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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加明确这一点,做此修改。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

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应选用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说明】本规范的规定与美国、英国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类似。

20世纪80年代初,英国Angus公司以水解蛋白为基料,添加适应的氟碳表面活性剂制成了成膜氟蛋白泡沫液(FFFP),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发了这种泡沫液。

该泡沫液不但具有氟蛋白泡沫液的特点,而且还具有水成膜泡沫液的特点,是当今普遍使用的泡沫液种类之一。

从灭火角度,抗溶性氟蛋白泡沫液、抗溶性水成膜泡沫液和抗溶性成膜氟蛋白泡沫液等也适应液下喷射泡沫灭火,但其价格较贵,对单纯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本规范不推荐采用上述抗溶泡沫液。

第2.1.1A条保护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枪、泡沫炮系统,当采用泡沫喷头、泡沫枪、泡沫炮等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当采用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说明】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混合液施加到非水溶性液体燃料表面上时,能产生一层防护膜。

其灭火能力不仅与泡沫性能有关,更重要的是依赖于它的成膜性及其防护膜的坚韧性和牢固性。

所以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液也适用于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超过10%的无铅汽油,以及用一套泡沫灭火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用抗溶性泡沫液。

【说明】汽油中的含氧添加剂主要是醚、醇等水溶性液体,对普通泡沫具有很强的破坏作用。

无铅汽油中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超过10%时,用普通泡沫液灭火困难,所以也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为此,参照NFPA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增加相应要求。

当添加剂为多组分的混合物时,只计算含氧元素的那些组分的净含量。

某些储罐区既有水溶性液体储罐又有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某些桶装库同时存有水溶性和非水溶性液体,为了降低工程造价设计一套泡沫灭火系统是可行的,但须选抗溶性泡沫液。

用抗溶性泡沫液扑救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时,其设计要求与普通泡沫液相同。

第2.1.3条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第2.1.4条用于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源应按泡沫液适宜的水质要求配备;

二、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温宜为4℃~35℃;

【说明】淡水是配制各类泡沫混合液的最佳水源。

某些泡沫液也适宜于用海水配制混合液。

一种泡沫液是否适宜于用海水配制混合液,取决于其耐海水(或硬水)的性能。

因此,选择水源时,应考虑与所选泡沫液要求的水质是否想适宜。

为此,将原规范一、二、三款合并为目前的一款,四款改为二款。

第二节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2.2.1条选择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类型时,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说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分别对各自行业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场所进行了规定,全面修订中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拟将上述三个“规范”未包括的使用泡沫灭火系统场所进行规定,设计时应根据上述“规范”选择泡沫灭火系统类型。

所以删除本节原条文,予以重新编制。

第2.2.2条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

二、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

三、甲、乙、丙类液体的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

四、非水溶性液体的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以及水溶性液体的立式储罐,不应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五、高度大于7m、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应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说明】一、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固定顶、外浮顶和内浮顶三种储罐;

二、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其原因是浮顶阻碍泡沫的正常分布,当只对外浮顶或内浮顶储罐的环形密封处设防时,无法将泡沫全部输送到该处。

当以液下喷射的方式将泡沫注入水溶性液体后,由于水溶性液体分子的极性和脱水作用,泡沫会遭到破坏,无法浮升到液面实施灭火。

所以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的灭火。

三、半液下喷射是泡沫灭火系统应用形式之一,某些发达国家应用多年。

四、对于外浮顶储罐,其设防区域为环形密封区,泡沫炮难以将泡沫施加到该区域。

类似的原因泡沫炮也不适用于内浮顶储罐。

泡沫炮为强施放喷射泡沫,由于泡沫会潜入水溶性液体中,使泡沫脱水而遭到破坏,所以不适用于水溶性液体固定顶储罐。

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发生火灾时,罐顶一般只撕开一条口子,全掀的案例很少,泡沫炮难以将泡沫施加到储罐内。

美、英等国家的相关标准也作了相同或相近的规定。

五、灭火人员操纵泡沫枪难以对罐壁更高、直径更大的储罐实施灭火。

美、英等国家的相关标准也作了相近的规定。

第2.2.3条下列场所宜选用泡沫喷淋系统

一、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可能泄露的室内场所;

二、泄漏厚度不超过25mm的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

三、泄漏厚度超过25mm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

【说明】本条是根据多年的试验研究、工程应用的经验及参考发达国家的标准制订的,同时也保留了原“规范”的内容。

所述的缓冲物可以是专门设置的缓冲装置,也可以是非专门设置的固定设备、金属物品或其它固体不燃物。

通过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的试验,对于厚度超过25mm但有金属板或金属桶之类的缓冲物时,灭火是切实可行的。

第2.2.4条汽车槽车或火车槽车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栈台可选用泡沫喷淋系统或泡沫炮系统。

【说明】本条是参照NFPA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制定的。

在选用栈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综合考虑整个栈台的尺寸规格、所涉及的液体类别、临近的其他危险场所及暴露场所、排水设施、常年风向、环境温度和人员配备等因素。

第2.2.5条设有围堰的甲、乙、丙类液体室外流淌火灾区域应根据保护区域具体情况选用泡沫喷淋系统、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

【说明】本条所述的围堰是指用土或其他不燃结构材料建造,并能将深度大于25mm的燃料限定住的护堤。

本条是参照

第2.2.6条无围堰的甲、乙、丙类液体室外流淌火灾区域宜选用移动式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

【说明】本条所述无围堰的甲、乙、丙类液体室外流淌火灾区域是指发生甲、乙、丙类液体流淌时无路牙、防护堤、房屋墙等结构物限制的场所。

该场所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淌厚度限定在25mm之内。

本条是参照NFPA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BS5306、Part《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制定的。

第三章系统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泡沫灭火系统扑救储罐区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式3.1.1-1计算,并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M1=A1·

R1·

T1+n·

Qf·

t+V(3.1.1-1)

式中:

M1—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L);

A1—单个储罐的保护面积(m2);

R1—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

m2);

T1—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min);

n—计算储罐的辅助泡沫枪数量;

Qf—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L/min);

t—泡沫枪的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min);

V—系统管道内泡沫混合液剩余量(L)。

二、泡沫喷淋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式3.1.1-2计算:

M2=A2·

R2·

T2(3.1.1-2)

M2—泡沫喷淋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L);

A2—泡沫喷淋系统的最大保护面积(m2);

R2—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

T2—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min)。

三、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式3.1.1-3计算:

M3=1.2A3·

R3·

T3(3.1.1-3)

M3—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L);

A3—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最大保护面积(m2);

R3—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

T3—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min)。

【说明】本条第一部分是原规范第3.1.1条与第3.1.2条的合并与修改。

如执行原规范第3.1.1条“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其泡沫混合液用量,应满足扑救储罐区内泡沫混合液最大用量的单罐火灾和扑救该储罐流散火灾所设辅助泡沫管枪混合液用量之和的要求”,对于某些多罐种和/或水溶性与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共存的储罐区可能会导致错误设计,且该条语句表达不通顺。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泡沫灭火系统扑救储罐区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管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为最大的一个储罐进行设计,避免了上述问题。

用泡沫炮或泡沫枪扑灭火灾时,受风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喷出的泡沫会有一定的损失。

风力愈大、射程愈远,损失愈大。

所以确定泡沫炮、泡沫枪流量时,应将其损失计算在内。

出于安全,确定了1.2倍的参数。

第3.1.2条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固定顶储罐、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应为其储罐的横截面积;

二、外浮顶储罐,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应为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

[说明]一、本条一款为原规范第3.2.1条的一部分,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液下喷射、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所以调整至本节进行一般规定。

二、本条二款由原规范第3.2.2条和第3.2.3条的部分内容归纳而成。

自八十年代初,在发达国家外浮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喷射口(含泡沫产生器),就有罐壁设置和浮顶设置两种方式。

近几年我国某些地方采用了浮顶设置形式,本款含采用从浮顶密封上方和金属挡雨板下施放泡沫的泡沫喷射口(含泡沫产生器)浮顶设置方式的保护面积确定。

三、本规范引用了现行《石油库设计规范》的储罐名称,而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立式圆桶形钢制焊接储罐设计规范》SH3046-92将内浮顶储罐的浮盘分为单盘、隔舱式单盘、双盘、在浮筒上的金属顶四种,两者名称不一致。

本规范所称的浅盘即后者所称的单盘,本规范所称的单、双盘对应后者的隔舱式单盘、双盘。

若《石油库设计规范》改变名称,本规范也会相应变更。

第3.1.3条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除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设备外,同时还应设置泡沫钩管、泡沫枪和泡沫消防车等移动泡沫灭火设备。

第3.1.4条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在其防火堤外设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其数量极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1.4的规定。

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表3.1.4

储罐直径(m)

配备泡沫枪数(支)

连续供给时间(min)

≤10

>

10且≤20

20且≤30

30且≤40

40

1

2

3

10

20

30

[说明]本条有三层含义:

一是提出对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在其防火堤外设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要求,比原规范明确了;

二是提出设置数量极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根据所保护储罐直径确定的要求,呼应本节第3.1.1条;

三是原规范的要求。

原规范规定了辅助泡沫枪型号,其单只流量较BS5306Part6和NFPA11的规定大出一倍以上,为此对其进行了修改。

第3.1.5条当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极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宜具备遥控操纵功能,所选设备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且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说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危险程度及火灾后的损失一般均高于其他民用场所,但目前应用于该类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对其控制功能的设计要求一般低于其他灭火系统,为了适当提高泡沫灭火系统的防范能力提出此条要求。

第3.1.6条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沫混合液流量检测仪器安装位置;

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测口。

[说明]为验证安装后的泡沫灭火系统是否满足规范要求,要对安装的系统按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为此所作的设计应便于检测设备的安装和取样。

第3.1.7条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系统合用一组消防给水泵时,应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满足设计要求的措施,且不得以火灾时临时调整的方式来保障。

[说明]出于降低工程造价的考虑,有些设计将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消防泵合用。

但由于两系统的工作状态不同,且多数储罐区的储罐规格也不尽相同,有的相差很大,致使有些系统使用困难。

为此提出本条要求,对此类设计加以约束。

第3.1.8条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沿防火堤外侧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

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且设置数量不宜少于4个。

[说明]本条规定布置的泡沫消火栓,其功能是连接泡沫枪扑救储罐区防火堤内流散火灾。

泡沫消火栓的设置大致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安装在固定系统的泡沫混合液管道上;

另一种是由水消火栓、独立泡沫液储罐(桶)和泡沫比例混合器构成。

不管哪一种形式,保证一定数量和间距是必要的。

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水消火栓的间距不大于60m,为使储罐区消防设施的布置有章法,本条采纳了这一参数。

第3.1.9条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宜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

[说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发生火灾时,通常会有泡沫消防车等救援。

根据有关组织对我国已发生的地上金属固定顶储罐火灾统计表明,容积大于2000m3(直径16m)以上的储罐发生火灾多在罐顶与罐壁的弱焊接处局部掀开一条口子,罐顶全掀的几率较小,且直径越大全掀的几率越小,泡沫消防车不能直接有效地将灭火泡沫施加到局部开口子的着火储罐内;

浮顶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主要是针对其密封区域火灾而设计的,泡沫消防车不能将泡沫直接有效地喷射到其密封区域,且浮顶也没有考虑其导致的冲击载荷,一旦使用,有击沉浮顶之危险;

泡沫消防车也不宜直接向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供给泡沫,原因是大部分泡沫会潜入液体中湮灭而不能灭火。

所以推荐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具备半固定系统功能,就等于多了一种措施。

当泡沫混合液管道在防火堤外环状布置时,利用环状管道上设置泡沫消火栓就能实现半固定系统功能,但不如在通向泡沫产生器的支管上设置带控制阀的管牙接口方便。

如何实现该功能,由设计者与业主协商。

第二节储罐区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第3.2.1条固定顶储罐固定式、半固定式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非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表3.2.1-1

泡沫液种类

供给强度

(L/min)

甲乙类液体

丙类液体

蛋白

6.0

氟蛋白、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5.0

45

注1:

如果采用大于上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缩短,但不得小于上表规定时间的80%。

注2:

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其抗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L/min·

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二、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不应小于表3.3.1-2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表3.2.1-2

液体类别

(L/min·

m2)

丙酮、丁醇

12

甲醇、乙醇、丁酮、丙烯腈、醋酸乙酯

25

注:

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说明]删除了原条文中固定顶储罐燃烧面积确定的内容,并参照NFPA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BS5306、Part《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等,对表3.2.1-1进行了修改。

第3.2.2条外浮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

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表3.2.2

泡沫喷射口设置部位

堰板高度(m)

保护周长(m)

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

软密封

≥0.9

24

机械密封

<

0.6

≥0.6

金属挡雨板下部

18

二、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时,机械密封方式储罐的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且应高出密封圈0.1m;

软密封方式储罐的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9m。

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

三、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6m。

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宜0.6m。

四、应在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设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1m2环形面积设两个长12mm、高8mm的矩形孔确定。

五、当采用从金属挡雨板下部喷射泡沫的方式时,其挡雨板必须是不含任何可燃材料的金属板。

[说明]一、目前泡沫喷射口的设置方式有两种,第一中是设置在罐壁顶部,原规范就是针对这种方式的;

第二种是设置在浮顶上,它又分为泡沫喷射口设置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和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见图3.2.2)。

表3.2.2中“密封或挡雨板上方”即指前者,“金属挡雨板下部”即指后者。

根据技术分析及有关设计、生产单位反映的意见,认为原条文规定的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偏长,且规定了产品型号,限制了其它产品的使用,不利于与国际标准接轨。

参照NFPA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BS5306Part6《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对表3.2.2进行了修改。

并删除了外浮顶储罐保护面积确定的内容。

二、本款由原规范第二款的部分规定与新增对在浮顶上设置泡沫喷射口的规定综合而成的。

三、本款为新增的。

根据大庆市某油库的试验,并参照NFPA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泡沫堰板距离罐壁0.6m为宜,故对原规范第二款的部分规定作此修改。

从灭火角度,泡沫喷射口浮顶上设置方式的泡沫堰板距离罐壁可进一步减小,但为方便密封检修,故规定不宜小于0.6m。

四、本款是原规范第二款规定的部分内容,为便于表述另列一款。

第3.2.3条内浮顶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内浮顶储罐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按本规范第3.2.1条一款的规定执行。

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内浮顶储罐,当设有泡沫缓冲装置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按本规范第3.2.1条二款的规定执行;

未设泡沫缓冲装置时,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应按本规范第3.2.1条二款的规定执行,但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在本规范第3.2.1条二款规定的基础上增加50%。

二、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均应按本规范第3.2.2条的第一款规定执行,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说明]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发现对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内浮顶储罐的规定欠明确,且有设计单位和消防审建部门询问过此类储罐的泡沫系统如何设计,为此本条将此类内浮顶储罐按是否设置泡沫缓施装置分别规定设计要求。

第3.2.4条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顶储罐、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的泡沫产生器型号及数量,应根据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且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3.2.4的规定。

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表3.2.4

储罐直径(m)

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个)

10且≤25

25且≤30

30且≤35

4

注:

对于直径大于35m的储罐,其横截面积每增加300m2,应至少增加1个泡沫产生器。

二、外浮顶储罐和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产生器,其型号和数量应按本规范第3.2.2条的要求来确定。

三、当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数量超过一个时,宜选用同规格的泡沫产生器,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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