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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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
工程勘察设计
勘察合同
[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勘察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
发包人:
勘察人:
签订日期: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广东海洋大学第十三期学生公寓工程勘察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广东海洋大学第十三期学生公寓工程勘察
工程建设地点:
湛江市湖光岩东广东海洋大学主校区
工程规模、特征:
工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约㎡,项目建安费万元。
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承接方式:
公开招标。
预计勘察工作量:
钻孔暂定个,孔深暂定为~米。
第二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
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控制标高。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基本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
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捌份,电子文件一套;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勘察工期:
合同签订后,勘察人收到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之日起天内完成勘察工作并按《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的通知》(湛建管[]号)提供勘察文件前置审查所需资料;审核通过后个工作日内,提供份审核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及电子文件一套。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勘察人必须于特殊情况发生后及时通知发包人,并于天内书面向发包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发包人同意后,工期相应顺延。
否则不予顺延。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按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综合包干单价元米结算。
投标的综合包干单价应包括所有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税金等全部费用。
4.2.2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元(大写),合同生效后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作为定金,计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经审图机构审核合格后天内,且经广东海洋大学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核本合同勘察费结算后,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至结算价的%(含定金);基础工程完成时,累计支付至结算价的(含定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工程备案所需资料后天内,结清余下勘察费。
4.2.3合同款项凭法定的票据转账支付至本合同签订单位账号及开户行(该账户不得为分公司或子公司账户)。
第五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2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3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工期顺延。
.4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本合同有关条款和补充协议中约定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还应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但最高不超过勘察费的倍。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
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6勘察人接到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后,应于个工作日内按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完成勘察成果资料的修改并提交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给发包人。
5.2.7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勘察单位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勘察单位未探明地下埋藏物即进行钻探的,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勘察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8本合同有关条款和补充协议中约定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
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和数量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五。
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必须及时进行修改,直至合格为止。
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从审查机构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的第个工作日起计,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五,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勘察工程结算价的。
自审查机构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之日起天内,勘察人仍未能提供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将勘察人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在签订合同或结算阶段,发包人如发现勘察人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权对投标报价做出修正,勘察人对此不得有异议。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为优先:
.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
.合同条款;
.中标通知书;
.招标文件的问题澄清;
.投标文件的问题澄清;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玖份,发包人陆份、勘察人叁份。
发包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盖章)
备案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勘察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鉴证意见:
(盖章)
经办人: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廉政责任书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
设计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有关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本合同失效止。
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
(盖章)乙方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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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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