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镇区集镇供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技术导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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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镇区集镇供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技术导引

 

湖南省镇区(集镇)供排水工程专项

规划设计技术导引

(试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三年四月

 

前言.............................................................................................6

1.总则...................................................................................7

1.1适用范围..............................................................................7

1.2政策法规及规范性引用文件..............................................7

1.3术语.......................................................................................8

1.4主要基础资料......................................................................14

2.供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15

2.1一般要求...............................................................................15

2.2供水规模...............................................................................15

2.3水源地选择与保护..............................................................16

2.4供水水质...............................................................................18

2.5供水水厂、泵站选址............................................................19

2.6净水工艺...............................................................................20

2.7供水管网布置......................................................................21

2.8近期建设设计和投资估算.................................................22

2.9规划设计图纸.....................................................................23

2.10下阶段设计.......................................................................23

3.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23

3.1一般要求...............................................................................23

3.2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范围..............................................24

3.3排水体制..............................................................................24

3.4污水量确定..........................................................................24

3.5污水处理规模......................................................................25

3.6进、出水水质......................................................................25

3.7污水处理工艺......................................................................26

3.8污水处理厂厂址选择..........................................................30

3.9排水管渠布置......................................................................31

3.10污水排出及排水泵站........................................................33

3.11雨水系统设计计算............................................................33

3.12近期建设设计和投资估算................................................35

3.13规划设计图纸....................................................................35

3.14下阶段设计........................................................................36

4.供排水设施运营..................................................................36

附表:

管网投资参考数据.........................................................37

前言

为落实国家和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小城镇发展的有关部署,全面加强和推进我省小城镇供排水工作,积极开展小城镇供排水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储备和争取国家、社会资金能力,提高镇区(集镇)供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质量,提升镇区(集镇)供排水工程设施建设效益,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导引。

我省县城以外,规划设施服务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镇区(集镇),编制供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应符合本导引的技术要求。

本导引规定的镇区(集镇)供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成果包括了专项规划和初步设计等阶段的内容和深度,经批准后,可作为施工图编制审查的依据。

供排水设施的厂区(站)应根据镇区(集镇)供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另行编制其初步设计(人工湿地除外)。

本导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制定、湖南省建筑设计院参与制定。

本导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导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导引适用于县城以外,规划设施服务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镇区(集镇)的供排水工程。

对于人口规模超过10万人的镇可参照城市给水排水相关的技术规范、规程。

1.2政策法规及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导引引用了下列政策法规及规范中的条款:

《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2008);

《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4—2008);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0—2009);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8—2010);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中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试行);

《湖南省地方用水定额》DB43/T388—2008;

《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2〕80号等有关村镇建设的文件和规定;

《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199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2011);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1998);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年版);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

1.3术语

1.3.1供水系统

由供水工程各相关设施所组成的总体。

1.3.2用水量

用户所消耗的水量。

1.3.3居民生活用水

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用的水,包括饮用、洗涤、冲厕、洗澡等。

1.3.4综合生活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以及公共建筑和设施用水的总称。

1.3.5生产用水量

工业企业生产过程所需用的水。

1.3.6浇洒道路用水

道路养护、清洗、降温和消尘等所需用的水。

1.3.7绿地用水

城镇公共绿地等所需用的水。

1.3.8未预见用水量

供水系统设计中,对难于预测的各项因素而准备的水量。

1.3.9漏损水量

水在输配过程中漏失的水量。

1.3.10日变化系数

最高日供水量与平均日供水量的比值。

1.3.11时变化系数

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与该日平均时供水量的比值。

1.3.12最小服务水头

配水管网在用户接管点处应维持的最小水头。

1.3.13取水构筑物

取集原水而设置的各种构筑物的总称

1.3.14配水管网

用以向用户配水的管道系统。

1.3.15环状管网

配水管网的一种布置形式,管道纵横相互接通,形成环状。

1.3.16枝状管网

配水管网的一种布置形式,干管和支管分明,形成树枝状。

1.3.17水处理

对原水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改善水质的过程。

1.3.18原水

由水源地取来的原料水。

1.3.19混合

使投入的药剂迅速均匀地扩散于被处理水中的过程。

1.3.20絮凝

水中细小颗粒在的外力扰动下相互碰撞、聚结,以形成较大絮状颗粒的过程。

1.3.21沉淀

利用重力沉降作用去除去水中悬浮物的过程。

1.3.22澄清

通过与高浓度泥渣接触而去除水中杂物的过程。

1.3.23过滤

水流通过具有孔隙的物料层去除水中悬浮物的过程。

1.3.24接触氧化除铁

利用接触催化作用,加快低价铁氧化速度而使之去除的处理方法。

1.3.25混凝沉淀除氟

采用在水中投加具有凝聚能力或与氟化物产生沉淀的物质,形成大量胶体物质或沉淀,氟化物也随之凝聚或沉淀,再通过过滤将氟离子从水中除去的过程。

1.3.26氯胺消毒法

氯和氨反应生成一氯胺和二氯胺以完成氧化和消毒的方法。

1.3.27二氧化氯消毒法

将二氧化氯投加水中以完成氧化和消毒的方法。

1.3.28排水系统

排水的收集、输送、水质的处理和排放等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

1.3.29排水体制

在一个地区内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方式。

有合流制和分流制两种基本方式。

1.3.30合流制

用同一管渠系统收集和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1.3.31分流制

用不同管渠系统分别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1.3.32生活污水

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

1.3.33综合生活污水

由居民生活污水和公共建筑污水组成。

1.3.34工业废水

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

1.3.35入渗地下水

通过管渠和附属构筑物进入排水管渠的地下水。

1.3.36总变化系数

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与平均日平均时污水量的比值。

1.3.37径流系数

一定汇水面积内地面径流量与降雨量的比值。

1.3.38暴雨强度

单位时间内的降雨量,工程上常用单位时间内单位面积上的降雨体积表示。

1.3.39重现期

在一定长的统计期间内,等于或大于某暴雨强度的降雨出现一次的平均间隔时间。

1.3.40降雨历时

降雨过程中的任意连续时段。

1.3.41汇水面积

雨水管渠汇集降雨的流域面积。

1.3.42地面集水时间

雨水从相应汇水面积的最远点地面流到雨水管渠入口的时间,称集水时间。

1.3.43截流倍数

合流制排水系统在降雨时被截流的雨水径流量与旱流污水量的比值。

1.3.44排水泵站

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的统称。

1.3.45沼气池

进行粪便厌氧处理并产生沼气的构筑物。

1.3.46化粪池

将生活污水分格沉淀,并对污泥进行厌氧消化的小型处理构筑物。

1.3.47稳定塘

又称氧化塘,是一种天然的或经过一定人工修整的有机废水处理池塘。

按照占优势的微生物种属和相应的生化反应,可分为好氧塘、兼性塘、曝气塘和厌氧塘四种类型。

1.3.48人工湿地

人工建造的由填料和植物构成的具有一定净化功能的处理设施。

1.3.49人工快渗

通过预处理后,利用土壤-微生物-砾石组成的生态系统处理污水的方法。

1.3.50生物接触氧化

由浸没在污水中的填料和曝气系统构成的污水处理方法。

在有氧条件下,污水与填料表面的生物膜广泛接触,使污水得到净化。

1.3.51生物转盘

一种好氧处理污水的生物反应器,由水槽和一组圆盘构成,圆盘下部浸没在水中,圆盘上部暴露在空气中,圆盘表面生长有生物群落,转动的转盘周而复始地吸附和生物氧化有机污染物,使污水得到净化。

1.3.52氧化沟

传统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技术的改良,外形呈封闭环状沟,其特点是混合液在沟内不中断地循环流动,形成厌氧、缺氧和好氧段,且将传统的鼓风曝气改为表面机械曝气。

1.4主要基础资料

1.4.1供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依据以下主要基础资料,建设部门应提供或配合规划设计单位收集好各项基础资料。

1.4.2自然条件:

包括地理位置、行政辖区、气候气象、降水与蒸发、河湖水系、地震烈度以及江湖水系流量、水位特征值,水质污染情况等资料;

1.4.3建设现状:

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规模以及用地空间布局,产业及其分布情况等;

1.4.4规划:

包括规划性质、规划年限、规划发展目标、规划区及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规划人口;

1.4.5其它相关规划:

道路竖向(专项)规划、防洪排涝规划、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相关专业(专项)规划;

1.4.6供水现状:

供水水源(含公共、自备水源)情况、居民与工商业及其它行业用水量、用水人数、自来水普及率及实际人均用水标准、近5—10年供水情况分类调查、供水设施情况等;

1.4.7排水现状:

现状排水体制、排水设施情况、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情况、工业废水点源治理情况、居民、公建和工业现状污水量;

1.4.8规划区1:

1000地形图;

1.4.9取水构筑物、水厂、污水厂、近期建设管渠有代表性的地段的地质详勘报告。

2.供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

2.1一般要求

2.1.1供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以批准的镇区(集镇)规划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根据规划年限、规划人口、规划面积,确定取水水源、取水型式及总平面布置;确定供水规模、供水水质和水压;明确净水厂位置、处理工艺及总平面布置;确定输配水管道线路、控制点标高和管道长度;提出水源保护措施、近期供水设施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等。

2.1.2供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成果由规划设计说明书、文本和规划设计图纸组成。

2.2供水规模

2.2.1镇区(集镇)供水设施建设规模应满足规划期内最高日需水量要求,并根据近期、远期规划人口和两型社会建设目标因地制宜确定。

集中式供水最高日需水量由生活用水、生产用水、主要畜禽饲养用水、消防用水、浇洒道路用水、绿地用水、管网漏失及未预见用水组成。

2.2.2生活用水量

1.居民生活用水量:

按表2.2.2计算。

表2.2.2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供水方式

最高日用水量

L/(人·d)

平均日用水量

L/(人·d)

供水到户、设水厕

85~130

55~100

户内设水厕、淋浴、洗衣设备

130~190

90~160

2.公共建筑用水量:

可按居民生活用水量的8%~25%进行估算。

2.2.3生产用水量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企业类型、规模、生产工艺、用水现状等资料确定。

2.2.4畜禽养殖用水量按表2.2.4计算。

表2.2.4主要畜禽养殖用水量

畜禽类别

单位

用水量

畜禽类别

单位

用水量

L/(匹·d)

40~50

L/(头·d)

5~10

L/(头·d)

50~120

L/(只·d)

0.5~1

L/(头·d)

60~90

L/(只·d)

1~2

2.2.5消防用水量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的有关规定要求。

允许短时间间断供水的镇区(集镇),当上述用水量之和高于消防用水量时,确定供水规模时可不单列消防用水量。

2.2.6管网漏失及未预见用水量可按最高日生活用水量的15%~25%计算。

2.3水源地选择与保护

2.3.1供水水源的选择

供水水源分为地下水和地表水两大类。

其水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量充足可靠,水源水质有保证,且水源卫生条件好,便于卫生防护。

(2)取水、净水、输配水设施安全经济,具备施工条件。

(3)选择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可靠的水文地质资料,且不得超量开采,其原水水质应不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1993)的规定要求;选择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的供水需要,保证率不得低于90%,其原水水质应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中的II类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1993)的规定要求;选择湖泊或水库作为水源时,应选在藻类含量较低、水较深和水域较开阔的位置,并符合现行的《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2011)的规定。

(4)当镇区(集镇)之间使用同一水源或水源在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区域或流域范围内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

(5)水资源不足的镇区(集镇),宜将雨、污水处理后用作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其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

靠近城市的镇区(集镇),具备条件时应优先考虑以城市水厂作为供水水源。

2.3.2供水水源保护

对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表水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应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2)地表水取水点上游1000m,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垃圾,不得设置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或堆栈,严禁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从事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3)供生活饮用的水库和湖泊,应将其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

(4)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和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应根据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量和污染源分别等情况确定,单井保护半径应大于井的影响半径且不小于50米。

在井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灌溉或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和垃圾或铺设污水管渠,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2.4供水水质

2.4.1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

根据不同的水源水质采用相应的处理工艺路线,确保水质达标。

2.5供水水厂、泵站选址

2.5.1供水水厂宜选择靠近取水点和主要用水区,并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

供水系统应合理选用统一供水、分压供水、分质供水、加压输配水或多水源供水方式等。

2.5.2供水厂选址应以镇区(集镇)规划为依据。

较集中分布的镇区(集镇)应统筹规划区域水厂,不单独设水厂的镇区(集镇)可设配水厂。

2.5.3地表水水厂的选址应根据供水系统的布局确定,宜选择在靠近取水点、供水半径合理、交通方便、供电安全、生产废水处置方便、周围无污染企业,且在镇区防洪排涝标准下不被淹没、不形成内涝的地方;地下水水厂的选址应根据水源地的地点和不同的取水方式确定,宜选择在取水构筑物附近。

2.5.4应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废水排除条件及卫生环境,且便于远期发展,少拆迁、不占或少占良田,施工、运行和维护管理方便。

2.5.5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供水规模和采用工艺确定,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新建水厂的绿化率宜为20%—40%。

2.5.6供水水压应符合《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2008)的要求。

当镇区(集镇)配水系统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的地区;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供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按《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0—2009)的规定选定。

2.6净水工艺

2.6.1净水工艺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确定,做到科学合理、稳妥可靠,确保供水水质,有利于运行管理、降低工程投资和运行成本,并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2.6.2地下水净水工艺

(1)当原水采用地下水,水质良好时,可只进行消毒处理,但必须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铁、锰超标的地下水应采用接触氧化除铁、过滤、消毒的净水工艺。

(3)氟超标的地下水可采用活性氧化铝吸附、混凝沉淀除氟或电渗析等净水工艺。

2.6.3地表水净水工艺

(1)当原水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中的II类标准时,通常采用以去除悬浮物和病原微生物为目的的常规水处理工艺,包括絮凝、沉淀、澄清、过滤、消毒等方法。

(2)限于条件,选用水质超标的水源时,可采取以下净水工艺:

a.微污染地表水可采用强化常规净水工艺,或在常规净水工艺前增加生物预处理或化学氧化处理,也可采用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

b.含藻水宜在常规净水工艺中增加气浮工艺,并符合《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2011)的要求。

c.重金属超标的原水不宜作为饮用水水源,如果不得已需要采用时,应针对超标的重金属元素采取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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