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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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税三期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贯彻落实税收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基本原则和“一体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税三期工程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工程管理、立项和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采购管理、监督监理和支持保障等。

第四条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办)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确保质量和进度达到预期目标,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领导下,金税三期工程组织机构由全国税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工程办及其职能组和项目组组成。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研究解决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组长由总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内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信息办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主任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担任,副主任由办公厅、政策法规司、收入规划核算司、纳税服务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财务管理司、人事司、监察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集中采购中心相关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议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

(二)负责审议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意见,报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负责审定以总局信息办名义发布的与信息化有关的各类业务、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负责审议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安排,报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协调处理信息化工作有关问题。

(六)办理领导小组交办事务。

第八条工程办是金税三期工程建设主体单位,在信息办指导下开展工作。

主任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担任,副主任由办公厅、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财务管理司、人事司、监察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集中采购中心相关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工程总体规划的制定及修订,监控实施过程,使用各种工程管理工具保障工程成功。

(二)负责向领导小组和信息办汇报工程进展,提出工作建议,并汇总资源需求,提请信息办做出安排。

(三)推动、监控工程的各项工作,包括项目启动、需求编写、规划设计、采购、实施、试点、推广,以及会议管理、预算和风险管理、资源分配等。

(四)管理项目的运作,对集中办公人员实施有效管理,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五)协调项目之间的关系,解决跨项目有关问题。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工程办设立综合组、业务组、架构组、项目管理组和采购组等职能组。

第九条项目组是承担某一独立任务的工程组织单元,由工程办根据工程需要设立,一般由项目管理、业务、技术三类人员组成。

其职责为:

(一)对项目的交付成果负责,确保项目达到工程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项目目标。

(二)根据工程的总体规划制定项目计划,规划项目的进度和所需资源。

(三)负责向工程办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提出资源需求、项目问题和建议,协助办理项目采购工作。

(四)推动和管理项目中的主要工作,包括项目例会、问题跟踪、计划调整、人力资源、进度、质量、风险和里程碑监控等。

第十条总局相关单位在金税三期工程中的管理职责分别为:

办公厅主要负责预算资金支付,指导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主要负责需求与标准管理、规划设计和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司主要负责预算审核,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办理财务有关手续;人事司主要负责金税三期工程人力资源管理和激励机制的制定及落实;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在工程办框架内负责运维、安全、灾备、证书体系和北京、南海数据中心的建设,承担网络等基础设施的实施工作;集中采购中心主要负责金税三期工程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采购管理。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办负责组织完成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工作,包括工程计划、组织、沟通、协调、执行、风险控制和档案管理等。

第十二条工程办应按照工程目标和范围,从工程任务、时间进度和里程碑、人力资源投入、预算、采购等几个方面全面规划和描述工程达到预定目标的途径,形成工程计划。

第十三条工程办应有效组织和配置所需人力资源,明确各职能组、项目组的分工和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办应做好内部各职能组、项目组之间的沟通,划清职能组与项目组的工作边界。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收集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向信息办、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五条工程办应做好与局内单位和局外单位的协调。

每半年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财政部报告工程进展,向有关单位发送工程状态报告。

第十六条工程办应根据工程计划,持续监控各个环节,及时调整工程计划,修正和优化工程管理的流程和标准,保证工程顺利执行。

第十七条工程办应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风险管理,做好项目结项验收和知识转移,配合相关单位对工程每个阶段进行验收和评估。

第十八条工程办应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对工程建设过程各环节产生的档案统筹管理,确保档案管理的完整性。

第四章立项和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工程办根据发改委批复的金税三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以及工程总体规划,提出金税三期工程预算申请,由财务管理司报财政部审批;工程办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年度支出预算申请,包括资金总规模和组成,由财务管理司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条对于招标采购类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与初步设计无重大变化、工作过程中无重大分歧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立项手续:

(一)工程办提出项目建设初步建议。

(二)工程办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三)工程办根据论证意见和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立项报告,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主管局领导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项目启动的意见。

(四)主管局领导批准项目启动后,工程办主任签署《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立项通知书》,提交采购;同时,工程办提出项目资金动用申请,由财务管理司报财政部审批。

对主要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有重大调整或工作过程中有重大分歧的项目,工程办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局领导报告,局领导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二十一条其他支付项目,按以下流程办理立项手续:

工程办提出项目初步建议,经局领导同意后,由财务管理司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所有支付项目经财政部审批后,工程办向办公厅转交项目资金使用通知书和年度用款计划。

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外部因素变化或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取消项目或对项目内容、预算进行重大调整,工程办应按立项手续报财政部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金税三期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支付方式包括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支付程序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工程办应建立台账,记录金税三期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工程办使用金税三期工程资金采购的信息化设备、产品和开发的软件,应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金税三期工程完工后,办公厅会同工程办等相关单位,按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做到依据明确、编报及时、内容完整。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类支付项目,工程办按照项目管理方式组织成立项目组,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

各项目组在工程办的统一管理下,负责项目的启动、执行、结项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项目组成立后,进入启动阶段。

项目组制定项目计划,组织完成项目申报书报工程办审定。

协助完成项目采购和其它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项目采购工作完成后,进入执行阶段。

项目组在工程办领导下组织和推动项目实施,执行项目计划,以确保达成既定目标。

第三十一条项目目标完成后,进入结项阶段。

项目组准备项目验收所需材料,提请工程办进行项目验收和评估,协助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六章采购管理

第三十二条金税三期工程项目采购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办理;充分考虑信息化建设“一体化”要求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合理设置有关条款和评标办法;精简流程,提高效率,主动适应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进度要求。

第三十三条按照金税三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金税三期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第三十四条在无重大分歧、无质疑投诉的情况下,项目采购时间(从接到采购需求到合同签订完毕)控制在8周内。

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采购领导小组会议。

集中采购中心成立专门小组,专司金税三期工程项目采购工作。

第七章监督监理

第三十五条金税三期工程接受金税三期工程监督小组和负有监督职责的相关单位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金税三期工程监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金税三期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三十七条工程办可聘请专业人士对项目档案和合同文本等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十八条工程办应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金税三期工程有关信息。

第八章支持保障

第三十九条工程办负责工作场地、办公环境和沟通平台等方面的综合保障。

第四十条工程办协助人事司建立金税三期工程人才库,完善人力资源激励机制,培养核心工作团队,支持后续“一体化”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工程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根据《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包括项目的预算编制和审核、资金的支付和会计核算、预算的执行和监督等。

第三条金税三期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中列明的数据中心(南海)土建工程中的工程费用、工程其他费用和预备费,以及信息系统工程中的硬件购置费、系统软件购置费、应用系统定制费、系统集成费、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等。

第四条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保障安全、追踪问效的原则,严禁挪用、挤占金税三期工程资金。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五条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办)根据金税三期工程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实施方案以及财政部编制年度预算要求,提出年度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立项的实施意见和项目预算,列入总局机关预算;经财务管理司审核,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纳入总局部门预算。

第六条金税三期工程项目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实行“二上、二下”的程序:

(一)编制上报“一上”预算建议数。

工程办按照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总体进度提出年度项目预算建议数;办公厅将工程办提出的年度项目预算建议数列入总局机关“一上”预算,经财务管理司审核后报财政部。

(二)编制上报“二上”预算方案数。

工程办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预算指标控制数,提出年度项目“二上”预算;办公厅将工程办提出的年度项目“二上”预算方案数列入总局机关“二上”预算,经财务管理司审核,报局长办公会审议,纳入总局“二上”部门预算。

(三)“二下”预算批复。

财务管理司按照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预算,向办公厅下达年度金税三期工程项目资金预算;办公厅及时将财政部批复的项目预算抄送工程办及有关部门。

(四)预算调整。

工程办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预算批复的项目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预算编报审核程序,报财政部批复后执行。

 

第三章资金支付

第七条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金税三期工程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支付方式包括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支付程序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用款计划。

办公厅及相关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项目预算和财政部确定的支付方式,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第九条支付程序。

(一)直接支付程序。

办公厅及相关预算单位依据年度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逐级审核报至总局财务管理司。

属于基建项目的,需先报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后再报总局财务管理司。

总局财务管理司对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进行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报财政部。

办公厅及相关预算单位将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

(二)授权支付程序。

办公厅及相关预算单位在财政部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额度内办理资金支付,依据相关支付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注销及恢复。

办公厅及相关预算单位应对年度预算资金剩余额度与财政部及代理银行进行核对,在年底予以注销。

项目资金用款额度的恢复和使用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

办公厅应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对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工程决算。

工程或阶段完成后,办公厅应按财政部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做到依据明确、编报及时、内容完整。

第四章台账管理

第十三条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应当建立专用台账。

(一)财务管理司、办公厅、工程办、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各单位职责,分别建立金税三期工程资金预算台账、资金支付台账、资金使用台账、采购实施计划执行和合同执行台账。

工程办统一设计台账的主要事项和指标。

(二)各单位台账的管理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记录,由工程办牵头,财务管理司、办公厅、集中采购中心参与,按月进行台账核对,定期在工程办例会上通报。

第十四条各单位台账的设置和记录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财务管理司台账。

应记录金税三期工程项目预算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预算金额等。

(二)办公厅台账。

应记录金税三期工程项目付款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付款金额(分期)等。

(三)工程办台账。

应记录项目的启动、运转、验收、资金使用情况等。

(四)集中采购中心台账。

记录项目采购进度情况,包括项目采购启动、发标、评标、合同签署、合同执行及付款情况等。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使用金税三期工程资金购置的信息化设备和开发的软件,应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资产使用单位负责设备或软件的到货验收和入库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对于需要调拨的信息化设备和软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调拨手续。

具体流程包括:

(一)工程办组织资产使用单位进行固定资产到货验收工作,收集各验收单位反馈的验收单,填写《验收汇总单》,在项目到货验收完毕之后的合同付款审核环节,将《验收汇总单》随付款手续转交采购部门(含授权采购部门)。

(二)采购部门(含授权采购部门)依据项目合同条款办理付款手续,并在项目到货验收完毕后的合同付款环节,将付款手续连同项目主管部门转交的《验收汇总单》一并提交办公厅。

(三)办公厅在确认《验收汇总单》并办理付款后,将《验收汇总单》提交财务管理司。

(四)财务管理司根据办公厅确认的《验收汇总单》,办理资产调拨手续,下达《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

(五)固定资产调出和接收单位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分别对调出和调入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金税三期工程的资金使用和形成资产,应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档案。

第六章监督和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财务管理司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以及总局的相关规定,对金税三期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工程办应根据金税三期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不断完善有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工程办应定期向局领导报告预算执行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金税三期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工程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税三期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协调与合作,确保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条根据项目管理规范,结合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实际,金税三期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分为立项审批、采购、实施、运行维护等阶段。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的原则:

业务需求和技术实现“一体化”管理原则;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原则;项目管理各项工作可操作性原则。

第二章立项审批

第五条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办)职能组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等文件,提出项目建设初步建议。

第六条工程办项目管理组整理、汇总项目建设初步建议,报工程办审核同意后,起草成立项目组的文件,由工程办发布。

第七条项目组负责制定项目计划,组织编写项目申报书、专家论证资料,报工程办审核。

项目申报书应包括:

项目名称、责任人、依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目标、主要内容、具体需求(业务需求与技术要求)、在金税三期工程总体规划中的定位(与其他项目的关系)、信息安全需求、运行条件、具体实施计划及初步预算等。

第八条各职能组对项目组提交的项目申报书进行业务、技术、预算审核。

第九条审核通过后,工程办综合组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并邀请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条项目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相关要求编制工程项目立项报告,由工程办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主管局领导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项目启动的意见。

第十一条主管局领导批准项目启动后,由工程办主任签署《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立项通知书》。

工程办提出项目资金动用申请,由财务管理司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工程办将项目申报书、审核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项目立项通知书等文档正式移交采购,由集中采购中心启动政府采购程序,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采购

第十三条由集中采购中心按《金税三期工程采购管理规程》执行。

第四章实施

第十四条应用系统建设项目

(一)项目组牵头组织应用系统项目开发工作,业务组、架构组、项目管理组参加。

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拟定项目计划,经工程办批准后执行。

进行过程管理,定期向工程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二)开发工作基本完成后,项目组牵头组织测试、试点、初验、推广、终验等的准备工作,业务组、架构组、项目管理组参加。

工程办组织项目测试、试点、初验、推广、终验工作。

项目组负责项目资料收集、整理,按《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要求,按时向综合组移交归档。

第十五条技术体系建设项目

(一)项目组牵头组织技术体系项目实施工作,架构组、项目管理组参加。

明确责任人,拟定项目计划,经工程办批准后执行。

进行项目里程碑管理,定期向工程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二)实施工作基本完成后,项目组组织初验、试点、推广、终验等的准备工作,架构组、项目管理组参加。

工程办组织项目初验、试点、推广、终验工作。

项目组负责项目资料收集、整理,按《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要求,按时向综合组移交归档。

第五章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项目推广后,移交税务总局有关单位进行日常运行维护,有关移交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六章立项变更

第十七条对未立项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组织实施。

特殊情况需进行项目变更的,由职能组或项目组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包括追加项目、取消项目、调整项目预算、调整项目范围,申请格式同项目申报书),经工程办审核后向局领导报告,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工程办主任签署《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立项通知书》或《金税三期工程项目变更通知书》。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程由工程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金税三期工程项目采购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金税三期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做好金税三期工程项目采购工作,规范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职责和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金税三期工程项目采购,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择优适用原则。

第三条根据金税三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金税三期工程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金税三期工程硬件设备采购、软件开发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

第二章采购组织架构

第五条金税三期工程采购实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采购工作组—集中采购中心”三位一体组织架构。

第六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财务管理司、监察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集中采购中心等单位领导参加。

第七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中采购中心,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集中采购中心负责。

第八条采购工作组组长由集中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担任,由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办)项目组、采购组及金税三期工程监督工作小组组成。

第三章采购工作组职责分工

第九条集中采购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建采购工作组;

(二)负责办理采购项目委托采购手续及相关工作协调;

(三)参加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

(四)负责组织采购项目合同商谈及制定;

(五)负责合同签署、合同保管及合同执行中有关工作的协调;

(六)负责保证金收退及付款等工作。

第十条项目组工作职责:

(一)参与采购工作组工作;

(二)负责提供采购项目业务及技术需求;

(三)参与审核招标文件及合同;

(四)负责招标文件业务及技术问题澄清;

(五)参与开标、评标及合同商谈;

(六)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工程办采购组工作职责:

(一)参与采购工作组工作;

(二)参与工程办项目组工作;

(三)负责与工程办、集中采购中心之间的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

(四)根据集中采购中心授权,承担集中采购中心部分职责。

第十二条金税三期工程监督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一)参与采购工作组工作;

(二)对采购项目招标活动进行全程或重点监督;

(三)负责采购项目的审计监督;

(四)对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采购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的采购实行集体领导、集体审议、集体决策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由采购工作组集体研究项目招标采购原则,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项目招标采购原则、评标结果、其它采购重大问题或争议事项。

第十六条实行评标委员会评标制度。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职责等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进入采购程序

根据金税三期工程“立项目录”或“立项通知书”,并由工程办提交业务需求和技术方案后,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研究招标采购原则

召开采购工作组会,研究采购方式、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评委会组成等招标采购原则。

预算资金较大项目、技术复杂项目或有争议项目,应组织专家对采购及有关问题进行论证。

第十九条审定招标采购原则

召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审定招标采购原则,确定采购方式、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评委会组成等招标采购事宜。

第二十条办理委托采购手续

根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意见,由集中采购中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职责和工作规程》规定的委托采购程序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十一条编制招标文件

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送集中采购中心会签工程办审核。

第二十二条招标与投标

(一)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由采购代理机构在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自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天。

(二)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及潜在投标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并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更正公告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15天前发出。

第二十三条开标及评标

(一)开标前,由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公开开标;集中采购中心会同工程办相关人员参加开标。

(三)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活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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