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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乙方主要工作地点的,应当双方协商一致。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乙方同意执行甲方规定岗位相应的工时制度,遵守相应的考勤制度。

第七条甲方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乙方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并依法为乙方安排换休,不能换休的,甲方依法提供乙方加班的工资报酬。

第八条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九条乙方按照国家规定和甲方规章享有带薪休假。

第五章劳动报酬

第一十条乙方的月工资按甲方工资定级管理规范执行,在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不得低于北京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十一条本合同期间内,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表现、岗位变化情况等在签约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限额以上调整乙方劳动报酬,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调整。

第一十二条乙方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将直接从乙方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乙方个人所得税。

第一十三条甲方实行工薪保密制度,乙方不得向第三人(包括其他员工)透露其工资薪酬。

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转正后税前工资元。

第六章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一十四条甲乙双方均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一十五条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将个人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甲方;

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将个人档案关系转入甲方,否则:

(1)由此而发生的保险迟缴漏缴责任,甲方不予承担也不予补缴。

(2)甲方保留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第一十六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医疗制度及考勤制度执行。

第一十七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十八条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相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福利待遇。

第七章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一十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二十条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劳动纪律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认真遵守并严格执行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生产工艺、操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的要求,爱护甲方的财产,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努力提高职业技术技能,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内,须将其全部时间、精力、技术和技能,仅用于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上,并有效地履行其工作职责,尽其最大努力,确保圆满完成甲方分派之任务。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期间,不从事其它兼职活动和工作,严格履行在职竞业限制义务。

第二十三条乙方不得从事任何违反中国法律、甲方规定或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

乙方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在甲方的工作职务或职位直接或间接地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在工作中知悉的甲方关联企业的、客户的、商业伙伴的商业秘密),具体规定遵照甲乙双方签定的《知识产权与其保密协议》。

《知识产权与保密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A,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乙方若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据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罚或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甲方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奖惩。

第九章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本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本合同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且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本合同;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七条一方依据前条第

(二)款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在合同期限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章所约定的保证的;

(三)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

(四)本合同期间,乙方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兼职等,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甲方提出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未改正的;

(五)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因乙方行为直接或间接给甲方商誉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甲方安排工作、不服从甲方管理或岗位调整的;

(3)违反甲方工薪保密规定的;

(4)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及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佣金、红包的,或者侵占公司的财产的;

(5)违反在职竞业限制义务;

(7)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或者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的;

(8)其他根据甲方规章制度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六)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三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意见

的。

第三十一条甲方在符合法定裁减人员条件时,可经法定程序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提前解除本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合同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三)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但因乙方过错导致的除外;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五)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乙方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乙方在本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为确保上述离职通知期真正起到过渡、交接的作用,如果乙方在离职通知期内提出休带薪年假,乙方同意甲方可作如下选择:

(一)休假期间离职通知期中止计算,待休假结束继续计算离职通知期;

或者

(二)不批准乙方在离职通知期内休带薪年假,但应在离职时将未休年假的工资支付给乙方。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无论因何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做好离职前的工作及财物交接。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办理工作及财物交接手续,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调查期间的,甲方有权拒绝办理离职手续。

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擅自离职的,甲方将向乙方追究相关赔偿责任,包括直接从乙方工薪中扣除相关款项。

如果甲方在乙方离职后发现乙方仍有未交接的工作或财物,乙方仍有义务及时和妥善的配合完成交接,否则甲方将向乙方追究相关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终止后,其中劳动争议处理条款、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其他明确约定继续有效的条款以及根据其性质和内容应当继续执行的条款应继续有效。

第三十八条乙方提出书面离职通知,须以纸面《离职申请书》(格式由甲方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制作),向甲方递交《离职申请书》的日期是乙方申请离职日期,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提出离职无效。

第十章在职竞业限制

第三十九条乙方对甲方负有在职期间内竞业限制义务,在本合同期间内:

(一)乙方不得自营与甲方同类的产品、服务或有竞争的业务;

(二)乙方不得接受生产与甲方同类产品、从事同类服务和业务的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

(三)乙方不得向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无论是直接的或者间接的、有偿的或无偿的)咨询和协助。

(四)乙方不得诱导、劝说或鼓动甲方的员工离职、跳槽。

第四十条在职竞业限制的地域为中国以及全球范围内甲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国家和地区。

第十一章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四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应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无故克扣乙方工资或者无故晚于规定发薪日6个工作日(不含)以上发放乙方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克扣或者拖欠乙方的工资报酬外,还需支付相当于克扣或者拖欠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赔偿金;

(二)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标准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赔偿金。

第四十二条如果本合同因法定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终止,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三条若双方因甲方出资培训而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乙方应按双方约定支付甲方违约金。

第四十四条若乙方是应届毕业生并与甲方签署《***接收应届毕业生协议》,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当补偿甲方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由于乙方违反保密义务、侵犯甲方知识产权或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第四十六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九条解除本合同的,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

第四十七条因乙方的违法、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所得、补偿损失。

第十二章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其他

第四十九条本协议中的甲方规章制度是指以甲方名义发布的制度,以及以甲方关联机构名义发布的根据内容和适用范围涵盖甲方的制度。

第五十条本协议关联机构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被一方控制、与该方受共同控制、或者控制该方的公司;

“控制”这一用语的含义指拥有选举或委派董事会多数董事或指示公司管理部门的权力。

第五十一条在本合同期内,甲方因业务调整,需调整乙方到甲方的关联机构工作时,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调整并及时办理不限于合同转签等各项手续;

如果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到关联机构工作的,视为乙方自动离职,甲方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第五十二条本合同期内乙方在甲方及其关联机构之间调动工作的(以下均简称为“用人单位”),在调出和调入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乙方同意将本合同及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签订的其他诸如服务协议等有关协议项下原用人单位的相应权利义务转移至新的用人单位承担,其他条款同本合同;

调出和调入用人单位与乙方之间可只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可不再另行变更其他诸如服务协议等有关协议或变更该协议主体、内容。

第五十三条如乙方是作为应届毕业生进入甲方的,则乙方与甲方或甲方委托人或者两者的关联机构签署的《***接收应届毕业生协议》亦为本合同附件。

《***接收应届毕业生协议》中所约定的服务期限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的,以较长者为准,并该较长期限视为双方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五十四条乙方有义务通过但不限于甲方办公网、《员工手册》等渠道及时了解甲方现行的或今后修订、制定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含《员工手册》)都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如前述规章制度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双方同意以规章制度为准。

第五十五条乙方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的各种私利归甲方所有;

第五十六条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A《知识产权与保密协议》

双方签署的其他专项协议、补充协议、附件等

第五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现行有效制度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劳动合同书》附件A《知识产权与保密协议》

知识产权与保密协议

石家庄蓄厚商贸有限公司

汪丽

石家庄桥西区维明南大街139号白金公馆1号楼1单元606室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号:

鉴于:

(1)乙方在工作期间,可能在职务工作中形成研究、开发和创作等智力成果;

(2)乙方可能因工作需要接触到属于甲方的或由甲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有关技术、市场、财务、人力资源、经营状况等方面的商业秘密;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甲方住所地签署如下知识产权与保密协议(“本协议”),本协议是双方劳动合同的附件,构成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定义

(一)职务开发成果

职务开发成果是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为履行职务、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或利用甲方工作条件和资源所完成的所有研究、开发和创作成果或者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阶段性研究、开发、创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

1)任何有关产品和生产的技术、方案、方法、设计、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

2)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其算法、设计;

3)工程图、流程图等图纸;

4)商标设计、标志设计;

5)布图设计;

6)虽不属于乙方职务范围但属于甲方业务范围的所有上述研究、开发创作成果,以及对甲方现有研究、开发创作成果的改进;

7)其他可能形成知识产权或已经形成知识产权的成果。

(二)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由甲方的和甲方对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思之中的产品和服务的规划、设计、定义、方案;

工具模具、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和设计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图纸;

以及模型、样品、源程序、目标程序等;

2)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服务项目的信息和资料;

3)甲方现有的或者正在开发之中的质量管理方法、定价方法、销售方法;

4)甲方的业务计划、产品开发计划、招聘计划、内部业务规程以及供应商和客户的名单等业务活动信息;

5)甲方的经营目标及数据,营业额、毛利、利润、材料及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和标准成本等财物信息;

6)甲方的投标书;

7)甲方与他人订立的任何合同、合约、备忘录和协议;

8)甲方的薪酬体系和员工薪酬水平;

9)按照法律和协议,甲方对第三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10)其他甲方标注“保密”字样的信息或者按照甲方保密制度规定应当保守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职务开发成果的权利归属

(一)乙方同意,自己完成的所有职务开发成果应立即向甲方报告。

(二)乙方理解并同意,任何职务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均归属于甲方,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的权利;

2)专利权;

3)计算机软件、商标设计、标志设计和流程设计、图纸、文档等作品的著作权;

4)商业秘密权;

5)关于商品名称和商标的专用权;

6)布图设计权;

7)其他由于职务开发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

8)职务开发成果上的署名权。

(三)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为取得和保持上述职务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

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乙方上述职务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甲方。

(四)乙方同意,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有关上述职务开发成果的任何信息。

(五)甲、乙双方同意,对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使用甲方的设备、资源或商业秘密,且完全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其知识产权及有关权利归乙方所有。

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1)该研究、开发成果同甲方的业务密切相关;

2)该研究、开发成果是在甲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基础上形成的;

3)乙方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条原有知识产权及有关义务的说明

(一)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甲方书面说明以下情况:

1)乙方此前已经拥有的各项专利技术、著作权、布图设计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

2)乙方按照法律或协议须向第三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乙方有义务将该项内容界定清楚,以避免在甲方的工作与该项义务发生冲突;

3)如果乙方在受雇于甲方之前已向任何第三方许诺在一定时期、一定工作领域内不得从事某些活动或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乙方应就此向甲方做出充分的说明。

此项书面说明列为本协议的附件。

(二)如因乙方未说明上述各项情况而产生的一切商业或法律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并应赔偿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四条保守商业秘密

乙方同意,在接受甲方聘用期间以及聘用期终止之后,除非为了履行自己在甲方的职务或者应甲方要求或者执行国家法律的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决不公开发表或对其他人泄露任何商业秘密,决不为其它目的使用任何商业秘密,决不复印、转移含有商业秘密的任何资料,无论这些商业秘密信息是否是由乙方本人开发出来的。

第五条聘用终止后的义务

聘用期无论由于何种原因终止时,乙方同意立即向甲方移交自己所掌握的,所有包含甲方保密信息的文档、记录、笔记、提纲、数据、源程序、目标程序、模型、样品以及任何其他材料,并办妥有关手续。

第六条不存在抵触性协议的保证

乙方声明并保证,接受甲方聘用并签署本协议,并没有违反自己曾签署过的任何其它合同或者协议。

第七条其他

(一)乙方承诺不直接或间接地唆使或试图影响甲方的其他员工离职,或去为乙方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服务。

(二)乙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诱使、劝说甲方的客户离开甲方,或干涉甲方客户的事务。

(三)若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约定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年月日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

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

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

“制度”。

是在通过其执行力对人们的行为起到规范作用的时候才成为制度的,使其从纸面、文字或是人们的语言中升腾出来,成为社会生活中人们身边不停发生作用的无形锁链,约束、指引着我们的行为和尺度。

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须有其执行力,只不过差别在于正式制度的执行力由国家、法庭、军队等来保障,而非正式制度的执行力则是由社会舆论、意识形态等来保障的。

在笔者看来,认清制度所具有的执行力是剖析制度本质的首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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