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初稿313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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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2)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暂估价金额:
2.分包合同价格形式:
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分包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分包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分包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前述各项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分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六、承诺
1.承包人承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分包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分包工程施工,确保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非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分包工程维修责任。
3.分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但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应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除外。
分包人承诺就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合同当事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分包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分包工程另行签订与本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七、其他
1.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2.本分包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自生效。
本分包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人执份,分包人执份。
3.分包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承包人:
(公章)分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分包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分包合同
1.1.1.1分包合同: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分包合同文件。
1.1.1.2分包合同协议书:
是指构成分包合同的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分包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
是指构成分包合同的由承包人通知分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
是指构成分包合同的由分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
是指构成分包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指构成分包合同的分包工程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分包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总包合同约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
是指构成分包合同的图纸,包括由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或分包人完成并经承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法形成的图纸文件。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是指构成分包合同的由分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
是指构成分包合同的由分包人按照承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其他分包合同文件:
是指经分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分包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
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1.11总包合同:
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总包工程签订的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总承包合同。
1.1.2分包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分包合同当事人:
是指承包人和(或)分包人。
1.1.2.2承包人:
是指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并经发包人同意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工程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分包人:
是指承包分包工程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分包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发包人:
是指与承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5监理人:
是指在总包合同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对总包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设计人:
是指在总包合同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总包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承包人项目经理:
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分包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分包人项目经理:
是指由分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分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分包合同履行的项目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总包工程:
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3.2分包工程:
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3.3永久工程:
是指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承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临时工程:
是指分包人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工程设备:
是指构成分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
是指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场地:
是指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和为完成分包工程施工所需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1.1.3.8临时设施:
是指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
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
实际开工日期是指承包人按照第7.2款〔开工〕约定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完工日期:
包括计划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
计划完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
实际完工日期按照第17.3项〔完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工期:
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
是指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承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总包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1.1.4.5保修期:
是指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自总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基准日期:
招标分包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分包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
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时。
1.1.5分包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
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等。
1.1.5.2分包合同价格:
是指承包人用于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分包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
是指为履行分包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估价:
是指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金额。
1.1.5.5计日工:
是指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分包人完成承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6质量保证金:
是指按照第20.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分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
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分包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分包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分包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总包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等,分包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分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分包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分包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分包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分包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分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分包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分包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
1.6.1图纸的提供和保管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分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与分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承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2款〔开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分包人提供图纸。
因承包人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分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4.1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施工场地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供承包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6.2图纸的错误
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将收到的修改补充后的图纸及时提供给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3深化设计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
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分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
分包人应对自行或委托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联络
1.7.1与分包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
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化石、文物
承包人应根据总包合同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因采取保护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化石、文物,分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化石或文物的数量、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应指示分包人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前述物品,并按总包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他有关义务。
分包人应按承包人指令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9知识产权
1.9.1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的图纸和文件,分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但不能用于与分包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1.9.2分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按总包合同的约定确定权属,分包人可因实施工程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分包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1.9.3分包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分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分包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因使用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9.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分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分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承包人
2.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2.1.1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及相关资料。
非因分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批准手续,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分包人合理的利润。
2.1.2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和总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承担总包管理责任。
2.1.3承包人负责协调分包人与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施工作业,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2.1.4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发包人、其他分包人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
2.2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
2.2.1承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前向分包人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地下管线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
分包人应对依据前述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分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2.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3天前向分包人移交施工场地并提供以下施工条件:
(1)水、电接驳点;
(2)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场地的交通条件;
(3)正常施工所需要的作业面;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承包人向分包人移交施工场地时,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对全部施工条件和分包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施工条件不满足或分包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负责完善施工条件或修复相关工程直至质量合格。
2.2.3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分包人合理的利润。
2.3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
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承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承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分包人。
2.4指令和决定
2.4.1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
如果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指令后3日内未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从分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承包人的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
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承包人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该指令与书面形式的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承包人应在口头指令发出后48小时内补发书面指令,补发的书面指令应与口头指令一致。
2.4.2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接受并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并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和决定。
分包人不应接受或执行未经承包人确认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
分包人一旦收到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直接向分包人发出的指令,应立即将此类指令通知承包人。
3.分包人
3.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分包人应办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应由分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许可和批准手续。
3.1.2按法律规定和分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1.3分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分包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分包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因分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分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1.4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分包工程资料的编写、管理和归档;
确保分包工程资料的准确完整。
3.1.5将承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分包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佣人员工资。
3.2分包人项目经理
3.2.1分包人项目经理为分包人派驻分包工程施工场地的负责人,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
合同当事人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分包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中载明的分包人项目经理应与分包人投标文件保持一致。
分包人项目经理经分包人授权后代表分包人负责履行合同。
分包人项目经理应是分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项目经理与分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分包人为其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分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分包人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承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场地,且每月在施工场地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
分包人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
分包人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场地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
分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分包人需要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
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
分包人擅自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分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人项目经理,分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进行更换。
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3分包人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3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
3.3分包人人员
3.3.1分包人人员包括分包人雇佣的人员和分包人的劳务分包单位雇佣的人员。
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姓名和岗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的报告,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分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姓名和岗位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分包人未能提供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有效证明的,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3.3.2分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分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5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
分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有权要求撤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分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5天内进行更换。
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3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
法律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上岗证,并在相应作业人员进场前报送承包人审核并备案。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没有上岗证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禁止转包和再分包
3.4.1禁止转包
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分包人转包分包工程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分包人必须自行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进行组织管理,必须在分包工程施工场地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项目管理人员。
3.4.2禁止再分包
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任何第三人。
分包人违法分包工程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5履约担保
承包人需要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
3.6联合体
3.6.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分包合同向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6.2联合体协议经承包人确认后作为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总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