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务员制度笔记1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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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答题
1.比较职位分类与品味分类的优缺点。
P26
职位分类的优点:
⑴以“事”为中心,使人事管理走上了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⑵有一套严格的法规文件;
⑶以工作决定报酬,实行同工同酬;
⑷为考试录用、考核奖惩、升迁等各项管理提供客观依据。
其缺点是:
⑴因分类结构严谨,使流动配置受到限制;
⑵严格的分类标准缺乏一定的灵活性,不适宜于人才资源的全面开发与管理;
⑶职位分类技术性强、工作量大、手续繁琐,费时费力。
品味分类的优点:
⑴以“人”为中心,有利于吸收受教育程度较同和较优秀的人员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
⑵便于选拔和培养通才,培养人的全面能力,发挥人对工作的主观能动性。
⑴限制了学历低而能力较强的人员的才能发挥;
⑵不以工作好坏决定所得报酬的多少,常常造成工作贡献大、成绩优异的人员因资历、学历条件的限制报酬低。
2.简述中国职位分类制的特点。
P31-33
⑴职位、品味因素相结合确定级别;
⑵正常的晋级增资制;
⑶调转升迁的相对灵活性。
3.设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动因。
P37-38
⑴适应国家行政机关某些职位特点的需要;
⑵稳定国家公务员队伍中的业务骨干的需要;
⑶克服“官本位”现象的需要;
⑷减少行政领导职数、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
⑸规范对原有相当待遇人员管理的需要。
4.建立职位分类制度的意义。
P33-36
⑴为公务员的考试与任用提供了科学标准;
⑵为公务员的考核提供了参照系;
⑶为公务员工资待遇的确定提供了依据;
⑷为开展公务员培训提供了明确要求;
⑸为巩固机构改革的积极成果作了铺垫;
⑹为实现办事高效创造了积极的条件;
⑺为促进整个人事管理体制的科学化奠定了基础。
第三章录用制度
一、填空
1.公务员录用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仅限于对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录用的行为主任是国家行政机关;
录用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工作人员;
录用的方法是“凡进必考”。
2.在中外历史上,选拔官员的办法最主要的有选举、推荐、考试、考核等四种。
3.我国的科举制度开始于公元606年,沿袭至公元1905年,历时1300年。
4.我国在1989年开始实施考核录用制度。
5.实行考试录用制度被认为是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6.录用的原则有公开原则、平等原则、竞争原则、择优原则。
7.公务员在报考资格中有两个“打破”,是打破了非公有部门人员身份的限制和打破了城、乡之间的区域限制。
8.公开是竞争的前提,平等是竞争的保证,择优是竞争的目的。
9.公务员报考条件可分为基本条件和特别条件,基本条件是权利条件、品质条件、能力条件。
10.根据报考条件的内容,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11.积极条件是从正面对报考国家公务员所需要的条件加以规定。
12.消极条件是从反面对报考国家公务员不应的条件加以限制或排除。
13.公务员录用考试可分为笔试、面试、“特试”三种。
14.录用公务员必须有编制空缺,并制定录用计划。
15.录用公务员的第一个环节是发布公告,最后一个环节是录用,关键环节是考核,考试在考核之前,在报名和资格审查之后。
16.公务员录用的管理机构是各级政府人事部门。
17.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
二、问答题
1.实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意义。
P44-46
⑴有利于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选拔一批高素质的优秀人才。
⑵有利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⑶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2.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
P53
⑴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总人数;
⑵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⑶招考的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
3.公务员录用的程序。
P54-56
⑴发布公告;
⑵报名和资格审查;
⑶考试;
⑷录用考核;
⑸体检;
⑹录用。
4.如何对录用实施监督。
P58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监督,其着力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32条规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从事考试录用的工作人员与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61条所列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回避。
第二,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宣布无效。
第三,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
第五,对违反上述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罚
第四章考核制度
1.公务员年度考核具有三个特点:
范围广泛、定期进行、实施机构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广泛的代表性。
2.优秀的标准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的标准是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3.考核的原则有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
4.客观公正主要是指要从实际出发,对国家公务员实事求是地作出全面评价。
5.要客观公正必须做到四个方面:
一是考核内容客观公正,具体明确;
二是考核方法要客观公正;
三是考核人员要客观公正。
6.考核的方法有①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②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③有条件的单位应尽量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7.目前美、英、法三国正在推行并取得实效的五种考核法:
臆断考核法、工作标准法、配对比较法、功能测评法、360°
考核法。
8.360°
考核法也称360度工作表现测评法,是绩效管理与现代人事测评方法相融合的新型方法。
9.年度考核工作步骤有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
10.准备阶段包括三部分内容:
组织准备、思想准备、考核培训。
11.考核机构也称考核组织。
12.建立考核机构的要求有四项:
①组成人员数额的要求;
②组成人员的身份要求;
③组成人员的素质要求;
④体现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
13.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或连续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14.连续2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15.公务员考核当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
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1.建立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意义。
P62
⑴有利于对国家公务员正确实施奖励、纪律、培训、职务升降、职务任免、辞职辞退,并提供依据。
⑵有利于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行政效率。
⑶有利于提高国家公务员素质,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
2.公务员考核的重点为什么是工作实绩?
P66-67
第一,工作实绩是检验国家公务员对社会贡献大小的重要尺度。
第二,工作实绩作为考核重点是由“绩”的特点决定的。
第三,工作实绩是对国家公务员德、能、勤的整体检验。
第四,突出工作实绩是推进国家公务员树立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的需要。
3.简述公务员考核的程序(实施阶段)。
P75-76
⑴被考核的国家公务员作自我总结和述职报告;
⑵主管领导评鉴;
⑶考核委员会审核;
⑷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⑸考核结果反馈。
4.年度考核结果使用的内容。
P82
⑴与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晋升挂钩;
⑵与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紧密结合;
⑶与国家公务员的职务调整、升降相互关联;
⑷与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密切联系。
第五章奖励制度
1.奖励是公共行政的重要管理手段,是公共人事行政正激励机制的关键措施。
2.奖励的机关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奖励的对象是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含在试用期间的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条件是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奖励的种类有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3.公务员奖励的三个基本原则是①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②公平合理,奖不虚施的原则;
③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4.奖励中最低的一种是嘉奖,较低的一种是记三等功,较高的一种是记一等功,最高奖励是授予荣誉称号。
5.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6.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7.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二等功。
8.在工作中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
9.给公务员嘉奖、记三等功,批准的权限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10.给公务员记二等功,批准的权限是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11.给公务员记一等功,批准的权限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1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本级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决定认命的公务员奖励,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13.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撤销奖励:
①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的;
②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③申报奖励时严惩违反规定的程序的;
④获荣誉称号,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14.撤销奖励的程序有:
①原申报机关报请撤销国家公务员奖励材料;
②原批准机关审核材料;
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1.简述公务员奖励的作用。
P86
⑴激励与鼓舞作用;
⑵引导与示范的作用;
⑶促进竞争与高效的作用。
2.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
P86-87
⑴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⑵公平合理,奖不虚施的原则;
⑶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3.在奖励中为什么必须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P87
一是我国各级政府机关与国家公务员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
二是一般国家公务员都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知识水平,比较重视政治荣誉,对国家公务员实行精神鼓励一般都能达到较好的效果;
三是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可以使国家公务员逐步达到更高的精神境界和道德风尚。
4.简述公务员奖励的程序。
P95-96
⑴当国家公务员具备受奖的条件时,所在单位要根据多数群众的意见或者考核组织的意见,适时提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意见;
⑵审批机关接到报告材料后,先由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进行审核;
⑶奖励决定做出后,要予以公布;
⑷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
第六章纪律与行政处分制度
1.纪律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为了维护其整体利益并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而制定的,要求每个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2.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纪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按照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给予违纪国家公务员的行政性制裁措施。
3.行政处分的原因“特定”是指违反国家公务员纪律达到制裁的程度;
对象“特写”是指必须是国家公务员;
种类“特定”是指只能是从警告到开除六种行政处分中的一种;
实施机关“特定”是指只能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4.公务员的纪律处分和党纪处分两者的区分是实施处分的法律依据和实施机关,两者的联系是可以同时并用和不能互相替代。
5.公务员行政处分最轻的警告处分;
较轻的是记过处分,它是行政机关对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公务员以登记过失方式给予的行政处分。
6.记大过处分比记过处分在量纪标准上要重。
7.行政处分中最重的是开除处分。
8.对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较轻,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9.对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较重,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10.对违反行政纪律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1.处分公务员一般按照四个环节:
立案、调查、审理、决定。
1.公务员处分变更的含义。
P121
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变更,是指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向有关机关申诉,受理机关认为给予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不当或者错误的,即做出变更原行政处分的申诉处理决定,包括予以减轻、加重或者撤销处分。
变更的条件:
量纪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的;
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分的;
行政处分事实不存在的,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撤销处分。
变更的机关:
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撤销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
政府监察机关和人事部门有权建议变更、撤销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
变更的程序:
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变更程序与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程序是一致的。
2.解除行政处分的内容。
P122-123
第一,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条件。
被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行政处分考验时期,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新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二,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期限。
警告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半年;
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一年;
撤职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两年。
第三,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机关。
对国家公务员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原处理机关为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机关,如果原处理机关撤销或合并,由撤销或合半后继续行使其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解除行政处分。
第四,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程序。
②由受行政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受行政处分者改正错误的表现,向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考察后提出解除行政处分的意见;
②原批准处分机关做出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
③以书面形式将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通知有关部门和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并存入本人档案。
3.公务员行政处分中的权利与义务。
P124-125
国家公务员在行政处分中享有的权利:
①申辩的权利;
②申请回避的权利;
③获知行政处分事实和原因的权利;
④申请复核、申诉的权利;
⑤接收行政处分决定书的权利;
⑥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行政处分考验期满后,有申请解除处分的权利。
国家公务员在行政处分中承担的义务:
①国家公务员违反纪律取得的财务,必须上交,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②对于国家公务员违反纪律为自己和他人取得的荣誉、资格、职称或者待遇等,应当予以取消或者撤销;
③接受处分机关考验的义务;
④改正错误,不再违纪的义务。
4.公务员处分的原则。
P116-117
⑴依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
⑵适用行政纪律一律平等;
⑶行政处分的轻重与国家公务员违纪行为承担的纪律责任相适应;
⑷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章职务升降制度
1.公务员升降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一次升降一级职务。
2.公务员晋升一般有三种:
职务晋升、级别晋升、工资档次晋升。
3.公务员晋升的原则有:
①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②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③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④逐级升降原则。
4.“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前提;
“平等”是公正、公开的条件;
“竞争”是公平、公正的保证;
“择优”是公平、公正的结果。
5.上海海关人事处长职务升降由海关总署负责任免。
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内的公务员职务升降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
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7.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应在国家规定的职位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8.公务员升职的资格条件有:
①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②下一级任职年限;
③工龄及基层工作经历;
④文化程度;
⑤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⑥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⑦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根据具体职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9.国外公务员职务晋升可以分为三种:
年资晋升制、考试晋升制、考核晋升制。
10.年资晋升阶梯型;
考试晋升称为点密度型;
考核晋升称为圆柱型。
11.美国推行最早、最普遍的是考核晋升制。
12.公务员晋升职务和竞争上岗程度不同,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公开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演讲答辩。
13.降职的基本条件有:
①前提是“有职可降”;
②“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③“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
1.简述公务员长降过程中为什么要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P129
“注重实绩”,就是以工作实绩作为职务升降的依据。
注重实绩是“实事求是”、“实践是检验真是标准”原则在职务升降中的具体体现,看一名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必须看其工作实绩,这样可以防止选拔任用中的偏差,保证选准人。
“群众公认”,就是坚持走群众路线。
国家公务员的优劣和是非功过,群众看得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
通过让群众参与监督职务升降工作,是有效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真正选拔到人民信赖、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的重要保证。
2.简述公务员竞争上岗的程序。
P140-141
⑴公布职位;
⑵公开报名;
⑶资格审查;
⑷考试;
⑸演讲答辩;
⑹民主测评;
⑺组织考察;
⑻决定任命。
3.公务员职务升降的程序。
P138-139、P143
国家公务员升职主要按下列程序进行:
⑴公布职位空缺与任职条件,民主推荐预选对象;
⑵对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产生考察对象;
⑶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择优提出拟晋升人选;
⑷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依法任免。
国家公务员降职具体程序有三:
⑴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⑵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国家公务员的意见;
⑶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免。
第八章职务任免制度
1.公务员任职的方式有四种:
选任制、委任制、考任制、聘任制。
2.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中的政府行政首长都是实行选任制。
3.聘任制是指有聘任权的机关通过合同形式任用国家公务员的方式。
4.任免机关必须是有法定权力的机关。
5.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中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机关是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6.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机关是本级人大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
7.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应予任命职务:
①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②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的;
③转换职位任职的;
④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⑤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
⑥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可分为两大类型:
第一种类型,对初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人员的任职;
第二种类型,当国家公务员职务发生变化的任职。
8.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任职务:
①转换职位的;
②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③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④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⑤退休的;
⑥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
⑦因其他原则需要免职的。
可分两大类型:
第一种类型,当国家公务员转任、轮换、挂职锻炼、晋升或降低职务,或者因其他原则职务发生变化时,需要免掉其原任职务,重新任命新的职务;
第二种类型,当国家公务员本人实际上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再履行职务时,需要对国家公务员予以免职。
9.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②受到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
③辞职和被辞退的;
④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⑤死亡的。
10.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11.大学本科毕业初始定级为十三级;
硕士为十二级;
博士为十一级。
12.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
13.职务任免的监督包括:
①对职务任免实施监督的机关;
②职务任免的备案;
③职务任免的监督。
1.试论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意义。
P146-147
⑴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是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其他管理的前提。
⑵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是科学而合理地任用人才的关键。
⑶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是实现政府职能的重要保证。
2.免职的涵义及其方式。
P148-149
免职,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免去国家公务员所担任的行政职务。
免职的方式有:
程序性免职和罢免。
3.任免的程序。
P154-155
国家公务员任职按照以下四个具体程序进行:
⑴提名;
⑵考察;
⑶审批;
⑷发布任职通知,颁发任命书。
国家公务员免职按照以下四个具体程序进行:
⑴所在单位提出拟免职的建议;
⑵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或有管理权限的党委组织部门审核;
⑶任免机关或有管理权的党委(党组)审批;
⑷任免机关发布免职命令,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4.简述聘任公务员职务的程序。
P156
聘任国家公务员职务的程序一般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