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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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部门报名,在规定时间内填写递交《应聘申请表》。
3.资格审查。
由厂(分厂)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
确定是否能参加竞聘。
4.进行答辩打分、考试、考核或专业测评。
厂(分厂)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5.负责招聘部门根据答辩打分、考试、考核或专业测
评结果排序,由用人单位提出聘任意见,按照相关要求审
批后执行。
6.对录用结果由招聘部门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公开。
(二)竞争或协商上岗。
竞争或协商上岗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德
才兼备的原则,根据岗位需要,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
进行考试或考核,由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最
后公开结果。
必要时报人事部门批准或厂有关会议研究决
定。
第八条科级(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程序按照《厂科
级(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范》执行。
第九条定编内的科级单位助理选拔任免经厂党委会议
研究后,由企划人事科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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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岗位异动。
(一)管理人员向技术、操作岗位异动或技术人员向
操作岗位异动的,由各单位书面提出异动岗位及数量申请,
经企划人事科报请领导审核后,由各单位经过竞聘、考试、
考核等方式确定异动人选,报企划人事科备案。
在人员异
动后的次月内由单位填报岗位异动审批表,由企划人事科
进行审核,报公司人事处批准后执行。
(二)操作岗位向技术、管理岗位异动的,按渤海装
备公司有关规定审批执行。
(三)岗位异动人员调整后的次月按照公司相关制度
重新确定岗技工资,上报公司人事处审批后执行。
凡因工
作需要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岗位工作的人员,由各单位提
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岗位
工种及岗级待遇,但必须参加相应工种的技能鉴定考试,
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资晋档。
第十一条岗前能力评价。
员工岗位变更或新录用、调
入员工及长假后重新上岗员工,应进行岗前能力评价,对
身体健康有特殊要求(如电工、高处作业等)和接触有毒
有害的作业人员,应进行职业健康查体。
第四章员工培训、职称评审和技能鉴定
第十二条为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员工综合素质,应加
强对各类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人员按照
QHSE
体系要求开展相关培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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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二)新招聘人员及岗位异动人员,必须坚持“先培
训、严考核、再上岗”的原则组织岗前培训。
(三)需持证上岗人员,应组织岗位有关证件培训,
确保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员工培训内容。
管理人员主要侧重专业管理
知识、管理理念和方法的业务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侧
重结合单位产业产品实际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工艺的业
务培训;
操作人员主要侧重各岗位技能要求的专业技术理
论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员工培训方式。
培训方式包括自学、内部培
训、外出培训、拜师学艺、技能比武、岗位练兵等。
第十五条培训费用、培训期间待遇、培训审批程序按
《厂员工教育培训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具备职称评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按公司相
关规定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
第十七条凡是纳入职业技能鉴定工种范围内的人员,
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技能鉴定,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和岗位竞
争实力。
第五章考勤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
并指定人员负责对员工的出勤工时、缺勤、迟到、早退、
病假、事假等情况逐日进行考核,定期公布,不得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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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考、涂改。
员工考勤使用统一的《职工出勤工时记录卡》,
出勤工时应每日统计,规范记录,并按工资发放周期汇总,
统计汇总结果应由基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向全体
员工公布。
员工出勤时直接记录工时,实行标准工时工作
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每日按实际工作时间记
录工时;
按定额工作量安排工作的岗位,以定额工时数作
为工作时间记录;
员工因公出差、公派培训应按标准工时
工作制正常出勤计算工时;
在特定时段内不需直接值守、
允许休息的值班性岗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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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至次日
6
点的工作时间段,
按
2:
1
折算工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记录出勤
工时。
每个员工的工时完成情况,作为员工年度考核和企
业支付员工工资的直接依据。
《职工出勤工时记录卡》是员工工作时间的原始记录,
各单位在每年元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的《职工出勤工时
记录卡》上报人事部门。
第十九条厂根据工作需要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计件工作制等工作制度。
标准工时制是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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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每周休
息
2
天的工作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
期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
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
工作日逢公
休日的,属正常工作时间;
工作日逢节假日的,视为节日
加班。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需要或职责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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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机动作业的员工
所采取的一种工时制度。
不受《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
间标准的限制。
公休日、节假日承担工作后,完成规定工
作可安排休息休假。
第二十条科级(职)及以上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
作制,其他人员原则上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需要实行其
他工时工作制的,由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企划人事
科同意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除已经按照有关政策内部退养、离岗歇业、
息工放假、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外,其他员工全部上岗
从事相应的岗位工作,严肃劳动纪律,各单位、科室要严
格管理,凡员工自行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正常情况下,各单位一般不得任意安
排、员工本人也不能自行决定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
由于
特殊情况必须安排员工在公休日加班的,应安排同等时间
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实行
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发放加班工资。
安排员工加班应按下
列程序审批:
1.需要公休日加班的,由基层单位征得同级工会和员
工本人同意后可安排加班,在次月内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
休的,由单位填写《加班审批表》,报企划人事科审批。
2.需要在节假日加班的,由基层单位提前
3
日提出申
请,同级工会认可,生产管理部门同意,经企划人事科审
核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3.凡因临时性或紧急任务需要在节日加班的,可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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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单位主要领导在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后批准施行,但应在
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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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向企划人事科书面说明理由,并补办相
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延长工作时间一
般每日不超过
小时,特殊情况最多不得超过
小时,每
月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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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
员工是否同意加班应以
员工本人签字或是否已参加加班工作为准。
第六章休假管理
第二十四条员工按规定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
丧假、病事假、女员工产、育儿假、法定节日假和公休日
以及特殊群体休假等假期。
第二十五条员工各类休假审批程序、待遇按有关规定
执行,各类假期间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第七章员工考核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含科职助理)由
厂负责年度考核,一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操作
人员由本单位负责考核。
第二十七条
严格员工的考核机制,科学评价员工业绩,
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等重要依据。
(一)管理人员的考核应侧重组织领导能力、规划分
析能力、学习沟通能力、决策执行能力、指导培训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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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
(二)技术人员的考核应侧重创新开拓能力、分析思
维能力、实际应用能力、指导培训能力等方面。
(三)操作人员的考核应侧重个人基本素质、业务知
识、操作技能、应变能力、QHSE
与节能节水意识和技能
等。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科室要将考核结果应用于工作实
际中,对于工作能力不强、业绩不突出、工作纪律差的按
照一定比例进行培训,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岗位或新岗
位工作的实行待岗或转岗培训,当年工资考核晋档期顺延,
待岗或转岗培训期间薪酬待遇按照厂员工转岗待岗有关规
定执行。
第八章员工流动
第二十九条员工借调。
员工借调出(入)由人事部门
负责按照程序办理。
各单位不得自行将员工借调出(入),
确需借调出(入)人员,由单位提出申请,企划人事科审
核,经厂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企划人事科负责签订借调协议
(必要时由公司人事处签订),办理相关手续后借调。
第三十条员工内部流动。
员工内部流动是指员工在厂
内部各单位之间流动。
1.单位因工作需要补充人员,一般采取招聘或组织调
派方式进行。
2.对个人原因要求调动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接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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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及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职工内部流动审批表》--分
别与所在单位、接收单位协商,双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企划人事科审核--厂主管领导批准--厂主要领导批准--流动
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本人按时报到。
3.因单位整体划转、机构调整、安置员工等员工变动
的,由厂企划人事科统一办理人事关系。
4.员工流动后与原工种不符的实行易岗易薪。
第三十一条员工调出。
员工自愿调出厂的,由本人提
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企划人
事科,经厂主要领导批准后即可按照公司相关程序办理调
动手续。
第三十二条员工调入。
除上级分配的计划内毕业生、
安置的复转军人以及急需的中、高级技术人才外,原则上
不从厂外调入员工。
确属工作需要调入的,按照“出五进
一”的原则,由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章员工退出岗位
第三十三条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自愿办理内部退养、离
岗歇业、息工放假等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送至
企划人事科,厂领导同意后由公司人事处审批实施。
退出
后薪酬待遇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车间、组室、项目部等主任岗位,年龄男
满55周岁(女满52周岁)的退出主任岗位。
退出后安排实
质性工作岗位的,享受所安排岗位的薪酬待遇;
退出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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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本人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
按退养或待岗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科级(职)人员退出领导岗位按《厂科(职)领
导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违纪处罚
第三十六条员工应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各项规章
制度包括:
集团公司、公司及厂下发的各类规定、规则、
办法、标准、警示及劳动环境、使用劳动工具或相关事项
的说明等。
第三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视情节
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可
以责令其按照一定比例赔偿。
1.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脱岗、旷工、消极怠
工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或指挥,或者
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或工作秩序的;
3.玩忽职守,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者违章作
业、违章指挥的;
4.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生产经营失误或产品、设备、
物资损失的;
5.利用职权越权行事、违反政策法规、计划生育政策
和财经纪律、企业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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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犯有其它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第三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
违反劳
动纪律的,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使他人致残、死亡的,泄露商业秘密或侵害知识产权造成
重大损害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宣告缓刑除外);
6.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厂职工管
理暂行办法》同期废止,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
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厂企划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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