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集团短消息业务协议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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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行短信:

由用户手机通过乙方通信网络发至甲方的短信。

4、下行短信:

由甲方短信接入号码发送给用户手机的短信为下行短信。

5、系统反馈消息:

乙方集团短消息平台发出的,用以确认用户操作成功/不成功、系统故障或用户误操作的反馈消息。

6、手机广告:

指基于手机的媒介特性,以文字、图片、特殊图片(优惠券、二维码)、视频、电话号码、语音等作为传播形式,以短信息、WAP、彩信、流媒体等各种业务或技术方式为传播载体,向手机终端用户传递广告信息,在无线传播领域向广告客户提供全方式的解决方案。

7、升级类申诉:

集团客户的违约行为引起手机终端用户申诉到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及社会服务质量监督机构,或导致在省级及以上媒体报导的申诉。

第二条商务模式

1、集团短消息业务仅为了适应以短信方式在特定的内部员工、客户及相关人员中实现其内部应用。

2、本协议项下的集团短消息业务是指具有特殊需要的组织(政府机构、规模企业、行业协会),通过乙方集团短消息平台,向其内部员工、客户及相关人员发送短信,实现其日常经营或管理职能等内部应用。

3、集团短消息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短信内容提供方:

甲方。

(2)短信接收方:

为甲方的内部员工、客户(含目标客户)、供销渠道等与集团或委托组织的经营业务存在一定既有业务关系或既有工作关系的移动终端用户。

(3)短信内容:

与甲方经营的业务密切相关,或服务于其经营的业务。

4、乙方作为提供通信平台的通信运营商,向甲方有偿提供短信网关、短信中心等通信通道。

但乙方不向甲方提供信息费代计费、代收费服务。

5、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通信平台,向用户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类短信应用服务,根据每月使用乙方短信通道的流量、按照相应的资费标准向乙方支付除用户上行短信产生的上行通信费外的费用(具体资费见第四条)。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集团短消息业务平台建设与维护,并为之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日常维护、故障维修等工作。

2、乙方将分配给甲方企业代码,用于在乙方业务平台系统、客户服务系统等系统中识别甲方。

乙方保证甲方获得的企业代码的稳定性,并承认该企业代码在乙方系统中与甲方法人实体的企业名称具有同等表示力。

3、甲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集团短消息业务的经营许可,并按规定在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根据许可证中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及相关要求开展业务活动。

4、甲方负责集团短消息业务的内容的组织与提供、产品开发、市场推广与客户服务。

“内容组织与提供”是指提供符合本协议规定的集团短消息业务的具体服务及/或具体内容。

“产品开发”是指利用合法的技术手段或科学方法,将文字、声音、图片、视频、或以上之综合等内容经过加工使之成为可以通过增值业务平台向用户提供的增值业务产品。

“市场推广”是指对增值业务进行营销、策划等市场活动的组织及实施。

“客户服务”是指为用户正常、合理使用增值业务而提供的必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回答业务咨询、投诉处理等为客户提供使用前、中和后的服务。

5、对于甲方集团短消息应用系统,甲方自行负责其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该项业务的所有硬件设备、系统调试、开通、系统维护、日常业务管理、开拓市场的工作和费用。

6、甲方提供的客户服务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标准、以及乙方现行的客户服务标准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义务:

(1)甲方应根据业务种类在其提交的开通业务申请中对于其将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做出详细描述。

(2)甲方接入的业务应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业务咨询、定制、查询、变更及退定等服务,在提供业务前要明确告知用户业务主体、收费标准等信息。

(3)甲方应向乙方客户服务人员提供业务查询和业务退订的网络接口和权限。

(4)甲方因经营不善、退出本协议或其他自身原因不能继续提供业务时,甲方应直接负责做好对用户的解释说明和善后处理工作。

除因适用本协议规定的退出机制退出以外,甲方应提前三个月将有关停止提供业务的情况告知乙方;

乙方应及时终止向甲方收取业务费,并协助甲方对用户进行解释和说明。

(5)甲方接入的业务应根据乙方的《信息服务业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接受服务监督。

(6)甲乙双方均应设有7×

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且保证20秒内人工接通率为80%以上。

(7)对于用户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原则,投诉问题无论确属哪一方,该方有责任协助用户解决问题,如问题确涉及另一方,另一方须协助解决问题。

(8)乙方对非乙方问题转交甲方处理,甲方必须在1小时内直接回复客户,并负责问题的最终解答或解决。

(9)甲方不得以其认为其所接获的咨询或投诉属乙方问题为由令用户自行直接与乙方联系。

如果甲方认为其接获的咨询或投诉确属乙方问题,甲方客户服务人员或服务系统应协助乙方分析和处理,并在1小时内联系乙方,经乙方确认将问题转交乙方。

(10)如果任何一方无法判断其接获的咨询或投诉属于哪方责任,应在1小时之内联系另一方,并查明责任,尽快帮助客户解决问题,不互相推诿。

(11)如用户投诉是由业务服务质量达不到宣传承诺而引起时,做出宣传承诺的一方负责答复用户并解决投诉问题,另一方应予以必要配合。

7、甲方必须通过乙方集团短消息平台开展集团短消息业务,并应严格按照其申报的用户范围发送短信,不利用集团短消息通道向该范围外用户发送短信。

甲方提供的业务信息必须与其向乙方描述的业务范围一致,否则其应承担本协议项下的相应违约责任。

8、甲方保证用户自愿并通过一定方式确认接收其发送的短信,并为用户提供明确的拒绝接收甲方所发送短信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网站、用户协议等方法。

由于甲方发送的短信范围不当造成的用户投诉,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如因此导致乙方承担费用或受到损失的,甲方向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9、甲方不得发送垃圾短信。

垃圾短信是指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送的用户不愿意收到的短信息,或用户不能根据自己意愿拒绝接收的短信息,主要包括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送的商业类、广告类等短信息。

10、甲方保证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其所提供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与合法性负责。

严格禁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悖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乙方利益的信息发布或传播。

甲方负责对用户编辑的短信信息内容进行审查,并保障信息内容的健康、合法。

确保不发送违法和不良短信息。

违法和不良短信息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低级恶俗的短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1)含有虚假、欺诈、诱导用户内容的;

(12)含有提供非法产品或服务的;

(13)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1、若甲方发送垃圾短信息或违法和不良短信息,乙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12、除了须实时发送的业务,原则上甲方不得在限定发送信息的时间段[AM7:

00-PM22:

00]以外的时间向用户发送信息。

13、甲方在向用户发送短消息时须显示主叫号码,不允许匿名或使用其它称呼发送。

14、甲方接入号码不得转售、转租、借用给其他客户,不得为其他客户代发信息。

15、经甲方接入号码及其拓展号码下发的短消息内容中,须增加在乙方备案的企业签名内容。

内容格式为:

【XXXXXX】,企业签名不超过六个汉字或12个英文字母长度。

16、甲方必须具有日志记录功能,并且至少保存最近六个月的历史数据,以备出现问题后进行核查。

17、甲方同意在开展集团短消息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乙方制定的“业务规范”及集团短消息管理办法,遵守乙方已制定的、及不时将制定(或修改)的业务管理办法、业务质量标准、客户服务标准及其它相关文件规定。

乙方将在正式颁布实施上述业务规范、管理办法、质量标准及/或服务标准前以适当方式告知甲方,以供遵守。

18、甲方所提供的服务不得存在本身或可被个别用户/第三人利用对乙方移动通信网络、业务平台或其他用户利益造成侵害的重大隐患。

19、甲乙双方可协商在提供的业务中标注甲方的名称、商标、标识或LOGO,或某项业务的名称、商标、标识或LOGO。

但未经甲方要求或确认,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户误认为其单独提供的内容或服务是由甲方、或由甲方和乙方联合提供的。

20、甲方只有在乙方向其提出要求或获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在其单独进行围绕该业务的市场推广中使用乙方的名称、商标、标识、LOGO及其他乙方相关资料。

甲方使用乙方的名称、商标、标识或LOGO应严格遵守《中国联通VI管理手册》及其他乙方相关规定。

同时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犯乙方的名称权、商标权或其他任何权利。

21、由甲方业务引起的客户投诉、索赔等事宜,甲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处理,如确属甲方责任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及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还应该向乙方支付因甲方业务引起的以乙方及/或乙方关联方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诉讼、仲裁等纠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或乙方关联方的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四条计费和结算

1、计费

(1)通信费:

标准由乙方制定,由乙方向甲方或用户收取并归乙方所有。

(2)对于用户上行短信产生的上行通信费,按乙方的资费标准,由乙方向用户收取,归乙方所有,不参与分成。

(3)从甲方的接入号码下发的短信,其下行通信费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4)对于用户在使用集团短消息业务中产生的系统反馈消息,下行通信费均免收。

(5)乙方不向甲方提供信息服务费代计/收服务。

(6)乙方收款银行及账号:

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账号:

2、结算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下行通信费价格(该价格为包含增值税税款的含税价)为:

套餐

月租费(元)

免费流量(条)

超过流量后单价(元/条)

套餐1

套餐2

套餐3

套餐4

套餐5

套餐6

套餐7

每月最低资费为XXX元,按不同发送条数自动跳档。

甲方当月使用的免费流量(条)少于相应套餐规定的最高数量的,剩余部分不结转至下月使用,且甲方仍须按所选套餐资费标准支付对应的月租费。

(2)结算时间: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计费结算,计费时间应自甲方业务上线之日起计算。

如甲方于本协议签署前业务已上线的,应向乙方提供业务上线确认函,计费时间自确认函确认的甲方上线时间起算(甲方应在确认函中如实写明业务上线的时间,如与乙方统计的业务上线时间不一致,则以乙方系统显示的甲方业务上线时间为准),计费价格及其他内容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乙方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自然月的结算金额通过一定方式通知给甲方;

甲方应于每月25日前缴纳上一个自然月的结算款到乙方指定账户;

乙方收到结算金额后于次月28日前开具结算发票给甲方。

(3)对账:

甲方如有异议须在每月20日前对上一个自然月的结算金额提出对帐申请,如不提出则视为甲方已确认,且乙方不再予以对帐。

甲方提出对账后,乙方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若乙方通知的结算金额与甲方统计数据误差不超过(≤)8%,以乙方的数据为准;

若误差超过(>

)8%,甲方可提出对账,核查差异原因,并及时按实际情况合理解决。

(4)滞纳违约: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结算款项,如果甲方未按时支付到期款项,乙方将向甲方发出书面催款函。

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的,乙方有权将甲方业务屏蔽;

逾期付款超过三个月的,乙方有权将甲方业务下线;

逾期付款超过六个月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甲方逾期付款应按日向乙方支付欠费金额3‰的滞纳金。

(5)第三方付款:

如甲方需委托第三方付款的,需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向乙方提交委托第三方付款的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需加盖甲方及第三方的公章。

第三方付款后,乙方将向该第三方开具发票。

如该第三方未按时支付到期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支付,并有权追究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6)增值税税率:

本合同凡涉及基础电信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凡涉及增值电信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第五条违约责任

a)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之规定,如任何一方因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或承诺,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而给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或导致业务无法继续进行,则构成违约。

b)若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有权终止协议。

c)甲方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表中所列。

其中,申诉量以自然月为周期统计,升级类申诉的申诉量按照增加一倍统计。

按照严重程度将违约情况分为一般、严重、重大共三类:

序号

违约行为

违约性质

1

向最终用户提供集团短消息服务前未经用户确认同意接收,用户申诉量大于等于1起;

一般

2

上线后私自对其申报的或规范要求的业务说明或业务内容进行调整,导致与管理部分审批的内容不一致;

3

在业务申请时提交的业务用途或介绍中列明的业务提供者(经联通认定)与实际的业务提供者不符;

4

非实时发送的业务,在每天22:

00至次日7:

00时间段内发送集团短消息引起用户申诉;

5

在业务推广活动中未经联通同意,违反本协议规定擅自使用联通的名称、标识及其它相关材料;

6

未按联通要求缴纳相应款项,欠费期超过1个月小于2个月;

7

在下发给用户的短消息内容中未增加企业签名,或与在乙方备案的企业签名不一致。

8

同时大面积或大量发生一般违约行为,或连续3次发生一般违约行为;

严重

9

未按联通要求缴纳相应款项,欠费期超过2个月小于3个月;

10

由于集团客户原因引起用户申诉到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及社会服务质量监督机构,或导致在省级及以上媒体报导从而对联通产生负面影响;

11

由于集团客户原因被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及社会服务质量监督机构通报;

12

对用户利益或联通信誉造成严重侵害的其他情况;

13

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提供未经权利人授权的内容;

14

由于安全机制问题,被第三方所利用,造成联通短彩信行业网关或网络重大故障从而影响部分地区或全国性业务;

15

中国联通分配的号码转售、转租、借用给其他客户,为其他客户代发。

16

用户申诉量超过1起并经乙方查证核实为垃圾短信发送

重大

17

不以经联通审核的接入号码或者通过技术手段冒用其他接入号码下发短信;

18

发送违法和不良短信息;

19

由于集团客户责任,导致联通被申诉到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及社会服务质量监督机构且被判承担责任,或使主要媒体对联通业务或联通公司进行负面报导;

20

同时大面积或大量发生严重违约行为,或连续2次发生严重违约行为;

21

恶意或不能证明是第三方原因,造成联通业务平台或网络重大故障从而影响部分地区或全国性业务;

22

从事其他有损联通及/或用户利益、或社会利益的活动,或提供有损联通及/或用户利益、社会利益的业务内容。

23

未按联通要求缴纳相应款项,欠费期超过3个月。

d)对于上述违约行为乙方将按照如下相应方法处理:

一般违约行为:

自乙方发出违约处理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为业务整改期,在整改期间对端口进行屏蔽,并暂停受理甲方业务申请;

整改期满后,整改通过则取消端口屏蔽并恢复受理甲方新业务申请;

整改不通过则终止合作;

通报乙方分公司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严重违约行为:

自乙方发出违约处理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为业务整改期,在整改期间对端口进行屏蔽,并暂停受理甲方新业务申请;

整改期满后,整改通过则取消端口屏蔽并恢复受理新业务申请;

重大违约行为:

终止业务合作,6个月内不得申请接入集团短消息业务;

e)如甲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或严重违反乙方提出的服务质量标准、用户服务标准,或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服务或内容时出现重大瑕疵,或甲方利用技术手段主动或被动参与损害、侵犯乙方利益、用户利益的活动,或因甲方的不良经营行为给乙方或用户带来恶劣社会影响,乙方可终止与甲方全部或部分业务,甚至终止本协议。

f)如乙方通过用户投诉、非用户投诉、分公司投诉等渠道或自行发现甲方可能存在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行为,或存在损害乙方、用户、非用户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则乙方可先行中止甲方的业务,并要求甲方在一定时间内提供足够证明其不存在违约行为及/或损害行为的说明和解释,否则,将被视为甲方存在上述违约或损害行为,并依据本协议中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保密

1、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一方(以下简称“接受方”)从对方(以下简称“披露方”)取得的、获知的、或因双方履行本协议而共同创造且具有不可分割性的商业秘密(包括财务秘密)、技术秘密、经营诀窍和(或)其他应予保密的信息和资料,无论上述信息和资料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披露方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书面等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2、本协议有效期内及其终止后五年内,任何一方均不应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漏或提供保密信息。

3、甲乙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妥善保存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措施的审慎程度不低于其保护自身的保密信息时的审慎程度。

甲乙双方仅能将保密信息用于与本协议项下的有关用途或目的。

4、双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各自一方从事该业务的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

在双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以可证明的方式表明上述人员确实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

5、如确有必要,接受方应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资料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给披露方,或按其指示予以销毁。

6、本条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在签署本协议之时或之前,该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接受方所有;

B.保密信息在通知给接受方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C.保密信息是接受方从与披露方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

D.在不违反本协议项约定责任的前提下,该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E.该保密信息是接受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披露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获得的信息中获益;

F.接受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因而透露保密信息,在该种情况发生时,接受方应立即向披露方发出通知,并作出必要说明。

7、甲乙双方亦对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8、甲乙双方为了履行本协议而进行的沟通、通知、告知等文件传递或文件交换,应由双方妥善保存,不得用于不利于双方开展业务的目的。

双方不得诋毁诽谤对方,亦不得在公开场合以攻击对方为目的发布不利于双方的言论。

第七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此种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塌方、陷落、洪水、台风、天文异常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事故、战争、恐怖事件、大规模流行性疫病、破坏活动、黑客入侵、网络崩溃或任何其他类似的或不同的偶发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以至于任何一方因这种事件的发生而无法履行其义务,根据不可抗力对协议履行造成的影响,双方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

3、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于十五日内提出事件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政府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或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间,如乙方制定无线增值业务的相关业务规定、管理办法、质量标准及/或客户服务标准,该规定、标准应作为甲乙双方本协议项下应遵守约定的一部分。

如上述规定、办法及/或标准与本协议的条款相冲突,除违约行为处理方法外,应以上述规定、办法及/或标准为准;

但双方协商一致认为应适用本协议或有必要就冲突内容另行签署协议的情况除外。

2、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必须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3、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情况,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得中止、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或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执行和解释均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港、澳、台地区的法律除外)。

2、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法解决,则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1、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均不得转让。

2、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仅仅在其之间产生协议关系。

本协议任何条款均不得被解释为:

(a)在协议双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或其他导致共同责任的关系;

(b)使任何一方成为另一方的代理人(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c)授权一方为另一方招致费用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义务(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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