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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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编号清单。

(2)需增减及修改项目待图纸设计完后,价格双方商定。

(3)付款方式:

该工程由乙方全部垫资,工程形象进度完后一个月内甲方应付工程总造价的50%,十个月内再付45%,余下5%到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

(4)承包方式:

1乙方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按图纸总价包干。

②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收部门支付。

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协议条款;

2.2合同条件;

2.3议标文件、议标申请书、议标会议记录、中标通知书、定标书;

2.4工程实物量和设备材料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施工图预算书和施工图纸;

2.5设计洽商与变更通知单;

2.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第三条图纸

3.1甲方于开工前十日内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2套(包括设计院标准图及有关资料两套)。

第四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4.1甲方任命驻工地现场总代表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

若甲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4.2甲方代表或其代理人的指令、通知须经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后加盖工程指挥部印章,递交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收到时间后生效。

4.3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4.4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托代理人姓名:

第五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5.1开工前三十天内提供水、电源联结点应在红线内距离建筑物不大于50米(市政管网工程为50-100米),供应量须保证正常施工的需要,水、电费由乙方负责;

5.2开工前七天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3开工前五天内办理施工临时用地、占用道路等按广州市建委规定可供乙方具备的开工条件的合法手续;

5.4开工前七天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

5.5合同签订后五天内,组织乙方和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做好会审、交底纪要,并按图纸的份数发给乙方;

5.6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及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5.7开工前七天提供一份监理合同副本或复印件给乙方。

5.8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6.1乙方任命的驻工地的总负责人或总代表,应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6.2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并加盖项目经理部印章后递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3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第七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7.1施工区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

7.2收图后,在开工前10天完成施工图会审,并提出书面报告分送业主、监理和设计三方,在15天内编制工程预算送甲方审查。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工程进度款需求计划,并送交甲方代表;

7.3每月二十五日后四天内向甲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月报(包括形象进度、工作量和工程量),如不按时报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7.4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保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

7.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并协助乙方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标牌等有关手续,费用按政府具体规定由缴纳方承担,但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7.6按施工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作好自检工作;

7.7作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移交甲方;

7.8作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争创文明施工现场;

7.9工程竣工未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保护,乙方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出资修复,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的修理费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

7.10竣工后规定的保修期内,按照保修合同规定,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于接到甲方通知的十天内无条件保修。

不属于保修合同规定质量问题,乙方可给予返修,但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7.11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和建设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7.12作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护,乙方提出保护方案,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乙方防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7.13工程竣工后14日内清理现场(包括建筑物周围2米内及2米以外余土、建筑材料、垃圾、生产和生活用临时设施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擦扫干净,厕所、厨房的排水和给水管道清理干净畅通,做到工完场清。

第八条延期开工

8.1甲方原因使乙方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应提前五天书面通知乙方,并承担由此造成乙方的经济支出,工期顺延。

8.2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书面理由和请求,甲方代表收到乙方请求后三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请求,工期可相应顺延,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暂停施工

9.1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书面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发出通知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工并保护好已完工程,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复工要求,甲方批准后继续施工。

甲方未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属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顺延。

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不顺延。

9.2因政策调整而停、缓建的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将在建工程做到合理部位,由此造成乙方停工、窝工、倒运、材料和构件积压的经济损失、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等费用,均由甲方赔偿给乙方。

第十条工期顺延

10.1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⑴重大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

⑵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连续六小时;

⑶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施工场地、清除障碍物、疏通进场道路和接通施工用水、电;

⑷不可抗力:

是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六级以上台风、地震等;

⑸一般性变更洽商甲方代表借故不签证,经乙方代表催促函送达48小时内未答复而影响下一工序的进度

⑹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

⑺本合同内规定的其他可予顺延工期的情况。

10.2上述情况发生后两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连同逐日交甲方现场代表或监理人员的证明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三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若甲方在三天内未答复或提出意见则视为已得到甲方批准。

第十一条工期

11.1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工期按时竣工。

11.2非“10.1”列出的条件原因使工期拖延,每延期一天,由乙方付给甲方工程总造价3‰的罚金。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等级

12.1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优良标准;

12.2工程质量等级经验收评定为市优良,并按合同工期竣工;

12.3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并按11.2条款执行。

12.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北京市质量检验监督站进行裁决,裁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三条检查和返工

13.1乙方按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派出人员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13.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随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的影印件或原件。

13.3乙方必需健全质量检验制度,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验员,做好自检记录。

第十四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4.1工程达到中间验收或覆盖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

经验收合格,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行隐蔽和施工,若甲方接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场验收,乙方可在自检合格后进行隐蔽或覆盖,甲方必须补签验收手续。

14.2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签字,视为甲方代表已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第十五条试车

15.1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

设备安装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

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5.2因设计原因试车未达验收要求,修改设计、拆除重装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15.3因乙方施工原因试车未达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并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4因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未达验收要求,若设备属乙方采购,乙方承担修理、拆除或重新购置及安装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设备属甲方采购,甲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15.5试车费用在合同价款以外的均由甲方承担;

15.6甲方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改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六条验收和重新验收

16.1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前48小时向乙方递交书面延期要求.

16.2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七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7.1合同价款为有条件之可调价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

⑴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

⑵甲方代表签认的工程量增减;

17.2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审核后,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

17.3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经甲方审核后,可照实计价列入工程结算。

第十八条材料、设备供应

18.1甲、乙方供应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须有原出厂证明和质量证书及样品,若一方对所供材料的质量有异议,可进行实验检验;

若检验合格,则费用由异议方承担;

否则,由供应方负担;

18.2材料、设备代用:

根据工程需要,经征得设计单位和甲方代表同意,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

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节省的费用归甲方,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由此延误的工期和相应的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设计变更

19.1乙方不得随意提出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若因特殊情况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修改,须经甲方同意并取得以下批准:

⑴超过原设计规模和标准,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的批准文件(包括计划指标等);

⑵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修改通知单或图纸、说明,发出的份数与原设计图相等);

19.2该工程原则上不做变更修改,个别地方需变更的须在工程开工前20天及乙方还未定购该部位所需材料前通知乙方,如随意改动所造成的人工、材料均由甲方负责。

19.3甲方提出修改或变更原设计,按规定应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则通过审批后方可实施;

19.4由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修改或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顺延。

19.5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十天内和原设计单位商定,并制作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甲、乙双方签字后实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在未接到设计修改或变更文件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否则一切责任由强行施工一方承担。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

20.1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应于竣工验收前十五天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一式叁份)和竣工验收报告。

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十五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五天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修改意见修改,并承担由乙方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0.2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三十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十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20.3竣工日期的认定:

竣工日期为乙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修改后乙方重新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20.4经验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自验收完毕起十五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

若甲方未按时接管而导致已验收工程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验收完毕若乙方在十五天内未向甲方移交完毕(特殊情况除外),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20.5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擅自动用或提前使用,则自甲方动用(或使用)之日即为工程竣工日期,由此而发生的安全、质量责任问题及经济支出或损失,概由甲方承担。

20.6单位工程若需单独移交甲方,移交时,双方必须办理中间手续,以此作为单位工程验收依据,乙方在单位工程验收后二十天内将工程结算资料送甲方签收,甲方签收后四十五天内审核完毕,甲方逾期不提出结算意见,视为同意;

20.7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甩项竣工时,双方协商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20.8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

第二十一条竣工结算

21.1乙方在竣工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后,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第二十二条保修

22.1保修期限:

分别以每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甲方在验收证书签字之日起计算,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

22.2保修责任范围:

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坏、原设计错误隐患、甲方要求的材料代用原因、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和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22.3保修内容包括:

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22.4保修费用:

从工程结算款中截留,按合同总价款5%计算。

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用超过保修费总额,超过部分仍由乙方支付。

22.5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七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保修费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22.6一年保修期满后二十天内除防水工程造价5%的保修费外,甲方必须将剩余保修费一次付给乙方;

防水工程三年保修期满后二十天内,甲方将防水工程保修费一次性付给乙方。

第二十三条争议

23.1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可:

⑴向北京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⑵向人民法院起诉;

23.2选择上述第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双方接受调解结果,应在调解结果作出后七天内执行,若对调解结果不能接受,或由于一方不执行调解结果等原因使调解结果无法执行,任何一方可在调解结果作出后七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违约

24.1违约的处理;

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

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如甲方违约,工期相应顺延;

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

24.2违约金的标准:

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3%的违约金。

24.3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

⑴甲方代表不按合同约定发出必要通知、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而导致乙方经济损失。

⑵乙方不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

24.4损失的计算方法:

实际直接损失,再加上以经办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4.5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后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24.6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索赔



25.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建筑产品或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义务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可按以下规定向乙方索赔:

⑴索赔事项发生后二十天内,向乙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⑵有合法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项发生时的真实证据;

⑶乙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要求甲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乙方接通知后十天内未答复,则视为该项索赔已被乙方认可。

第二十六条安全施工

26.1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26.2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6.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之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其防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26.4在有毒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二十七条地下障碍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四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甲方代表在收到通知后十二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

甲方承担保护措施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八条不可抗力

28.1不可抗力原因和因素的认定标准: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8.2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甲方通报受灾情况,在上述因素引起的损害终止后三日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若灾害呈间歇性形式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三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甲方应对灾情处理提供必须条件。

28.3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⑴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⑵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⑶造成施工现场乙方临时设施损坏和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⑷乙方设备、机械、车辆等现场施工用具及人员停、窝工、机械、设备停置损失,由乙方承担;

⑸清理、修理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第二十九条保险

29.1甲方办理建筑安装工程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29.2乙方办理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等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29.3投保后若发生事故,乙方应在十五天内向甲方提供经济损失资料和估价单并保护好现场。

甲方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乙方应接受保险公司的承赔额。

第三十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30.1因政策调整、人力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工程停、缓建协议并报合同原审查(或鉴证)部门备查。

30.2工程停、缓建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器具的保护及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甲方应为乙方撤离提供必要条件,支付相应经济支出,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30.3已订货的材料、设备、器具等由订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货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后生效。

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

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三十二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工商鉴证部门、经办银行各一份。

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

甲方代表:

 

乙方:

乙方代表:

签定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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