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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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15089—2001

前 言

   本标准等效采纳1997年11月发布的ECE修订本1的附件7《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及其修订本1的修正案2,是对GB/T15089—1994《机动车辆分类》的修订。

本标准技术内容与一致。

本标准与上一版本的不同点:

   1.标准题目依照附件7的题目修订为《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2.本标准中M1类再也不细分为M1(a)、M1(b);

   3.M2、M3类中细分为A级、B级、Ⅰ级、Ⅱ级、Ⅲ级;

   4.对L类车辆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并将L类中的最高设计车速40km/h修订为50km/h;

   5.某些车辆的术语和概念参见GB/T—2001;

   6.增加了G类车辆的内容;

   7.增加了第2章引用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15089—1994。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

刘彦戎、吴卫、赵静炜。

   本标准第一次发布日期:

1994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代替GB/T15089-1994

1 范围

   本标准是对机动车辆和挂车的分类,在本标准中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L类、M类、N类、O类、G类。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上利用的汽车、挂车及摩托车。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

利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利用以下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汽车及挂车类型的术语和概念

3 分类

 L类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L1类

   假设利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不管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的两轮车辆。

 L2类

   假设利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不管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

 L3类

   假设利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不管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两轮车辆。

 L4类

   假设利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不管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三个车轮相关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非对称布置的车辆(带边斗的摩托车)。

 L5类

   假设利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不管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三个车轮相关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对称布置的车辆。

 M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而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M1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注:

关于M1类中的多用途乘用车(概念见GB/T中),若是同时具有其概念中规定的两个条件,那么不属于M1类而是依照其质量属于N1、N2或是N3类。

 M2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车辆。

   A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并许诺乘员站立。

(轻型客车)

   B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不许诺乘员站立。

(轻型客车)

  Ⅰ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许诺乘员站立,而且乘员能够自由走动。

  Ⅱ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只许诺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Ⅲ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不许诺乘员站立。

 M3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A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并许诺乘员站立。

(轻型客车)

   B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不许诺乘员站立。

(轻型客车)

  Ⅰ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许诺乘员站立,而且乘员能够自由走动。

  Ⅱ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只许诺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Ⅲ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不许诺乘员站立。

 说明

 包括两个或多个不可分但却铰接在一路的铰接客车(概念见GB/T中)被以为是单个车辆。

 为挂接半挂车而设计的牵引车(即半挂牵引车)。

车辆分类所依据的质量是指处于可行驶状态的牵引车的质量,加上半挂车传递到牵引车上最大垂直静载荷,和牵引车自身最大设计装载质量(若是有的话)的和。

 N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N1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N2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N3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说明

 关于为挂接半挂车而设计的牵引车辆(半挂牵引车)。

车辆分类所依据的质量是处于行驶状态中的牵引车的质量,加上半挂车传递到牵引车上最大垂直静载荷,和牵引车自身最大设计装载质量(若是有的话)的和。

 某些专用作业车(例如:

汽车起重机、修理工程车、宣传车等)上的设备和装置被视为货物。

 O类

   挂车(包括半挂车)。

 O2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

 O2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750kg,但不超过3500kg的挂车。

 O3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0000kg的挂车。

 O4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0000kg的挂车。

 O2类、O3类、O4类挂车是GB/T中中的一种。

 说明

   就半挂车或中置轴挂车(见GB/T中和)而言,对挂车分类时所依据的质量是半挂车或中置轴挂车在满载而且和牵引车相连的情形下,通过其所有车轴垂直作用于地面的静载荷。

 G类

   指依据提出的检测条件和的概念和图示,知足本条要求的M类、N类的越野车。

 M1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2000kg的N1类车辆,如知足以下条件就以为是G类车辆:

   至少有一个前轴和至少有一个后轴能够同时驱动,其中包括一个驱动轴能够脱开的车辆。

   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具有类似作用的机构。

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30%,另外还必需知足以下六项要求中的至少五项:

   接近角≥25°;

   离去角≥20°;

   纵向通过角≥20°;

   前轴离地间隙≥180mm;

   后轴离地间隙≥180mm;

   前后轴间的离地间隙≥200mm。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000kg的N1类、N2类、M2类或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12000kg的M3类车辆,若是所有车轮设计为同时驱动(包括一轴的驱动能够脱开的车辆)或若是知足以下三项要求,那么以为是G类车辆。

   至少一根前轴和至少一根后轴同时用于驱动,其中包括一轴的驱动能够脱开的车辆;

   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类似作用的机构;

   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25%。

 N3类或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M3类车辆,若是所有车轮设计为同时驱动(包括一轴的驱动能够脱开的车辆)或知足以下要求,那么被以为是G类车辆。

   至少有半数车轮用于驱动;

   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类似作用的机构;

   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25%;而且

   必需知足以下六项要求中的至少四项:

   接近角≥25°;

   离去角≥25°;

   纵向通过角≥25°;

   前轴离地间隙≥250mm;

   后轴离地间隙≥250mm;

   前后轴间的离地间隙≥300mm。

 载荷和检测条件

 M1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2000kg的N1类车辆必需处于可行驶状态,即带有冷却液、润滑液、燃油、工具、备用车轮和一名驾驶员。

 除中的车辆,其他车辆必需加载至最大设计总质量。

 轴下离地间隙

   指通过单轴上的车轮轮胎印迹中心(如假设为双车轮轮胎,那么为内侧车轮轮胎)与车辆最低固定点的圆弧上的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

   车辆任何刚性部件都不得伸入图中的阴影区内(见图5)。

   若是必要,可将几个轴的轴下离地间隙按其顺序排列出来,例如:

280/250/250。

 组合符号

符号M和N能够同符号G组合利用,例如,N1类越野车能够表示为N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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