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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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文档格式.doc

倡导“尊重儿童、关心儿童、支持儿童”的理念,完善对儿童的公共服务,突出对儿童的重点保护,在社会事业发展中优先考虑儿童利益,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让儿童有更加良好的成长环境。

三是坚持统筹协调,推进儿童事业健康发展。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儿童发展工作,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儿童事业的协调发展,认真解决儿童成长中最直接、最需要、最现实的问题,加强对弱势和困境中儿童的保护,让所有的儿童在同一蓝天下健康成长。

  2006—2010年,我省儿童发展的总目标是:

构建较为完善的儿童公共服务体系,儿童在教育文化、卫生保健和生活环境等方面享有更加良好的资源和服务;

优化儿童成长的社会环境,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得到进一步保障;

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儿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在整体上得到提高;

统筹城乡的儿童事业发展,逐步缩小不同地区和不同家庭儿童发展的差距。

努力实现儿童发展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力争儿童发展主要指标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健康保健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1)增强新婚人员婚检意识,提高婚检率;

  

(2)设区的市建立产前诊断机构,县(市、区)产前筛查覆盖率达80%以上;

  (3)县(市、区)新生儿疾病筛查覆盖率达100%,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85%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60%以上。

  2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和婴儿、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1)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90%以上;

  

(2)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9%以上;

  (3)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14/10万以下;

  (4)孕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比“十五”时期有所下降;

  (5)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3‰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5‰以下。

  3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1)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在2%以下;

  

(2)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4个月以下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90%;

  (3)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发生率;

  (4)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4加强儿童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

  

(1)以县为单位,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90%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达90%以上,儿童五苗接种率达95%以上;

  

(2)加强对儿童的心理健康服务,提高儿童心理健康水平;

  (3)改善农村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

  (4)幼儿园儿童龋齿发病率控制在30%以下;

  (5)降低儿童的近视及弱视发病率;

  (6)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率达85%以上;

  (7)中小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施行面达90%以上,保证中小学生在校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8)减少未成年人吸烟,有效防控未成年人吸毒。

  

(二)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完善儿童健康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政策法规。

加大卫生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行业管理。

  2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积极实施“农民健康工程”、“社区健康促进工程”。

加强农村和社区卫生保健服务网络建设,增加妇幼卫生等基本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改进儿童保健机构的设施条件和服务质量,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城乡儿童卫生保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3开展婚前保健宣传教育,引导公民增强婚检意识,不断提高婚检率。

完善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工作,强化新生儿疾病筛查,努力推进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工作。

  4加强对孕产妇的保健服务和管理,认真做好高危孕妇筛查和跟踪服务工作,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剖宫产率。

  5建立、健全儿童卫生监测统计信息网络,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巩固完善全省新生儿听力障碍早期筛查网络。

  6建设规范化接种站,向0—7岁儿童提供省免疫规划规定的7种一类疫苗的接种服务。

0—3岁儿童在首次体检时建立系统管理档案,定期接受8次健康体检。

  7建立以医疗保健机构、幼儿园、学校、社区为一体的健康教育体系,通过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家长学校及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教育。

在儿童中加强生命教育、青春期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和禁烟、禁毒教育,开展用眼卫生和口腔卫生的教育指导。

  8开展儿童心理健康监测,中小学普遍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指导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开设儿童心理咨询门诊。

  9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管理监督,不断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率。

加强碘盐合格情况的监督监测工作。

  10逐步将流动人口儿童的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公共卫生管理服务体系,通过多种渠道对贫困家庭儿童实行医疗救助。

  11把施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列入学校综合考评内容,积极推行体育与健康个体标准评价,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

  二、培养教育

  1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全面普及高中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

  

(1)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0%以上;

  

(2)乡镇中心幼儿园建园率达90%以上,省级示范性幼儿园总数达到400所,在等级幼儿园入园的儿童数占在园儿童总数的80%以上;

  (3)小学、初中适龄儿童入学率和巩固率均达999%以上,初中毕业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比例达90%以上;

  (4)盲、聋、弱智三类残疾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995%以上,在幼儿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的受教育率与正常儿童基本保持一致。

  2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现代化水平。

  

(1)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达97%、995%、995%、98%以上;

  

(2)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大专以上学历分别达50%和80%以上,初中教师本科以上学历达80%以上,高中教师研究生学历比例达5%以上;

  (3)加强中小学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使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总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3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1)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系,提高各类家长学校的办学质量;

  

(2)乡镇以上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办学率达80%以上;

  (3)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0—5周岁儿童的家长普遍接受科学的早期教育知识指导;

  (4)县级以上各级媒体设立家庭教育专栏节目。

  1深入实施“科教兴省”和“教育强省”战略,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增加对教育的投入,确保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

积极发展优质教育,推进中小学教育标准化建设,加快现代教育体系建设,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2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增强全社会的教育法制意识,完善教育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切实推进依法治教。

  3把农村基础教育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优化基础教育结构,通过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和设立专项资金等办法,加强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教育的扶持力度,全面实施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切实改善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农村中小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促使城乡教育基本实现均衡发展,保障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4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优化教育结构,改革培养模式,建立素质教育导向的招生考试制度和学生评价体系。

加强对儿童的科技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青少年科技普及活动和青少年创造发明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科学精神。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加快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和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建立完善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制度。

  6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重点实施“阵地工程”、“精品工程”、“绿网工程”、“净化工程”、“帮扶工程”,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道德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少年儿童正确的荣辱观和公民、诚信、合作、责任意识,提高儿童的道德素养,引导儿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7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学前教育,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城区以示范性托幼园(所)为骨干,建立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指导服务网络,农村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核心,建立辐射农村托幼园(所)的管理辅导网络。

开展托幼园(所)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各类托幼园(所)的指导和管理。

  8重视和推进家庭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紧密结合的教育体系。

加强家长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办好各类家长学校,积极推进流动人口家长学校、社区家长学校的建设。

加强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发挥好家庭教育刊物的宣传指导作用。

广泛开展“双合格”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

  9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做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的衔接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

  10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儿童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对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发动社会力量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助学活动,消除学生因贫辍学现象。

完善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农民工子女入学办法,加强对各类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引导和管理,确保符合入学条件的农民工子女都能同等接受义务教育。

  三、法律保护

  1保障儿童参与家庭、学校、社区有关活动和文化生活的权益。

  2保障儿童的人身权利。

  

(1)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

  

(2)杜绝违法使用童工。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1)中小学生普法教育率达100%;

  

(2)加强中小学警校共建力度,乡镇中心校以上的中小学配备法制副校长的覆盖率达95%以上;

  (3)全省社区儿童维权机构覆盖率达80%以上,加大儿童违法犯罪预警站建设力度;

  (4)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控制在总犯罪人数的10%以下,失足青少年帮教好转率达80%以上。

  4加强儿童法律救助。

  

(1)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2)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

  (3)提高流浪儿童接受教育率和回归安置率。

  1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儿童权益、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意识。

修改完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2尊重儿童和儿童组织的主体地位,培养儿童的自主意识和独立意识,支持少先队发挥在学校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参与作用,保障儿童对影响本人或本群体利益的各种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3把加强儿童法制教育列入“五五”普法规划,在中小学设置法制教育课程,扩大设立法制副校长的覆盖面,通过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

  4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对儿童进行纪律、法制、安全和生命意识教育,开展自救知识和防范能力培训,教育儿童掌握自我保护知识,提高儿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5开展“平安社区”、“平安学校”、“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加强校园内外综合治理。

大力开展警校共建活动,加强社区青少年事务管理工作和学校周边交通、治安秩序的管理,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内开设歌舞厅、游戏机房和网吧。

严厉打击干扰学生正常教育和侵害儿童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整体推进学校意外事件和社区家庭暴力案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6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性别比偏高问题。

依法查处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严厉打击溺弃女婴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女婴生命权。

  7加强对儿童读物和游戏机房、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的检查整治力度,严格查禁危害儿童的非法出版物和视听产品。

加强儿童网络安全保护,创建青少年“绿色网吧”,引导儿童健康、文明上网,有效控制儿童网络成瘾、网络不良信息毒害以及网络犯罪。

  8加强儿童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建立定期分析、综合评价儿童违法犯罪预防工作会商制度。

科学构建以服务管理、打击防范为一体的儿童权益保护和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新体系,以警务室为平台,在学校、社区建立儿童违法犯罪预警站。

严厉打击引诱、教唆和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活动。

  9加强基层法院“少年法庭”建设,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原则。

有关部门加强协调,为困难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实施归正青少年“导航工程”,做好归正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

广泛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建立社会化儿童维权网络。

  10各市依托现有救助机构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做好流浪儿童的救助、管理和返乡等工作。

关心和爱护服刑人员子女,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

  11严格执行《禁止违法使用童工条例》,定时开展“春雷行动”,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现象。

  四、成长环境

  1改善儿童的生活环境。

  

(1)80%的设区市的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大于292天/年;

  

(2)70%的县级以上城市环境噪声小于55dB;

  (3)城市生活污水处置率达75%以上,县城达60%以上;

  (4)农村安全自来水普及率达80%以上,改水受益率达97%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80%以上;

  (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达72%以上。

  2优化儿童成长的社会环境。

  

(1)建设一批高标准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每市建立1所以上具有示范和辐射作用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每个县(市、区)要有1所综合性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

  

(2)加强德育基地、社会实践基地和科技教育基地建设,全省建立200个青少年科普示范基地;

  (3)市、县级图书馆设有少儿阅览室,有条件的市和县(市、区)建立少儿图书馆;

  (4)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5)全省少先队员参加雏鹰奖章活动率城市达80%以上,农村达50%以上;

  (6)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及游乐设施的安全合格率。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1)提高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和医疗康复水平;

  

(2)提高聋哑、肢残、智残儿童康复训练率。

  1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建设项目时,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不断完善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项目。

在全社会倡导尊重儿童、爱护儿童、关心儿童成长的良好风尚,鼓励社会资源投入和支持儿童事业。

  2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大对水、气、垃圾和噪音的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工业污染。

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争取乡镇水厂基本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扩大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粪便无害化处理水平。

在儿童中开展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教育,从小培养儿童勤俭节约和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

加强防洪、泄洪等安全知识宣传和防洪安全保护设施建设,加强城市道路窨井盖的管理,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3将各类儿童校外活动设施、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扩大青少年校外活动阵地的规模,创建一批儿童素质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图书馆、博物馆等场所对儿童的教育作用。

各类校外儿童活动场所实行资源共享、综合利用,部分科普、体育、文化活动场所对儿童实行免费开放或优惠票价。

  4进一步落实《浙江省雏鹰奖章实施细则》,引导少先队员参加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扩大儿童的社会参与空间。

拓展社区儿童工作,发挥老党员、老干部和社区志愿者的作用,加强对儿童校外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5鼓励创作优秀儿童读物和儿童文艺、影视、网络等作品,提高儿童戏剧、动漫、图书等文化产品的质量,发挥少儿电视频道和栏目在繁荣儿童文化产品中的重要作用,开展各种儿童文体活动,丰富活跃儿童文体生活。

定期举办浙江省未成年人读书节,引导儿童多读书、读好书。

  6健全安全监测机制,加大对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和儿童食品、玩具、用品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严禁不合格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定期检测和维护儿童娱乐设施及健身器材,防止儿童意外伤害。

加强对儿童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完善交通安全标志,加强对学生接送车的监督与管理。

  7进一步发展儿童福利事业,改善孤儿、弃婴的养护、医疗康复和教育条件。

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将残疾儿童社区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开展以残疾筛查、康复治疗等为主要内容的基础康复服务。

  实事项目

  一、实施“农村中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

对农村中小学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学杂费、课本费或住宿费,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逐步扩大困难学生的资助范围,以切实保障全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

  二、实施“农村中小学生爱心营养餐工程”。

对农村中小学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每周免费提供2至3餐营养合理的爱心营养餐,以增强学生的体质,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三、实施“农村中小学生食宿改造工程”。

对农村中小学宿舍、食堂进行全面改造,实现学生人均宿舍建筑面积3平方米、食堂建筑面积1平方米的目标,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实施“农村中小学生教师素质提升工程”。

对农村中小学教师进行全员培训,在学历合格的中青年教师中择优选拔1000名省级骨干教师和校长参加省级培训,选拔1万名市级骨干教师参加市级培训,以切实提高农村教师素质,推进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

  五、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

力争2008年底,全省设区市城市都有1所专业的儿童福利机构。

孤残儿童相对集中的县(市、区)对福利院中的儿童部进行改扩建。

  六、实施“儿童意外伤害安全教育项目”。

对低龄儿童(0—6岁儿童)家长或看护人、幼儿园保教人员、社区儿童保健专业人员等开展普及性儿童安全的健康教育,以提高他们防范儿童免受意外伤害的意识和能力,预防儿童意外损伤的发生。

  组织领导

  一、《规划》是《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体系的组成部分,实施儿童发展规划是各级政府的职责。

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本规划的实施工作。

各成员单位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本系统职责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

  各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或实施意见,将儿童发展目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公共事业发展和公共政策,并作为本地区和职能部门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内容之一,确保《规划》各项目标的如期完成。

  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每年有计划地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实施规划目标任务。

  二、各级政府要为《规划》的实施提供组织、人力、经费保障。

加强县级以上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机构建设。

实施《规划》经费和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所必须的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形成全社会支持儿童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儿童发展方面的工作职责。

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完善目标考核、工作报告、督办反馈、检查评审等制度,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

  四、按照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原则,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管理指导,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新一轮的示范单位,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实施《规划》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监测评估

  一、各级政府要对本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和全面反映达标情况。

  二、建立《规划》监测评估制度。

  1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儿童规划监测评估的组织领导工作。

其职责是:

负责审议儿童规划的监测评估方案;

定期审议监测统计报告,发布监测统计成果;

根据监测评估结果,考核实施规划的绩效,提出相应对策。

  2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1)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其职责是:

制定《规划》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并提出监测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指标;

建立浙江省儿童数据库,定期报送监测信息;

撰写统计监测分析报告;

指导全省各地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2)专家评估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其职责是:

制订监测评估方案;

审评年度统计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定期进行阶段性评估,并提交监测评估报告;

指导各地开展评估检查工作。

  3各级政府要建立儿童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机制,为监测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认真开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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