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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填报说明

全国教育经费统计

培训材料一

 

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

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教育部财务司

二Ο一Ο年十二月

 

第一章全国教育经费统计基层报表填报说明

一、统计目的

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全国教育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为国家和地方政府编制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教育政策提供重要决策参考依据,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投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特制定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基层报表表式,供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教育行政部门等填报。

二、统计范围

本表统计范围包括:

1、凡列入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的: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单位(部门)。

教育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事业单位;其他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独立师资并按学校体制管理的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各级党委举办的党校,各级政府举办的社会主义学院、行政学院(不含行业、部门办的党校和行政学院);财政部举办的国家会计学院。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幼儿园和经过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学、成人小学等。

3、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普通高等学校(含按新机制和模式举办的独立学院)、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普通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等;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技工学校等。

4、科研机构用于国家计划内研究生培养的财政拨款。

5、列支《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6类07款03项“科学技术普及-青少年科技活动”的财政拨款。

说明:

本套报表中央所属教育行政单位、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统计的原则进行填报。

三、统计时间

统计时间:

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代码说明

(一)地区代码

地区代码由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六位采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统一标准行政区划代码,后两位为自编码。

编码规则如下:

第一、第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标识。

第三、第四位为地(市、州、盟)标识。

第五、第六位为县(市、区、旗)标识。

第七、第八位为乡、镇标识。

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从01开始自行按顺序编码。

省、地(市、州、盟)、县(市、区、旗)本级代码均在其国标代码末位后加“00”,全部补齐八位。

(二)县级属性代码

行政区划属性:

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由民政部编制、中国地图出版社最新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填报。

具体标识代码如下:

“1”表示市辖区

“2”表示县级市

“3”表示非少数民族县

“4”表示少数民族自治县(凡少数民族自治州下属各县均属少数民族自治县)

“5”表示非少数民族自治旗

“6”表示少数民族自治旗(同少数民族自治县)

“7”表示特区

“8”表示农场(林场、牧场)

经济属性:

按照国务院扶贫办或省级扶贫办公布的数字填报。

“1”表示非贫困县

“2”表示省级贫困县

“3”表示国家级贫困县

义务教育普及情况:

按照截至统计年度末由教育部公布的全县(市、区、旗)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填报。

“1”表示已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2”表示未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边境属性:

按照国家民委公布的中国陆地边境县(旗)、市(市辖区)名单填报。

“1”表示非陆地边境县

“2”表示陆地边境县

(三)单位代码

单位代码指统计范围所列填报单位的代码,由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1.普通高等本科学校代码:

采用教育部制定、全国通用的普通高等学校代码,其首位码为“1”。

2.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代码:

采用教育部制定、全国通用的普通高等学校代码,其首位码为“1”。

3.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代码:

采用教育部制定、全国通用的普通高等学校代码,其首位码为“1”。

4.成人高等学校代码:

采用教育部制定、全国通用的成人高等学校代码,其首位码为“5”。

以下编码规则由教育部财务司制定,首位码为学校类别码,后4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行定义。

5.中等专业学校代码:

首位码为2。

6.职业高中:

首位码为2。

7.技工学校:

首位码为2。

8.中  学:

首位码为4。

9.小  学:

首位码为6。

10.特殊教育学校:

首位码为7。

11.幼儿园:

首位码为8。

12.教育事业单位、教育行政单位、党校、社会主义学院、行政学院、国家会计学院、承担国家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研机构、凡列支《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6类07款03项“科学技术普及-青少年科技活动”财政拨款的单位等:

首位码为9。

(四)单位隶属关系码

单位隶属关系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首位码代表学校或单位的具体隶属级别,分别采用“1”和“2”标识,其中,“1”表示中央所属单位,指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各类学校和中央所属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教育部、教育部直属的教育事业单位等;“2”表示地方所属单位,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教育及其他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地方所属企业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民办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事业单位等。

第二位码代表部门类别,分别采用“1”、“2”、“4”、“5”标识,其中,“1”表示教育部门办;“2”表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列支的其他部门办;“4”表示企业办;“5”表示民办。

――“教育部门办”是指由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事业单位及教育行政部门。

――“其他部门办”是指由政府其他部门举办并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列支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承担国家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研机构;列支《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6类07款03项“科学技术普及-青少年科技活动”财政拨款的单位。

――“企业办”指各级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民办”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或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的技工学校。

(五)学校类别代码

学校类别代码由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编码规则如下:

“111”表示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112”表示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113”表示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12” 表示成人高等学校

“211”表示普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

“212”表示普通中等师范学校

“221”表示城市职业高中

“222”表示县城职业高中

“223”表示农村职业高中

“23”表示技工学校

“24”表示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4111”表示城市高级中学

“4112”表示县城高级中学

“4113表示农村高级中学

“4121”表示城市完全中学

“4122”表示县城完全中学

“4123”表示农村完全中学

“4131”表示城市初级中学

“4132”表示县城初级中学

“4133”表示农村初级中学

“4141”表示城市九年制学校

“4142”表示县城九年制学校 

“4143”表示农村九年制学校

“4151”表示城市十二年制学校

“4152”表示县城十二年制学校

“4153”表示农村十二年制学校

“42”表示成人中学

“611”表示城市普通小学

“612”表示县城普通小学

“613”表示农村普通小学

“62”表示成人小学

“71”表示特殊教育学校

“72”表示工读学校

“81”表示城市幼儿园

“82”表示县城幼儿园

“83”表示农村幼儿园

“91”表示教育行政单位

“92”表示教育事业单位

“931”表示党校

“932”表示行政学院

“933” 表示社会主义学院

“934” 表示国家会计学院

“935”表示承担国家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研机构

“936”表示列支《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6类07款03项“科学技术普及-青少年科技活动”财政拨款的单位

(六)补充说明

1、城市、县城、农村的划分以民政部门的划分口径为准,即:

城市指设区市的市辖区城区和不设区市的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县城指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农村指除城市、县城以外的区域。

2、职业初中按普通初中填报。

3、高等学校附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单位代码按相对应的学校类别代码单独填列。

4、对于没有国家标准码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其单位代码必须按如下规则编码:

首位码为1,第二、三位为省(区)、直辖市代码,第四位必须为英文大写字母,第五位为数字或英文大写字母。

如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其单位代码可编为114A5或114AA。

5、对于由省(市、县)本级财政拨款、教育部门或其他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其地区代码统一填写省(市、县)本级代码。

6、教育行政单位:

指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5类第1款“教育管理事务”中列支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除第205类第1款“教育管理事务”外,教育行政单位用于补助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事业费收支,按照经费使用的具体“学校类别”分别填报。

五、主要指标解释

(一)教财基1表――《高等学校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基层表》

教财基1表的填报范围:

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

高等学校附属独立设置的中小学、幼儿园填报教财基2表,不填报此表。

教财基1-1表:

 

 1.年初在职教职工:

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编制在学校,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不含临时工和编制外聘任人员)。

各类学校的教职工数的划分以工资关系为准,下同。

“其中,专任教师”填报年初正式在编的教职工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2.年末在职教职工:

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正式编制在学校,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不含临时工和编制外聘任人员)。

“其中,专任教师”填报年末正式在编的教职工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3.年末离退休人员:

填报学校离退休人员年末数,包括已纳入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并发放离退休费用的退休人员。

4.学生数:

填报由教育主管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普通本科生、普通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学生、来华留学生、中专生等。

学生数=博士生×3+硕士生×2+普通本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生÷3+来华留学生×2.5+中专生÷1.5。

(1)年初学生数:

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的在册学生数。

(2)年末学生数:

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的在册学生数。

5.年末校舍面积:

按统计年度12月31日实际数填报。

校舍面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各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其他用房的建筑面积。

不包括已交付使用但未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及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借用(租用)的房舍或临时搭用的棚舍、房改中已售给教职工个人并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房屋面积。

“其中:

危房”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校舍建筑总面积中由授权机关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校舍面积,包括B、C、D三个级别。

  

6.年末固定资产总值:

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总价值,即会计报表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数。

(1)房屋和建筑物:

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房屋和建筑物价值。

(2)专用设备:

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专用设备价值。

7.本年新建、改扩建校舍:

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完成并投入使用且已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新建、改扩建校舍面积以及该项目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8.本年购置专用设备:

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专用设备(含电教设备)所支出的金额。

9.本年购置图书:

一般图书:

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图书册数及所支出的金额。

电子图书:

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电子出版物册数及所支出的金额。

10.年末图书:

一般图书册数:

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的实有的、学校图书馆馆存的图书数量(以册为计量单位)。

电子图书册数:

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实有的、学校图书馆馆存的电子出版物数量(以册为计量单位)。

补充资料:

11.机构数:

经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的高等学校填列机构个数“1”,对高校分校、各大专班以及高校附设的学院都不计算校数,机构数填“0”。

12.学校另有年末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

填报统计年度末在学校教职工编制以外、聘用期一年以上的人员。

教财基1-2表:

  

1.教育事业费拨款:

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事业费拨款数,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费附加支出”、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11款“地方教育基金支出”、其他类科目中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安排用于教育的财政性经费拨款。

2.科研拨款:

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取得的《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6类“科学技术”科目的科学研究经费。

3.其他拨款:

填报除教育事业拨款以外的其他属于财政预算内的经费拨款,如医疗保障经费、住房改革经费、《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中的相关经费等。

注意:

教育收费资金应计入“事业收入”指标中,凡将其列入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的,统计填报时必须予以剔除。

4.教育费附加:

填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向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教育费附加拨款数。

5.地方教育附加:

填报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在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外,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

如地方政府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一定比例征收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等。

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地方教育附加拨款数。

6.地方基金:

填报地方各级政府除预算内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外的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安排用于教育的其他财政性经费拨款。

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能源建设基金收入等安排用于教育的拨款。

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地方基金拨款数。

7.事业收入:

填报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留用或经财政专户核拨回的预算外资金,包括教学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

“其中:

学费”填报经财政部门核准留用或经财政专户核拨回的学费数,不包括上缴财政专户但尚未返还部分。

8.经营收入:

填报学校在教学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9.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填报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种收入。

10.上级补助收入:

填报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11.其他收入:

填报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

如:

捐赠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收入、联合办学(班)收入等。

“其中:

捐赠收入”填报境内外社会各界及个人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

“其中:

投资收益”填报学校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12.基本建设拨款:

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第309类的“基本建设支出”拨款。

13.“附:

本年实际收取学费”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学生实际收取的学费。

“其中:

普通本专科学费”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普通本专科学生实际收取的学费。

14.“附:

经营支出”填报学校在教学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支出。

15.补充资料

(1)“捐赠收入中港澳台及海外捐赠”:

填报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外籍团体、友好人士等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资金。

(2)“事业收入中从非本级财政或其他政府部门①、公办科研机构②取得的用于科研的财政拨款”:

填报高等学校从非本级财政或其他政府部门、公办科研机构取得的,未列入“科研拨款”的所有用于科学研究并源自财政拨款的经费。

“其中,中央”:

填报高等学校从中央政府部门、中央属公办科研机构取得的,未列入“科研拨款”的所有用于科学研究并源自财政拨款的经费。

注意:

从牵头承担科研任务学校转拨的经费,由牵头承担科研任务的学校负责填报,其他学校不再填报“科研拨款”或该指标。

如:

由清华大学牵头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属于财政拨款的科研项目,清华大学又委托其他高校承担部分研究内容,该项目财政拨款资金应全部由清华大学填报,被委托高校不再填报“科研拨款”或该指标。

注:

①“其他政府部门”:

指学校主管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如:

北京大学主管部门为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等部门为其他政府部门;外交学院主管部门为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等部门为其他政府部门。

②“公办科研机构”:

指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办非教育事业单位。

如: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院等。

(3)“其他收入中从非本级财政或其他政府部门取得的用于农民工培训、复转军人培训、岗前培训等的财政拨款”:

填报高等学校因承担农民工培训、复转军人培训、岗前培训等任务,而收到的非本级财政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财政拨款数额。

“其中,中央”:

填报高等学校从中央政府部门取得的用于农民工培训、复转军人培训、岗前培训的经费等。

(4)“其他收入中资产处置收入”:

填报学校经批准,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注销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中联合办学(班)收入”:

填报学校与其它学校或单位联合办学(班)取得的收入。

说明:

1.本表中的“教育事业费拨款”、“科研拨款”、“其他拨款”、“教育费附加”和“基本建设拨款”,除填合计数外,还需按经费来源分中央、地方填列。

2.使用“教育事业费拨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基金”和“基本建设拨款”购置校舍建设土地的资金应纳入统计范围。

教财基1-3表:

教育经费支出分为事业性支出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两部分。

事业性经费支出:

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四部分。

1.工资福利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填列。

反映学校开支的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1)基本工资: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1款“基本工资”填列。

反映学校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工资。

(2)津贴补贴: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2款“津贴补贴”填列。

反映经国家批准的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如:

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

(3)奖金及绩效工资: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第07款“绩效工资”填列。

反映学校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

(4)社会保障缴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4款“社会保障缴费”填列。

反映学校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5)其他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5款“伙食费”、第06款“伙食补助费”、第99款“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之和填列。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填列,反映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离、退休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1款“离休费”加第02款“退休费”填列。

“离休费”反映学校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退休费”反映学校退休费和其他补贴。

(2)医疗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7款“医疗费”填列。

反映学校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学生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3)助学金: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8款“助学金”填列。

反映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按照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

(4)其他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第03款“退职(役)费”、第04款“抚恤金”、第05款“生活补助”、第06款“救济费”、第09款“奖励金”、第10款“生产补贴”、第11款“住房公积金”、第12款“提租补贴”、第13款“购房补贴”以及第99款“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之和填列。

3.商品和服务支出: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填列。

反映学校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固定资产的支出)。

(1)办公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1款“办公费”填列。

反映学校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水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5款“水费”填列。

反映学校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3)电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6款“电费”填列。

反映学校的电费支出。

(4)邮电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7款“邮电费”填列。

反映学校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5)取暖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8款“取暖费”填列。

反映学校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学校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

(6)差旅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1款“差旅费”填列。

反映学校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7)维修(护)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3款“维修(护)费”填列。

反映学校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8)培训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6款“培训费”填列。

反映学校各类培训支出以及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

(9)专用材料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18款“专用材料费”填列。

反映学校日常购买专业材料支出。

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器材,实验室药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方面支出。

(10)劳务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26款“劳务费”填列。

反映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11)福利费:

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29款“福利费”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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