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知识产权示范企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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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学校为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以三年制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承办继续教育与各类非学历教育的中、短期培训工作。

第七条学校主要面向长沙市招生,招生对象为初中应、往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社会人员。

第八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专业技能人才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职责。

第九条学校坚持“德育为先、人格为本、理实并重、技能精湛”的办学理念,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

第十条学校立足长沙,服务长沙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积极探索专业技能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努力培养生产、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实用型专业技能人才。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三或五年发展规划,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校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学校党委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制度,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同时建立学校阳光服务站和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主动接受本校师生员工、上级主管部门、家长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重视学校教育历史遗存物的保护,发掘和弘扬本校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

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校内学生申诉、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章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组织学校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对外交流和思想品德教育;

(二)按照职业教育的宗旨和要求,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励或者处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依法行使学校其他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相关职权。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需要设副校长若干名,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并完成校长委托的临时任务。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领导对行政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

校务委员会对学校章程、总体发展规划、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和举措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校务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助理、办公室主任。

根据议事内容,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校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由校长审定。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校设置行政会作为校务委员会的工作执行机构。

第二十条中国共产党长沙电子工业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落实。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体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长沙电子工业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党的纪律检查监督、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实施。

(四)通过提案等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

(六)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是教代会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保障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各专业部(项目组)推荐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学术水平的高级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组成。

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与学术相关的发展规划、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二)负责教师职称初评,特级教师和市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推荐,学校学术工作室的设立、管理与评价。

(三)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重大项目的立项验收等。

(四)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端正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五)审议、咨询由校长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学术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学术研究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二十六条学校团委是共青团组织的校级基层组织,在学校党委与上级团委领导下,负责学生团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

第二十七条学生会系学生民主自治组织,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有关学生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校服选用、食堂管理等,学校应通过学生会广泛征求学生意见。

学校每年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可对学校相关事项提出建议案,学校相关方面必须做出回应,积极吸纳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八条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按照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教务科在教学副校长领导下,根据学校授权负责学校教学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学生科在德育副校长领导下,根据学校授权负责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专业部、实训中心、项目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单位。

专业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对外交流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实训中心负责学校实验实训设备及办公设备的管理、增配、维护、维修,协助专业部做好实验实训课的开设与辅导。

项目组负责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培训和学术活动,落实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第三十三条学校贯彻“德育为先、人格为本”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原则,倡导“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

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

学校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重点的系列思想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

学校突出抓好养成教育,促进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

学校举办体育艺术活动,丰富学生的校园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学校团委建立青年志愿者服务组织,定期开展适合青年学生特点的团体活动,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和志愿者精神。

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人才需求,充分发挥学科优势和办学特色,依法依规自主设置专业。

第三十六条学校教学组织坚持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思想,引导学生进行探究性、自主性学习,以提高学生职业适应能力、终身学习能力。

第三十七条学校教学内容坚持以文化课为基础,专业课为主体,实践操作为重点,以提高学生动手能力达到岗位要求为目标,突出专业特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八条学校充分利用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和实训室,积极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技能实习周、企业教学实习等职业体验式教学。

第三十九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鼓励教师运用先进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工作,鼓励教师开展课题研究、开发使用校本教材,撰写经验总结或论文,积极推广和应用科研成果及教学改革经验。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专业考核标准,充分体现职业对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教学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实施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专业核心课程逐步实施教考分离、以证代考等教学考评机制。

第四十二条学校每年组织开展以技能与职业体验为主题的系列活动,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职业意识和职业素养。

第四十三条学校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建立技能鉴定站,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教材、学习资料统一征订的管理制度,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实施,严禁教师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

第四十五条学校加强校内实训基地和实训室的建设,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加快数字化校园建设,发挥信息平台的作用,实现教育教学信息资源的共享,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在校园内实施禁烟。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第四十八条学校加强法制教育,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做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要求教师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歧视后进生。

第四十九条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制定心理咨询制度,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心理辅导。

第五十条学校设立专业建设委员会作为学校专业建设的咨询、督导机构,协助学校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确定所在专业培养目标、专业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做好课程建设与改革,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改善师资队伍结构,提升教师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

委员会成员由学校负责人、校内专业带头人、教师代表以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管理人员或行业协会的负责人组成。

第四章学生

第五十一条学生是指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取得本校学籍的学习人员。

第五十二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学费减免、助学金等。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培养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苦练技能。

(四)积极参加文明创建,做文明学生。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学校切实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留级等手续程序。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表彰奖惩机制,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和班级,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向上级申报免学费或国家助学金,学校将按上级有关规定对部分品学兼优的学生和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奖励和资助。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寄管会,在学生科的指导下参与学校宿舍管理管理。

寄管会成员由品学兼优的寄宿学生组成。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

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

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

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

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教职工

第六十二条教职工包括学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和主要依靠力量。

第六十三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实训的权利。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的权利。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

(六)有权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用于教育教学。

(七)有权参加国家、省市校级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规范。

(四)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文化知识以及专业技能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六)尊重学生隐私,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践行以生为本理念,实施因材施教,不得歧视学生;

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八)不得随意处分学生。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处理结果经校务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九)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六十六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和培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学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竞赛,加强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工作,积极创建“名师工作室”。

第六十七条学校建立双师型教师队伍培养制度,构建完整培训体系,提高教师的技术应用能力和实践教学能力,满足学校技能型和实践性教学要求。

第六十八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十九条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七十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第七十一条学校制定德育队伍建设制度,定期对班主任进行培训,提升班主任队伍素质,提高班级管理水平;

加强对刚入职的年轻班主任的培养。

第七十二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业绩考核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称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七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工表彰与奖惩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校纪校规和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必要的纪律处分。

教职工如有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对所受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按规定进行申诉。

第六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四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学校家长委员会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

学校依托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向家长委员会通报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和帮助。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十五条学校主动加强与社会、家庭联系,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组织青年党校学员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七十六条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社会实践创造条件,为社区居民幸福指数的提升服务。

第七十七条学校设立校企合作委员会作为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的咨询、督导机构,协助学校充分发挥学校的办学优势和企业、行业的工程技术等优势,开展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为长沙市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

委员会成员由相关企业(行业)的专家、行业协会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及专业教师代表组成。

第七十八条学校充分发挥办学优势与专业特色,积极对外开展继续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方面的专业技能岗前培训、岗位资格与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服务社会。

第七章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十九条学校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八十条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二条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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