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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

中国农业银行

形式:

部门规章

类别:

经济法金融银行

原文

原文文件

原文文件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贯彻二季度全国分行行长例会精神,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规范我行授信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客户实行授信额度管理是一项新的银行业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防范企业信用风险,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为此,各级行要认真领会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在开展授信业务时,要目标明确、工作积极、权责明晰、任务落实,促进客户授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鉴于授信额度管理是一种新的业务管理方法,各级行宜分步稳妥地推行,先在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客户中试行,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二、实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是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对客户信用额度的内部控制,不是银行对客户承诺的必保的信用额度,银行在核定的额度内,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按规定审核办理。

三、授信额度管理办法与我行其他信贷管理办法是密切联系的,各级行必须在坚持原有信贷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实行全面风险控制,不得因实行授信额度控制而放松对客户的信贷管理。

四、各行应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内部监督控制,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银行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及农业银行其他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农业银行各经营行在上级行授权范围内对单个客户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的最高限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是指农业银行各级信贷业务经办行,受信人是指与农业银行有信贷业务关系,农业银行给予授信额度的客户。

第四条本办法业务范围适用于农业银行的本外币信用业务,具体包括本外币贷款、贴现、信用卡透支、承兑、国内外信用证、对外担保、进出口押汇和担保提货等。

第二章授信原则

第五条授信应遵循区别对待、动态调整的原则。

(一)根据不同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比例、贷款方式、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法人代表的素质、管理水平、风险意识,核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二)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及有关的信贷政策,具体确定单项业务的授信额度。

(三)根据客户所在地区的金融风险和信用变化情况,及对客户经营情况的影响,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四)根据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和信用情况的变化,及法人代表的变更,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第六条农业银行未实行授信管理的客户原则上不得增加信用额度。

第三章授信的对象与种类

第七条授信对象即受信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在农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授信种类包括贷款业务授信、贴现业务授信、承兑业务授信和担保业务授信。

(一)贷款业务(含打包贷款)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法人代表的素质与管理水平,以及一定时期内预计受信人贷款总需求量核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二)贴现业务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以及一定时期内预计受信人票据贴现的总发生额核定的购买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高限额。

(三)信用卡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受信人(特指持卡的企业法人)的资信程度和担保情况,给予受信人信用卡透支的最高限额。

(四)承兑业务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以及客户在一定时期内预计需要银行提供承兑的总量核定的承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累计的最高限额。

(五)国内外信用证业务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以及一定时期内预计受信人申请国内外信用证的总额核定的开出国内外信用证及办理信用证项下进出口押汇、担保提货的最高限额。

(六)对外担保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以及一定时期内预计向受信人的其他债权人承诺在受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代为偿付债务的总额所核定的对客户担保的最高限额。

第四章授信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授信额度的审批实行逐级审批制,各级行在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内对客户进行授信额度的管理,总行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分行授予所辖地市行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依次类推。

分行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为:

一类行:

单一客户总授信额度5亿元人民币以下(含外币)。

二类行:

单一客户总授信额度4亿元人民币以下(含外币)。

三类行:

单一客户总授信额度2亿元人民币以下(含外币)。

以外币为结算单位的业务授信额度按业务发生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币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第十条授信的审批程序包括:

(一)受信人向银行提供基本情况;

(二)信贷部门对受信人进行评估,提出信用管理的初步方案;

(三)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核定授信额度;

(四)经批准后,形成授信书。

授信书不与客户见面,由农业银行内部保管。

授信书内容包括:

1.授信人全称;

2.受信人全称;

3.授信的类别、金额及期限;

4.授信复核时间;

5.授信人认为应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授信额度的核定

第十一条总授信额度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受信人账面总资产的75%或所有者权益的3倍。

第十二条单一客户总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对其实行授信管理行各项贷款总余额的10%。

单一客户总授信额度等于各单项业务授信额度之和。

总授信额度中以抵押、质押为基础的部分不超过客户提供担保物变现总额的70%。

单项授信额度核定如下:

(一)短期贷款(含打包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客户有效资产乘以上期末资产负债率之积的50%。

(二)长期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70%。

(三)贴现授信、信用卡透支授信、1年期以内进口信用证业务授信视同短期贷款授信管理,纳入短期贷款授信额度之内,信用卡透支授信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透支限额。

(四)承兑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期商品(材料)购进总额的30%。

(五)国内信用证、国内担保业务授信视同承兑授信管理,纳入承兑授信额度之内。

(六)对外借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现汇履约担保、透支担保、1年以上延期付款担保、远期信用证业务授信视同长期贷款管理,纳入长期贷款额度之内。

(七)贸易项下履约担保业务授信根据贸易合同和客户履约能力核定。

(八)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担保提货业务授信根据信用证余额核定。

第十三条企业集团只对其总公司授信,总公司总授信额度可以分解到有关子公司,各子公司授信额度之和,不超过总公司总授信额度。

第六章授信额度的期限、调整与中止

第十四条授信的有效期为1年。

第十五条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在不超过总授信额度的前提下,单项授信额度经上级行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授信人应调整授信额度直至中止授信:

(一)受信人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

(二)受信人企业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分立、合并、关停等);

(三)受信人还款信用下降,贷款逾期或欠息;

(四)其他应改变授信额度的情况。

第七章授信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行建立对客户授信的报告、统计、监督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每半年向总行上报授信额度的核定、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分行以下各级行每季向上级行上报授信额度的核定和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授信发生重大情况变化,要及时报告上级行,直至总行。

第八章罚则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及辖属各级行在未经上级行批准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的信用额度超过核定的授信额度,视越权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纠正或补救;

(四)停办或部分停办业务;

(五)调整授信额度或取消授信权利;

(六)取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1年直至终生在农业银行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客户提供虚假情况或授信经办人员失职引起核定的授信额度错误,对客户停止授信,并限期追回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等,根据情况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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