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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专业管理工作。

1.4 

南方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工作。

1.5 

电力调度机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接受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的依法监管。

1.6 

本规程是南方电网调度管理的最高准则。

南方电网内各生产运行单位制定的规程、规定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1.7 

本规程1~4适用于南方电网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所有调度管理工作。

5~20适用于总调直接进行的调度管理工作,并用于指导其他调度机构相关工作。

规范性附录B、C适用于全网。

1.8 

与南方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电力调度机构和发电、输电、变电、用电等单位(包括南方电网区域外接入并接受南方电网相应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厂、变电站)应遵守本规程。

非调度系统人员凡涉及南方电网调度运行有关工作的也应遵守本规程。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鼓励使用本规程的相关单位及个人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监管条例

电网运行准则

调度系统及调度管辖范围

3.1 

南方电网调度机构分为四级:

一级调度为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总调;

二级调度为省(自治区)级调度机构,简称中调;

三级调度为地区(市、州)级调度机构,简称地调;

四级调度为县级(县级市)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3.2 

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

总调直接调度的设备和与总调有直接调度业务联系的调度机构及运行维护、值班单位统称为总调直调系统。

3.3 

运行值班单位是指发电厂、变电站、大用户配电系统等的运行值班单位。

集控中心(包括流域电厂远程集控中心、变电站集控中心等)属于发电厂或变电站的异地值班单位,仍属调度系统的一部分,未经调度机构同意不得自行操作、控制调度管辖范围的任何设备。

3.4 

总调是南方电网最高调度指挥机构,代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网公司)在南方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各级调度机构以及其它从事电力通信等调度业务的机构,在电力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机构必须服从上级机构的调度。

3.5 

调度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需经上一级调度机构同意。

3.6 

调度机构的主要任务:

3.6.1 

充分发挥电力系统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全社会用电需求。

3.6.2 

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6.3 

遵循节能、环保的原则,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协调流域水库优化调度,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

3.6.4 

按照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3.7 

总调负责南方电网调度管理工作和其调管设备的直接调度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3.7.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合同、协议及规程规定,实施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组织指挥所辖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7.2 

负责南方电网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等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授权开展南方电网调度相关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

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包括各专业管理规定、设备配置选型技术原则和评价考核标准等。

3.7.3 

负责编制和执行南方电网运行方式,协调省(区)电网运行方式编制。

3.7.4 

负责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下达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厂的机组日出力曲线和跨省(区)日送受电曲线,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确认计划电量和违约电量。

3.7.5 

负责制定南方电网的调频和联络线控制原则,监督各中调控制跨省(区)联络线潮流,受理中调提出的修改跨省(区)日送受电曲线和事故支援的申请,指挥和协调南方电网的调频、调峰及主网的电压调整。

3.7.6 

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操作,指挥和协调南方电网的事故处理,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3.7.7 

负责审核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设备(以下简称新设备)的启动调试方案。

配合启动委员会进行新设备启动的调度指挥。

3.7.8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水电厂水库发电调度工作,编制水库运用计划。

参与调度管辖范围内水电厂发电与防洪、灌溉、供水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协调主要流域水库优化调度。

3.7.9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设备)的调度运行管理和总调主站端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3.7.10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整定计算。

负责主干通信网络的资源管理。

负责统一管理南方电网IP地址、跨省网载波频率。

负责指导调度数据网、调度二次系统的安全防护工作。

3.7.11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由设备产权单位提出的二次设备更新改造方案的技术审查,提出改善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措施。

负责组织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3.7.12 

参与电源规划、接入系统规划、电网规划、有关基建及技改工程设计的审查工作,参与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选型及工程验收工作。

3.7.13 

参与编制南方电网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计划,参与签订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交易合同,并负责执行本级、监督考核下级计划执行情况和指标的完成情况。

3.7.14 

负责根据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确定总调调度管辖范围,明确调度管辖形式。

3.7.15 

负责组织签订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厂的并网调度协议。

直接或授权省公司管理南方电网与其它电网之间的调度业务,签订联网调度协议。

3.7.16 

负责南方电网调度运行信息的发布,指导各中调调度信息的披露工作。

3.7.17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运行值班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调度相关业务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3.7.18 

行使网公司授予的其它职责。

3.8 

中调负责相应省级电网的调度管理工作及其调管设备的直接调度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3.8.1 

3.8.2 

接受总调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

3.8.3 

负责所辖电网的电网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等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授权开展所辖电网相关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

依据南方电网有关规程规定,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所辖电网相应的规程、规定和考核标准等。

3.8.4 

执行总调下达的南方电网运行方式,编制和执行所辖电网运行方式,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下达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厂的出力曲线,合理分配地区(市)供电指标,对地调所辖的发电厂提出运行要求并监督执行。

3.8.5 

负责联络线功率控制,执行总调下达的跨省(区)送受电曲线调整。

负责指挥和协调所辖电网的调峰、调频和电压调整。

3.8.6 

负责所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参与事故分析,编制事故处理预案及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的反事故技术措施。

制定本网黑启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3.8.7 

负责制定或审核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启动方案。

3.8.8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水电厂水库发电调度工作,参与协调水电厂发电与防洪、灌溉、供水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协调主要流域水库优化调度。

3.8.9 

3.8.10 

参与编制所辖电网的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计划,参与签订与所辖电网有关的电力交易合同,负责执行本级、监督考核下级计划执行情况和指标的完成情况。

3.8.11 

确定中调调度管辖范围,协调明确下级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3.8.12 

负责组织签订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电厂的并网调度协议。

3.8.13 

参与电力系统规划、工程设计、技改项目的审查工作。

3.8.14 

制定所辖电网事故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执行,并报总调备案。

3.8.15 

负责定期发布本网调度运行信息。

3.8.16 

行使省(区)电网公司及总调授予的其它职责。

3.9 

地调、县调分别负责相应地区级、县级电网的调度管理工作及其调管设备的直接调度工作。

3.10 

南方电网调度管理实行调度权与设备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按有利于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有利于实施西电东送战略,有利于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力市场原则进行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3.11 

调度机构负责确定本级调度管辖设备的范围划分,必要时协调明确其下级调度机构之间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3.12 

总调调度管辖范围(参见附录A)按以下具体原则确定:

3.12.1 

新接入总调调度管辖范围的电厂和接入500kV及以上电网的抽水蓄能电厂,具体设备主要包括:

发电机组及其出口开关、刀闸,主变、220kV及以上母线及开关、刀闸设备和35kV无功补偿设备,以及相应CT变比定值、主变中性点的接地方式。

3.12.2 

承担西电东送任务的500kV及以上变电站和换流站,西电东送交流通道之间的500kV及以上变电站,与总调调度的换流站直接联络的500kV变电站,跨省(区)交、直流联网输电线路两侧变电站、换流站,跨区域联网的交、直流输电线路南方电网一侧变电站、换流站。

具体设备主要包括:

500kV母线、全部开关、刀闸设备、串补设备和35kV无功补偿设备,以及相应CT变比定值、主变分接头档位及调整方式、主变中性点的接地方式;

换流站交流场设备及直流设备。

3.12.3 

承担西电东送任务的500kV及以上交直流输电线路,西电东送交流通道之间的500kV及以上输电线路,与总调调度的换流站直接联络的500kV输电线路,跨省(区)交、直流联网输电线路,总调调度电厂的220kV及以上出线。

3.13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系统等二次设备的调度管辖关系原则上随一次设备而定。

调度管理规则

4.1一般规则

4.1.1 

各级调度机构应依据上级规程规定,结合本电网实际制定本级电力调度管理的规程规定,并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

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向调度机构上报该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

4.1.2 

发电厂、变电站不论所有权、经营权所属,必须服从相应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

4.1.3 

凡需并入南方电网运行的发电厂或电网,在并网前必须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或联网调度协议,承担电网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责任,满足并网运行的条件后方可并入南方电网。

4.1.4 

并网调度协议由电力调度机构代表电网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联网调度协议由相关调度机构之间签订。

4.1.5 

并网或联网调度协议应提前3个月协商,最迟于首次并网前3个工作日签订。

并网调度协议内容不得违反调度管理的规程规定。

4.1.6 

各级调度机构应编制并下达管辖范围内设备年度、月度检修计划。

年度、月度检修计划是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安排检修工作的依据,凡需改变或限制调度机构调管设备运行方式或状态的,均应向调度机构报送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工作。

4.1.7 

全网和各省(区)电网的运行备用在正常运行方式、事故后经调整的运行方式下均应满足要求。

4.1.8 

各级调度机构和厂站运行维护单位应保证其所运行维护设备的图纸、资料齐全,做到图实相符。

4.1.9 

厂站运行值班人员负责监视厂站内一、二次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缺陷,并明确其是否可用。

4.1.10 

发、输、变电一、二次新设备启动投运全过程应纳入调度管理。

4.1.11 

电网二次系统设备应随一次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运。

4.1.12 

各级调度机构之间电网信息共享。

下级调度机构应根据上级调度机构的要求向上级调度机构传送信息。

下级调度机构可向上级调度机构申请获取信息。

4.1.13 

各级调度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向调度对象和相关单位发布本网的调度运行信息,接受调度信息公开对象的信息咨询,对统计范围内的非涉密确定信息予以答复。

4.1.14 

各级调度机构、厂站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南方电网有关规定做好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保证所维护的二次系统信息安全。

设备接入调度数据网必须经过相应调度机构批准。

4.1.15 

各级调度机构应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基础上,按照南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做好电力市场运营相关工作。

4.1.16 

总调、中调应建立异地备用的调度室及相应技术支持系统,地调、县调具备条件的也应建立。

当正常调度场所不能使用的紧急情况下,启用备用调度室,保证调度机构指挥电网运行的连续性。

4.1.17 

在遭受台风、洪水、雨雪、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严重威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况下,调度机构可发布特别调度令,明令系统进入紧急状态并提出特别措施要求,与南方电网运行相关的各单位须严格执行。

4.2调度

4.2.1 

调度员在值班期间负责对电网实施监控,是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员,在调度管辖范围内行使调度指挥权。

除本级调度机构负责人及调度专业负责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

4.2.2 

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程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接受调度指令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必须执行调度指令,并对执行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发布或执行调度指令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2.3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如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

值班调度员坚持执行时,受令的值班人员应当执行该指令。

如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安全或设备安全,受令的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主管领导。

4.2.4 

下级调度机构的操作对上级调度机构所管辖设备运行或电网安全有影响时,必须得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方可进行。

上级调度机构的操作对下级调度管辖系统有影响时,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应提前通知有关下级调度机构值班人员。

4.2.5 

由调度机构调管的设备,未经相应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许可不得自行操作。

厂、站运行值班人员遇有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可按照现场规程规定先行处理,处理后应立即报告相应的值班调度员。

4.2.6 

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应使用规范的调度术语(见附录C)、录音并保留至少3个月。

设备应冠以电压等级、双重命名(设备名称及编号)。

4.2.7 

上级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根据需要可委托下级调度机构调度管理,委托时应明确委托范围和委托时间,并通知被委托设备的运行单位值班人员。

4.2.8 

任何情况下都严禁“约时”停、送电;

严禁“约时”开始或结束检修工作。

4.2.9 

操作前,应提前做好事故预想,并注意以下问题:

4.2.9.1操作后可能引起的潮流、电压和频率的变化,发电机失步,操作过电压,设备过负荷,超稳定极限等。

4.2.9.2操作后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是否满足要求,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4.2.9.3许可检修工作开工前应核实地刀、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已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恢复送电前应核实地刀、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已拆除,具备送电条件。

4.2.10 

操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4.2.10.1发、受调度操作指令,必须确认发、受令单位,互报姓名,受令人接令后应将全部指令复诵无误,发令人认可后方可执行。

4.2.10.2操作过程中如有临时变更,应按实际情况重新填写操作票后方可继续操作。

受令人若有疑问,应及时向发令人报告,不得擅自更改操作票及操作顺序。

4.2.10.3操作过程中若发生异常或故障,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根据现场规程处理并尽快汇报值班调度员。

4.2.10.4操作完毕后,受令人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不得延误。

受令人汇报后,该项操作方可认为执行完毕。

4.2.11 

事故处理基本原则:

4.2.11.1迅速限制事故的发展,消除事故的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

4.2.11.2用一切可能的办法保持电网稳定运行。

4.2.11.3调整系统运行方式,使其尽快恢复正常。

4.2.12 

事故处理期间,调度系统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回答任何与事故处理无关的询问。

4.2.13 

委托操作的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一般由受委托方值班调度员负责处理,但发生与委托设备相关的复杂事故(如母线跳闸,全站失压等),由委托方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委托关系。

4.2.14 

发生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时,值班调度员可以中止电力市场运营。

4.2.15 

必要时,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可以越级向下级调度机构调度对象运行值班人员下达调度指令,运行值班人员应当执行,执行后迅速报告调管该设备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4.2.16 

与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进行调度业务联系的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经调度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受令资格。

4.2.17 

值班调度员变动,应在其变动前书面报告上一级调度机构并通知所辖调度系统的有关单位。

4.2.18 

厂站具有受令资格的运行值班人员变动,须在变动前书面报告相应调度机构。

4.3运行方式

4.3.1 

各级调度机构应结合电网实际编制运行方式,省级以上调度机构应编制正常运行方式(年度方式、月度方式、日方式)和特殊运行方式(迎峰度夏方案及保供电方案)。

4.3.2 

运行方式是电网运行及考核的依据,各级调度机构及各运行维护单位应严格执行。

4.3.3 

电力系统的无功电源与无功负荷,采用分(电压)层和分(供电)区基本平衡的原则进行配置和运行。

各级调度机构应做好以下无功电压管理工作:

4.3.3.1按调度管辖范围分级负责管辖电网电压和无功功率的调度管理,对网内无功电压水平进行监控;

4.3.3.2定期对电网无功潮流进行优化计算,合理安排无功出力、电压曲线,调节主变分接头,投退无功补偿设备;

4.3.3.3掌握无功补偿设备、主变分接头及无功电压自动控制装置等设备的运行状况,做好无功电压的统计、分析工作,提出改善电网电压水平的建议。

4.3.4 

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按规定向相应调度机构报送设备检修计划、检修申请,并按调度机构批复的检修工期完成设备的检修工作。

4.3.5 

检修申请应注明检修工作对一、二次设备的影响范围,明确与系统相关的安全措施。

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工作与其它设备相互影响,特别是在共用电流互感器回路上工作时,须在工作申请及方案中明确其相互影响的设备及与系统相关的安全措施。

4.3.6 

一次设备停电,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可不退出运行。

未经调度批准,不得在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或二次回路上工作。

4.3.7 

电网严禁超稳定极限运行,计划安排和调度控制应留有一定潮流波动空间。

4.3.8 

稳定计算应根据电网特性,开展静态安全分析、静态稳定计算、暂态稳定计算、动态稳定计算、电压稳定计算、频率稳定计算。

4.3.9 

应通过实测和建模研究,建立适用于稳定计算的元件、控制装置及负荷的详细模型和参数。

稳定计算应采用尽可能准确的模型和参数,以保证仿真计算的准确度。

4.3.10 

计算同一类型稳定问题应采用统一的计算程序、稳定判据、元件及其控制系统的模型和参数、负荷模型和参数、故障切除时间、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时间等有关计算条件。

4.3.11 

按照“可靠、优化”的原则,确定南方电网安全自动装置配置方案、控制策略。

电网安全自动装置配置、整定实行局部服从全网,低压电网服从高压电网的原则。

4.3.12 

安全控制系统装置必须通过出厂测试、现场调试、挂网试运行方能正式运行。

4.3.13 

各级调度机构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整定,并对整定正确性负责。

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需其它调度机构配合的,应以书面明确,互相备案。

4.3.14 

发电厂应按规定进行电力系统稳定器(PSS)现场试验,并按调度指令投入运行,未经调度同意不得擅自退出。

4.3.15 

发电厂应根据系统需要装设安全自动装置。

4.3.16 

全网统一的低频减负荷方案由总调组织制定。

各省(区)电网应装设足够切除容量的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并报总调备案。

4.3.17 

调度机构应制定电网黑启动方案,根据电网的实际情况滚动修订,并进行必要的黑启动试验、演练。

被指定为黑启动电源的电厂应定期进行机组的黑启动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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