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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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
一、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
序号
违法行为
管理依据
法律责任
处罚标准
处罚规定
情节
单位:
元
1
市容环卫责任人未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严重
100—500
500—1000
2
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
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5平方米以下
5—20平方米
20平方米以上
300—1000
1000-2000
2000-3000
3
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5平方米以下
5平方米以上
100—500
500—1000
4
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装盛器具
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及以上
20—50
50—100
100—200
序号
违法行为
管理依据
法律责任
处罚标准
处罚规定
情节
单位:
元
5
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严重
100—300
300—500
6
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0平方米以下
10—30平方米
30平方米以上
500—1000
1000-3000
3000-5000
7
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严重
100—300
300—500
序号
违法行为
管理依据
法律责任
处罚标准
处罚规定
情节
单位:
元
8
随地乱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0-200
9
乱倒垃圾、粪便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
单位
50—100
200
10
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服务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50—200
11
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50—200
序号
违法行为
管理依据
法律责任
处罚标准
处罚规定
情节
单位:
元
12
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0-200
13
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按每只(头)处以20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14
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0—200
序号
违法行为
管理依据
法律责任
处罚标准
处罚规定
情节
单位:
元
15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八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0平方米以下
10—20平方米
20平方米以上
500-1000
1000-2000
2000-3000
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洗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情节较轻
情节严重
500-1000
1000-3000
16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依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7
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0平方米以下
50—100平方米
100平方米以上
500—1000
1000-3000
3000-5000
涉及建筑垃圾的依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8
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严重
500—1000
1000-3000
序号
违法行为
管理依据
法律责任
处罚标准
处罚规定
情节
单位:
元
19
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严重
500—1000
1000-3000
20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21
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及其他人流集散地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
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个人
单位
50—200
200-2000
22
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申请法院执行。
二、市政及公安交通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
序号
违法行为
管理依据
法律责任
处罚标准
处罚规定
1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占用人行道50元/天.平方米;
占用快慢车道100元/天.平方米
挖掘人行道100元/天.平方米
挖掘快慢车道200元/天.平方米
2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00元/次
3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00元/次
4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00元/平方米
序号
违法行为
管理依据
法律责任
处罚标准
处罚规定
5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
10平方米以下500-1000元
10平方米-30平方米1000-3000元
30平方米以上3000-2万元
其他挂浮物:
每处50元
7
擅自使用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可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8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序号
违法行为
管理依据
法律责任
处罚标准
处罚规定
9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0元/天.平方米
12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上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
违法行为
管理依据
法律责任
处罚标准
处罚规定
14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0元/天.平方米
15
机动车在道路侧石以上的人行道、广场、公共场所等违章行、停车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七项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轿车、小型客车[7座(含)以下]200—600元
轻货、中型客车[8座(含)以上]300—900元
大货(客)车400—1200元
注:
以上处罚规定中,除第7、8条外,一次处罚金额超过2万元的,按2万元计。
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
序号
违法行为
管理依据
法律责任
处罚标准
处罚规定
1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徕顾客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5万元以下
2
施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夜间进行高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5万元以下
3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5万元以下
序号
违法行为
管理依据
法律责任
处罚标准
处罚规定
4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或者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限制作业时间,未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5万元以下
5
向城区水体排放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池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视不同情节予以警告或者罚款
1万元以下
序号
违法行为
管理依据
法律责任
处罚标准
处罚规定
6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塑料、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2万元以下
7
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200元以下
注: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万元的,须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五万元的,须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二十万元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罚款权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相关违章处罚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管理依据
法律责任
处罚标准
处罚规定
1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无需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规划管理和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相关违章处罚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管理依据
法律责任
处罚标准
处罚规定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第六十八条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序号
违法行为
管理依据
法律责任
处罚标准
处罚规定
3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5
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6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及其外围20米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7
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六、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
序号
违法行为
管理依据
法律责任
处罚标准
处罚规定(单位:
元)
1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单位:
500-3000
个人:
50—200
2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
5000—1万
个人:
500-3000
3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