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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铁路。

此外,修筑 

铁路或公路约

占地 

公顷 

多,而水路运输利用海洋或天然河道,占地很少。

在我国的货运总量中,

水运所占的比重仅次于铁路和公路。

  以船舶为交通工具,在水域沿航线载运旅客和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

  简史 

 人类在古代就已利用天然水道从事运输。

最早的运输工具是独木舟和排筏

,以后出现木船。

帆船出现于公元前 

4000 

年。

15~19 

世纪是帆船的鼎盛时期。

19

世纪蒸汽机驱动的船舶出现后,水路运输工具产生了飞跃。

当代世界商船队中已有种类

繁多的各种现代化运输船舶。

中国是世界上水路运输发展较早的国家之一。

公元前

2500 

年已经制造舟楫,商代有了帆船。

公元前500 

年前后中国开始工凿运河。

公元

前 

214 

年建成了连接长江和珠江两大水系的灵渠。

京杭运河则沟通了钱塘江、长江、

淮河、黄河和海河五大水系。

唐代对外运输丝绸及其他货物的船舶直达波斯湾和红海之

滨,其航线被誉为海上丝绸之路。

明代航海家郑和率领巨大船队七下西洋,历经亚洲、

非洲 

30 

多个国家和地区。

中国水路运输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对经济、文化发展和

对外贸易交流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与其他几种运输方式比较,水路运输运载能力大、成本低、能耗少、投资省,是一

些国家国内和国际运输的重要方式之一。

一些国家水路运输的货物周转量占各种运输方

式总货物周转量的 

10%~20%,个别国家超过 

50%。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沿海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统称国内水路货物运输。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国

内沿海港口、沿海与内河港口,以及内河港口之间由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

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几十年来,我国一直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

国内沿海与内河的货物运输区别对待,采用不同于国际海上运输的管理体制,主要表现

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实行运费统一定价,船舶和货物按计划调配,运输单证采用不可转

让的运单制,运单随船而行,不可转让,不能作为跟单信用证的单证,承运人实行完全

过失责任制,对船长船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上的过失所引起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

我国 

《海商法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沿海运输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

济合同法 

》。

”我国交通部根据该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制定和发布了《水路货物运

输合同实施细则 

》,自 

1987 

年 

月 

日起 

施行;

以及 

1995 

实施的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第四条还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运单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最基本的合同形式。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规定:

“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

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运单作为运输

合同。

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如承、托

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

”“在实际

办理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这一规定,水路货物运输形式有二:

一是月度货物运输合同;

二是运单。

前者

适用于计划内大宗物资运输,后者适用于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货物运输。

在按月签订

货物运输合同的情况下,也必须签发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实践中,还有按

季度、半年、一年签订的运输合同,也存在航次租船合同形式。

  以运单作为运输合同,托运人只需根据货物的基本情况以及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

件填写运单,承运人在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运单首先是货物运

输合同,赖以确定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运单也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

运单记载的货物数量或重量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初步证据,至卸货港发生货物灭失、短

少或损坏,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灭失、短少或损坏是由

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事由造成的。

再次,运单还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主要凭证。

运人在目的港必须核对收货人的身份,将货物交给运单记载的收货人。

  水路运输分类

  水运分海运和河运两种。

它们是以大自然赐予的海洋和河流作交通线的。

但是

,并不是所有的河流湖泊都可以成为现成的水路。

如果需要通航吨位较高的船舶,窄的

河道要加宽,浅的要挖深,有时还得开挖沟通河流与河流之间的运河,才能为大型内河

船舶提供四通八达的航道网。

  海洋运输是使用船舶等水运工具经海上航道运送货物和旅客的一种运输方式。

它具

有运量大、成本低等优点,但运输速度慢,且受自然条件影响。

  内河运输简称 

“河运 

”。

使用船舶和其他水运工具,在国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

天然或人工水道运送货物和旅客的一种运输方式。

它具有成本低、耗能少、投资省、少

占或不占农田等优点,但其受自然条件限制较大,速度较慢,连续性差。

  港口是航运的起点和终点。

船只的补给,旅客的上下、货物的装卸和船舶的检修都

在这里进行。

一个港口集疏运货物和旅客的能力,即每年有多少货物和旅客在这里集中

起来用船舶运往外地,又有多少货物和旅客运到这里的能力,称为港口的吞吐能力。

  集装箱运输是将多种多样的杂货集装于具有统一长、宽、高规格的箱体内进行运输

这些集装箱既可以装船利用水路运输,也可通过铁路、公路运输,中途更换车船不必

把货物取出,可以提高装卸效率,有利于机械化操作,消化繁重的体力劳动,减少货物

的损失,简化繁杂的手续,加快车船的周转,降低运输成本。

同时,集装箱运输可做到

从发货人的仓库直接送到收货人的仓库,不必利用中转仓库,实行“门到门 

”的运输服

务。

集装箱运输最早出现在美国, 

世纪 

60 

年代末推广到世界各地。

  水路运输的形式

  水路运输有以下四种形式:

  1.沿海运输。

是使用船舶通过大陆附近沿海航道运送客货的一种方式,一般使用

中、小型船舶。

  2.近海运输。

是使用船舶通过大陆邻近国家海上航道运送客货的一种运输形式,

视航程可使用中型船舶,也可使用小型船舶。

  3.远洋运输。

是使用船舶跨大洋的长途运输形式,主要依靠运量大的大型船舶。

  4.内河运输。

是使用船舶在陆地内的江、河、湖、川等水道进行运输的一种方式

,主要使用中、小型船舶。

  发展趋势 

 水路运输的发展趋势分述如下。

  客运方面 

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岛国的水路客运仍将在现有水平上有所发展;

发达国

家的水路客运将以旅游为主。

  货运方面 

大宗货物的散装运输,件杂货的 

集装箱运输 

,将是水路货物运输发展

的主要趋向。

世界各国对石油、煤炭、矿石、粮食等大宗货物实行散装运输已很普遍,

对件杂货采用集装箱运输的比重日益增加。

近年来,一些国家开始研究对煤炭、矿石实

行浆化运输。

  船舶方面 

海洋运输船舶今后仍将沿着专用和多用途并举的方向发展。

内河运输船

舶则视航道条件、货物种类和批量大小,发展分节驳顶推船队和机动货船,在一些地区

拖带船队将继续使用。

客运船舶除旅游客船外,高速的水翼客船和气垫客船将得到发展

  港口方面 

港口建设将同工业区的发展紧密结合,将建设大量深水专业化码头。

卸设备和工艺将向高效率和专用化方向发展。

通过疏浚,进出港航道和码头前沿水深将

获得改善,将开辟较宽广的船舶调头区和锚泊地。

突堤码头将会拓宽,以保证有足够的

仓库和堆场。

顺岸码头后方将辟出足够的陆域。

水陆联运、水水联运将得到发展,以增

大港口的集疏运能力。

  航道方面 

在通航河流上应以航运为主,结合发电、灌溉、防洪、供水、渔业等方

面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

航运网的规划和建设会受到充分重视。

将重视现场观测,采用

河道港口工程模型试验,应用电子计算机,来确定航道疏浚和整治以及港口工程的设计

和施工。

  经营管理方面 

船舶选型、装卸工艺和设备选型以及运输组织方案的确定,均将从

全局出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前提,通过技术经济论证进行分析比较,选出最优方案。

应用系统工程、全面质量管理等方法进行科学管理,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电子计算

机收集、储存、处理水运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信息,进行水路运输计划的综合平衡和技术

经济预测,力求在水路运输生产过程中以最少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消耗获得良好的经

济效益。

  中国水运事业的发展 中国幅员辽阔,大陆海岸线 

18000 

多公里,岛屿海岸线

14000 

多公里,流域 

100 

平方公里以上的天然河流有 

5000 

多条,大小湖泊有 

900

多个。

  中国是世界上水路运输发展较早的国家之一。

据记载,中国在公元前2500 

年已

经制造舟楫,从事水运。

早在商代即已出现帆船运输。

春秋吴国阖闾九年(公元前

506 

年),开凿了世界上第一条运河 

──胥溪,全长 

多公里。

秦始皇三十三年(

公元前 

年) 

挖成长 

多公里的 

灵渠 

,连接长江和珠江两大水系。

灵渠上的斗门

(又称陡门),堪称世界上最早的 

船闸 

举世闻名的 

大运河 

,肇始于春秋吴国,以后

经历代特别是隋、元两代的大规模开凿,沟通了钱塘江、长江、淮河、黄河、海河五大

水系,长 

1794 

公里 

8~9 

世纪,唐代对外运输丝绸及其他货物的船舶,直达波斯湾

和红海之滨,被誉为 

“海上丝绸之路 

北宋时为增加粮食载运量和提高结构强度而建

造的对槽船,是当今航运发达国家所用分节驳船的雏型。

12 

世纪初,中国首先将指

南针应用于航海导航。

15 

世纪初至 

年代,明朝航海家 

郑和 

率领巨大船队七次下西

洋,经历亚洲、非洲 

凡此表明,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

国的水路运输事业不论在对本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方面,或是在开展对外贸易和国际交流

方面,均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明、清时期,实行海禁和闭关锁国政策,尤其自18

40 

年鸦片战争开始的帝国主义入侵以后,中国水运事业的发展受到了阻碍。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水运事业获得了很大的发展。

30 

多年来

,水路客、货运量均增加 

16 

倍以上,旅客周转量增加 

倍多,货物周转量增加约 

9

倍(见表)。

轮驳船总载重量吨位增加50 

多倍。

沿海和长江港口吞吐量增加 

20

其他诸如航务工程、船舶和港口机械修造工业、通信导航、救助打捞、船舶

检验 

、港航监督以及水运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等等,也都有较为迅速的发展。

在全国各

种运输方式总货物周转量中,水路运输的比重由50 

年代初的不到 

20%增加到 

80 

代初的 

40%以上。

海港和河港的对外贸易货运量在总吞吐量中占有的比重,由 

50 

代后期的 

1/7 

增加到 

年代初的 

1/4,沿海港口达 

1/3。

目前中国的商船已航行于世

界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 

400 

多个港口。

中国当前已基本形成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水

运体系。

(1)水路运输的优点:

①运能大,能够运输数量巨大的货物。

②通用性较强,客货两宜。

③越洋运输大宗货品,连接被海洋所分割的大陆,远洋运输是发展国际贸易的强大支柱。

④运输成本低,能以最低的单位运输成本提供最大的货运量,尤其在运输大宗货物或散装

货物时,采用专用的船舶运输,可以取得更好的技术、经济效果。

⑤平均运输距离长。

(2)水路运输的缺点:

①受自然气象条件因素影响大。

由于季节、制约的程度大,因而一年中中断运输的时间较

长。

②营运范围受到限制,如果没有天然航道则无法运输。

③航行风险大,安全性略。

④运送速度侵,淮时性差,经营风险增加。

⑤搬运成本与装卸费用高,这是因为运能最大,所以导致了装卸作业量最大。

(3)水路运输的主要适用范围。

①承担大批量货物,特别是集装箱的运输任务。

②承担原料半成品等效货运输。

③承担国际贸易运输,即远距离、运量大,不要求快速抵达国外目的港的客货运输。

水路运输的特点

.运输能力大

对于陆上运输而言,铁路运输的运送能力是最大的。

特别是重载铁路的修建,使铁路运输

的运送能力比以前有了较大的提高。

每一次铁路车辆的平均运送能力可以达到 

4000t 

,将

远远大于道路运输的单车运量,因此铁路运输非常适合大宗物资的陆上运输。

在我国,铁

路运输仍然起到运输土动脉的作用。

.运输成本较低由于铁路运输采用大功率机车牵引列车运行,可承担长距离、大运输量

的运输任务,而且由于机车的运行阻力较小、能源消耗低,因此系统的运行价格较低。

.受自然条件的限制较小由于铁路运输具有高度的导向性,所以只要行车设施无损坏,

在任何自然气候条件下,列车均可以安全行驶,受气候因素限制很小,因此铁路运输是较

可靠的运输方式。

.客货运输到发时间准确性高由于铁路运输统一调度,并且具有专用路权,先进的列车

可以通过高科技电脑控制,实现全自动化,可以完全不受人为的控制,因此能保证运输到

发时间的准确性。

.初期建设投资高铁路运输固定资产的比例要远远高于其他运输项日。

对于铁路运输,

初始建设的投资包括铁路线路的修建和机车的购买,投资成本高:

一旦铁路拆除,造成的

损失是很大的,因此铁路运输的投资风险就比较高。

.营运缺乏弹性铁路运输只有达到一定的运输录,才能保证其经济性,这样势必影影响

铁路运输的机动灵活性;

同时,铁路运输不会随着客源和货源所在地变更营运路线。

.货损较高由于铁路运输在运输的过程中货物需要编组,会出现货物的多次装卸搬运现

象,如果不能精心处理,会造成货物的损坏。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工发(1993)749 

号  1993 

07 

22 

  第一条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交通部、财政部以(87)交河字110号文颁发的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91)交工字474号

文《关于调整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费率的通知》以及交通部(91)交工字935号文

《关于加强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以下简称航养费)属国家规费,是按照“谁养护、谁征

收、谁使用”的原则,向在长江干线上航行的各类船舶、竹木排筏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

下称缴费人)征收的用于长江干线航道维护管理的专项经费,作为事业费纳入预算内管理。

  第三条 

航养费(除支干、支干支直达运输应缴部分外)由长江航道局负责征收。

其所

属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稽查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具体执行航养费的征收、结

算和检查。

未受该机构的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航养费。

  第四条 

所有缴费人,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航养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航

养费征收稽查工作。

  第五条 

航养费的征收范围是:

  

(一)凡在长江干线上航行的国内船舶(包括汽车渡,火车渡,厂矿、企事业单位的

交通船等)及竹木排筏;

  

(二)航行在长江干线上的港、澳、台船舶和外籍船舶;

  (三)长江干线上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第六条 

下列船舶免征航养费:

  

(一)执行国防、治安、消防、救护、防洪、抢险任务以及从事捕鱼、钻探、测量、

检疫、医疗、环保监测、科学勘查、教练、体育活动、农业生产非经营性运输的船舶。

当这类专用船舶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及具有营业性质和营业收入

时,应按规定征收航养费;

  临时用来执行非经营性的救护、防洪、抢险任务的非本行业的船舶,持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的证明,在执行上述任务期间免征;

  

(二)专门用来整治、维护和管理长江干线航道的船舶,港航监督艇,打桩、起重、

挖泥船;

  (三)城(镇)区内营运的对江客渡(不包括短途客渡)船;

  (四)经交通部核准免征的船舶。

  第七条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按下列费率标准征收:

  

(一)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按运费收入的6%征收;

  

(二)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船舶,按船舶功率、定额载重吨择大者计征,每千瓦

每月征收4.08元或每载重吨每月征收3.00元;

  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非机动船舶,按船舶定额载重吨计征,每载重吨每月征收

1.00元;

  (三)江海、海江直达运输船舶,按照

(一)款的标准征收其长江干线段的航养费;

  (四)对难以准确反映营运收入的船舶,按其载重吨、客位、千瓦,比照非营业性运

输船舶的航养费费率标准择大者计征;

  (五)竹木排筏比照营业性运输船舶的航养费费率标准计征;

  (六)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航养费按交通部(83)交河字486号文《关于对航行

国际航线船舶征收长江航道养护费的通知》和交通部、国家物价局交工发(1992)

788号文《关于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费率的通知》执行。

  第八条 

征稽机构及其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征费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依法对在长江干线上进行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的船舶进行航养费缴纳情况的

检查;

  (三)对违反《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和本细则的缴费人按照有关条款进行

处罚;

  (四)建立船舶航养费档案和缴费卡,实行航养费缴纳年度审验制度,核实新增、租

赁、报停、报废船舶的航养费缴纳情况。

  第九条 

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齐,佩戴“中国航道征费”胸章,持交通部

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征费稽查证》。

航养费征稽专用船舶和车辆的标志,按交

通部交运发〔1992〕1204号文《关于统一全国水路运政、航道管理专用车、船标

志和设施配备的通知》执行。

  第十条 

各级征稽机构应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征收规定,做到依法征收,应征不漏,应

免不征。

  第十一条 

长江干线航养费由长江航道局统一管理,统收统支、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

位和个人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二条 

航养费征收方式,由征稽机构依据缴费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管理情况,

以便于征收为原则,可采取按协议征收、查帐征收、查验征收等方式。

  第十三条 

中国长江轮船总公司所属全民所有制船舶的航养费,由该公司(或其所属独

立核算的子公司)逐月按征收标准向长江航道局解缴。

也可通过由双方按征收标准签定的

协议解缴。

  第十四条 

沿江各省(市)从事长江干干、干支直达运输船舶的航养费,由长江航道局

委托船籍省(市)交通厅(局)代征,并与长江航道局签订协议解缴,或由长江航道局直

接征收。

  按代征协议解缴的,必须在当年的十一月底前签毕次年的代征协议,逾期不签者,由

长江航道局直接征收。

  第十五条 

下列船舶的航养费由征稽机构直接征收:

  

(一)江海、海江直达运输船舶;

  

(二)港、澳、台船舶及外籍船舶;

  (三)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厂矿、企事业单位和长江干线双重领导港口所属全民、集

体所有制船舶;

  (四)三资企业经营的船舶;

  (五)未与长江航道局签订代征协议的船舶;

  第十六条 

委托代征航养费的代征手续费为代征额的3%。

  第十七条 

由征稽机构直接向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航养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在每月10

日前向征稽机构缴纳上月的航养费。

  第十八条 

租赁船舶的航养费由承租方向征稽机构缴纳。

  第十九条 

按航次征收的营业性运输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变更,已缴的航养费不退不

补。

  第二十条 

新增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的航养费,在投入使用的当月开始计征。

上半月投

入使用的,按全月计征;

下半月投入使用的,按半月计征。

  第二十一条 

非营业性运输船舶在已缴航养费期间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按营业性运输船

舶收费标准加征超过部分航养费。

  第二十二条 

非营业性运输船舶停、封航、需停缴航养费的,缴费人应向征稽机构提出

申请,经核实同意后从次月起停止征收其停、封航期间的航养费,如恢复启用,按本细则

第二十条规定计征。

  第二十三条 

上海港与长江干线港口(站、点)之间运输船舶的航养费,按全程运费计

征。

  第二十四条 

对缴费人征收的航养费可采取下列几种结算方式:

  

(一)用支票(汇票等)或现金直接结算每航次(从起运港到目的港航行一次)的航

养费;

  

(二)代征单位征收的航养费按代征协议的规定通过银行向征稽机构足额解缴。

  (三)按征稽机构与缴费人签定的协议所规定的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 

航养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长江干线航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航标的设置和维护,绞滩,维护性的航道测

量和疏浚等;

  

(二)长江干线航道设施的一般性水毁修复,维护和管理航道的船舶和机具设备的维

修保养;

  (三)长江干线航道维护管理所进行的技术革新、科学试验和人员培训;

  (四)征收航养费的业务开支。

  第二十六条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养费收据(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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