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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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三、清理步骤

  1、市质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应于20XX年8月底前完成。

各业务处室按照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于20XX年3月底前向市局法规处报送初步清理意见,由市质监局审议公布、汇总上报省质监局后报省政府法制办。

(具体清理步骤详见附表一)

  2、县级质监局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技术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应于20XX年8月底前完成。

各单位按照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将本单位初步清理意见于20XX年3月底前报送市局法规处,由市质监局审议公布、汇总上报省质监局后报省政府法制办。

(具体清理步骤详见附表二)

  附表:

  1.市质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步骤表

  2.县级质监局和相应技术机构规范性文件清理步骤表3.1979-20XX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4.20XX-20XX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5.20XX-20XX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失效)

  附表1

  市质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步骤表

  规范性文件。

  附表2

  县级质监局和相应技术机构规范性文件清理步骤表

  机构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附表3

  1979-20XX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

  清理责任单位:

(加盖公章)清理时间:

年月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注:

文件按发文字号顺序排列。

附表4

  篇二:

某某镇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中共某某镇委员会

  关于印发《某某镇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机关办公室:

  现将《某某镇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XX年9月14日

  某某镇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

  工作实施方案

  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党员干部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性和反复适用性,关系国家法制统一,事关政令畅通,体现各级党委依法执政水平。

为切实保障我镇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实效性,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川委厅?

20XX?

34号)、《中共某某市委办公室关于转发的通知》(广委办?

139号)、《中共某某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广委办?

144号)、《中共某某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旺委办?

210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某某镇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清理工作范围

  2000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党委规范性文件(含党委规范性文件和党委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全镇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

镇党委及各办公室。

  

(二)全县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

  1、是否符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

  2、是否包含不利于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

  3、是否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垄断及超国民待遇的内容;

  4、是否违法创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

  5、是否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是否包含对广大党员权利、义务的不合理规定;

  7、是否随着时间推移和国家政策调整已经过时;

  8、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相互矛盾或冲突、影响执行效力。

  (三)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主要文种:

决议、决定、意见、条例、规定、办法、细则及政策性的通知等文种,均为有编号的正式文件。

  (四)不在清理范围内的党委系统文件:

  1、非政策性的事务性文件:

请示、报告、通报、公报、批复、函、会议纪要,一般性工作安排,年度工作方案(计划)及干部任免通知、会议通知等事务性的通知。

  2、内部管理文件:

机关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党务工作等。

  二、清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步骤及责任分工

  此次清理工作自20XX年9月开始至20XX年6月底结束。

分为三个阶段:

  

(一)清理初查(20XX年9月至20XX年11月)

  20XX年9月1日——20XX年10月31日,由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党委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筛选,并填写《党委规范性文件目录》。

11月1日——30日,按照“谁制定(起草)、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由党政办公室将纳入《党委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交由相关部门初查,相关部门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失效的建议意见及理由报党政办公室。

  党委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发部门或牵头制发部门负责初步筛选、初查,并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失效的建议意见。

  

(二)集中审查(20XX年12月至20XX年3月)

  20XX年12月1日——20XX年2月28日,由党政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初查意见,对党委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审查,并研究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失效的意见。

3月1日——3月31日,由党政办公室在经过集中审查结束后,牵头填写《党委规范性文件集中审查建议表》,并报镇党委审定。

  党委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发部门或牵头制发部门依照

  前述要求组织审查。

  (三)审核发布(20XX年4月至20XX年6月)

  对符合要求、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认定继续有效;

对存在问题、但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组织修订并按程序发布;

对指导思想或主要政策、措施、规定等方面违反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党内法规和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对内容已明显过时和阶段性工作已完成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党委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党委审核决定并由党政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文件目录。

党委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制发或牵头制发部门审核决定并公布文件目录。

  目录未经公布的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自20XX年9月1日起一律废止。

  三、清理工作组织领导

  成立某某镇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事宜。

由党委书记叶枝繁任组长,党委副书记、镇长柳玉强任副组长,各副职领导、各办公室主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毛碧舒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清理日常业务工作。

  四、其他事项

  篇三:

关于印发龙岩市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岩市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龙政办〔20XX〕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龙岩市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龙岩市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XX〕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XX〕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闽政〔20XX〕5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

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使市县政府,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下同)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衔接的要求,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客观实际,有效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二、清理范围、主体及分工

  

(一)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范围是:

20XX年12月31日以前以市县政府,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名义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0XX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由发文机关宣布失效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可不再清理。

  

(二)清理主体

  清理主体是指有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市县政府、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规范性文件清理主体应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清理工作,即发文机关负责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机关(以发文文号所属机关为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三)清理分工

  1、对市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县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清理,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以及政府所属相关工作部门应予以配合。

  2、市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主管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四、清理工作的原则及标准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确保合法、有效的原则。

  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超越制定规范性文件权限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该项情形包括:

1、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的;

2、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的;

3、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的;

4、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5、规定了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事项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1、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

  2、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3、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对不同人群,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不平等待遇的。

  (三)规范性文件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应予以废止。

该项情形包括: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4、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

5、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

6、其他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四)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1、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的;

2、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发生冲突的;

3、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冲突的;

4、关于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冲突的;

5、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的;

6、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的;

7、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的;

  8、存在其他方面冲突的。

  (五)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

  文件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

  (六)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或者制定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的,应宣布失效。

  五、工作步骤

  此次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XX年3月1日开始至20XX年11月3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清理准备阶段(20XX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各清理主体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研究本单位的具体清理工作,对参加清理工作的人员进行教育动员,及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部署清理工作任务,落实清理工作经费,保证清理工作有序、彻底。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要在20XX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以及负责清理工作的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

陈朋发,联系电话:

2324721)。

  

(二)清理审查阶段(20XX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1、初步审查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

  各清理主体在开展清理工作中,应当对本单位自成立以来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对每份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应予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体意见或建议。

对于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把握不准的,各清理主体应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并以市政府法制办最终确定的意见为准。

  市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政府办公室人秘科(股)  

先提供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正式文本(包括电子文本)或者复印文本(含不可复制扫描文本),然后交由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分配到相关市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进行初步清理,并对每份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应予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体意见或建议。

  2、汇总阶段(6月1日至8月31日)

  各清理主体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建议送交至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由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汇总。

  报送汇总的材料应包括:

⑴报送汇总的公函1份;

⑵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份;

⑶与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相对应的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包括电子文本或者不可复制扫描文本)1份;

⑷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各清理主体应确保报送汇总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在对清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时,应进行相应的形式审查。

对于确定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各清理主体应当拟定修订计划,并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修订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相关程序及时重新发布。

  3、清理结果公布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各清理主体凭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审查

  意见函”,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通过本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经过清理,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验收总结阶段(20XX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各清理主体要对清理工作写出书面清理情况报告,并在10月15日前报送市县政府及政府法制机构。

市政府将成立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由于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清理主体的领导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依法治国,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层级监督的有效手段,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单位领导挂帅的工作机构,抽调工作人员,拨出保障经费,适当集中时间,全力以赴,确保按时、高质地完成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今后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

  各清理主体除组织本单位力量进行集中清理外,还可以引入“开门清理”机制,邀请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参与清理工作。

可以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方法,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鼓励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

清理过程中,对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专家意见。

  (三)周密布置,讲求实效

  各清理主体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统筹考虑,周密安排。

摸清拟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数目,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

各清理主体的法制机构或者相关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拟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分类整理,明确各工作阶段的时限,建立规范性文件基础数据库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效管理机制。

  (四)认真细致,保证质量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认真细致,清理时对每一份规范性文件都要认真审查,对照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确保清理质量。

对建议修订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写明修订或废止的依据及理由,切实防止清理后规范性文件仍然违法的问题发生。

  (五)加强督导,扎实推进

  各清理主体的领导和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

  理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应付了事的,要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报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市政府将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完成,从而推动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上新水平,更加有效地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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