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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文档格式.docx

质量指房屋的内部构造、使用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数量则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

这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

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状况与约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业管理费等来对抗呢?

这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

如果双方约定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支付,则承租人不能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对价;

物业管理费则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是物业公司以自己的经营活动为所有业主、租户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二者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但如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此项无具体约定,则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

3、房屋租赁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特点是什么?

房屋租赁的形式多种多样,目前基本上有以下七种:

(一)承租

承租是房地产租赁关系中最普遍的一种情况,即需要借用房地产的人向房地产所有人(包括受权出租人)租借房屋或者土地使用权,并支付租金。

一般情况下,都称借用房地产的人为承租人,出借房地产的人为出租人。

目前除城市居民承租居住公有房屋采用“租用公房凭证”外,其他房地产租赁关系中都由当事人采用租赁合同的方式。

顺便指出,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并且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预租

预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竣工验收合格但符合有关条件并依法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与承租人签订预租合同并预收租金,之后按照约定日期交付使用的一种租赁关系。

商品房预租有一些禁止性规定,如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不得将预购的商品房预租,不得在商品房未经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前将预租的商品房转租,以及不得在商品房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前将预租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等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预租的问题。

(三)转租

转租就是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的房地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包括以联营、承包经营和合作经营等名义,将承租的房地产交付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且获得租金性收益的行为。

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约定转租。

房地产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转租房地产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

在公有居住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但应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

房地产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的期限。

转租期间,转租人和接受转租人的权利义务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相同。

(四)委托出租

委托出租指的是房地产所有权人委托某些公司或者某个中介机构或者亲戚朋友并以其名义将自己的房地产予以出租,同时由其履行收取租金等权利义务的行为。

目前我国城市中的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均属国家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物业公司出租。

委托出租应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免产生纠纷并便于受托人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委托出租时,由受托人享受房地产租赁关系中出租人的权利和承担出租人的义务。

(五)代理出租

代理出租与委托出租不一样,代理出租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房地产所有权人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房地产予以出租。

租赁关系建立后,由被代理人履行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代理人仅是代为办理房地产出租手续而已。

目前在我国城市中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除代理买卖房屋外,其他就是代理出租业务。

代理出租的代理人在代理出租成功后收取一定租金比例的中介费,不享有房地产租赁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其他责任。

(六)承租权转让

承租权转让在我国房地产租赁市场中也是一项新的内容,它指在房地产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将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承租人的地位,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

但可售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

承租权转让虽然是一项新规定,但在实践中早已普遍适用,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权的转让,由此引起的纠纷也大量存在,是一个在房地产租赁市场中值得引起重视的法律问题。

(7)承租权交换

承租权交换是指在房地产租赁期间,承租人将其承租的房地产与第三人承租的房地产交换使用,并各自履行交换对方房地产租赁合同的行为。

承租权交换的特点是,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主体发生变化,而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照旧履行。

法律法规允许承租权交换,主要是为了保障出租人的利益,同时又满足承租人灵活租用房地产的需要。

但由于承租权交换仍需办理较为复杂的手续,承租人之间又必须找到合适的交换对象,因而实践中这类活动只是少数。

承租权的交换与承租权的转让一样。

可售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交换。

4、房屋租赁中出现租金纠纷时,应如何处理?

租金违约方面的纠纷是房地产租赁关系中最多最普遍的纠纷。

房地产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出租房地产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租金,那么一旦收不到租金,就必然立刻发生纠纷。

拖欠租金纠纷一般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租金,对于拖欠租金,不同的出租人会持不同态度,当然包括考虑承租人的具体情况。

但在很多场合下,出租人会采取只要求承租人及时支付租金的态度。

这是因为房地产租赁市场充满着竞争,房地产出租人并非能够随意找到合适的承租人,且寻找还需要时间,更何况如果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迁出还需要花费许多周折。

同时承租人虽然拖欠租金,但租赁合同还在有效期内,租金还将按月计算下去,因此哪怕租金拖欠一段时间再付,出租人仍希望维持这样的租赁关系。

二是违约金。

出租人因承租人拖欠租金而在催讨租金的同时追索违约金,这个问题就比前述第一种情况要严重得多,但这是出租人依法或者依约享有的合法权益: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出租人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况下,既可以在要求解除合同、追讨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向承租人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在向承租人追讨拖欠租金的同时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三是解除合同。

当出租人认为根据承租人的各方面情况已无必要再与其保持租赁关系时(如承租人已不可能再支付拖欠的租金),出租人就会行使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这完全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房地产租赁合同没有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约定也是如此。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租赁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即解除合同一方仍可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合同应当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

5、房屋租赁中哪些侵权情况将导致损害赔偿?

应如何处理?

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也是由侵权行为所引起的。

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不外于以下几种:

(一)房屋损坏赔偿

房屋损坏多数是承租人在装修或者使用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出租人出租的房地产受到损毁,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或者是出租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致使出租房屋损毁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人身、财物损害赔偿

由于出租房地产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出租人的措施不当,造成承租人人身、财物损害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给予赔偿。

出租人能够证明承租人对造成损害结果也有过错的,应由双方按照过错的大小分担责任。

(三)侵犯房地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共有人对所属房地产享有共同的权利(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当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将房地产出租时,就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被侵权人就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四)装修赔偿

房地产租赁关系特别是经营之用的房地产租赁关系建立后,经常会发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而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的处置问题。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承租人装修房屋…….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超出出租人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房屋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但未对因违约提前解除合同对装修残值如何处理作出规定。

而实践中人民法院的一般做法是:

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装修的,无论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赔偿(经审计后)装修费的残值部分,以此体现公平原则;

如果合同对此有专门约定的,从合同约定。

6、房屋租赁期间,房屋出售的购买优先权有哪些规定?

如何行使?

对于房地产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问题,《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规定:

“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出租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也有此规定。

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视这一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有的是故意剥夺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权,因而产生纠纷。

出租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出售房地产的行为依法可确认为无效。

7、如果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转租,应如何处理?

现行法律法规允许房地产转租,然而这方面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

有的是层层转租,主体混乱;

有的是转租期限远远超过原承租期限,造成连环纠纷;

有的甚至收取转租费后消失。

在实践中,有的出租人对未经同意的转租纵容,认为只要能收到租金就可,这种做法到头来只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转租房地产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最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甲方合同编号:

【】

乙方合同编号:

甲方:

【】

乙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

【】年【】月【】日于【】

目录

第一条租赁物及其它3

第二条租赁物用途3

第三条租赁期限3

第四条租金及相关费用支付4

第五条租赁物交付期限4

第六条租赁物的维修养护4

第七条租赁物的装修及改变房屋结构5

第八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5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及续签5

第十条权利义务的转让6

第十一条保密7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7

第十三条通知7

第十四条登记备案的约定8

第十五条免责条款8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9

第十七条附则9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西藏自治区】签订:

甲方:

【】(以下简称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乙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承租方)

鉴于:

1、甲方系出租房产的完全合法、排他的产权人。

2、乙方为【】,需租用甲方房屋。

3、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依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房屋租赁服务。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及其它

1.1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房屋及其它租赁物(以下简称出租房屋)坐落于:

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

该房屋所占地土地使用权以【】方式取得;

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1.2甲方同意在将上述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时,房屋现已具备的附属设施如【】以及公共设施等亦提供给乙方使用,但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1.3甲方保证该出租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费及租金等,甲方均应在交付房屋前办妥。

如因上述未清事项或其他原因导致出租房屋与第三方产生的任何产权纠纷,由甲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二条租赁物用途

2.1乙方承租上述房屋用于放置移动通信设备,建设移动通信发射塔及机房,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与当地有关单位协调关系。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双方约定,该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在租赁期内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相关费用支付

4.1出租房屋租金为【元/平方米/月】,年租金为【元】,其中不含税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4.2租金按【】结算,由甲方提供正规发票(税金甲方自负),乙方于每【】的第【】个月的【】日【】支付给甲方(节假日顺延)。

4.3租赁期间,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由甲方负担。

4.4租赁期间,因使用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而发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按有关部门规定计表据实支付。

4.4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4.5甲方在乙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甲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甲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4.6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乙方,乙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乙方要求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乙方,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4.7如果甲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乙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4.8由于甲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9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乙方名称: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租赁物交付期限

5.1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出租房屋交付给乙方并使该房屋处于满足乙方要的良好状态。

第六条租赁物的维修养护

6.1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机房相关设施、设备由乙方负责维护,但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维护人员随时能进出机房。

正常的房屋大修修理费用及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如确实无力修缮,可与乙方协商合修,届时乙方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6.2租赁期间,甲方有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西藏自治区通信线路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乙方保护基站通信设施,以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租赁物的装修及改变房屋结构

7.1乙方有权对出租房屋进行必要的装修、加固、改造以便进行设备及线路的安装,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如需部分或全部改变房屋整体结构,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退租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甲方接受乙方的装修及其他设施,则将上述装修及设施折价后抵扣乙方应付甲方的租金。

7.2甲方对出租房屋进行必要的装修、加固、修缮时,不得擅自改动或迁移乙方基站的电信线路和其他电信设施,不得影响乙方基站的正常运行。

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迁移乙方基站的电信线路和其他电信设施,由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7.3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将乙方基站发射塔所占位置四周作为广告位对外出租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8.1如果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8.2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将出租房屋转租或抵押给任何第三者。

甲方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乙方。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及续签

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9.1.1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9.1.2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的;

9.2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2.1甲方迟延交付出租房屋【15天】以上的;

9.2.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受到损坏或正常运行的;

9.2.3甲方对出租房屋的权利存在瑕疵致使乙方设备的建设运行等活动受到影响;

9.2.4甲方出租的房屋因质量问题或因甲方隐瞒部分真实情况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致使乙方另行租用房屋的;

9.2.5因拆迁等政府行为致使乙方无法继续行使出租房屋的使用权或遇不可抗力、火灾等影响,致使乙方所承租的房屋失去使用功能且短期内无法恢复的;

9.2.6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乙方已经无法实现租用该房屋目的的。

9.3除出现本合同9.1、9.2款规定的情形或经乙方书面同意外,甲方不得在租赁期间提前终止本合同。

乙方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需要提前终止或部分解除本合同,但应于3个月前书面告知甲方。

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将终止日起至本合同届满之日前的租金退还乙方。

9.4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9.1、9.2款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9.5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

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3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9.6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出租房屋有优先租用的权利。

第十条权利义务的转让

10.1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保密

11.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12.2甲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乙方使用的,,应按每日【50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3甲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50元】;

如因此造成乙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12.4租赁期间,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解除,从而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该房屋的,甲方应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12.5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向甲方支付按应付未付租金【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12.5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损失。

12.6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乙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赔偿;

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次的、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乙方可终止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甲方在乙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乙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12.7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2.7.1甲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12.7.2甲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赔偿;

12.7.3甲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将不予退还。

12.8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乙方不能抵扣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赔偿。

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违约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通知

13.1依照本合同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由该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以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送到另一方。

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3.1.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送达;

13.1.2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发出的通知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13.1.3以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出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

第十四条登记备案的约定

14.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申请登记备案并由甲方承担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免责条款

15.1因不可抗力导致出租房屋毁损或造成损失、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双方或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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