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审图及报建常见疑难问题解析汇编给排水部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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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5.4.2条规定: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消防龙带若穿越防火门,将导致防火门不能完整关闭,因此会影响防烟楼梯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的防烟效果。

所以,防烟楼梯间即使设置消火栓,也不允许穿越防火门为防烟楼梯间之外的场所服务。

(问题3.1.4)消防水池不用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是否应有供消防车的取水口?

消防水池不用储存室外消防用水,即意味着室外给水管网自身已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

火灾发生时,消防车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上的室外消火栓取水灭火,而消防水池无需供消防车取水。

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3.4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6.2.5条规定,该消防水池不必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

(问题3.1.5)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用水量确定,或是应按水泵接合器数量确定,还是应按室外消火栓间距和保护半径确定?

有关规范条文和条文解释相矛盾,如何理解?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3.6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2.8.5条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即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计算。

而具体布置室外消火栓时,应结合其保护半径、间距要求以及水泵接合器位置等综合考虑。

(问题3.1.6)适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建筑物,其室内室内消火栓系统何时应设消防泵?

这类建筑物室内消火栓系统是否设消防泵,应以本地消防审批部门意见为准。

(问题3.1.7)“连家店”(一上二或一上三层的小开间连排门面房)的消火栓系统如何正确设置?

消火栓的设置,应保证室内任何部位都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消火栓宜设置在公共部位。

若设在“连家店”内部,则此消火栓仅应供本店使用。

(问题3.1.8)《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6.1条,消火栓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都应有两个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那么架空层及底层无住宅的入户大堂,也按此条执行吗?

(1)架空层当作为上部管道转换空间时,可看作无可燃物的设备层,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6条规定,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2)底层无住宅的入户大堂并非无可燃物的楼层,故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都要有两个水枪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问题3.1.9)首层向外开门的设备房,是否要设两股消火栓水流保护?

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6.1条或《建筑设计防活规范》GB50016-2006第8.4.3条的要求,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首层向外开门的设备房也不应例外。

(问题3.1.10)某多层住宅楼底层为单间式车库,其消火栓系统如何考虑?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7.1.2.1条规定:

“若总停车数超过5辆,则必须设置消火栓灭火系统”。

消火栓可设置在底层单间式车库之间的墙或柱上,而消火栓的布置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都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问题3.1.11)规范不要求设消火栓、但要求设自喷系统的建筑物,是否应补设消火栓?

适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个别建筑物,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此时一般应补设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

(问题3.1.12)某住宅顶层为复式,消火栓一般只设到复式下层,此时充实水柱是否应提高?

消火栓泵扬程如何确定?

(1)住宅顶层为复式,而消火栓一般只设到复式下层时,充实水柱不需提高,仍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6.2条取用。

(2)消火栓泵扬程,则应假设复式上层设有消火栓来计算;

同时,屋顶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也应按复式上层设有消火栓来考虑。

(问题3.1.13)消火栓系统在什么情况下需设泄压阀,泄压压力值为多少?

解析

(1)当采用流量—扬程曲线较陡的普通消防泵,由于在初期灭火或自检运行时为小流量供水,容易产生超压现象,为保证使用安全,应设置泄压阀。

(2)当采用流量—扬程曲线很平坦的消防专用泵——切线泵,由于泵流量在“从零到所需最大流量”范围内变化时,其扬程变化在5%以内,故解决了供水过程中的压力波动和小流量时的超压问题,此时可不设置泄压阀。

但由于甲方或施工单位考虑造价因素,在定货时经常将设计的切线泵改为普通消防泵,因此,设计若为切线泵的图纸上,仍需注明“若定货时将切线泵改为普通消防泵,则普通消防泵出水管上应增加泄压阀等一套设施,以保证系统安全”。

(3)泄压阀阀后压力设定值,一般比普通消防泵设计工况下的扬程高5~10米。

(问题3.1.14)双出口消火栓可否使用?

设计中禁止使用单阀型双出口消火栓,也不建议使用双阀型双出口消火栓。

仅下列情况可采用双阀型双出口消火栓:

(1)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3条条文说明:

建筑物的最上一层。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2条规定的十八层及以下的单元式和塔式住宅(但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可有条件地使用双出口消火栓。

(3)条形建筑的尽端,(参见《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第7.1.4.2.13条)。

但仍要征得消防审批部门许可。

(问题3.1.15)某三层综合楼(一半为办公,一半为员工宿舍),体积不大于10000m3。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3.1条第四款之规定,该楼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而根据该规范第8.4.2条,似乎应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究竟谁对?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3.1条:

“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下略)。

”因此,它是讲何时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根据该规定,本案例工程不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2)该规范第8.4.2条: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见,该条文是讲当设有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时,究竟如何具体布置其管道的问题。

可见,两个条文并不矛盾。

(问题3.1.16)一个消防栓管网向两层供水时,环中两阀之间可保证上层和下层的消火栓都不超过五个,这是否符合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2.6条规定: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

对于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

即《建规》对于检修停用的消火栓总数限制为5个,而不是一层中可停用5个。

因此,对于多层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建议遵循“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一根,但设置的竖管超过3根时,可关闭2根”的原则。

 

(问题3.1.17)高层民用建筑中,当水泵接合器高、低区合用一组时,是否能同时满足高、低区的供水要求呢?

(1)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5.2条规定及其条文说明执行:

“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

只有消防给水采用串联给水方式时,上区用水从下区水箱抽水供给,可仅在下区设水泵接合器。

(2)也可采用一组水泵接合器分别向高低区消防管网供水,此时应在通向高、低区的消防管网供水管上,分别设置止回阀。

但该设计方案尚需征得消防审批部门认可。

(问题3.1.18)设置喷淋系统时,商住楼上部的住宅是按普通住宅,还是按照公共建筑对待?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2.0.1条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3.03条,商住楼中的住宅部分,在设置喷淋系统时,应按普通住宅对待。

(问题3.1.20)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内的户内设不设喷淋系统?

是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还是执行《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

解析:

《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第9.6.2条规定:

“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但它没有说明应在哪些部位设置。

具体设置位置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1条及第7.6.2条执行。

《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7.6.1条规定: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高规》第7.6.2条规定: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3.1.21)某多层民用建筑中,底部设有每套均小于300m2的小商铺,若多套联排时的总面积大于3000m2,则小商铺内是否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此时要区分两种情况:

(1)若此时的小商铺属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附录解释),则商铺内可不设

(2)除

(1)之外的情形,根据《建规》GB50016-2006第8.5.1.4条,则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问题3.1.2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5.1.1条中,无自动灭火系统的地下室允许最大面积为500m2。

水泵房及制冷机房也按此条执行吗?

(1)本案例高层民用建筑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严格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1条﹑第7.6.2条﹑第7.6.4条执行。

1)第7.6.1条规定:

2)第7.6.2条规定:

3)第7.6.4条规定:

“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由于发生火灾时,地下建筑不易疏散,扑救困难,故对于地下室防火分区,必须严格要求和控制。

为此,当未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包括水泵房、制冷机房在内的地下室面积须控制在500m2以内。

另应注意,若生活或消防水池为混凝土结构,则水池所占面积可不包括在内;

而当生活水池为不锈钢结构时,由于其周围要留出检修通道,则生活水池所占面积应包括在内。

(问题3.1.23)商场净高大于800mm的吊顶内,到底要不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专业首先应根电气、暖通、建筑等专业充分沟通,确认吊顶内管道、管线及装修材料等是否存在可燃物。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7.1.8条,对于净高大于800mm的吊顶,当可确保吊顶内无可燃物时,可不设置喷头保护;

反之,则应设置。

(问题3.1.24)普通住宅小区一层设置的棋牌室、乒乓球室等,是否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否应设喷淋系统?

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4.1.5A条的界定,“棋牌室”、“乒乓球室”不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当“棋牌室”、“乒乓球室”位于高层建筑内时,是否设喷淋系统,应按《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7.6.1条~第7.6.3条执行。

(2)多层住宅小区内的“棋牌室”、“乒乓球室”,可不设喷淋系统。

(问题3.1.25)厂区宿舍一层设置的棋牌室、乒乓球室等,是否应设喷淋系统?

厂区宿舍,首先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3.2条文说明解释规定:

集体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内消防给水设计要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

(1)厂区内非高层宿舍是否设喷淋系统,应按《建规》GB50016-2006第8.5.1条执行;

(2)厂区内高层宿舍是否设喷淋系统,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1条~第7.6.3条执行。

(问题3.1.2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2条和7.6.4条关系如何?

《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7.6.2条:

《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7.6.4条:

显然,两个条文的针对对象有所不同:

第7.6.2条规定仅限于“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而第7.6.4条规定适用于所有高层建筑(含高度不足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

(问题3.1.27)某四星级宾馆,中央空调,客房六层,大堂两层。

大堂中厅净高超过8m,如何设置自喷系统呢?

只要在其它地方设,而中厅顶部不设,可否?

高度未超过12m的大空间,可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5.01A执行;

超过12m且小于25m的大空间,可参考广东省标准《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15-34-2004执行。

(问题3.1.28)地下汽车库的汽车进出口未设防火卷帘时,是否要在外侧坡道上设置喷头?

此时要设喷头,且直至坡道最外侧露天开口处。

(问题3.1.29)汽车库设置喷头时,一般要注意哪些问题?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7.2.3条规定:

“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7.2.3.2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位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相当于“侧喷头”),且应在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板”。

(问题3.1.30)是不是常规场所的闭式系统喷头动作温度是都一致的?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6.1.2条:

“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温度30℃。

”因此,尤其要注意,对于平常环境温度偏高的房间(如厨房操作间),其喷头动作温度显然要相应提高一些。

根据国标图集05SS904介绍,建议厨房操作间的喷头选用93℃,而直接采光的屋顶下喷头选用141℃。

(问题3.1.31)《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排水)》中,自动喷淋末端试水装置的压力表装在球阀的前面,而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6.5.2条文说明的示意图中,压力表是在球阀的后面,请问以哪个为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第5.3.2.4条规定,自动喷淋末端试水装置的压力表应在球阀前面。

压力表若安装在球阀后面,则无法检查最不利点的自动喷淋末端静水压。

特别提请注意: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阀门应选用球阀。

(问题3.1.32)自动喷水系统设计中,有无必要画出试泵所用的“转子流量计”等一系列的组件?

此仅属《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中的施工要求,故应由施工人员完成。

设计中只须考虑方便其安装要求,预留好接头,为其安装创造条件。

(问题3.1.33)多层商业建筑首层防火分区面积,在安装喷淋系统后可达10000平方米。

如喷头数超过800个,可否只设一个报警阀?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6.2.3条条文说明:

规定了一个报警阀组所控制的喷头数,这一是为了保证维修时,系统的关停部分不致过大;

二是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所以,安装场所面积高达10000平方米,而喷头数超过800个时,宜设两个报警阀。

若不具备设置二个报警阀的条件而打算只设一个报警阀时,须经消防审批部门认可。

(问题3.1.3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8.0.7条表中所列数据流速均很大,特别是DN80的管径负担32个喷头,DN100的管径负担64个喷头,其流量早已超出系统总流量,为何却只采用DN80或DN100管径呢?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强调了“作用面积”的概念:

当火灾发生时,作用面积之外的喷头是不考虑喷水的(详见该规范第9.1.2条和第9.1.3条)。

因此,尽管DN80管径负担了32个喷头,DN100管径负担了64个喷头,实际上它们是不可能同时喷水的。

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满足使用要求,又可适当节约工程造价。

(问题3.1.35)进深4~4.2米,净宽3.8~4.0米的商铺,可否只在中间设置一排喷头?

可以只在中间设置一排喷头,但喷水强度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表5.0.1的规定。

(问题3.1.36)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6.1条规定,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它是指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还是指水喷雾灭火系统?

此外,能否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有设计直接将自动喷淋水管伸入到发电机房内进行灭火,妥否?

(1)根据《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规定,燃油燃气锅炉房可采用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而采用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只能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因为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保护闪点高于60℃的液体火灾和电气火灾。

(2)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可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

(3)“直接将自动喷淋水管伸入到发电机房内进行灭火”,此举欠妥,应予纠正。

(问题3.1.37)不具备设屋顶水箱的建筑物,若用气压罐代替消防水箱,其调节容积如何确定?

(1)可否不设屋顶消防水箱,应事先征询本地消防部门书面意见。

一般而言,适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建筑才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而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建筑,则必须设置屋顶消防水箱(常高压系统除外)。

(2)若可用气压罐代替屋顶消防水箱,其调节容积应为下述两者之和:

①、按《建规》GB50016-2006第8.4.4.2条所计算的调节容积;

②、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10.3.2条所计算的调节容积。

(问题3.1.38)建筑专业所谓的“商业服务网点”面积为300m2,说的是各套网点的建筑面积之总和,还是单套网点的建筑面积?

建筑专业所谓的“商业服务网点”面积不超过300m2,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2.0.14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2.0.17条的定义,应为单套商业服务用房(位于地上建筑物底部,最多二层)的建筑面积。

而且该套用房应采用耐火等级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等级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其它房间完全分隔。

(问题3.1.39)《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1条跟第7.4.2条所指的竖管双向供水如何实现?

其第7.4.1条与第7.4.2条是否矛盾?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1条规: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

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要落实该规定,环网布置必须保证消防供水干管及每条竖管为双向供水,即消防干管、消防竖管均应成环。

按此理解,消防竖管只有通过垂直成环才能实现双向供水。

(2)第7.4.1条与第7.4.2条并不矛盾。

《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7.4.2条原文如下:

“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

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

以下情况,当设置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

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

”该条规定了消防竖管的布置原则及最小管径的要求,竖管布置必须满足同层相邻2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的任何部位,并对于7.4.2.1条和7.4.2.2条的两种特殊情况做出了特别规定。

须请注意:

当消防竖管仅布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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