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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31日,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第一次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原告施良飞、朱爱岳和代理律师周杏梅、杨成才向法院提供大量的证据用以证明施梦娟在出院后并没有被调换和走失等情况。

而被告方对此也提供不出任何证据用以证明其咎辩状中的主张。

但是对原告施良飞夫妇所做的亲子鉴定提出异议,请求重新鉴定,并在开庭后的第二天,向原告提供了与朱爱岳同时住院者的名单,施良飞夫妇根据该名单,找到了亲生女儿所在的家庭——段卫健家,原告又将段卫健追加为此案诉讼第三人。

在此基础上,尧都区人民法院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他一眼看到那个女主人

 居然和自己的“女儿”长得一模一样

2001年9月1日,施良飞、朱爱岳夫妇从法院那里拿到了铁路医院提供的当年与朱爱岳同一病房产妇们的姓名和住址。

施良飞在向记者讲述他寻找到自己亲生女儿的经历时,仿佛又回到了当时的紧张与激动情绪中:

有了她们的姓名和住址,我和爱人商量先由我暗地里一家家打探,待弄清楚后再做行动。

于是,我就每天按地址寻找那些产妇的住处,希望能查到些证据。

一天,我找到了段金金家的小卖部,并且一眼就看到了女主人段香翠居然和自己的“女儿”梦娟长得一模一样。

我的心跳加速了,为了进一步证实,我就一直在段家附近守候。

终于有一天下午,我突然看见了一个小女孩,长得很像我的妻子,我就上前问道:

“小朋友,你认识一个叫段金金的吗?

”女孩迟疑地回答说:

“我就是段金金。

”我愣住了、惊呆了,11年没有见过的亲生骨肉真真切切地出现在自己的面前。

在段金金遇到施良飞的同时,段家也从医院知道了事情的真相。

根据金金的长相,一家人进一步确认了这一事实。

段卫健一夜没有睡觉,11年来,他对“女儿”付出了太多太多的爱,金金永远是自己的女儿,但是感情不能掩盖事实,也挡不住父母对亲生骨肉的关爱。

夫妻俩第二天就找到了施梦娟所在的学校,从远处偷偷地观望着自己的女儿,梦娟的模样,梦娟的一举一动都和段香翠那么相像。

夫妻二人心碎了,忍不住相拥抱头大哭。

有一天,已知实情的老师有意无意地问段金金说:

“如果你是被医院抱错的孩子,你会怎么做?

”段金金本来就从最近父母躲躲闪闪的对话中感觉到了什么,这下终于明白了,但她不敢向爸爸妈妈求证,只是对父母更加热爱了。

晚上睡觉,她一反常态地要求妈妈搂她一会儿,妈妈说:

“妈妈要搂弟弟睡,哪能搂你呢?

”金金却怯怯地恳求:

“妈妈,我睡在你的身后,行吗?

”女儿一句话,让段香翠哭得死去活来,金金是自己抚养了11年的女儿,她比亲生的还要亲。

施良飞夫妇在找到女儿后,就想让金金到家里来,并特意买了一台电脑让梦娟去找金金来家中玩。

在感情上梦娟不希望金金介入自己美好的幸福家庭,但是懂事的梦娟还是答应了父母的要求,她知道,父母亲想念金金,希望能见到金金。

但是当她把金金叫到家里吃饭,看到父亲把唯一的鸡腿给金金夹到碗里时,心里却有说不出的滋味,她感到了这个家庭和自己将要面临的感情危机。

段家夫妇并不知道金金已知道了一切,一天,段卫健问金金:

“听说你去梦娟家玩,你知道梦娟的爸爸是什么人吗?

”金金却脱口而出:

“知道。

”“是什么人哪?

”“我不对你说,我要是说出来,你就会让我走了。

”段卫建一把紧紧地搂住女儿说:

“爸爸不让你走,永远不会让你走。

一次,梦娟在街上遇上了亲生母亲段香翠,梦娟竟轻轻地叫了声“妈”,段香翠愣了一会儿,抹着眼泪走了,自己养了金金11年,自己也想再让女儿梦娟回到自己的身边,可是……段卫健说:

“如果小施(良飞)同意,我宁可在经济上付出多一些,把金金和梦娟都归我管。

为了向医院讨个说法,段卫健已有半年多没上班了。

■公安部DNA鉴定结果为99.9999%

根据被告“临铁医院”在庭审中提出的异议和重新进行亲缘关系鉴定的“申请”,2001年11月19日,原告夫妇施良飞、朱爱岳和“女儿”施梦娟以及第三人段卫健、段香翠夫妇和“女儿”段金金6人在法院的监督下在临汾地区医院抽取血样各1份并当场贴了封条。

2001年11月20日,两个家庭的血样送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做DNA亲缘关系鉴定。

2001年11月22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作出(2001)公物证鉴字5844号物证检验报告,结论为:

1、施梦娟不是施良飞、朱爱岳夫妻之生女,是段卫健、段香翠之生女相对机会为99.9999%;

2、段金金不是段卫健、段香翠之生女,是施良飞、朱爱岳夫妻之生女的相对机会为99.9999%,使此案的基本事实终于大白于天下。

■被告临铁医院

 负有过错责任

“造成原告及第三人错养孩子的原因是由于被告医院管理不善,医务人员工作疏忽所致,因此被告在此案中负有过错责任。

由于被告的过错给原告及第三人精神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这是一审“判决”对被告临铁医院的法律责任认定。

临铁医院在第一次《答辩状》中,一开始并不承认其过错,辩称“不可能送错”孩子,“是否有调换”和走失等情况,对施良飞夫妇及施梦娟在北京市法医鉴定中心的DNA鉴定表示怀疑。

为了澄清事实真相,原告代理人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周杏梅、杨成才律师接受原告委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走访了原告的徒弟田艳艳和马新萍等6人。

马新萍说:

“从出院到现在就是这个小孩子,除了长大了以外,没有什么变化”,施良飞的业务客户临汾红楼大酒店总经理乔丽萍说:

“这个小孩我是从小到大看着长大的,我认为这个小孩从小到大没多大变化,在长相上,嘴、鼻子部分一直都是那个样,后来,看着孩子一天天长大”。

一系列证据从不同年龄段、不同居住人群以及不同角度证明了施梦娟从出院到现在并没有调换、走失现象。

在第二次开庭过程中,临铁医院只好对婴儿抱错的事实予以承认,但又以该事实结果是由于自己工作上的过失来推脱行为上的过错。

这一点,一审法院不予认可,因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过失也属于过错的一种。

一审判决被告“临铁医院”赔偿两个家庭精神损害抚慰金各3万元,就是“由于被告的过错给原告及第三人精神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亲生女儿仍然不能归属父母抚育

一审判决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亲生女儿的主张,因原告亲生女儿现已不在被告处,被告不具备返还孩子的客观条件”,因此,一审法院目前还无法实现或“恢复原状”、或“双方互换”的诉讼请求。

据记者了解,施、段两家之所以已知错养了孩子但又“换不回”和“不换回”自己女儿的原因,一是被告方及一审法院还“不能强迫”双方互换,但最主要的是段卫健、段香翠夫妇根本就不同意“换”回女儿,夫妻俩太爱这个孩子了。

整整11年了,一口水、一口饭、一把屎、一把尿,摸着、看着“女儿”长大,尽管不是亲生女儿,但比亲生的还要亲。

对于施良飞夫妇来说,这样的判决结果使他们大失所望,只赔偿几万元钱,却要不回自己的亲生女儿。

这是他们永远想不通的道理。

施良飞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说:

“我现在因这件事搞得身心憔悴,体重掉了十几斤,现在又患了早期肝炎,已没有精力再上诉了,但是我总也想不通,我为什么不能要回我的女儿。

法院说,我有抚养现在这个孩子的义务,可是我为什么要抚养别人的女儿,却不能抚养和保护我的亲生女儿?

据悉,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施良飞、朱爱岳要求临汾铁路分局临汾铁路中心医院返还其亲生女儿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定了双方的亲生女儿,可两个孩子的实际归属问题却成为现今一道无奈而又痛苦的难题。

■法律的遗憾和亲权的存在

2月7日上午,临汾市尧都区法院关于此案的一审判决公布以后,记者当即采访了此案的原告代理律师——山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周杏梅和办案律师杨成才。

杨成才律师说,一审判决原告方胜诉是预料之中的结果,因为公安部的DNA高科技鉴定技术和检验结论使此案的基本事实得以认证。

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不在于多少,关键是事实证据明确,也有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骨肉亲情,人间至爱,万贯财产也无法弥合这段难以割舍的亲情,所以,被告同时赔偿原告与第三人双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对于赔偿的金额,我们和原告方仍有保留意见,现在原告方不愿再上诉,也就此为止了。

周杏梅律师说,任何一个人从出生起就本应享有父母的疼爱。

被告临铁医院的行为却使原告的亲生女儿失去亲生父母的保护和教育,已经侵犯了原告的亲权。

所谓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及义务。

亲权,作为一种基本身份权,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

亲权非经法定程序或法定事由,不得剥夺。

一个人从出生起,自然享有亲权、享有亲情等天伦之乐。

《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使原告方亲权的行使受到阻碍,亲权人未能对未成年子女使用亲权。

而对于他们和施梦娟的关系来说,十几年的巨大心血和抚育之情也难以割舍,然而DNA的鉴定结果却迫使他们不得不面对并非亲生女儿的事实。

现在,我国法律对于亲权以及有关系权的法律条款还不尽完善。

但是,原告方夫妇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行使亲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子女交还请求权无疑是合情合理的。

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立法和法律理论的不断完善,有关亲权的法律法规一定会不断健全,我国公民和未成年人希望合法享受亲情、亲权的美好愿望会很快实现。

截稿前记者获悉,2月23日,施良飞、朱爱岳夫妇在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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