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破坏鉴定技术规范》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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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破坏鉴定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耕地破坏鉴定技术规范》

河南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一)目的

耕地是我国弥足珍贵的土地资源,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在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大背景下,大力加强耕地保护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更是把耕地保护工作推向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用法律的手段遏制破坏耕地行为的发生一直是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有效的武器。

在对破坏耕地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性质判定和责任大小确认时均需依据于耕地破坏鉴定,而科学、公正的耕地破坏鉴定意见需要统一规范的耕地破坏鉴定技术标准予以保障。

耕地破坏鉴定技术保障机制的完善与否取决于耕地破坏鉴定技术标准的制订,技术标准是对标准化领域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订的标准,它是根据不同时期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针对具有普遍性和重复出理的技术问题,提出的最佳解决方案。

通过技术标准的实施与运用,也即标准化来促进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在现行的耕地破坏鉴定实践中,一直缺少耕地破坏鉴定技术标准,随着我国耕地保护战略地位的提升、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和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高频率出现的实际,亟待组织制订耕地破坏鉴定技术标准,以完善和提升耕地破坏鉴定技术保障机制。

《耕地破坏鉴定技术规范》编制的目的:

为耕地破坏鉴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技术依据,保障了耕地破坏鉴定实践的技术需求,为耕地破坏鉴定工作提供了技术标准,有力地推进了河南省自然资源管理制度化和标准化工作,提高了我国制度建设与制度体系的水平。

(二)意义

1、强化耕地保护的战略意义

作为世间万物存在的基地和繁衍生息的源泉,土地是人类一切生产的原初动力。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指出,土地能为人类永续提供产品和服务,是“一切生产和存在的源泉”,是人类“不能出让的生存条件和再生产条件”。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奠基人威廉.配第“土地是财富之母,而劳动则为财富之父和能动的要素”的观点则明确指出土地对于人类经济社会的建构意义。

自从人类出现以来,耕地做为土地资源的精华,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空间条件,直接或者间接的为人类存在提供所需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成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物质利益关系”形成的基础性条件,并对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分配格局产生了基础性的影响。

基于此,新古典经济学大师马歇尔明确指出“不论在早开发的国家还是在新兴的国家里,一个有眼光的政治家感到对土地立法,比对其他财富形式进行立法,对后代将负有更大的责任”。

在目前人类生命存在条件下,科学技术进步还不能保证人类离开耕地产品而独立存在,因此,耕地保护仍将是当代经济研究面临的不争现实。

耕地资源是农业用地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发挥着对人类最基础的生存、发展和生态保障功能,同时作为价值载体,集中体现了人类的劳动累积和创造,是人类活动的历史性和共时性舞台。

“民以食为天”,耕地作为粮食生产的基础性生产资料,对于一个国家的粮食安全乃至社会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和农业大国,耕地资源对于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建构具有重要的意义,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管子就提出了“地者,万物之本源”、“理国之道,地德为首”的思想,人地关系的稳定和谐与否,即与耕地相关的物质利益形成及分配格局的和谐状态,不仅与各个历史时期人们的福祉休戚相关,同时也决定了中国能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决策。

因此,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和中华民族复兴中国梦的战略背景下,开展《耕地破坏鉴定技术规范》的编制,对保护耕地,遏制大肆破坏耕地的势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2、推进遏制破坏耕地法制化建设的意义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做好打击破坏耕地的工作离不开法治,要以高质量的立法遏制破坏耕地行为的发生。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强耕地保护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加强耕地保护立法研究工作,推动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整治、土地督察等法制化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健全耕地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

基于耕地破坏鉴定的基本实际,完善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编制耕地破坏鉴定技术标准,抑制非法侵占农用地以及打击破坏耕地的行为已成为当前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耕地破坏鉴定技术规范》的编制,加大打击破坏耕地行为力度具有重要的法制建设意义。

3、推进自然资源管理制度化建设的意义

从2009年至今,全国各地开展了大量的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鉴定工作,鉴定工作实践依据的政策文件为《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09〕585号),部分省、市(省辖市)根据该文件也制定出台了地方性的破坏程度认定暂行办法,如山西晋城市,河南省郑州市,四川省成都市,江西省赣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辽宁沈阳、朝阳、丹东、大连,海南海口等地相继出台了耕地破坏鉴定的相关规定。

这些暂行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为耕地破坏鉴定提供了参考,为追究破坏耕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有力证据。

但是上述政策规定中对耕地破坏概念、耕地破坏鉴定的主体、耕地破坏鉴定的前提、“占用”和“破坏”耕地面积执行理解、“非法占用耕地罪”入刑标准采用指标、“非法占用耕地罪”入刑门槛偏、现行法律法规解释滞后和鉴定结论不完整等存在诸多问题,因此,修订出台新的符合目前耕地破坏实际的操作性强的政策文件和制订耕地破坏鉴定技术标准,对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化建设意义重大。

4、推进自然资源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意义

对耕地破坏行为人进行刑事追究,就必须对破坏的耕地做出合法独立公正专业的耕地破坏鉴定意见,连同违法卷宗一同移送司法机关。

目前,国家和各省(市、区)还未制订统一的耕地破坏鉴定技术标准,致使在破坏耕地案件执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权威的鉴定导致案件处理周期长、结案率低。

专业技术标准的制订,意味着一个行业的规范与成熟,为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依据。

耕地破坏鉴定工作是一项法律服务工作,其工作性质决定了耕地破坏鉴定必须要合法公正独立专业,鉴定程序必须制度化规范化,鉴定意见必须客观公正,这就客观上要求耕地破坏鉴定技术标准必须尽快制订出台。

因此,制订《耕地破坏鉴定技术规范》(河南省地方标准)对填补国内耕地破坏鉴定标准缺失的空白和推进河南省自然资源管理标准化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5、满足耕地破坏鉴定工作实践需要的意义

从2009年至今,我国开展了规范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认定工作。

耕地破坏鉴定做为一项司法鉴定工作,涉及各方权益,责任重大,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做为该项工作的具体承担者和亲历者,我们深有体会,如何全面系统地破解耕地破坏鉴定工作中的瓶颈问题,一直是我们深入思考与探索的研究课题。

完善的法律法规、操作性强的政策文件和统一规范的耕地破坏鉴定技术标准可为从事耕地破坏鉴定的一线工作者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撑。

因此,《耕地破坏鉴定技术规范》的制订对满足耕地破坏鉴定工作实践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任务来源及编制原则和依据

(一)任务来源

2019年7月,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在“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出了制订《耕地破坏鉴定技术规范》立项建议,填写了《河南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并提交了规定的材料。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了本部门归口管理标准的申报情况,根据法定职责的实际需求,对《耕地破坏鉴定技术规范》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研究,同意《耕地破坏鉴定技术规范》河南省地方标准制订立项,以《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形式,反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组织了对申报项目的论证评估,该标准通过了专家委员会的立项评估。

2019年12月23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9年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豫市监〔2019〕309号),《耕地破坏鉴定技术规范》列入2019年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立项编号20193110186,起草单位为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主管部门为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二)编制原则

标准制定遵循“统一性、协调性、适用性、一致性、规范性”的原则,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和规定制定。

本《规范》编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耕地保护、土地执法监察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紧密结合我省耕地保护、土地执法监察与耕地破坏鉴定工作实际,确保《规范》符合我省省情,具有适用性。

本《规范》严格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采用的术语、量、单位及其符号等全部符合现行基础标准的有关条款要求,专业术语等全部遵守现行基础标准相关条款的要求。

本《规范》为从事耕地保护、土地执法监察、司法机关的有关人员、耕地破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及从事耕地破坏鉴定研究的科研人员和大专院校有关专业师生提供技术支撑与技术标准。

因此,《规范》特别强调针对性和实用性,面向基层,通俗易懂,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等都能准确把握《规范》的要求,在对规范条款的理解上不存在多解性,不产生歧义,可操作性强。

本《规范》适用于非法占用耕地或人类的不当形为造成耕地挖损(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等)、压占(在耕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造成地表硬化或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等)、塌陷(在地下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地表塌陷等)和污染(对耕地被污染等情况进行鉴定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等类型的耕地破坏鉴定工作。

(三)编制依据

编制主要依据:

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耕地破坏鉴定的有关文件,土地、耕地质量、环境质量、测绘和土地复垦相关的规程标准等。

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部分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部分作为参考文献。

编制依据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

2.《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

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09〕585号);

4.土地类:

GB/T19231-2003土地基本术语,GB/T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5.耕地质量类:

GB/T33469-2016耕地质量等级,GB/T28407-20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NY/T1120-2006耕地质量验收技术规范,NY/T1634-2008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6.环境质量类:

GB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7.测绘类:

TD/T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8.土地复垦类:

TD/T1011~1013-2000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程,TD/T1048-2016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1049-2016矿山土地复垦基础信息调查规程,TD/T1031.(1-7)-2011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6-2013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UDC-TD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三、编制过程

耕地破坏鉴定技术规范(河南省地方标准)是2018年河南省财政土地类科研项目《耕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研究》(2018年省财政土地类科研项目任务通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8年省财政土地类科研项目任务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8]125号)))的研究任务之一,于2018年8月启动,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作为规范制定的牵头单位,联合河南省地质调院、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河南农业大学、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河南理工大学及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抽调行业专家成立规范制定项目组、专题项目组。

系统收集了大量资料和数据;组织编制人员认真学习了标准化工作导则、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为规范制定打好基础。

规范制定阶段,项目组先后编制了规范草案稿、规范专题组讨论稿、工作组讨论稿、征求意见稿(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厅标委会审查稿)、征求意见稿等多个不同阶段的规范版本。

多次组织专题会议,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相关设计院所、学会、县(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等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建议,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经专题项目组认真修订完善,形成本《规范》。

编制过程具体如下:

(一)成立项目组

2018年10月成立了《规范》制定小组,项目组成员除了抽调我院的专业技术骨干外,还大量吸收高等院校的相关专业的教授等高级技术人员,集众家之长,保证研究成果的质量。

研究小组共24人,其中:

教授6人,高级工程师16人,其他2人:

研究方向组成人员中,土地管理专业14人,资源环境专业6人,法学2人,农业地质2人。

2019年2月,规范制定项目组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并确定了规范编制计划。

2019年4月10日,组织召开第二次会议,明确了项目组成员任务分工,讨论了规范主要结构、内容。

2019年7月,项目组完成《规范》河南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通过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技术标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上报河南省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3日河南省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下达本标准制定计划,立项编号20193110186。

(二)资料收集

项目组成员根据任务分工,收集了大量资料和数据,包括:

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俄罗斯、韩国和以色列等国家的土地资源管理、土壤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农地保护、耕地培养、刑法典和农地污染等有关法律;国内的土地保护、耕地保护和刑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土壤、土壤肥力、土地生产潜力、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土地伦理、土地法学、罗尔斯公平观、耕地潜能和刑罚威慑等有关基础理论著作;河南省自然、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农业地质、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和农业区划等相关资料;国内公开发行期刊发表的有关耕地保护、司法鉴定、土地损毁、耕地价值评估和土地执法监察100多篇论文(包括硕士、博士论文)等研究成果;国内部分省市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省区级层面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江西省、河北省等4个省(区)出台的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地市级层面包括江西省赣州市、山西晋城市,河南省郑州市、河南省濮阳市、辽宁省大连市、辽宁省丹东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湖北省随州市、福建省龙岩市、四川省资阳市、四川省南充市、甘肃省陇南市、安徽省宿州市、安徽省马鞍山市、江苏省泰州市、江苏省徐州市、黑龙江省鹤岗市和山东省莱芜市等19个省辖市出台的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河南省2009—2018年的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执法处)受理的非法占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损毁的鉴定资料460件鉴定案例。

(三)调研工作

项目组成立后,制定了调研提纲,制定了调研的形式、地点及调研内容,具体为:

调研形式:

主要为座谈会、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多种形式;调研地点:

自然资源部(北京)、郑州市、登封市、新密市、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调研内容:

针对现行的耕地破坏鉴定工作实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做法,为制定耕地破坏鉴定技术规范夯实实践基础。

2019年6月,项目组到北京调研,由部耕保司、部国土资源整治中心、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沈阳农业大学、北京市通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有关专家领导参加了项目鉴定研讨会,对本项目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2019年8月,项目组赴郑州市、登封市、新密市、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实地调研,与会领导专家积极发言,就耕地破坏鉴定工作提出了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困惑,建言献策,为项目提供了丰富的案例剖析及建议。

通过调研,认真听取了部、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耕地破坏鉴定的内容、指标制定、政策支持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征求意见稿编制

根据规范制定计划,专题项目组于2020年1月3日编制完成了规范草案稿。

1月6日,项目组召开第四次会议,对规范草案稿进行了讨论;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对规范结构、内容进行了初步统一。

2020年1月13日,项目组召开第五次会议,对规范草案稿(修改稿)进行了细致的讨论。

对“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等进行了系统梳理,以求规范、统一;对各章节、条款的表述内容和表达方式,进行了统一要求,部署了相应的修改任务。

项目组修改完善后,形成讨论稿。

2020年4月25日,召开项目组第六次会议,对专题组讨论稿进行了研讨,分别提出修改意见,对部分章、条内容又进行了统一归并。

通过项目组内部论证、对规范各阶段版本的制定、修改、完善,编制完成《规范》征求意见稿,规范制定进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修改完善阶段。

(五)征求意见与修改完善

2020年4月28日,项目组邀请省内7位耕地保护、土地规划、环保、经济地理、地质环境等方面的专家,对《耕地破坏鉴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研讨论证。

参会专家建议:

耕地损毁程度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应结合河南实际,在鉴定工作中简便实用,便于操作。

2020年4月29日,项目组对照专家建议,修改完善了耕地损毁程度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的遴选及标准值的界定,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条款的表述,对规范征求意见稿(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在征求意见与修改完善阶段,每次征求意见后,项目组、专题项目组人员都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整理,并对每一条意见进行集体讨论,反复研究,尽量采纳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六)报批

2020年5月8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标委会对《耕地破坏鉴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稿)进行审查,同意报河南省市场质量监督局审查发布。

会后,项目组对照《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按照河南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阶段材料要求,进一步系统梳理了规范征求意见稿、规范编制说明、河南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等材料,以提交河南省市场质量监督局审查发布。

四、主要内容的确定

从结构上,《规范》分为12个部分,其中正文10章,附录(规范性附录)2个。

规范后附有参考文献。

正文明确了适用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系统规定了耕地破坏鉴定的总则、准备工作及资料收集、实地勘查、勘测定界及查证地类、耕地破坏程度评价、耕地破坏重置成本评估和鉴定报告编写及图件。

附录A,针对耕地损毁程度评价因素及损毁特征、耕地破坏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值提出了指标要求。

附录B,制定了耕地破坏鉴定报告封面格式、扉页格式和声明格式及内容的规范要求。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耕地破坏鉴定工作的目的、任务、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非法占用耕地或人类的不当形为造成耕地挖损(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等)、压占(在耕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造成地表硬化或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等)、塌陷(在地下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地表塌陷等)和污染(对耕地被污染等情况进行鉴定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土壤样点检测化验)等类型的耕地破坏鉴定工作。

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破坏鉴定工作可参照执行。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明确了规范引用的土地、耕地质量、环境质量、测绘和土地复垦等有专业的标准、技术规范等。

1.土地类:

土地基本术语、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2.耕地质量类:

耕地质量等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耕地质量验收技术规范、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3.环境质量类: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4.测绘类: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5.土地复垦类: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程、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矿山土地复垦基础信息调查规程、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三)术语和定义

对耕地破坏、耕地挖损、耕地塌陷、耕地压占、耕地污染、耕地破坏鉴定、耕地破坏行为人、耕地破坏鉴定机构、耕地破坏鉴定人、指界和鉴定报告等术语进行了定义。

其它术语采用引用文件(规范)定义过的术语,不进行重复定义。

(四)总则

本章明确了耕地破坏鉴定工作的鉴定目的、鉴定范围、鉴定申请委托日期、鉴定任务、鉴定原则、鉴定依据、鉴定程序和鉴定的其他要求。

1.鉴定目的:

为了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有效打击非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行为,强化耕地破坏鉴定工作,客观公正地鉴定耕地破坏面积、耕地破坏程度和耕地破坏重置成本,规范耕地破坏鉴定程序,及时出具鉴定报告,为行政监察机关或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提供重要证据。

2.鉴定范围:

耕地破坏行为人未经具有批准用地权限的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和破坏的全部土地面积。

3.鉴定申请委托日期:

为耕地破坏鉴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日期。

4.鉴定任务:

包括以下具体任务:

准备工作、资料收集、实地勘测、查证地类(基本农田)、耕地破坏程度评价、耕地破坏重置成本评估、报告编写、图件编制、鉴定报告提交及存档备案。

5.鉴定原则:

鉴定机构开展耕地破坏鉴定工作应按照依法鉴定、中立鉴定、规范鉴定、及时鉴定、真实鉴定的鉴定原则进行鉴定。

6.鉴定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耕地保护、管理与管制破坏耕地行为的法律法规、地方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技术规范,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1:

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耕地质量等级图及其他资料,相关部门发现、查处耕地破坏行为人违法占地造成耕地破坏的相关资料,耕地破坏鉴定申请人提交的耕地破坏鉴定委托材料。

7.鉴定程序:

开展耕地破坏鉴定的程序具体包括准备工作、资料收集、实地勘查、勘界测量、查证地类及基本农田、耕地破坏程度评价、耕地破坏重置成本评估、报告编写与图件编制、提交鉴定报告和备案存档。

8.其他要求

(1)耕地破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耕地破坏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耕地破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3)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耕地破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5)耕地破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耕地破坏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6)耕地破坏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耕地破坏鉴定人进行耕地破坏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耕地破坏鉴定人有违反耕地破坏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耕地破坏鉴定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7)耕地破坏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耕地破坏鉴定所需的鉴定材料。

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8)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及耕地破坏鉴定权益方应对所提供的文字及图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准备工作及资料收集

开展耕地破坏鉴定的准备工作及资料收集主要包括组织准备、工作方案制定、表格准备、仪器工具准备和资料收集。

(六)实地勘查

1.调查方法:

现场调查应采用走访座谈、现场勘察、遥感调查等方法,充分利用先进科技手段和仪器设备。

2.基本信息调查:

包括行政区域、权属(县、乡(镇)、行政村及村组)、面积、破坏类型、破坏时间、地表物质组成。

3.自然条件调查:

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候、土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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