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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抑或自主重思中国社会组织特征问题1227

独立抑或自主:

中国社会组织特征问题重思

王诗宗宋程成

在中国社会组织的特征方面,现存有结构性与能动性两种解释视角;两者虽然论点差异显著,却不约而同地混同了“独立性”与“自主性”概念。

综合考察既有的理论成果,可知由单一的独立性、自主性概念难以生成对中国社会组织特征的较完备描述。

基于结构与能动统一的理念,应用新制度理论晚近成就,可以发现中国社会组织之独特结构及实践,乃是组织对其所面对的“制度复杂性”的能动“回应”;这一回应导致了中国社会组织在总体上呈现出独立性与自主性不对称的“依附式自主”特征。

同时,从制度逻辑出发,对中国社会组织进行多层次制度分析,将形成对中国社会组织依附式自主特征成因的系统描述,而且可能导出一种关于中国社会组织的新“研究纲领”。

关键词:

独立性,自主性,制度逻辑,组织场域,中国社会组织

作者王诗宗,管理学博士,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宋程成,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杭州310027)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界始终保持着对中国社会组织的高度关注,而有关学术论争也一直在持续中,论争的主要内容包括:

中国社会组织是如何生长的,社会组织与国家之间保持了怎样的互动关系,社会组织与中国的政治现代化之间有何种关联,新型社会组织的不断涌现会带来何种新局面。

甚至在2008年汶川地震引发的新一轮中国公民社会讨论中,论争主题依旧如此。

从根本上说,有关争议主要源自于各方论者对中国社会组织特征判断的分歧,而对事实层面的认知差异最多是一个次要原因。

中国社会组织特征问题是中国第三部门、公民社会研究中的关键性基础问题,也理所当然地成为各种理论的竞技场;我们注意到,除去经典的多元主义、法团主义解释外,“分类控制”、“在参与中成长”、“参与式治理”等本土分析框架或概念也均在这一问题上获得了相当的成功。

同时,我们也发现,该领域的某些研究工作,仅是对已有理论、概念的简单包装和重组,这或许可以帮助相应理论在某一层次上获得知识的新积累,但却很难催生出新的研究突破口。

另一方面,研究者往往专注于不同理论传统或不同理论假设的论证,并由此展开了持续的争议,却忽视了“将中国经验的销子插进西方理论的洞中”的危险。

回顾既往研究,可发现,众多的研究者已经形成了“独立性即自主性”、“依附即非自主”的思维定势,然而这一定势实质上混淆了不同的概念,并导致了一系列后果——如从类似证据得出国家与社会之间“对抗”或“协作”的矛盾结论、无法对愿景与现实进行严格区分,等等。

我们认为,只有在逻辑上对独立性和自主性进行有效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这两个概念,形成一种不可分割的、统一的二维特征观,才能准确把握中国社会组织的特征。

简洁地说,中国社会组织的总体特征难以归为单纯的独立或者自主,而是一个两者如何组合的问题。

那么,应该如何切入并分析这种二维统一的组织特征?

我们将借助新制度理论中的制度逻辑及场域等分析概念,以“理想型态”作为分析工具,构建一个多层次的制度分析框架,推演和解释中国社会组织的特征,并且寻求经验基据的初步支持。

此种努力不仅可能刷新我们对中国社会组织研究的认知,且有望改善当前研究中“理论导向的研究欠缺、微观经验研究不足、解释力有限”的局面。

一、结构与能动:

对现有理论视角的批判性回顾

由于中国社会组织特征问题具有某种判据作用,众多的理论加入了这一领域的争论,甚至在探讨过程中,出现了某些新的本土化理论模式。

虽然所涉理论或论点众多,然而借鉴吉登斯(A.Giddens)的结构化理论的批判性思维,不难发现,现有的不同观点从本质上而言,是分别基于两大基本理论视角——结构性视角与能动性视角而展开的。

这两大视角实质上分别关注了两个常被学者们混淆使用的概念:

独立性与自主性。

结构性视角主要立足于中国的社会结构来分析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现状及走向。

这一视角在全部同类理论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其核心观点是:

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间会呈现出一种或对抗、合作(或两者兼有)的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合理地判断国家与社会间的基本关系属于何种情况,便可以把握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本质。

公民社会理论的两大分支——多元主义及法团主义是其中的代表。

多元主义理论传统强调公民社会是相对于国家的独立存在,并且指出正由于社会的独立性,才确保了公民社会可以制衡来自国家的暴政,从而推动一国的民主化。

将多元主义理论应用于解释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学者,大致采取了三种观点,分别为绝对对抗说、温和对抗说及良性互动说。

绝对对抗说采取的是“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的分析思路。

一些学者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全能主义国家社会内部的结构性矛盾将趋于激化,这必然会招致革命或激烈的社会反抗,从而推动民主的实现。

部分学者希望将东欧经验普遍化,认为这一发展路径乃是中国未来将要经历的阶段。

此种观点一经提出便招致大量反对意见,除去其方法论上的问题外,过于简化的分析逻辑也是一大弊病:

学界的基本共识是,单一因素的作用在民主化的过程中是十分有限的。

温和对抗说采取的策略是,探寻中国公民社会的独立性并预测其可能的发展路径。

GordonWhite等人的工作,立足于详实的经验研究,旨在指出社会组织的独立性是国家社会间权力转移的基础。

White等基本的解释逻辑是:

中国的改革开放开启的经济发展促进着社会分化及社会力量的培育,这些社会力量会逐渐走上争取其独立的路程,从而在事实上对国家权力形成制约。

正因为如此,探寻所谓的独立于国家的社会组织,成为之后一系列研究的重要工作,但是大量的经验研究成果表明,对于处于萌芽状态的社会组织而言,生存比独立更为关键。

甚至White本人也意识到,中国社会组织特征中带有明显的官方性。

良性互动说,则是中国学者在批判“公民社会对抗国家”时逐步提炼出的新的观点。

中国学者很早就意识到西方理论在研究中国时可能面临的问题,指出要对其适用性保持一定的怀疑。

在质疑了对抗性思维在研究中的不足后,有人提出了以国家与社会间“互动”来推进中国公民社会形成的设想,这一设想在保留公民社会分析框架总愿景的基础上,强调了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指出了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离不开政府的适度调节与规范。

这一分析取向在弥补西方分析框架不足的同时,也为中国学者的研究开启了新的方向。

“良性互动说”及以之为基础的关于公民社会建构的“二阶段论”勾勒了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前景。

良性互动说的不足在于以“愿景”代替了“现实”分析,从而落入了与绝对对抗说类似的窠臼。

与多元主义一样,法团主义(也称合作主义、统合主义)也是公民社会理论内部的一个有着深刻历史和理论渊源的分支,它强调国家与社会是一个有机体,国家可以通过对社会的适度控制,使得社会利益表达机制制度化,并确保社会问题在国家与社会的协作下得以解决。

二战后,法团主义先是被应用于解释欧陆国家内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而又被用来解释东亚、南美国家的转型经验。

较早使用法团主义来解释中国社会组织本质特征的学者认为,法团主义存在有“东亚模式”,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国社会在国家控制下所体现出的种种特征。

Unger通过对中国行业协会“桥梁”作用的阐释,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行业协会的利益协调功能。

大多数法团主义拥趸的共识是,中国国家社会关系与国家法团主义描述的特征相近,而其发展的方向是社会法团主义。

尽管人们在中国现实制度安排中找到了一些与法团主义相符的特征(特别是在法律条文层面),但法团主义在中国的适用性还是受到了经验和理论的双重质疑,较新的研究成果甚至质疑了以往相关研究的价值。

无论是多元主义还是法团主义,由于其分析均是基于结构视角的,因此对国家社会关系中各类主体的复杂行为,只能采取部分忽视的态度。

与结构性视角相比,能动性视角把其关注点落实到国家社会关系中的行动者(国家与社会组织)之上,对基本的社会结构则予以“虚化”。

这一视角的核心观点是:

国家社会关系的基本特征取决于占据主导权的行动者的自身行动;我们不该像结构性视角那样,认为社会结构下行动者的行动能力和应对能力是已经被决定的。

能动性视角的观点众多且仍在增加中,本文选取较有影响力的分类控制说及社会合作说,作为能动性视角的代表观点。

分类控制说认为,作为“理性人”的、且有能力实现自己意愿的政府,将根据社会组织对自己的“威胁程度”和其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而采取不同的管理、控制方式。

分类控制理论的优势在于其很好地解释了不同类型的NGO有着不同的发展境遇,从而在总体上较为准确地描述了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特征。

以分类控制理论为基础,康晓光等人又提出了“行政吸纳社会”,这一概念旨在表明政府除了通过法律手段实行分类控制外,还可以对同一类型中的不同社会组织进行选择性地管理。

通过“限制”、“功能替代”及“优先满足强者利益”等方式,转型时期的国家通过强制力量与社会形成了融合的局面。

在最近的著作中,康晓光又进一步强调,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一个在政府、企业、公众、海外力量等多因子影响下的产物,但是政府作为最强有力的因子,塑造了第三部门发展的制度环境,并影响了其他因子作用的发挥,使得第三部门不得不以一种依附的姿态来发展自身,这就形成了所谓的“依附式发展”解释模式。

这一援引经济学中理性人假设来进行国家社会关系研究的模式,在解释力上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也有不少的拥趸,江华等的“利益契合”即是在其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但分类控制也有不少问题,其中最大的不足,便是忽视了吉登斯所说的行动结果与预期间的分离,即历史并不一定与逻辑相一致,基于自己利益取向而做出政策决定的政府,并不能确保行动按照预期发展。

如果说分类控制说对中国公民社会持悲观的论调,那么同样出自能动视角的社会合作说则认为,社会组织的社会合法性及其横向合作,已经促成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初步形成,中国社会组织拥有了足够的“公民性”或者“社会性”。

高丙中通过援引韦伯与涂尔干(Durkheim)二人的思想资源,构筑了立足于社会组织自身的分析框架。

通过对韦伯的合法性概念的本土化改造,高撰文指出,社会合法性有助于解答为何那些看似不合乎法律、政治要求的组织可以存在并持续发展壮大。

所谓的社会合法性,是指社会组织符合于其所在的区域的社会传统、习俗或某种诉求,而为区域内社会成员所认可。

通过对涂尔干的社会分化与社会合作(整合)概念的再认识,高丙中又指出,中国社会组织已经呈现出“有机团结”的态势:

目标自主、合作自愿、协商平等、生存自立等特性已开始成为中国社会组织的重要特性,他还通过对某地“龙牌会”的历时性分析来佐证了这一观点。

进而,高丙中等人提出了的“迈进公民社会”等较为乐观的论断。

然而,某些社会组织虽的确享有可观的实际的自主性,但这样的自主性是否达到了是否足以支撑公民社会概念的底线,仍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结构性和能动性视角均能解释中国社会组织特征的某些侧面,但其他侧面却显而易见地存在着,这必定意味着现有理论视角的不全面;况且,每种视角内部也并存着显然有冲突的论点。

如此,对既有视角的得失检讨及综合就成为无法回避的工作。

二、一种综合:

社会组织特征的二维观

“结构限制常常是策略性地运作着;结构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常常是时间性的、空间性的、能动性的、策略性的。

类似地,……能动者是反思性的,能够在结构限制下重新阐明自身的身份和利益。

并且,能够在他们当前的处境中进行策略计算。

”杰索普(B.Jessop)的论断表明,单一的结构性或能动性视角可能存有严重的局限。

结构性视角告诉我们,在国家社会关系中,社会结构对于行动者的影响是决定性的。

对处于后全能主义的中国而言,旧有体制内部固有的结构性矛盾并未消除,社会力量作为一个关键的变量将成为撬动社会变革的力量。

因此,是否拥有合适的(或者与理论描述相仿的)社会基础成为结构性视角最为关注的课题,但是大量的经验研究却总是质疑这方面理论成果,以至于学者们不得不创造出各类新概念以化解理论上的瓶颈,但这事实上带来了新的认识混乱。

较之于结构性视角,能动性视角的说服力似乎更强,且覆盖面更广。

的确,从微观层面的证据来看,我们能够很好地观察到能动性视角所描述的一些现象,但是这并不能够证明,国家或者社会组织可以独自甚或随心所欲地应对其所处环境所带来的挑战。

而这一视角的两大代表性观点间的张力亦值得注意:

一方面,分类控制说表明了社会组织的发育问题是国家对社会的不断渗透、控制的产物;但在另一方面,社会合作说则强调了社会组织的发育也是其主动合作、协调、把握之结果。

这两种观点,在强调一方的理性、能动的同时忽视了另一方可能的反应,导致分歧难以调和。

在我们看来,上述两大视角存在一些共同的问题。

首先,他们都只能分别对一些较为极端的案例有说服力。

结构性视角使我们易于理解较高层次的工会、行业协会等的法团化特征或者一些草根组织的大规模兴起。

能动性视角则证明了在某些政府重视的社会领域中,国家的行动会十分灵活有效;类似地,某些社会组织因为拥有较为特殊的发展条件,可以在处理自身与政府的关系时游刃有余。

但从现实经验看,这两种视角间存在着大量中间地带,这一理论空白亟需填补。

其次,这些理论强调了总体性、宏观性的概括,导致其使用的概念具有太大的包容性与模糊性。

我们对学者们关于概念的定义及内容的阐述并无异议,但概念自身较大的升缩性导致一些对立、相左的观点都可以在同一案例中获得验证。

换言之,任何案例均可以由某一理论来解释,所有理论均可解释任一案例。

这导致了这一领域的研究有某种“不可证伪性”,不利于学术探讨的深入和细化。

因此,合适的理论或概念不应该只是停留于宏观概述或笼统界定,而该是一种区域性(local)的理论分析工具,这也正是现代社会科学理论发展的基本趋势。

此外,我们还认为,现有的国家社会关系研究文献中,遵循诠释传统取向的研究较多,这些研究的确细致入微且考证翔实,但是也存有理论先行之嫌,它们往往是通过对某些案例的某一细小的特征过度诠释来证明自己的早就设定好的整体性观点,这不仅在方法论上存在疑问,还容易导致研究的“盲人摸象”。

那么,我们该如何走出上述困境?

考虑到国家社会关系研究的核心主题是探究国家性问题与社会组织的特征问题,我们拟从社会组织的特征角度来寻求新的突破,但这必须建立在原有研究的贡献之上,为此,我们必须梳理出两大视角关于社会组织特征的本质或根本性观点。

我们认为,结构性视角的本质是权力观。

虽然有不少研究者从资源角度探讨了组织特征问题,但是资源依赖理论已经向我们揭示了资源的背后依然是权力,当然在这里权力特指政治权力而非其他组织的权力。

所以,从结构性视角出发,我们要探讨的问题便是权力的边界问题,即国家对于社会组织的权力,是否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的社会部门间的边界,从而建立起了一种类似于国家自身科层制内部的“指令体系”。

由此理解,权力边界问题便是社会组织的独立性问题(independence),因此,社会组织是否具有独立性,成为了结构性视角最关注的基本特征。

而与此同时,能动性视角的本质是工具观或能力观。

结构性视角预设,国家与社会组织在双方互动过程中,均是理性的、功利的,而能动性视角更加关注双方在特定情境下的决策过程与实际运作,也就是组织有无这个能力驾驭局面,自我管理。

这也就是所谓的组织自主性或自治性(autonomy)问题,故而社会组织是否有自主性,成为能动性视角最关注的特征。

尽管在以往的研究中,独立性与自主性概念的区别并没有引起太多的关注,学者们往往交替地使用这两个概念,但这不代表我们可以忽视两者的区别。

在西方背景下这种混用是完全可以的,在西方现实制度背景和学术框架下,获得了形式上的对于政府的相对独立,往往也就意味着在行动上的自主性。

从这个意义而言,西方NGO理论中所谓的独立性或者自主性,其实可以将其看为是萨拉蒙关于NGO五个特征中的民间性(private)与自我管理(self-governing)两个要素的集合,简而言之即是独立于政府的自治。

但是正如大多数学者所指出的,中国的社会组织不能完全按照西方标准来界定,因而我们有必要重视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惟其如此,方能理解中国社会组织“虽然不独立却存在着自主”的悖论。

从词源上来理解,独立性指的组织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因此一个逻辑上的推论就是,对组织来说,这些条件是基础性的,具有结构性的、外部的特点,其涉及到的是组织与外部的法律、政治层面的关系,关键在于强调组织可否存在的条件问题,包括制度基础和物质基础。

与之不同的是,从词源上来说,自主性强调的是“按照自己的目标来行事”,所以逻辑上的推论就是自主性与组织或者个体的意志相关,它是能动性的、内部的,涉及的是组织可否对内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治理的问题,其中最关键的是组织的使命问题、组织管理主导权问题。

这样,我们可对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分别作以下定义:

组织独立性,是指组织在存在、发展的基本条件上主要依靠自身资源,尤其是在所谓的合法性层面,因此,在这里独立性是一个较为抽象的、外向的、与宏观层面联系的概念;组织自主性,意味着可以按照自己的目标来行事(其前提是假定组织有自我管理的能力),其目标设定及自身运作过程中的决策方式都是自己确定的,所以这是一个具体的、内向的、与微观层面联系的概念。

要保留前文中两种视角的优点,又要对其有所超越,我们便必定要在研究中同时关注独立性与自主性,建立起二维的观察视野。

那么,何种理论或者分析工具可以提供多维度的解释机制,在揭示出影响社会组织的特征的因素同时,又有作为中观理论的解释力度?

我们认为,聚焦于对中国社会特殊的制度性因素研究有这样的优势,这些研究将制度作为理解国家与组织、个人间关系的中介,产生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先前有学者们基于新制度理论提出的“官民二重性”、“制度二元性”等概念;新近亦有不少学者借助“嵌入性”概念提出了一系列有价值的分析工具,如“镶嵌自主性”、“嵌入式行动”等。

然而须注意到,这些研究尽管提出较有见地的概念,然而多数情况下往往是“各自为战”,缺乏学术的延续性,不利于相关知识的积累;且这些研究虽有着共同的理论基础,但往往只提及组织面临制度与资源的双重制约而未能有更多的阐发。

因此我们接下去的工作,便是要以新制度理论的晚近发展为基点,结合中国特定制度背景,以制度逻辑为分析工具,推演影响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特征的因素,并依据分析重新概括中国社会组织的特征。

三、中国社会组织特征的重新概括:

基于制度逻辑的推演

制度理论家们指出,在一些社会部门中(特别是非营利部门),组织往往面临着“制度复杂性”(institutionalcomplexity),即其不得不经常面对所在领域中内在要求互相不一致的目标、原则或者意义的“强制”(reinforce)。

组织是通过使自身的结构与实践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上述目标、原则或意义的内在理路或者具体性要求的方式来“回应”(response)这些制度性“需求”(institutionaldemand)的。

因此,我们见到的组织往往是在结构与实践上与外部制度复杂性相配套的“复合型”(hybrid)组织。

就中国社会组织而言,正是社会转型的特殊的制度复杂性导致其呈现出不同于欧美社会组织的二维特征。

但我们仍面临着这样一个理论问题,这一制度复杂性是如何型塑中国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的?

我们将建立基于制度逻辑的分析工具,给出一个解释中国社会组织特征的新思路,并提出中国社会在总体上具有依附式自主特点的假设。

一些以制度逻辑作为自己分析工具的学者指出,通过构筑不同制度逻辑(至少一对)的“理想类型”的研究策略,可以确保制度理论走向“解释性”而非是传统的“描述性”。

结合斯科特在制度理论综合分析框架建构中提出的制度包含有规制性(或者强制性)、规范性及文化-认知性要素的观点,我们将影响社会组织组织场域的制度逻辑的理想类型归纳如表1.

表1制度逻辑的理想类型

类型

强制性

规范性

文化-认知性

基本意义

制约或者使能组织行为,一部分组织形式或行为被禁止或存在空间。

组织行为受到社会规范的鼓励或者禁止

具备“有限理性”的行动主体追求最满意结果

存在层面

跨场域

超越行为主体,限于场域

行为主体

扩散机制

强制

规范

模仿

典型代表

国家逻辑(法律或者政治权力)、市场逻辑

社会规范或第三部门内的各类准则

个人或组织的利益认知

合法性基础

制裁

道德支配

可理解、认可的文化支持

资料来源:

作者自制(部分内容引自《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第59页表格)。

其中,强制性制度逻辑是指那些制约、规制、调节社会组织结构或行为的制度逻辑,其典型代表是享有正当权力的国家逻辑及强调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市场逻辑。

强制性逻辑跨场域地存在于某一民族国家内;规范性逻辑是指那些强调评价、义务层面的规则对社会组织的影响,它的影响往往仅限于场域,但超越行动主体,典型代表为基本的社会道德或规范,第三部门或非营利部门的基本规范、准则;文化-认知性逻辑强调行动主体的活动受到文化框架及信念系统的制约,其可以采取的行为是有限的,往往只能采取最合适的那一类,其作用层面为行为主体,代表类型为行动主体对于自身利益的认知。

在形成了基本的分析工具的基础上,我们将有可能结合中国特殊的社会环境,来探究各类型制度逻辑的具体内涵,以及这些逻辑对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的影响,进而对中国社会组织的特征进行重新描述。

我们是以提出命题的形式来展开这一工作。

限于篇幅,我们无法非常详细地论述命题的推演过程,而是把握其中的关键点,因而有些命题的得出会略显简约。

有关推演思路如图1。

 

图1中国社会组织特征的推演思路

首先,我们需要考察由国家逻辑与市场逻辑构成的强制性逻辑。

在强制性逻辑中,国家(权力)的逻辑居于主导地位。

具体而言,权力的逻辑强调的国家关于社会组织成立与获得“合法”地位的制度安排及其实施状况。

考虑到全能主义国家政治遗产的影响,在当前的中国,国家仍趋于重视社会管控和对重要社会资源的掌握,这意味着国家不仅仅在形式上会介入社会,在实际中也强调对于社会资源等的汲取与控制。

在这样的背景下,组织赖以生存的基本要素大多为庞大的“行政国家”所控制着,与权力部门进行交流成为社会组织难以避免的任务,因此,政府权力的大小成为非常关键的变量。

命题1-1:

在特定社会组织场域内,政府在社会组织领域的(干预)力量(包含了权力与资源两大要素)越大,其塑造社会组织周围正式或非正式制度的能力就越大,组织的独立性就越弱。

与此同时,“碎片化的权威”及“碎片化的治理”等概念也提醒着我们,政府的权力往往受到其自身体制内不同层次部门的制度逻辑的制约。

其一,与其他大型、松散的科层制体系一样,中国政府体制内不同层次制度安排导致了不同的目标取向和行为模式,“多龙治水”的局面时常存在;这从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政府实现自己目标能力的受限。

其二,如果我们从跨场域的全国层面规则来观察,会发现虽然中国当前关于社会组织的法律制度核心理念略微接近于法团主义“有序控制”的思路,但这些法律条文内容细碎、混乱、自相矛盾,难以提供有效维持社会组织合理发展的制度基础,还导致了社会组织监管的困难。

因此,可以认为,在中国背景下,政府能否利用和发挥其在特定社会组织场域内的(干预)力量,还取决于其自身在这一场域的部门结构,或者通常所说的治理结构。

所以我们可以有命题1-2:

在特定社会组织场域内,与之对应的政府治理结构越清晰,社会组织的独立性越弱。

除了强制性的权力,政府还可以拥有另外一种权力,社会学术语称之为“结构性权力”,它是指在不直接干预的情况下,影响其他组织活动的能力。

这种权力制约的结果是,导致一个组织向其所在场域内的其他更有权力组织的预期从属(anticipatorysubordination),预期从属是指这样一种现象,即社会组织倾向于实施它所认为的会获得政府或者其他权力组织认同,或者迎合某些权力组织偏好的政策,从而获得这些权力组织较为积极的回应,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支持。

从这个角度来看,拥有结构性权力的组织便不仅仅是政府——大型商业组织、甚至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更有竞争力的对手都有可能是这种权力的拥有者。

在现实中,我们常常会发现一些社会组织主动寻求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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