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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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文档格式.docx

自查内容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自查报告应于当年5月31日前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自治区及以上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审批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

(三)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四)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

(五)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六)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七)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

(八)历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九)水土保持单位工程验收和自查初验情况;

(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

具体检查内容见《广西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表》(附件1)。

市、县级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参考确定。

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及验收技术评估等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情况纳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有关参建单位应到场汇报相关工作。

第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重点督查的程序如下:

(一)制定督查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年度重点督查计划。

(二)印发督查通知。

重点督查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印发督查通知并告知被督查单位。

(三)现场监督检查。

主要包括查看工程现场、查阅内业资料、召开座谈会等。

(四)印发督查意见。

现场督查完成后应将督查意见书面告知被督查单位,并抄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生产建设单位在接受检查时应根据监督检查的内容提供水土保持工作汇报材料及有关影像和内业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监测主体责任,按规定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监测准备工作,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资料。

第十二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在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监理准备工作,施工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开展监理工作,并对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进行控制,提出相关意见。

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重点督查时,应当场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签到表(见附件2)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现场记录表》(见附件3)。

第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等技术单位不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开展工作,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提出批评和整改要求,并向资质管理单位或水平评价管理单位反馈有关意见。

第十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按照监督检查意见进行整改。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取料场、弃渣场或者高陡边坡存在水土流失危害或者危害隐患的,检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专人督促生产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将建设单位的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通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情况。

(一)对依法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突出的生产建设单位给予表扬。

(二)对限期内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生产建设单位,约谈其负责人,督促整改。

(三)对拒不整改落实的生产建设单位,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经调查取证确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扬。

第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监督检查的文字、影像记录,并将当年检查情况及时录入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数据库或者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1月底前应将年度检查情况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生产建设单位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做到公平、公正、廉洁、文明。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依法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广西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广西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表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签到表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现场记录表

附件1

广西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监督检查内容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水土保持工作

组织管理情况

机构人员

分级成立水土保持管理机构,落实专职人员,有效开展水土保持工作

招标管理

水土保持工程纳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并在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逐一落实,合同文件中应有明确的水土保持条款

资金管理

水土保持投资列入工程概算,能根据工程进度,保证水土保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考核管理

按照水土保持管理制度要求,定期对参建单位水土保持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档案管理

建立水土保持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档案资料,内容全面,资料可靠

宣传培训

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在施工场地公示水土保持要求及水土保持技术培训

水土保持方案

变更及后续设计

方案变更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在地点、规模、水土保持措施、弃渣场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根据情况变化程度,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进行变更

后续设计

生产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根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单册或专章,落实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有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

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对生产建设项目所占用的土地的表土进行了剥离并合理保存。

表土在后续工作中得到及时合理的利用

取、弃土(渣、石、矸石、尾矿)

选址

取、弃土场的位置选择符合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

新增的取、弃土场在用地、安全评价等方面手续齐全,依据充分。

防护

按照“先拦后弃”的要求进行堆渣。

取、弃土场的各类水土保持防护措施及时到位。

弃渣工艺合理。

做到逐级堆弃,分层碾压。

水土保持措施

落实情况

工程措施

根据设计和施工进度,及时实施表土剥离、拦渣、斜坡防护、土地整治、防洪排导、降水蓄渗等工程措施,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植物措施

根据设计和施工进度,及时对取土场、弃渣场和施工裸露场地等施工场地采取乔灌草等植物措施,质量达到设计要求,落实管护责任

临时措施

根据设计和施工进度,及时采取临时挡护、排水、沉沙、苫盖、林草等措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

防治效果

施工中有效控制扰动范围,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施工场地、施工道路等施工扰动区域采取的防治措施有效,水土资源、林草植被得到保护和恢复,六项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的既定目标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

及时,足额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监测

监理

监测情况

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机构,对项目建设期(含施工准备期)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监测的内容、方法、频率、成果等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能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监测工作职能

监理情况

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机构,根据国家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开展水土保持施工监理,对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控制,提出质量评定意见

历次检查落实

情况

主动配合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能针对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督检查意见,制定整改方案。

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反馈

水土保持单位工程验收和自查

初验

单位工程

验收

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已完工的水土保持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单元工程进行验收

自查初验

根据水土保持工程的总体实施情况,适时开展自查初验工作

水土保持设施

验收情况

对已完工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签到表

项目名称:

年月日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备注

附件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现场记录表

检查日期年月日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

项目建设情况

开工时间

预计完工时间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单位

审批时间及文号

水土保持监理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电子邮箱

水土保持监测单位

监督检查牵头单位

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及存在主要问题:

整改意见:

监督检查人员签名

建设单位人员签名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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