消防可靠性。

(二)加强租赁管理。

明确房管部门、社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等主体在房屋租赁管理中的职责,并制定明确的执法和工作流程,加强出租房的合法登记。

(三)深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推动形成综合治理模式。

区消防大队、属地派出所、区综治委、区劳动保障局、区民政局等要联合监管,在审批、验收等行政许可上做到信息互通,综合执法。

各派出所、各街道(开发区)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区消防大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全面摸底的基础上,开展综合整治,消除居民住宅、出租房火灾隐患。

(五)推动形成自主管理模式。

良渚街道要积极探索建立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登记备案制度,强化村居委会的服务管理职能。

加强各种民间社区力量,如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对群租的约束力,还要加强小区业主的群体自律,普遍制定并完善《业主公约》。

(六)加强技防。

良渚派出所、良渚消安办要完善出租房消防硬件设施,通过配备手电筒、逃生绳、简易面罩和灭火器等四件套和推广使用独立式烟感报警器,提高居住人群抗御火灾的能力。

(七)试行出租房星级管理工作,整合出租房的综合管理。

良渚街道要开展出租房星级管理工作措施,通过对出租房治安、消防、卫生等检查评分,评出星级,并将星级标识挂于门上、公布至宣传栏,以此达到激发房东住户争创星级出租房的热情,从而提高安全环境,提升出租房品质,提高出租率。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区消安委成立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组,由施建华副区长任组长,区公安分局朱惟悟副局长、区府办郭云伟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住建局、区安监局、工商**分局、区城管与行政执法局、国土**分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整治日常工作。

良渚街道要成立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综合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关工作方案,明确整治任务,确保工作扎实有效。

(二)广泛宣传教育,积极营造氛围。

区消防大队、良渚街道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出租方、承租方的消防安全意识。

充分利用社区、物业单位等基层组织向广大群众宣传居民住宅及居住出租房的火灾隐患注意事项,加强对老人、妇女、儿童、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的宣传教育。

结合实际,采取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宣传方式,将出租屋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消防宣传的重点内容。

(三)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实效。

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组将不定期地对出租房综合整治工作情况的督查,及时通报整治工作情况,确保出租房火灾隐患整治取得实效,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附件3

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

第一条为加强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条本消防安全要求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

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三条出租房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

防火分隔措施应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当采用不低于乙级的常闭式防火门。

第四条出租房的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

第五条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居室使用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使用面积。

第六条出租房应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

当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6层及6层以上。

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

第七条出租房每个楼层应当至少有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一)单元式、塔式居住房屋出租的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

(二)通廊式居住房屋: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出租房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少于30人的;

2.耐火等级为三级,出租房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少于15人的;

3.耐火等级为四级,出租房设置在2层及2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少于10人的。

第八条出租房内的公共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宜小于1.1米,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第九条出租房为3层及3层以上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第十条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

第十一条3层及3层以上出租房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

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第十二条出租房应当按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

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也可按每50平方米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

灭火器应当选用2公斤以上的ABC型干粉灭火器,宜放置在公共部位。

第十三条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的出租房,应当配置逃生绳或缓降器、逃生软梯等逃生设施。

第十四条出租房应当按每人一套的标准配备逃生用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设施。

第十五条出租房内每一电表后应当安装空气开关、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出租房内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金属套管或PVC阻燃套管保护。

第十六条出租房除厨房外,不得使用明火,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

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第十七条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本消防安全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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